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战略的范式转变
孟迎辉++++崔萌萌
[摘 要]目前我国社会管理方式呈现出明显的运动式治理的特征,这一方式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自身存在着许多弊端。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治理的社会基础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治理方式必然要从运动式管理走向常态化治理。为此,必须建立多元互动模式,形成常态化治理的多元治理体系;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常态化治理的体制机制建设;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常态化治理的追责机制;加强宣传和教育,提升整个社会的常态化治理的主动意识。
[关键词]社会治理方式;运动式;常态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11-0073-04
社会治理方式作为社会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对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的深度转型,治理方式的社会基础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客观上要求社会治理方式要从运动式管理转向常态化治理。正是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新要求,并对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做了重要的部署和安排。因此,探讨由运动式治理向常态化治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一、我国社会管理方式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管理方式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期——运动式治理模式的形成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经济社会百废待兴,需要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和资源进行经济建设,为此,我们党沿用了革命时期所采用的社会动员模式,实行了国家凌驾于社会之上,社会完全被国家所整合的高度集中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国家在社会管理方面推行了“单位制”与“人民公社制”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模式:一方面,通过“单位”对所有城市人员进行管理,单位将国家所掌握的资源分配给自己的成员,通过这种方式将社会成员与国家紧紧联系在一起;另一方面,通过“人民公社”这一组织来管理所有的农村人员。生产队成为最基层的社会管理单位,通过户籍管理等制度,将农民限制在农村社会,农村人口不能向城市自由流动[1]。通过这两种制度的相互补充与配合,中央政府将所有社会成员都纳入到了社会管理的范围之内,这一社会机制也成为国家进行政治动员的最有力工具。总的来说,在新中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的这段时期,我国的社会管理主要采取了运动式治理的方式。
(二)改革开放至本世纪初——运动式治理方式相对弱化
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社会管理模式面临着严重挑战。一方面,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变革,社会管理主体逐渐朝着多元化发展,社会民众开始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很多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政府进行运动式管理的社会基础在某种程度上有所削弱。另一方面,经济结构多元化所导致的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城乡和区域间人口的高速流动引发的众多社会问题等等加大了政府整合社会利益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的社会动员力,动摇了运动式治理的根基。因此,随着国内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的社会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政治性的运动式管理逐渐减少。
当然,这一时期运动式治理方式的减弱只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治理方式相比而言的,并不意味着这一治理模式在这一社会发展阶段的社会治理中不占主要地位,而在实际上,这一时期运动式治理还占相当大的比重。这是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虽然在经济社会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社会领域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而我国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仍处在探索阶段,还不成熟,再加上社会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的惯性思维,使得运动式治理仍然在社会生活中起着主要作用,尤其是在突发社会问题发生的特殊时期,运动式治理方式的效果尤其明显。
(三)2002年至今——治理方式的新探索
这段时期,运动式治理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公共政策工具。比如一旦全国上下在某一时期比较关注某一问题,有关部门就会围绕该问题开展一系列“集中整治”、“专项治理”或“严打”等活动。运动式治理往往持续时间短,打击力度大,治理效果明显,但另一方面来看,这种治理方式难以在我国社会形成一种常态化的稳定的治理体制,疾风骤雨式的运动过后,社会治理中的深层次问题就会再次凸显出来。
