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处理方式

    尹冬生 倪昕

    摘要:本次疫情给法律人带来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合同法律问题。合同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与人们的衣食住行有着密切联系,而此次疫情的爆发,直接影响了疫情爆发前所签合同的履行。该文将重点讨论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影响的处理措施,以解决疫中及疫后因合同履行问题而可能产生的纠纷。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合同履行;不可抗力;责任承担

    疫情爆发时正值中国春节,但随着各级政府为疫情措施的实施,许多聚餐乃至公益庆祝活动都因禁止群众聚集而不得不终止,旅游活动亦因限制人员流动而不得不暂时中断,为此所订立的合同便陷入了履行不能的境地。合同关系触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在全民抗疫的关键时期,解决起来异常复杂。通过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属性的准确定性,对不同类型合同的法律处理措施的探讨,对疫后快速恢复社会经济发展,稳定公共秩序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故本文就本次疫情的法律定性及部分典型合同的处理措施、损失承担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属性

    履行期与疫情防控期重合的一些合同受到了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妥善解决疫中及疫后可能出现的合同纠纷,平衡合同相关方的利益,如何正确认定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质是当务之急,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次疫情虽然在合同订立时未能被预见,在疫情防控期中合同也因受疫情影响而履行不能,但是,只要采取适当的疫情防控措施,本次疫情是“可防、可控”的,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是不可抗力的典型特征,因此,本次疫情不具备不可抗力的典型特征,不具有不可抗力的法律属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随着交通的发达和正值春运期间的人流量增大,本次疫情的传播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相比具有更广泛性和严重性。国家对本次疫情的防控采取甲类措施,并将新冠病毒归入乙类病毒,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均启动了疫情一级响应措施。据此可见,本次疫情爆发突然,且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符合《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关于不可抗力的“三不能”特征,构成不可抗力。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本次疫情具有不可抗力的法律属性。首先,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是绝对不可克服的,即在合同履行时,除非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否则,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为应对本次疫情,不少城市陆续采取了禁止群众聚会活动、暂停城市部分公共交通运输等措施防止新冠病毒的蔓延,这导致许多合同因人员、场地等问题从根本上陷入履行不能,故就后果而言,本次疫情具有不可抗力的法律属性。其次,最高院在2003年颁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将非典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综上所述,故笔者认为本次疫情与非典疫情相似,亦应当参照非典疫情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第三,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外宣布,将本次疫情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亦佐证了笔者认为本次疫情具有不抗力法律属性的观点。

    二、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

    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是否能够适用于须在疫情期间履行的所有合同呢?笔者认为,如果合同中任意一方想以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不愿承担责任,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不能一概适用不可抗力。

    第一,从合同的订立时间来看,在合同订立时,疫情尚未的爆发,即:疫情的爆发时间应晚于合同的订立时间。如果合同的订立时间晚于疫情的爆发时间,即意味着合同相关方对合同履行可能受到本次疫情影响有了预见,不符合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法律特征,故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对合同不能履行进行免责抗辩。

    第二,本次疫情是否足以导致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是适用不可抗力的关键。这个审查标准会随着不同的合同,不同的合同相关方而产生一定的变化。笔者提供两个案例进行对比:第一个是由辽宁省高院再审的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与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该案中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提出了以非典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免责抗辩,但辽宁省高院认为,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关部门因此而下发的通知,只是对大连正典表业有限公司的部分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对其与大连鹏程假日大沐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尚不足以导致“直接”或“根本”的不能履行,故该案未认定非典疫情是合同解除的不可抗力事件。另一个案例则是由海南省三亚中院审理的殷文敏与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案。海南省政府因非典疫情限制人员流动的措施导致了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修建房屋的人手不足问题,法院支持了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非典疫情是不可抗力的主张,从而免除了三亚长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

    上述两个在非典疫情期间发生的案例对于研究受本次疫情所影响的合同的处理措施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次疫情在合同变更或解除时,是否能够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结合案件的相关事实予以综合评价,并不能一概而论。

    三、几类常见合同的处理方式

    本次疫情就的法律属性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但在具体合同的处理方式上,需要结合合同类型来分析,在此,笔者例举两类春节期间常见的合同来作简要分析。

    (一)餐饮或旅游类合同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和聚餐成为了许多人春节假期的主要活动。但今年因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许多地区都禁止聚餐和暂停了旅游活动。

