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版文言文注释指瑕

    【摘 要】苏教版文言文选取文质兼美的文章,体现了“语文课程标准”的要求,强调人文性,但在文言注释方面还有一些不足之处。本文试从学生的自学和教师的教学的角度出发,谈谈苏教版文言文的注释问题。

    【关键词】苏教版 文言文 注释不到位 注释不准确 注释针对性不强

    在多个地区推行的与语文新课程配套的苏教版,以其清新的气息赢得了师生的肯定和喜欢。但是作为一部语文教材,在使用过程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文言文注释作为教材的一部分,应为教学服务,注重教师知识讲授的辅助性作用;应以生为本,注重学生知识积累和能力发展。因而要求注释到位,保证其规范性、准确性和针对性。尤其是文言注释要与教学目的、教学重难点和考试检测等紧密联系。

    下面针对文言文的注释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注释不到位

    (1)该标注的不标注,而不必要标注的字词却标注。如必修一《劝学》“假舟楫者,非能水也”中“能水”注释为“指会游泳。能,善,会。”《古汉语词典》对“能”的释义,有“才能”“能够,胜任”之义。可见“能”在古文和现代汉语里意思是一样的,“善、会”是引申义,因而不需加注。而这里的“水”才是关键字,翻译为“游泳”,是名词活用作动词。王力主编的《古代汉语》解释“能水”:“指能泅水,‘水用如动词。”“水”的古义与用法同现代汉语差别较大,学生理解有难度,故应标注。同一课中,“用心一也”教材只注释了“一,专一”。而事实上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对“用”的意思不甚了解。因为古文中的“用心”和现代汉语中的“用心”不是同一个意思。古文多是单音节字而现代汉语多是双音节字。《古汉语常用字字典》将“用”注为:“介词。因为,由于。”并用《史记·李将军列传》“(广)用善骑射,杀首虏多”作为例证。可见“水”“用”等字是该标注的。必修三《烛之武退秦师》中注释“乃还”为“于是撤军”,“去之”为“离开郑国”。笔者认为学生根据上下文意思及前两册教材的学习,完全有能力解决这两个注释,实属“画蛇添足”之举。哪些该标注、哪些无需标注,这得根据学生的学情及学生整体、长远发展的需要有所取舍。

    (2)注句时没有点明字词,多用意译,与考试相背离。翻译句子和理解文章是文言文阅读的基本目标。高考对文言翻译的考查方式以直译为主,踩点给分,侧重于实词、虚词、句式等方面的翻译。而苏教版中的整句注释使学生少了钻研的兴趣,不利于思维能力的培养,也不利于文言阅读能力的提高。如必修五《项脊轩志》“客逾庖而宴”,教材将其翻译为“客人越过厨房去赴宴”,笔者认为只需要注“逾庖”就可以了。又如“令人长号不自禁”,教材注释“让人痛哭而不能自已。号,哭泣。”笔者认为也只需注释“号,哭泣”就可以了。新课程应以人为本,注重学生的能力培养,引导学生学习。而注释注得太细太碎不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就好比嚼烂了饭菜喂孩子,不利于孩子的肠胃功能发育一样。

    (3)苏教版改正了传统教材注释中的一些错误,使得大部分注释语简洁而准确,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在改的过程中把原先传统的恰当的解释推翻了,取而代之的是未必成熟、未必恰当也缺少说服力的新解释。中学古文注释中常有“某字通某字”和“某同某字”的说法,但在什么情况下用“通”,什么情况下用“同”,似乎没有一定的准则。传统教材中一律用的“通”,而苏教版则统一改为“同”。“通”与“同”是两个概念,如果深究还是有区别的。因为“通”“同”涉及到假借字、通假字、古今字、异体字以及通用字等概念及部分误释之字。所以笔者认为对于传统教材中的某些内容如要改动,就应该给出一些依据,说明改后比改前更准确更生动,而不是只来些形式上的变化。否则不如不改。

