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如何遏制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的流失
吴念芝 江玲玲 陈静波
摘 要: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强烈关注和愤慨。本人通过对国有资产流失原因的分析,提出如何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确保确保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关键词:国有资产;改制;资产重组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
1.腐败性资产流失。腐败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长期以来,在国有资产的支配上,包括各种经营权、使用权、产权的决定、转移、出让或交易,我们国家长期采用的主体规则不是竞争性的市场规则,而是行政权力决定的规则,而且该权力决定规则中的权力既高度集中,又缺乏透明度,因此,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利用手中的行政性权力介入或干预,内外勾结,通过中介机构低评资产,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低价提供土地资产、经营层隐匿资产手段,事实上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到个人甚至外国人手中。相当多的暴富者,不管是那些腐败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的干部,还是一些发迹的私营企业主,都有相当一部分财富是从国家手中攫取的,正是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成了他们财富膨胀的“源泉”。
2.低评估资产流失。企业在招商引资与改制中,有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成功,以提升自身的政绩,急功近利,以行政手段迫使中介机构,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通过评估机构不履行评估程序,只按账面价值确定资产,根据对象任意调整净资产价值。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虚假报告和资料,不加以分析审计,压低或抬高价值。
3.隐匿资产流失。隐匿国有资产设账外账,清产核资流于形式,少计资产和收益,没有将账外资产纳入清产核资范围,有些企业商标、专利、商誉尚未估价入账,无形资产流失于账外,最常见的手法是对其中有形资产部分按原值等价折合入股,对国有资产中的专利、商标、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则不予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甚至以低价或无偿形式将国有资产转为个人财产,转让价格不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甚至不评估,而是由企业领导自行决定,转让价格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
4.土地转让流失。由于历史原因,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使用土地是由国家无偿划拨,很多国有企业的土地尚未估价入账,未被列入固定资产,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评估,不计其市场升值部分。有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为了争得投资者,把原来国家拨给的土地招商引资不作价,不仅土地零价格转让,还把已建好各种基础设施无偿奉送,相当于土地是负价格转让,这也是有些开发商为什么一夜暴富的原因。
5.优质资产剥离流失。企业借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之机,把原企业的一部分优良资产剥离出来,成立股份制公司,而把劣质资产和冗员、债务、亏损业务等全部挂在原来的企业,使之成为空壳,将债务包袱留给原企业,改制企业发生的亏损由改制前单位负担,致使银行资金无法收回,直接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6.盲目投资流失。有些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缺乏投资风险意识,决策缺乏可行性研究,盲目向其他企业或者境外投资,投资无效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损失和浪费;企业领导者为了自身业绩,盲目上项目,重复建设,国有资产在低效率经营中流失,有的项目甚至“血本无归”;有些企业参股成立其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清,通过行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低价出租房屋及出让土地使用权,使国有资产流向集体和个人。
二、遏制国有资产流失的对策
国企改制必须贯彻“市场决定”的规则,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探索检察机关通过民事诉讼保护国有资产的有效途径,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并完善各项制度,特别是要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加强审计监督。
1.积极开展立法研究。通过深化改革,积极开展立法研究,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现国有资产管理者和经营者责、权、利的统一,是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成为国有资产运营者的自觉行动。作为检察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为将来的立法提供更多的实践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为各地检察院开展这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加大工作力度,争取将有关立法建议尽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一个时期涉及国有企业所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预防调研,从宏观上为领导和企业决策服务。
2.完善国企改制制度。完善国企改制制度,通过制度创新提高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的能力。明确管理者、企业经营者的职责,要把政府管理职能与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制企业产权转让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让竞争性的市场规则在国有资产的流转中起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应兼顾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得失,特别是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国有企业职工和国有企业的债权人。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在国有资产转让和出售过程中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不得向国有企业借款,或以国企的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等。
3.加强审计监督。加强对企业改制、重组和股权变动的审计,陨止利用改制、重组和股权变动之名转移资产和利润,审计监督要提前介入,把企业重组、改制和股权转让等交易置于企业职工监督之下,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审计企业无形资产,防止土地、商标、专利权等无形资产流失于账外,审计应抓住企业资产处置、股权转让、改组改制过程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重要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审计关联交易情况,防止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国有企业利润,审计还应加强和健全国有股权公开市场交易的规则、程序的有效审计监督。审计投资项目的效益性,防止因缺乏科学论证、决策失误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按照审计署要求,提高绩效审计的比重,多从事前、事中介入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针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效益分析以及项目投资管理等问题,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责,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加强司法系统的作用重视惩处。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中附带民事诉讼是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要途径。积极开展个案预防,通过具体案件,分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客观原因,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企”的目的,通过预防职务犯罪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通过类案分析,对带有系统、行业共性的问题,从宏观上提出检察建议,制定一些政策,预防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与国有资产管理局配合,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国资局提起诉讼,通过对侵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纠正违法的民事、行政行为,保护国有资产。
当然,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需要人去落实。保证国有资产的有序流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政府机关官员和企业领导的廉洁,都需要强化和严格执法来实现。只有严格执法,禁止一些人以各种借口“变通”、篡改法律,同时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这样才能够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有效地遏制国有资本的流失。
参考文献:
[1]王国银.浅析国企改制中的资产流失[J].经济研究,2011(11).
[2]付永军.国有资产流失的成因和对策[J].企业研究,2011(20).
[3]白彦锋.国家审计在国有资产监督体系中的作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9).
[4]施青林.加强审计监督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http://www.audit.gov.cn
/n1992130/n1992150/n1992576/2942270.html.
作者简介:吴念芝(1964.12- ),女,汉族,湖南郴州人,本科,高级会计师,华中师范大学财务处工作, 研究方向:财务管理;江玲玲(1971.8- )女, 汉族,湖北襄阳人,本科,会计师, 华中师范大学财务处工作,研究方向:财务管理;陈静波(1987.10- )女,汉族,湖南郴州人,本科,助理会计师,珠海市第一职业学校,研究方向: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