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北京的防疫与卫生

    刘仲华

    

    历史上被称为“疠疫”的瘟疫疾病在北京几乎常年发生,只是轻重不同,统治者历来重视京城防疫。清代北京的防疫卫生体系经历了从传统向近代的过渡阶段。清前期,京城防疫卫生主要由官办的太医院、临时设立的五城药局,以及民间的善堂、药铺承担。至清末,清政府在参酌西方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近代形态的防疫卫生体系。一、京城疫情期间的防疫举措

    其一,太医院施医给药。每逢京城疬疫流行,太医院往往奉旨承担京城的医治和防疫任务。清前期,太医院在五城设有医药局。顺治十一年(1654)奉旨,“于景山东门外筑药房三间,由礼部奏派太医院官施医给药”。康熙二十年(1681),“设厂十五处,于五城地方,派佥都御史督同五城御史,发内帑办理。施药由太医院奏派,每厂医官、医生各一人”。二十一年(1682),“改设东、西、南、北四厂,照旧办理,奉旨以为常例”。[1]后来,五城药局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奉旨裁撤。此后,每逢瘟疫发生,清政府仍在京师五城分别设立临时药局、棺局,疫情消失,则随即停止。例如,道光元年(1821)七月,“京城内外时疫传染,貧民不能自备药剂,多有仓猝病毙者”,清政府命步军统领衙门、顺天府、五城“慎选良方,修和药饵,分局施散,广为救治”。[2]二十七日,五城各按地面设一总局,“贮药备棺,仍间段分设小局二三处及三四处不等,分派员役前往巡视,先以赍药救生为重。其药慎选著(卓)有成效良方,赶紧多制,遇病即施”。当天,五城领到随方药四千丸,每城分领八百丸散放。二十八日早,“民间闻风而至,五城顷刻散竣”。八月初一日,又散放药四千丸。[3]经过五城药局多次散放药丸,当年秋季的疫情很快得到控制。

    直至清末,太医院及其在五城分设的临时药局一直是京城防疫的主要医疗力量。除此之外,京城诸多善堂施药,也在防疫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广宁门外的普济堂,就是清代京城一家著名的民间医疗慈善机构,“每年冬月,堂内收养贫病之人,堂外每日施粥,穷民藉(借)以存活者甚众”[4]。除了普济堂等善堂之外,京城一些商民药铺也往往为京城百姓和来往行人免费施药。

    其二,隔离病人,防止传染。清初京城一带天花流行,为避免传染扩散,清廷命令:“凡民间出痘者,即令驱逐城外四十里,所以防传染也。”但由于“所司奉行不善,有身方发热及生疥癣等疮概行驱逐者,贫苦小民移出城外无,居无食,遂将弱子穉(稚)女抛弃道傍(旁)”。见此情形,巡视南城御史赵开心认为这种做法不妥。他建议在城外东、西、南、北分别建四处隔离点,“其城外四十里,东、西、南、北各定一村,令彼聚处,庶不致有露宿流离之苦”。顺治帝采纳其言,随后谕令:“民间男女果系真痘,自当照例移出,令工部择定村落,俾其聚居得所。至身方发热、未见痘疹者,毋得辄行驱逐。”[5]

    其三,取消或推迟大型活动。顺治初年天花在京城流行,为避免传染,顺治帝先后取消多个重要活动。例如,顺治二年(1645)十一月初四,“以京城出痘者众,免行庆贺礼”。[6]三年(1646)正月二十九日,万寿圣节,“以京城痘疹盛行,免朝贺”。[7]九年(1652)正月初一,顺治帝“避痘南苑,免行庆贺礼”。[8]康熙二十一年(1682)十一月,京城痘疹盛行,当年朝贺元旦的蒙古王公等“已出痘者许其来朝,其未出痘者,可俱令停止”。[9]为防控疫情,道光帝曾谕令将道光元年顺天乡试推迟一个月再举行。[10]

