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运输企业管理中的船员劳动权益保障

    叶依妮

    【摘 要】 为了保障船员劳动权益,在调研船员劳动保障现状的基础上,基于内河个体运输船舶公司化管理的背景,进一步分析内河运输企业可能存在的劳动法律风险,提出企业在聘用船员时应当注意:(1)尽快签订劳动合同;(2)将合同文本交付船员;(3)谨慎代签;(4)重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适用情况;(5)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6)进行考勤记录和绩效考核并及时存档。内河运输企业应当统一船舶经营权,只有真正实现个体运输船舶的公司化经营,才能切实保障船员劳动权益,确保内河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 内河运输;船员;船舶;公司化经营;劳动权益

    内河运输以其成本低、运量大、能耗少等优势在保障粮食、矿建材料等大宗物资的运输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船员作为内河航运的主体,其劳动权益的保障应受到重视。本文主要从内河运输企业的角度出发,针对内河船舶船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作几点思考。

    1 内河运输行业发展概述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改变国有航运企业运力紧张、资金不足、管理落后的局面,国家施行了宽松的发展政策,实现运输市场的大开放,促使个体经营船舶数量激增,但疏于管理。

    为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管理,保障运输生产安全,促进水运行业健康发展,2001年原交通部先后发布《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要求所有除内河普通货船外的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实现企业化经营,意味着我国个体运输船舶的公司化经营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2008年新修订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将内河普通货船也纳入了公司化经营的范围。近年来,交通运输部在部分省市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稳步推进,基本实现了内河船舶的有序管理。

    但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船舶挂靠经营的历史背景,部分船舶在实现公司化经营的具体操作时只是将船舶经营人登记为运输企业,经营模式却几乎没有改变,实际展开经营的仍然是船舶所有人或受其委托的其他个人,且仅向运输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内河运输企业负责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服务,代理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代理船舶所有人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并发布安全信息保障船舶安全,对船舶的实际经营、债权债务等情况却不予介入。

    2 内河船员劳动保障现状

    内河船员普遍年龄偏大,知识结构单一,教育背景大多为初中以下学历,大学学历更是寥寥无几。从宏观上看,船员文化程度的高低与年龄大小整体呈反相关,虽然发展趋势良好,但普遍偏低的文化水平使内河船员群体法律意识较弱,尤其是一些老船员不识字导致许多劳动保障工作无法开展。

    2.1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船员条例》第27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在办理船舶营运证及船员适任证书等证件时,均需提交劳动合同,因此,已纳入公司化管理的船舶及船员的档案中必定存有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为1年。

    但是,由于船员流动性大,工作地点变动频繁,在通常情况下,船员与船舶所有人达成口头合意便直接参加作业,工作内容和形式都十分随意。纸质劳动合同的签订大多只是作为办理相关证件的形式要件,船舶所有人与船员双方均不会认真研究合同的具体内容,也不会留存原件,甚至出现合同由他人代签的现象。

    2.2 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运输公司和船舶一般均不会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一方面,船员由船舶所有人雇佣,为船舶所有人工作,因此,运输公司便认为其不属于公司员工,不具有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人作为个体经营户,缺乏主动为船员缴纳社保费用的意识,加上船员流动性大,缴纳也较为困难。此外,运输公司或船舶所有人与船员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条款一般也不涉及社保缴纳问题。不过船舶所有人大多会为船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减轻赔偿负担。

    2.3 工作时间、环境和职业培训

    (1)工作时间方面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5条规定,企业对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由于水上运输的特殊性,内河船员适用综合工时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严格执行。内河运输航程较短,船舶作业根据装货和卸货情况而定;在无需进行作业时,因担心船舶遗失,通常会安排人员值班。从船员的角度出发,其工时的长短直接影响其收入。

    (2)工作环境方面 《船员条例》第26条严格规定了船舶上船员工作及生活环境的有关要求,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生活、防护、医疗用品等设施,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安排健康检查。在定期的船舶检验中,检验部门会对船舶环境及是否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确认;在换发船员适任证书时,也会要求船员在指定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

    (3)职业培训方面 为了保证航运安全,海事管理部门和船员培训机构会定期组织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特殊培训等内容。在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老船员因不识字无法完成结业考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原先的纸质考试发展为机考,对于老船员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2.4 船员人身伤亡赔偿情况

    船员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难免会发生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船员群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知识十分有限,虽然权利意识较强,举证能力却偏弱。一般而言,此类案件大多通过调解来解决,赔偿数额大致与工伤赔偿标准相当,保险公司赔偿一部分,其余部分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运输公司配合船舶所有人做好善后工作。

    3 内河运输企业存在的劳动法律风险

    在内河个体运输船舶公司化管理背景下,从应然层面来看,内河运输企业对船舶进行统一管理和经营,并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成为船员的用人单位;但从实然状态来看,船舶却仍由船舶所有人进行经营,并且存在招用人员不规范、账目不清、没有相关考勤考核制度等问题。因此,内河运输企业面临较多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在船员劳动保障方面。

    (1)运输公司应当在招用船员1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若超过1个月仍未与船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应当向船员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若满1年不与船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运输公司应当将合同文本交付船员,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公司改正;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便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在老船员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的,应得到当事人书面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4)根据《船员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因此,应当重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船员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船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当订立却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应向该船员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5)根据《船员条例》第25条及第62条规定,运输公司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否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公司限期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未按时缴纳期间,船员发生工伤,将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由于运输公司仅负责统一管理,不直接介入船舶运营,若船舶所有人在经营时有以下情况存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地支付船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船员工资;安排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在船舶所有人个体经营时一般不会详细记录船员的劳动时间,这将使运输公司在举证时存在困难,因此,运输公司应当督促船舶所有人或自行组织进行考勤记录和绩效考核并及时存档。

    4 当前形势下内河运输企业的应对策略

    目前,内河运输企业虽已基本实现船舶公司化管理,却仍未形成公司化经营,相关政策在具体施行中偏离改革初衷。个体运输具有投资少、负担轻、生产方式灵活等优点,但经营的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使市场竞争能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差,阻碍内河运输行业的发展。同时,船舶所有人个体经营管理缺乏科学性,制度不规范,随意性大,容易出现纠纷。因此,有必要全面推行并真正实现船舶的公司化管理和经营。

    通过内河个体运输船舶公司化经营,运输企业可以摆脱权责不对称的困境,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有效保障了船员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企业能够合理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此外,运输公司还可以建立一整套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并有效地组织实施,有计划地对船员进行统一管理和调配,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高船员整体素质,提升安全运输管理能力,有助于保障水路运输安全。

    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船舶经营权的统一。根据原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规定,个体船舶所有人可通过投资、出租或委托经营等形式,将船舶纳入船舶运输公司或者船舶管理公司,由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管理、统一经营。对于有水路交通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公司而言,应对船舶统一经营采取4项措施:扩大公司规模;通过增加股东或者贷款进行融资;招募经营方面的人才;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在船舶统一经营相对较为成熟后,可考虑采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推进船型标准化、发展集装箱运输等措施,提高内河运输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华.船舶公司化经营的法律责任[J].水运管理,2010,32(10):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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