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食品安全控制现状
申凯
电子商务具有虚拟特点,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食品安全控制不能照搬线下农产品销售食品安全控制模式,对快速发展起来的农产品网上销售,食品安全控制尚处于摸索和完善阶段,存在着一定空白和不足。食品安全的控制应该从原材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各个环节进行控制,食品安全体系的最重要一点是对食品来源应该具有可追溯性,以确保问题食品的召回或消费维权,把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控制在最低影响范围。在电商模式下的农产品食品安全现在还存在很多条件限制,缺乏可行监管措施。
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食品安全控制困局由于现阶段的电商准入门槛低,任何人只要能提供一定的保证金和身份证明就可以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电商平台由于自身利益问题很难按要求实现对申请入驻商家的各项情况真实性进行查证,一般情况下是靠商家自律。农产品的电商经营往往以非企业产品居多,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缺乏职能部门监管,监管任务又不可能靠平台去管理,政府监管跨网络还缺乏可操作性。
电商农产品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农产品生长环境污染、农药残留、加工污染、运输保鲜污染。不同于线下农产品交易环节多,可在每个节点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电商农产品交易环节直接,食品安全检测寻找切入口困难。如果不顾可操作性过多的照搬线下农产品交易的食品安全控制手段,势必会增加职能部门任务并增加电商农产品的销售成本,对中小规模商家必然会是重大打击,会影响农产品电商销售,检测任务也不可能完成。电商农产品销售是以交易量小、质优、品种奇特为特点,如果以过于繁琐的管理控制手段,必定使电商农产品交易失去优势,会葬送农产品的电商交易发展前途,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目标不符。
现阶段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销售食品安全管理现状
网购农产品存在安全性问题:消费者无法鉴别品牌、厂家、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或根本就没有任何品质保证,一般得到的都是卖家的口头承诺,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由于网上交易的隐蔽性和虚拟性和网店大多没有实体店,交易的大部分证据都是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意义不严格,同时存在异地维权问题。
新版《食品安全法》对电商食品有一定监管和规定,提出了首付责任制概念,对维权方面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首先承担主体,先行赔付的新概念对电商平台给予了一定的监管压力,促使平台认真核实电商身份,就是一旦发生食品问题后,网络平台必须先行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追溯责任者,平台就成为最终责任人,一定程度可推进了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建设。《农产品电商新十条》是也只是对食品安全追溯提出了要求,并没有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认证体系等对电商农产品交易适用问题。总之,现阶段对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比较乏力,手段有限。
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意见电商农产品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农产品生长环境污染、农药残留、加工污染、运输保鲜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我們不妨按事前管理、事中控制、事后追溯思路来进行电商的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
事前管理就是农产品生长环境污染、农药残留、加工污染的控制。对生长环境污染,电商农产品缺乏监控检测可行性手段,解决办法只有一个,国家普查土地环境污染情况,做到农产品安全的产地管理,就是有毒土地不能出产危害人体健康的农产品。电商农产品的农残安全问题可以一定程度的认作是道德问题,农残检测的意义不大,首先,农产品电商很容易掌握所销售农产品农药使用情况,其货源一般都是直接的,网店可能直接就是其个人、合作组织所开,对自己的产品心知肚明,对靠经济人获得货源也是可以直接的去了解和控制。电商农产品一般加工简单,主要是保鲜和包装,对加工和包装过程的污染问题不应是检测,而应提高知识和道德标准。对企业电商农产品由于可以通过企业自身和品牌商标管理来实现食品安全。故此可以通过电商产地监管部门抽查电商农产品来打击道德缺失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加大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力度,保证农产品粗加工的污染问题。
事中控制是加大物流冷链建设,保证农产品保鲜和及时到货。事后追溯是继续强化对电商平台的压力和监管,对电商平台作具体管理要求,在电商登记、产品宣传、销售上都应加大电商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强化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对电商的管理,可以把电商的身份信息或合作组织的组织信息等同商标或品牌进行管理,可纳入征信管理,供全部电商平台使用,对问题电商应拒绝准入,惩戒道德缺失问题。国家应建立农产品电商监管职能部门,通过建立可追溯渠道对电商农产品安全进行管理。