    其四,通过粥厂散放药饵,医治患病饥民。康熙十八年(1679)京师大地震,因此造成流民甚多,清政府在开办粥厂、赈济灾民的同时,也散放药剂,防止瘟疫发生。康熙十九年(1680)四月,康熙帝谕大学士:“天气渐向炎热,老幼羸弱聚之,蒸为疾疫,转益灾沴,朕甚忧焉。”[11]如果饥民内有染疾疫者,令太医院及五城医生诊视。

    其五,为防止疫病传染,遣送或劝返流民。每年清明前后,五城粥厂停止,为便于饥民回籍,凡是没有能力回去的,由清政府出资遣送,尤其关注老病者,以防疬疫传染。饥民回乡途中,如果患病,由沿途地方官“留养医治,俟病痊,再行转送”。[12]为预防疫病扩散,清政府也时常劝阻流民进京。乾隆八年(1743)十一月,京师流民日多,为避免“薰(熏)蒸成疫”,乾隆帝命直隶总督高斌饬各州县,将来京就食灾民,“沿途劝阻回籍,领赈安业”。[13]

    除了粥厂这类流动人口聚集的场所之外,即便是平时没有疫疾流行,清政府在一些重大活动、有外来人口聚集时,也都会特别关注疾病的诊治。例如,康熙五十二年(1713)三月,各省为祝万寿来京者甚众,“其中老人更多,皆非本地人”,且“时届春间,寒热不均,或有水土不服”。康熙帝命“倘有一二有恙者,即令太医院看治,务得实惠”。[14]二、京城平时的卫生防疫措施

    其一,洁除之制。清制,京师内外城街道都有看街兵、街道衙门负责管理,以及日常的清扫。对于事关宫禁、皇帝出行所经过御路的清扫更加严格,大清门、天安门、端门由步军负责洒扫。其大城内各街道,如遇车驾出入,令八旗步军修垫扫除,大城外街道由京营负责修垫扫除。皇帝出行时街道和御路的清扫,除了安全防卫之外,实际上也不乏卫生防疫的考虑。

    其二,禁止沿街居住铺户倾倒污水、煤渣。清政府规定,城内八旗地面不准开设车店、粪厂,禁止沿街居民、铺户任意堆积炉灰、粪土。各街巷的管理,责令各旗协副尉分段监督负责,而且“每届月底,加结呈报衙门”。[15]外城街道由街道衙门负责,同时,五城司坊官配合监管。

    其三,掩埋尸骨。清代京城街头常有因饥寒、疾病而倒毙的贫民。“京城为五方聚集之所,孤客穷黎肩摩接踵,保无有卒病身故者,此等之人一旦倒卧路旁,不惟(唯)无亲属收埋,亦并无友朋认识”。[16]为及时掩埋尸骨,同时也是为防止疫气传染,清政府规定由五城正副指挥分管各地面尸骨掩埋之事。乾隆六年(1741)议准,专门拨地作为义冢。其中,中城义冢位于永定门内香厂;东城义冢二:一设崇文门外文昌宫前,一设东便门外核桃园;南城义冢在广渠门外;西城义冢在广宁门内报国寺后地方及潘家地内;北城义冢在宣武门外黑窑厂。

    其四,暑天散放冰块。清代京城多处设窖藏冰,除了供应内廷使用之外,另一个重要用途就是暑天在各城门为行人发放冰块。例如,雍正十年(1732)闰五月,“现今天气炎热”,雍正帝命步军统领衙门“在各门设立冰汤,以解行人烦渴”。[17]又如,乾隆八年(1743)六月,“今年天气炎热,甚于往时,九门内外,街市人众,恐受暑者多”。乾隆帝命赏发内帑银一万两,分给九门,每门各一千两,正阳门二千两,“豫(预)备冰水药物,以防病暍”。[18]三、清末近代防疫卫生体系的出现

