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制度和保险理赔

    黄雅卓++赵霞

    

    【摘 要】 为促进我国船舶保险业的发展,保障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从船舶登记制度角度出发探讨与船舶保险之间的关系,对保险承保风险评估标准进行研究,并分析理赔额度与汇率之间的变动关系、保险理赔困难程度以及船舶再保险理赔困境等因素对海外登记船舶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借助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的契机,逐步改革我国船舶登记制度,吸引船舶回归国内登记,从而促进我国船舶保险业的产品创新和国际贸易的开展。

    【关键词】 船舶登记制度;方便旗;船舶保险;理赔

    船舶登记制度与船舶保险的承保和赔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保险人通常会对投保的船舶进行风险评估,船舶登记条件和内容与保险风险评估的多个项目存在重合。因此,保险人对船舶保险登记国以及登记内容的考察,关系到保险承保费率、范围、免赔额及理赔等多个环节。

    1 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具有拟人化特征,凡是在海上航行的船舶,其所有人必须通过船舶登记确定船舶的法律地位。经过登记的船舶拥有国籍,可以悬挂登记国的国旗,享有在公海航行的权利。

    船舶登记对船舶所有人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的法律关系,船舶所有人对登记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2)确定船籍和取得海上航行权,船舶合法登记将获得船籍证书并悬挂该国国旗,可在船旗国的内河、领海及公海进行合法的海上运输活动;(3)适用船旗国的经济和法律政策,船舶所有人可享有船旗国的优惠税收和补贴政策,并受船旗国的监督。

    国际上通常按船舶登记条件的严格程度分为开放登记制度和封闭登记制度。各国采取的登记条件不同,主要表现在对3个方面的限制:船舶所有人的国籍、本国资本所占的比例和雇佣船员的国籍。船舶的开放登记制度又称为方便旗制度,其在船舶自身条件、船员配置及税费方面对船舶所有人的要求较低,开放登记船舶的吨位数占船舶登记总吨位数较大的比例。

    开放登记制度相对封闭登记制度限制较少,对船舶所有人吸引力较大,主要体现在:开放登记国对船舶安全和运营管理相对松懈;船舶所有人可雇佣外籍船员,提供较低的船员工资、福利待遇;仅收取登记费和年费及较少的其他费用,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基于上述便利条件,大多数船舶所有人倾向于在开放登记国进行登记,悬挂方便旗从事海上运输业务。

    封闭登记制度的严格与开放登记制度的宽松都不利于船舶市场的繁荣发展,尤其是航运市场不景气,导致船舶所有人迫于成本压力而更倾向于选择悬挂方便旗,从而造成本国外汇流失,监管难度加大。

    近年来,不少学者对第二船籍制度进行研究,即不改变原有的传统船舶登记制度的前提下,通过采取优惠的船舶登记政策,并在税制方面提供类似于方便旗国的优惠,吸引本国船舶特别是已移籍海外的本国船舶和外国船舶在本国注册。第二船籍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船舶登记制度的不足,吸引船舶所有人回国登记。

    2 船舶登记制度与船舶保险的关系

    船舶开展海上运输业务离不开船舶保险的支持。对于保险人来说,船舶保险属于高风险业务,因为船舶本身价值巨大且结构复杂,海上航行状况多变而风险频发,虽然保费收益可观,但是一旦船舶遇险,保险人可能面临巨额的赔付。为了规避风险,保险公司在接受被保险人投保时对船舶及承保范围有着严格的限制条件,对保额巨大的保险标的须进行分保。

    对船舶进行风险评价时,保险人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船舶种类及性能;(2)船舶年龄和吨位;(3)船舶国籍及船级证书和各类检验证书;(4)承保险种;(5)被保险人资信和经营状况;(6)船舶以往承保信息和损失记录。

    必要时,保险人应登船进行实际检验,以发现船舶资料中未记载的问题。具体评估依据见表1。

    通过表1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评估与船舶登记的内容存在较大关系。据统计,诱发船舶风险的因素中,人为因素占70%,其他因素占30%。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信息不对称,在保险收益和风险面前,双方都存在利益的博弈。保险人应重视对船舶登记内容的考察,并作为保险承保和理赔的重要依据;被保险人在考虑方便旗船登记的成本优势的同时,也应考虑船舶登记制度与保险之间的利益平衡。

    3 海外船舶登记制度和船舶保险理赔

    3.1 汇率波动的风险影响赔偿额度

    被保险人在外国船舶登记机构进行船舶登记,可享受当地的保险优惠,但购买外国保险易因汇率波动而影响保险赔偿额度。一般来说,船舶保险理赔周期漫长,整个过程双方都将进行利益博弈,协商时间有时甚至长达数年之久,而汇率的波动瞬息万变,通过协商获得的赔偿款受本国和外国汇率的影响,往往出现缩水现象。

    3.2 船舶登记国与本国的保险法规差异造成 索赔困难

    船舶在外国登记后就与船旗国建立了法律关系,船舶所有人享受优惠措施的同时,将受到登记国的法律约束。涉及到投保险种较多且保险价值巨大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常就免赔额、共同海损、船舶修理费用、救助费用等进行协商。若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出现法律纠纷,适用本国法律还是船旗国法律,判决结果可能有所不同;适用船旗国法律进行判决,一旦出现不利于被保险人的状况将造成索赔困难。

    3.3 方便旗国的监管弱势可能造成保险人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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