电子商务具有虚拟特点,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食品安全控制不能照搬线下农产品销售食品安全控制模式,对快速发展起来的农产品网上销售,食品安全控制尚处于摸索和完善阶段,存在着一定空白和不足。食品安全的控制应该从原材料、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各个环节进行控制,食品安全体系的最重要一点是对食品来源应该具有可追溯性,以确保问题食品的召回或消费维权,把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控制在最低影响范围。在电商模式下的农产品食品安全现在还存在很多条件限制,缺乏可行监管措施。
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食品安全控制困局由于现阶段的电商准入门槛低,任何人只要能提供一定的保证金和身份证明就可以在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电商平台由于自身利益问题很难按要求实现对申请入驻商家的各项情况真实性进行查证,一般情况下是靠商家自律。农产品的电商经营往往以非企业产品居多,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缺乏职能部门监管,监管任务又不可能靠平台去管理,政府监管跨网络还缺乏可操作性。
电商农产品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农产品生长环境污染、农药残留、加工污染、运输保鲜污染。不同于线下农产品交易环节多,可在每个节点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电商农产品交易环节直接,食品安全检测寻找切入口困难。如果不顾可操作性过多的照搬线下农产品交易的食品安全控制手段,势必会增加职能部门任务并增加电商农产品的销售成本,对中小规模商家必然会是重大打击,会影响农产品电商销售,检测任务也不可能完成。电商农产品销售是以交易量小、质优、品种奇特为特点,如果以过于繁琐的管理控制手段,必定使电商农产品交易失去优势,会葬送农产品的电商交易发展前途,与国家整体经济发展目标不符。
现阶段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销售食品安全管理现状
网购农产品存在安全性问题:消费者无法鉴别品牌、厂家、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合理性和真实性,或根本就没有任何品质保证,一般得到的都是卖家的口头承诺,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维权比较困难。由于网上交易的隐蔽性和虚拟性和网店大多没有实体店,交易的大部分证据都是电子数据,而电子数据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意义不严格,同时存在异地维权问题。
新版《食品安全法》对电商食品有一定监管和规定,提出了首付责任制概念,对维权方面明确了食品安全责任首先承担主体,先行赔付的新概念对电商平台给予了一定的监管压力,促使平台认真核实电商身份,就是一旦发生食品问题后,网络平台必须先行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追溯责任者,平台就成为最终责任人,一定程度可推进了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建设。《农产品电商新十条》是也只是对食品安全追溯提出了要求,并没有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标准体系、检测体系、认证体系等对电商农产品交易适用问题。总之,现阶段对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比较乏力,手段有限。
电商销售模式下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意见电商农产品的安全性主要体现在农产品生长环境污染、农药残留、加工污染、运输保鲜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的有效控制。我們不妨按事前管理、事中控制、事后追溯思路来进行电商的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
事前管理就是农产品生长环境污染、农药残留、加工污染的控制。对生长环境污染,电商农产品缺乏监控检测可行性手段,解决办法只有一个,国家普查土地环境污染情况,做到农产品安全的产地管理,就是有毒土地不能出产危害人体健康的农产品。电商农产品的农残安全问题可以一定程度的认作是道德问题,农残检测的意义不大,首先,农产品电商很容易掌握所销售农产品农药使用情况,其货源一般都是直接的,网店可能直接就是其个人、合作组织所开,对自己的产品心知肚明,对靠经济人获得货源也是可以直接的去了解和控制。电商农产品一般加工简单,主要是保鲜和包装,对加工和包装过程的污染问题不应是检测,而应提高知识和道德标准。对企业电商农产品由于可以通过企业自身和品牌商标管理来实现食品安全。故此可以通过电商产地监管部门抽查电商农产品来打击道德缺失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并加大农产品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力度,保证农产品粗加工的污染问题。
事中控制是加大物流冷链建设,保证农产品保鲜和及时到货。事后追溯是继续强化对电商平台的压力和监管,对电商平台作具体管理要求,在电商登记、产品宣传、销售上都应加大电商平台的食品安全责任,继续强化食品安全的可追溯性。对电商的管理,可以把电商的身份信息或合作组织的组织信息等同商标或品牌进行管理,可纳入征信管理,供全部电商平台使用,对问题电商应拒绝准入,惩戒道德缺失问题。国家应建立农产品电商监管职能部门,通过建立可追溯渠道对电商农产品安全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