    清末推行新政后,京城防疫卫生开始出现重大变化。首先在管理上,防疫卫生开始成为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光绪三十一年(1905),清政府设立巡警部,分设5司16科,其中警保司下设有卫生科,负责街道清洁、防疫以及医学堂管理等内容。光绪三十二年(1906)民政部成立后,巡警部归并其下,卫生科改为卫生司。相应地,北京内、外城巡警总厅下设立卫生处,主管清道、防疫、食物检查、屠宰、考核医务等。其次是官医院的设立。光绪二十八年(1902),经给事中吴鸿甲奏准,在京城设立官医局,总局设在外城沙土园,内外城各有一处分局。

    更重要的是,北京开始出现了专门为民众服务的近代公立医院。光绪三十二年(1906)九月,清政府在京城设立内外城官医院。[19]这是北京卫生防疫从传统向近代转变的标志。根据宣统元年八月民政部核定的《内外城官医院章程》规定,官医院内除了设有挂号室、男候诊室、女候诊室、普通养病室、特别养病室之外,还设有专门的传染病室、癫痫病室等,而且特别规定“传染病室及癫痫病室均与其他房屋互相隔离”。内外城官医院的看病挂号、就诊、住院流程几乎与现代医院别无二致,而且“所有来院诊治之人概不收费,惟住院诊治者饭食费须由本人自备”。[20]

    与此同时,清政府开始参酌西方,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卫生防疫的城市管理法规。其中,《预防时疫清洁规则》主要涉及街道马路公共卫生、污水倾倒、垃圾投放与处理、沟渠维护、厕所扫除等内容。例如,第七条规定:“沟渠不准投弃芥土、灰石、粪溺及动物皮毛、肠骨及其他鼠、猫、犬等死体。”[21]《厅区救急药品使用法》则主要介绍了亚莫尼香酒、哥罗定、时疫药水、泻油、吐药、亚莫尼水、烫灼药油、加波力水、止血药水、海碘仿散、辟瘟粉、辟瘟水的功用和使用方法。《管理种痘规则》则是针对善堂、医生开局种豆的管理办法。清末有关卫生防疫的各项规章,为北京城市卫生防疫走向近代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奠定了重要基础。

    注釋及参考文献:

    [1]任锡庚著《太医院志》,1923年。

    [2]《清宣宗实录》卷21,道光元年七月甲戌、乙亥。

    [3]录副奏折:道光元年八月初二日,都察院左都御史那清安等“奏为遵旨酌议分城设局救治时疫章程事”,档号:03-9799-04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4]《清高宗实录》卷204,乾隆八年十一月戊子。

    [5]《清世祖实录》卷14,顺治二年二月戊辰。

    [6]《清世祖实录》卷21,顺治二年十一月壬子。

    [7]《清世祖实录》卷23,顺治三年正月丁丑。

    [8]《清世祖实录》卷62,顺治九年正月癸酉。

    [9]《清圣祖实录》卷106,康熙二十一年十一月癸丑。

    [10]《清宣宗实录》卷22,道光元年八月庚辰。

    [11]《清圣祖实录》卷89,康熙十九年四月庚申。

    [12]《清世宗实录》卷5,雍正元年三月丁酉。

    [13]《清高宗实录》卷205,乾隆八年十一月己酉。

    [14]《清圣祖实录》卷254,康熙五十二年三月乙酉。

    [15]载铨.金吾事例[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347.

    [16]朱批奏折:乾隆元年七月二十一日,巡视东城陕西道监察御史萧炘“奏请酌拨官地收埋无名屍骨事”,档号:04-01-01-0004-046,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7]《清世宗实录》卷119,雍正十年闰五月乙卯。

    [18]《清高宗实录》卷194,乾隆八年六月壬子。

    [19]《清德宗实录》卷564,光绪三十二年九月庚子。

    [20] [21]田涛,郭成伟.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M].北京: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103-113,75-78.

    作者单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历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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