在意识到我国现行的运动式治理模式存在的问题之后,有关部门逐渐通过多种途径探索如何完善我国社会的常态化治理模式。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做出了我国政府基本职能的界定——“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首次将社会管理定位为我国政府的四大基本职能之一,将社会管理作为社会发展的一个独立内容。以后我们党对社会建设的内涵和要求的认识越来越科学,经历从加强社会管理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从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逐步深化过程。[2]首次提出社会治理思想的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大提出了城乡社区治理和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进一步提升了社会管理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注重发展基层自治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职能,希望借此形成和完善我国社会的常态化治理主体,形成多元主体相互协作的社会治理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明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新要求,并做出了重要部署: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加;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等。[3]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要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努力提升自身的社会管理水平,防范和治理社会问题,将其纳入到整个社会全面发展的轨道上来。
二、运动式治理:我国社会的主要管理方式
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表明了目前我国社会管理呈现出明显的运动式治理的特征,即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或领导干部发动的,以干部为主要的动员和参与对象,针对政府治理中遇到的重大和棘手问题而开展的一种突击性运动[4]的治理模式。
1.治理主体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随着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治理的主体突破了改革前单一的党政机关的局面,一些社会组织逐步发展和壮大,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社会治理中的一支重要的力量。但是总体来看,目前社会管理的主要力量仍然是各级党政机关,他们通常运用强制手段排除各种障碍,以保障其治理目标的实现。
2.治理行为往往针对特定的事件。虽然每一时期我国社会管理所处理的具体问题不尽相同,但通常都是针对某一特定时间和特定地点发生的特定事件进行治理,治理的客体具有明显的特定性。这种针对性和目的性使得针对这些问题制定的治理策略包括特定的治理内容和方式,并不适用于其他的治理对象。
3.治理方式主要采用政治动员。由于治理主要是针对特定事件,因此在正式的行政体制中没有专门对应的治理机构,而是根据治理问题的需要临时成立一些诸如工作组、领导小组等跨专业跨部门的组织进行领导。在治理的过程中,主管部门会在短时间内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政治动员,借助群众的力量,采取疾风骤雨般的治理方式。
运动式治理的特征决定了这种治理方式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其可以在短时间内对民众进行政治动员,调动各部门的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迅速且准确的完成治理目标,尤其是在突发性事件和一些久拖不决的社会问题的治理上具有极强的整治优势。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各种社会问题频发,在一定程度上挑战着我们党和国家的治理能力。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秩序,重塑民众对于政府的认同度,党和政府采取在特定时期内集中有限的资源进行集中整治的运动式治理的方式就成为一种必然。此外,运动治理方式成为社会主要的治理方式还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就国家治理者来讲,新中国成立后,在一个新兴的社会主义大国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社会治理,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在同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对峙的国际环境中,西方一些先进的社会管理理念和治理方式也被贴上了资本主义的标签。因此,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只能沿用革命战争时期采取的群众运动等方式来进行公共治理,并且通过“三反”“五反”“土改”等运动逐渐将这种运动式的治理模式沿用下来,传统的惯性一直影响到改革开放后。另一方面,就普通的百姓而言,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使民众养成了严重的盲从心理。建立新中国后几十年的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使得这一文化心理加以固化。改革开放后,虽然随着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民众自主参与意识有所提高,但是社会发育严重不足,社会自主能力仍然较弱,这种特殊的文化背景,无疑为民众进行政治宣传和动员的运动式治理方式的存在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
运动式治理虽然在我国目前成为主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这种治理方式只能是在治理资源稀缺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计[5],自身存在着许多弊端:
第一,运动式治理违背了法治精神。运动式治理是党和政府在特定时期内集中有限的资源进行的集中整治,这种治理方式依靠的是针对某一事件制定的临时政策,而不是法律,具有鲜明的人治特点。虽然这种方式收效快,但是在实际上违背了法治精神,弱化了法律的威信[6],与我们长期坚持的依法治国的原则相违背,长此以往,将会阻碍我国法治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第二,运动式治理治标不治本。运动式治理通常的流程是:事件出现——上级重视——成立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治理——检查反馈——总结评估。[7]一旦某一问题用运动式的手段迅速地解决了,那么运动式治理也就结束了,社会又恢复到了原来的状态,老问题仍会死灰复燃,甚至更加严重。这种不能建立解决问题长效机制的临时性的治理方式必然使社会陷入越治理越严重的恶性循环。
第三,运动式治理成本过高,影响日常的社会秩序。作为一种管理手段,管理成本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运动式治理具有治理迅速的优势,但是这种优势是以付出高额的成本为代价的。这是因为运动式治理往往是针对某一特定社会问题进行的集中整治,治理运动一旦开始,相关部门的工作都必须围绕着这一运动展开,并且要集中主要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从而影响日常管理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增加治理的机会成本,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西蒙·库兹涅茨在《现代经济增长》一书中说:“在许多国家对市场进行大规模的暴风骤雨式的运动式管理是普遍常见的。但这种方式容易造成宽严失当的越权管理,而且形成一种奇怪的现象:问题发生之前,是‘政府最小化状态,政府对市场上发生的破坏游戏规则行为听之任之,无所作为;问题发生之后,是‘政府最大化状态,政府几乎耗费所有的资源去应对某一问题,整个市场规则为此停摆,政府与市场都付出了太多的代价。”[8]
