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公法规制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入发展,其在文化领域也有较多作品,这些作品的出现使人工智能创作物产权保护等问题引起热烈讨论。本文通过对争议观点的梳理,借鉴国外经验,建议加强公法领域审查与监控,引入市场规制机制,强化在行政许可准入、算法监控和主体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控制,以满足人工智能科技发展和法律规制的需求。
关键词:人工智能;主体地位;法律规制
0 引言
随着网络通信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当前的社会生活方式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一部手机就能够解决诸多问题。而人工智能经过多年的发展,无论是在国防外交、经济金融、工业制造还是文学创作、自动驾驶、医疗卫生等各领域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也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问题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1 人工智能发展现状概述
“人工智能”概念首次于1956年美国达特茅斯会议上被正式提出。世界各国法学家们对人工智能的争论也没有停止过,世界各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的发展,并思考应对的策略。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等行政法规,如《科技部关于支持德清县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的函》等,关于人工智能的部门规章也有33篇,在国家层面为人工智能的发展作战略部署。
人工智能在工业制造上有不俗的表现,“工作之余”还在文学、音乐领域有不少“建树”,知名程度堪比“大家”。美联社、《洛杉矶时报》、《华盛顿邮报》的重要“写手”都是其人工智能“员工”。①2014年,微软互联网工程院研发的人工智能“小冰”创作出的《阳光失了玻璃窗》诗集引起了热烈的讨论,诗词与人类作家的作品相似,很难区分。2016年,谷歌旗下人工智能围棋高手“阿尔法狗”(AlphaGo)②在与世界冠军李世石的博弈中,先让两子的开局失利后连赢三局。李世石近期在访谈节目中坦言“AI是不可战胜的”,“围棋AI的出现让他发觉就算自己努力成为世界第一,也永远需要面对有一群不可战胜、一直进步的人工智能棋手。”[1]之后,AlphaGo在与世界冠军柯洁对战中毫无意外的大获全胜。围棋界一致认为人工智能机器人AlphaGo的围棋技术已经在人类之上,之后谷歌公司也宣布退出人工智能围棋项目,不再参加比赛。2017年,中东的沙特阿拉伯国家授予了一位特殊的公民以“公民身份”,也就是人们熟知的人工智能机器人“索菲娅”(Sophia)。虽然机器人活跃于创作领域,但是如今将机器人看作“人”仍然很难在民法理论中寻求到合理的解释。人工智能不是生命体,也与民法中的法人相区别,给予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能还不妥当。
2 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与作品认定
只有拥有法律主体资格才能够成为法律上的“人”,才能成为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或者义务人。人工智能的创作是对大量诗词学习后算法转换后的产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取得很大的进步,但只是局限于对“人类解决问题能力”这件事上的模仿。基于“深度学习”原理,谷歌公司的阿尔法围棋打败了世界围棋顶尖选手李世石和柯洁,但人工智能仍然不具备自主意识,享受不了人类进行棋牌赋诗的闲情,其本质上是对设计师程序的一种结果产出。人工智能能减轻我们部分脑力劳动,在某些领域甚至超过人脑的功能,海量的存储数据以及强大的分析计算能力使人工智能越来越智能,并且通过分析数据有一点的预测能力,但意识是人所独有的,是生理和心理的过程,是社会的产物,这都是人工智能无法企及的。
人工智能的生成物不可避免是应用算法、规则和模板创作出来的。在文学创作上,不按常规套路的描写,运用夸张、借景抒情、咏物言志等手法常常有更佳的艺术效果,增强了作品的文学属性。这都是因为作者迥异的境遇、个性以及不同的时代特点,作品是对作者自身情感的宣泄与寄托。反观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设计师的价值观通过编写算法给机器下达的命令,人工智能通过预先设定好的模式,将海量的数据信息经过选择和编排形成可供欣赏和理解的、符合人类审美认知的各类“作品”。
人工智能机器人没有能力像自然人作者或法人作者那样去行使自己的权利,真正成为权利人的是机器人背后的所有者。目前,“我国对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还是以分散式立法的方式分布在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中。在智能投顾项目中,管理机构对算法的穿透式监管,这一监管方式是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的重要经验,在此基础上可以构建一种人工智能法律规制框架:重点加强在行政许可准入、算法透明化要求和主体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控制”。[2]人工智能技术是整个技术的总称,无人驾驶、文学创作、医疗卫生这些领域都有人工智能的身影,不同的行业背景是进行专门立法的重要切入点,如果剥离了行业本身的特性,单独针对人工智能这一门技术而进行规制显然是不能达到立法目的的。
3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规制
我國《著作权法》中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已经能够较好地保护创制机器发明者的知识产权。目前,公权对人工智能机器生成物的保护有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犯的风险,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规制应该持谨慎态度,必须考虑相关因素。[3]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领域的“帝王条款”,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时应保持正当性、必要性、合目的性。在审查人工智能作品的过程中,即使权利人不予配合,也不能恣意动用公权力介入。在审查人工智能作品时,“人工智能管理的秩序要求要体现出来,除了对于公共利益方面的考虑,还需要是优化人工智能制度和打击侵权违法的”。[4]这种审查更合乎比例原则的要求。除此之外,人工智能作品管理行为离不开效率,行政效率一直是行政行为的重要价值之一。在对新的作品进行审查时,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不能对人工智能作品区别对待,花大功夫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审查上,审查时要注重效率,不人为推延上市时间;市场是检验作品的最好舞台,要让人工智能作品和普通作者作品在市场上共同角逐。
在人工智能方面的专利人工智能技术评价体系中,建议引入市场规制体制,通过政府机构、行业组织对技术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和后续行为的动态评价体制机制,通过数据和指标来判断经营者是否通过其垄断地位来扩大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目的。“2016年IBM公司申请了2700项专利,2017年4月前百度公司关于人工智能方面的专利数也已经达到了2000多项。”[5]人工智能生成物暂时还没有专利方面的担忧,但大量的产出之后容易形成几家大公司垄断整个人工智能市场的局面。
4 结语
人工智能是按照开发者预先设定的算法、规则和模板而创作作品,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目前仍不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仍然属于机械的一种。无论经过多么复杂的运算与筛选,生成物再怎么接近人类作品,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作品。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单单从形式上来看是符合《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可这些作品本质上并没有涉及思想或者情感的表达。人工智能拥有强大的运算能力和存储能力,这是人类无法拥有的“天赋”,但无法否认的是它终究只是个配备了高级智能的超级电脑,是一个没有感情的机器。希望加强公法领域审查与算法监控,让人工智能成为人类社会进步的助推器。
注释:①美联社的人工智能机器人是Wordsmith,《洛杉矶时报》的人工智能是Quakebot、《华盛顿邮报》的人工智能是Heliograf。
②“阿尔法狗”(AlphaGo)是具备深度学习能力的人工智能机器人。
参考文献:
[1] 1:2,李世石最后一战被AI击败,唯一战胜过AlphaGo的人退役了[DB/OL].新浪财经网,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relnews/us/2019-12-21/doc-iihnzahi9066348.shtml,2019-12-21.
[2] 马长山.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路径:一个框架性讨论[J].现代法学,2019(2).
[3] 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M].元照出版社,1988:60-61.
[4] 胡道严.公租房管理行为的公法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2.
[5] 张平.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挑战[J].对话,2018(2).
作者简介:陆晓晖(1993—),男,江苏淮安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