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有;拥有;占有lǐnɡyǒu yōnɡyǒu zhànyǒu【同】 都是动词;都有据有、取得的意思;都可与土地、资源、财产等搭配。 【异】 “领有”着重指事物所有权归属某一方;适用范围较窄,一般只用于土地、人口等具体事物;多用于书面语。[例]我国~世界上最多的人口。“拥有”着重指具有大量的资源、土地、财产、人口或人员;适用范围较宽,可用于具体的事物,也可用于抽象的事物;通用于书面语和口语。[例]在这家公司,他~很大的权力。“占有”着重指得到或掌握本非自己所有的东西;适用范围宽,可用于具体或抽象的事物,也可用于人。此外,还有处在某种地位、掌握的意思,例如:“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占有第一手资料”;“领有”和“拥有”没有这些意思和用法。[例]强烈的~欲望使他一步步走向了深渊。 【反义】 领有—缺乏/ 拥有—没有 缺少 缺乏/ 占有—失去 失掉
占据;占有zhànjù zhànyǒu【同】 都是动词;都可指将原来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占为己有,引申为具有、处于之意;都是中性词;都有书面语色彩;都能作带宾谓语,一般都不带补语;不重叠。 【异】 “占据”侧重指用强力,或谋略将原来不属于自己的地盘、职位抢占下来,据为己有;常与“地盘”、“地形”、“要塞”、“岗位”、“职务”、“城镇”、“山头”等词语搭配。[例]我军抢先~了有利地形,为全歼敌军作好了准备。“占有”侧重指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占为己有,也指某一个体在整体中所占的份额,例如:“他占有该公司三分之一的股份”;常与“财产”、“份额”、“股份”、“比例”、“地位”、“优势”等词语搭配;可构成“占有率”。[例]他采用非法手段~了别人的门市部。|甲方在谈判中~优势。 【反义】 占据—放弃 离开/ 占有—失去
占有zhànyǒu❶占据;拥有 △ ~市场|~天时、地利、人和。 ❷掌握 △ ~第一手资料。 【同】拥有 ❸处在(某种地位)。 ★挤占 强占 抢占 侵占 鹊巢鸠占
占有zhànyǒu❶ 〈动〉据为己有:占有资产│土地占有者。 【同义】占据。 ❷ 〈动〉处在某种地位:占有优势│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同义】具有。 ❸ 〈动〉拥有、掌握:占有第一手资料。 【同义】占据│掌握。 占有
占有民事主体在事实上将物置于自己控制和支配之下的一种状态。占有可分为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包括合法占有和不合法占有。所有人以外的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经所有人同意占有所有人的财产是有合法根据的占有,所以称为合法占有。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人并没有合法的根据而占有所有人的财产,这种占有称为不法占有。不法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在占有财产时不知道或无须知道他的占有是非法的。善意占有受法律保护。恶意占有是指明知占有违法而占有他人财产,这种占有不受法律保护。
占有;战友◉ 占有zhànyǒu 动 ❶占据。〈例〉~地盘/ ~制高点。〈近〉占据。 ❷处在(某种地位)。〈例〉农业在国民经济中~重要位置/ 科技教育在祖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中~重要地位。 ❸掌握。〈例〉~财产/ ~优势/ ~主动权/ 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我们~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 ◉ 战友zhànyǒu 名 在一起战斗或一起服兵役的人。〈例〉亲密~/ ~亲如弟兄/ 罗盛教和~们唱着激昂的战歌,一直唱到了丹东/ 被打伤的工人,在~们的搀扶下,继续勇往直前。 占有
占有占(占取;占领) 有(主有;据有;跨有) 抚 保 收揽 跨蹈蹑跨 占有和使用:占用 非法占用公物或他人之物:侵用 挤去原来的用途而占作他用:挤占 占有某物:保有 占有别人的资财:窃资 窃訾 占公家或别人的便宜:揩油(揩油水) 占有一份好处:伸腿 排除别人或别的事物而占有其位置:代(取代) 占有权位:拥蹲 占有他人妻室:窃室 占据,占有:据有 据有,占有:抚有 获取,占有:护取 单独占有:专有 独占 独占利益:独吞 吃独食 私自占有:私吞 抢先据有:抢占 搀占 抢占别人的功劳:邀功 非法占有:盗窃 非法占有公物或他人之物:侵吞 将别人的东西拿来作为自己的:据为己有擅为己有 掩为己有 擅自占有:擅管 各占一半:参半 全部占有:包举 占全 全部占有天下:席卷天下 席卷八荒 席卷宇内 有力地占有:雄踞 势力强盛,雄据一方:龙腾虎踞 雄踞的样子:龙蟠虎伏 (用强力或手段强行占据:占有)
掌握1
掌握1握(把握;司握) 拿 秉 绾(绾握;绾摄) 贽 占有(~资料) 把捉(~不住) 擎举 操持掌把 执掌 掌握方向:掌舵 把舵 掌握着武装力量:长绳在手 掌握命运:造命 自己掌握:自持 谋划掌握:策驭 统管,掌握:部握 独自掌握:独掌 完全在掌握之中:擒纵自如 总地掌握:总持 全面掌握:总(总揽;总统) 揽(揽撮;统揽) 统楫 综理 总揽政事:总要 总管,全面掌握:综典(主持或控制:掌握)
另见:主持1 主管 控制 权力 政权 占有zhàn yǒu用强力获取;占据。1903年汪荣宝等《新尔雅·释法》:“是物得以自己之意思保存处理者,谓之占有权。”1907年邱鸿文《民法物权引范》第二章:“‘占有’二字之用,在我国旧习多含因或恃强之意于内,而法律上之‘占有’二字,则仅指普通权利之行使。总言之,即此物在我权力之下,又以为此系为我自己行使权利。即‘占有’二字之完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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