    对家庭或单位在疫前为春节聚餐所订立的餐饮合同而言,由于遭受疫情,为避免交叉感染,防止病毒进一步传播,各地政府均禁止参与聚集性活动,从而导致想在春节聚餐的家庭或单位所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合同相关方可以以本次疫情是不可抗力为由而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對家庭或个人跟团出游的旅游合同而言,可以以当事人不同的合同目的来分类处理。如果相关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外出旅行过节,那么本次疫情则会导致合同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履行完毕,属于根本上履行不能,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根据《旅游法》第67条的规定,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扣除不可退还的费用后的余款。如果相关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仅是休闲旅游,没有特定时间的要求,旅行社可以根据《旅游法》第67条的规定,与相关方在合理范围内变更旅游合同,比如延期出行等,并作出相关说明,但旅游者应承担合同变更所增加的费用,旅行社向旅游者退还合同变更而减少的费用。

    (二)文化活动类合同

    春节期间许多文化娱乐活动接踵而至,但本次疫情势必影响活动的开展。依笔者看来,具有商业性质的文化娱乐活动,例如各地演出团体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则既可以由相关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也可以由相关方就合同履行时间予以协商变更。但公益性质的文化娱乐合同却应当分类处理。这类合同往往是为了庆贺春节所签订的,要求在春节期间履行完毕,但这些合同因受疫情影响,在春节期间明显履行不能,故相关当事人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来解除这类合同。但是,文化娱乐活动不仅有利于营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氛围,更有利于缓解群众因本次疫情所产生的的紧张情绪,体现国家为民谋福祉的社会担当,如果可以变更合同,在不需要人群聚集即可履行的,例如线上活动,则可以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情势变更原则,对合同的履行方式予以变更。同时因为公益性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能是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鉴于主体的特殊性,该合同无论是变更还是解除都需要满足《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三)客运合同

    生活中所说的退票,几科每个人都会经历。本次疫情爆发在春运期间,为积极配合国家的疫情防控措施,许多人都选择了主动退票,减少出行。平常时期退票,出行者往往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退票手续费,也就是解除客运合同所需要支付的违约金。自2020年1月24日0时起,铁路部门和民航局都发布通知,为旅客办理免费退票,这也就意味着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后铁路和航空的相应退票不收取任何手续费,但在这之前因退票产生的手续费不再补退。笔者认为这些调整,都是基于不可抗力。退票所收的手续费具有违约金性质,而此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无论是主动退票还是因“封城”、“封路”等客观因素导致的被迫退票,相关方都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即使没有铁路部门和民航局的通知,相关方也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客运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类型,分类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来处理疫情期间的合同履行,而不能一概以新冠肺炎疫情是不可抗力为由对合同解除了之。

    四、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承担

    合同受疫情影响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必然涉及到合同相关方对合同主张变更或解除,无论是对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都无疑会给合同相关方造成损失,而对损失责任承担的争议又往往是纠纷的起源。在实务中如何划分当事人的责任呢?首先,应依据合同对不可抗力的相关约定来处理,即依据合同的约定来划分各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其次,合同没有对不可抗力可能产生的责任作相关约定,应依法予以处理。如果合同不能全部履行能够证明是受本次疫情影响的,根据《合同法》第117、118条规定,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只要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了对方,则可以全部免除责任。第三,合同只具备部分履行条件的,不论合同有无对不抗力可能产生的责任作相关约定。在实务的处理上,一方有可能主張不能全部履行,而另一方则主张能够全部履行;即使合同相关方对合同能够部分履行没有争议,但对责任大小的划分又可能争执不下,因此,对能够部分履行的合同,容易产生纠纷。对于此类能够部分履行的合同,在体谅全民抗疫的背景下,合同相关方应本着互谅互解、角色互换、社会责任担当的精神,通过合理协商的方式对合同予以变更,平衡相互利益。对不能协商解决的,法院则应适用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依据公平原则划分合同相关方的责任。

    面对本次疫情,笔者身为法律人,所能做的则是尽己所能为解决此次疫情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谋划方略,希望通过本文,可以为受此次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合同纠纷提供解决办法,为合同各方当事人提供些许法律帮助。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2月第1版:321-324.

    [2]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第4版: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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