厂长(经理)负责制
厂长(经理)负责制即由厂长全权负责生产指挥、经营管理。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这个《条例》对厂长负责制有明文规定: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由国家委托厂长全权负责。厂长在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经营方向,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企业主管机关的决定。厂长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在企业缴纳税金、上交利润和提取、使用利润留成以及转让固定资产和进行重大经济活动等方面,厂长必须接受审计、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国家银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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