第四,运动式治理降低了政府治理的公正性。迅速而高效地整治社会问题是运动式治理的首要价值目标,因此,在治理的过程中,公正公平等价值目标则往往被忽视。而在实际上,由于时间短、任务重,治理主体面临着各种压力,难以兼顾治理的效率与公平,从而导致治理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损害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的事时有发生。政府管理不同于其他管理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其价值取向的公平和正义,这一价值取向发生偏差,必然使政府管理绩效大打折扣。
三、常态化治理:社会管理的重要选择
运动式治理存在的种种弊端决定了这种治理方式必然要走向常态化治理。所谓常态化治理,是指在常态条件下,政府通过建构明确的制度和程序,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合理利用资源,加强技能培训,发挥社会力量的协同作用,在日常生活中实现对各种冲突的常态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管理[9]。常态化治理不同于运动式治理:其一,治理主体的社会大众性。与运动式管理仅仅将党和政府作为治理主体不同,常态化治理鼓励社会成员广泛进行参与,将普通民众和基层社会组织纳入到治理体制中来。其二,治理手段法制化。与运动式治理的人治不同,常态化治理主体制定统一的制度和行为规范,以此来约束相关客体的行为,并通过这些规范化常态化的规则进行管理,将社会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而不是简单的进行事后补救。其三,治理效果的可持续性。常态化治理是一种长期的治理,其目的并不像运动式治理那样是将已经发生了的社会危机的损失降到最低,而是从源头上进行根治,从而将社会治理效果放到最大,对社会形成持续性的影响。由此可见,常态化治理作为一种主体多元化的、制度性的、经常性的管理方式,对于实现社会长期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的日益发展,政府治理的社会基础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目前我国一些省市针对某些专项的社会管理领域已经通过一些法规条例来赋予常态化社会管理以一定的合法性权利。同时,我国民众自主意识不断提升,对于社会治理具有较强的认可度,他们热切希望通过系统的常态化治理手段解决生活中所遇到的一些社会问题。尤其最重要的“是我们已把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和长期战略,那么就应在法制的精神和制度内实行稳健而有效的治理活动”[10]。这些因素都为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常态化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可能。在此背景之下,我国政府的治理方式必须而且应当随之做出调整与变革,政府应当逐步减少运动式治理方式的应用,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建构和完善常态化的治理模式上来,为全面深化改革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1.建立多元互动模式,形成常态化治理的多元治理体系。健全的多元治理主体是公共治理常态化的重要标志。目前,我们在公共治理的过程中,主要还是采用政府为主体的治理模式。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在构建常态化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等各种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建立政府宏观指导,各种非政府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治理模式。同时,积极构建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各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2.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常态化治理的体制机制建设。我国之所以运动式管理泛滥,其根本原因是我们常规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普遍存在着数量少、系统性弱、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减少运动式管理,必须制定和完善常规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保证在进行日常的公共治理的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
3.强化执法监督,完善常态化治理的追责机制。运动式执法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日常社会生活中由于某些职能部门监管不作为,从而造成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到问题成堆的时候,为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不得不依靠运动式治理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因此,在社会的治理方式上要减少运动式治理,必须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强化执法监督,做到违法必究,从而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为此,一是加强公共治理过程中的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从而对错误的行为及时进行更正和修改,实现从以往被动的责任追究向常态化的问责转变。二是加大对渎职、行政不作为官员的问责力度,有效威慑政府在常态管理中的“不作为”或者“反作为”的现象。三是充分发挥民众、媒体等外部力量的监督和评价,强化社会监督,提升公共问题治理过程中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加强宣传和教育,提升整个社会常态化治理的主动意识。任何公共行政都存在和发展于特定的文化背景之中,这意味着任何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与责任表现,乃至对它们的认识与评价,实际上均反映着一种道德选择和追求的过程,都深深刻有某种特定的行政文化烙印。常态化治理的自觉性同相应的行政文化之间拥有极其密切的关系,我们需要通过宣传和教育,增强行政执法人员自觉进行常态化治理的意识,提升民众对于常态化治理的认可度和支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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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