    二、注释不够准确

    语文教材的注释力求准确。注释不准确会造成理解上的歧义。准确指注释与句意文意高度吻合。这就要求注释者在注释时要细心揣摩。既要理解到位,又要准确表述注释文字。

    1.注音不准确

    必修三《烛之武退秦师》中“若不阙秦,将焉取之?”教材注:“阙(jué)秦,侵损秦国的土地。”(见教材94页)此注的“阙”是个多音字,有三种读音。“阙”本音为(què),《说文》“阙,门观也,从门,歉声。去月切。”《古代汉语词典》对“阙”的注音和释义为:①què,古代王宫,祠庙门前两边的高建筑物。左右各一,中间为通道。②quē,空隙、豁口;残缺、亏损。引申为使亏损,损伤。这个词条就以“若不阙秦,将焉取之?”为例。③jué,“掘”通“厥”,其。有辞书为证,又根据文意,笔者认为“若不阙秦”中的“阙”应读为quē。教材注音错误。

    2.释义不准确

    必修五《项脊轩志》“吾妻归宁,述诸小妹语。”教材注为“我妻子回娘家看望父母,回来后转述她小妹们的话。”笔者很纳闷,“诸”字是翻译成“她”表单数,还是翻译成“们”表复数?《古汉语常用字字典》中“诸”有“众”的意思,也有“其”的意思。上古音“诸”为鱼部照母,“其”为之部群母,属于之鱼旁转,故声近,义可通。《史记·楚世家》:“无效齐庆封弑其君而若其孤,以盟诸大夫。”《左传·昭公四年》正作“以盟其大夫”,是其证。汉董仲舒《春秋繁露·王道》:“进善诛恶,绝诸本而已矣。”可见“诸”只能译为其中一个意思,而读者认为译为“其”更准确些。而苏教版这样模棱两可的翻译确实让人不知如何是好。

    三、注释针对性不强,未点明文言现象

    文言现象主要指文言文中的一词多义、古今异义、特殊句式以及词类活用等现象。应该说这是文言学习中的重点和难点。《2009年浙江省语文高考的考纲》(以下简称《考纲》)明确了考试内容:常见的18个文言虚词在文中意义和用法的理解,与现代汉语不同的句式和用法的理解,4类不同句式及用法和词类活用。

    刘坚先生说,“我们阅读古籍,最困难的还在那些从字面到内容都与今天的用语截然不同的词语(这些词语的意思一般能从字书、辞书、类书中查到),最困难的是与今天的用语字面相同而字义迥异的那些词语,要是简单的望文生义,那就非弄错不可。”文言文的注释尤其要在这些文言现象上下功夫。如必修三《五人墓碑记》“则尽其天年,人皆得以隶使之”中“隶使”注释为“当作奴仆驱使。隶,名词用作状语,像对待奴仆那样。”很明显这个注释对词类活用进行了标注。然而大部分注释却未标注此类现象。如《项脊轩志》将“垣墙周庭”注释为“用矮墙把庭院四周围上。周,围绕。”而未对“垣墙”注释。如果是统一都对词类活用作标注的话,那么这里应标注为“名词活用作状语,用矮墙。”类似的还有如前文提到的“一”“专一”应是“名词活用作动词”。统观5本必修教材,这种部分标注、部分不标注的现象很常见。笔者认为一部教材的标注应该前后一致,要么统一标注,要么统一不标注。针对《考纲》中对文言现象的考查,笔者认为不管从教还是从学的角度来看,教材注释有必要标注文言现象。

    又如必修三《指南录后序》第5段,有很多关于地名(如“瓜洲杨子桥”“高邮”等)的注释。笔者认为针对性不强,意义不大。这种注释只传授给学生地理方位的概念,并不能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文天祥九死一生的经历。而从文章整体把握上看,本段文字是对前段叙事的补充,又为下文议论抒情奠定了情感基调。故在教学过程中应重点处理,使学生能与作者感同身受,深切体味作者“层见错出”的“危恶境界”以及深感“痛定思痛”的痛。因而注释应该有针对性地为这一教学目标服务,发挥好相应的阐释功能。文言注释也应该被纳入到“教学参考”的文本分析范畴,而不只局限于字词解释的工具性范畴。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浅陋之语,当然这只是一家之言,愿与教本教材的同仁及编者共享。

    作者简介:章湖君,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5级教育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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