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部分外观设计保护探析

    刘春燕 吴佳乐

    摘要:我国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始露苗头,但并未通过法律保护部分外观设计。国内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缺失使得我国设计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国外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已久,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外国企业入驻,其所有的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不被我国认可。然而在设计的不断发展中,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是必须面对的问题。我国亟需确立部分外观设计受保护的法律地位,保护设计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设计发展;同时应当进行相应的限制,避免过度保护,导致设计创造被挤压。

    关键词:外观设计 部分外观设计 保护

    前言

    设计之后往往跟随创新,一个国家的设计能力是其创新水平的表现形式之一。要推动制造向创造转变提升国家创新能力,毫无疑问要保护好设计,全方位地推动设计创新。设计者最强大的后盾是专利法的保护,但法律保护也并非完美。部分设计在工业产品中的重要性愈来愈凸显,但到目前为止还未被我国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一、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必然性

    随着产业发展的不断成熟,颠覆性的产品整体创新设计在实践中并不多见,对于工业产品的设计多是通过部分设计改进来提升产品的竞争力。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提高,精细化的需求增多,细节上的创新设计能够圈粉更多消费者。甚至有些知名企业为了保持客户的稳定性,其故意保持产品整体的外观造型不做大的变动,从部分设计创新改进。我国当前立法对于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是针对整体设计的保护,这一模式难以适应现实需求,也是设计者之痛;外加国外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冲击,我国亟需探索自身部分外观设计保护模式。

    (一)创意产业的发展需要保护部分外观设计

    2017年751国际设计节前一场“以设计之名尊重与保护原创设计”为主题的交流会在北京举行,这是创意产业中设计侵权严重、原创设计者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体现。原创设计是创意产业的灵魂,保护原创设计、设计者权益是其发展的核心。同时我国产业经济进入转型时期,在“一带一路”等开放政策推动下,开放程度进一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国际性公司、设计机构纷纷进驻,更加急切地要求将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较高层面。

    目前大多产业发展较为成熟,其产品的外观设计变更创新的空间不大,产品的改良升级多是通过局部的创新设计来达到目的。如苹果6代到7代的改良设计主要在于细节上的创新改进。在于消费者的对于产品的选择往往会被精致的细节打动,局部的创新设计相较于原始产品易于得到消费者的青睐。企业也更加积极地推动产品不断通过部分设计改良升级。然而在我国设计者此种脑力劳动获得的智力成果并不受到保护,必然导致无所顾忌的抄袭之风,严重挫伤设计者的积极性与创造力。

    2015年本田株式会社与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权无效纠纷的终审判决也透露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支持。名为“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01319523.9的专利权人本田株式会社被两家中国企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本专利无效,并提交在先证据。

    本案的最终判决历经磨砺。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及二审法院均认为本田株式会社的本項专利与在先专利构成相近似,认定涉案专利无效。根据总体的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认为二者虽然存在局部差异,但一般消费者很难注意到,在视觉效果上也并无明显差异。这是在我国现有仅保护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的制度下在整体中直接忽视了有创意部分设计的实例。最高人民去院再审后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认为对于本案争议中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整体,应当全面地观察包括对部分外观设计的对比观察。汽车行业实质上就是上文所提出较为成熟的行业,其汽车的整体外形变化特征空间小,在汽车整体轮廓外形这一所有汽车具有共性特征上寻求差异,追求在视觉效果上的不同可行性较低。相对而言,在细节上的创新设计,例如汽车不同侧面视图的部分特征变化容易给消费者带来眼前一亮的感觉。一般消费者在汽车整体轮廓都类似的情况下,对局部的要求会更高,局部的变化对于他们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本案中基于其部分外观设计发挥的重大作用,涉案专利不存在近似情况是有效的。

    目前很多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本案“汽车”外观设计一样,在整体上去做出创新设计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有限,产品局部的设计对于消费者的辨别与选择越来越重要。通过本案可知部分的设计创新足以成为人们选择产品的关键要素。

    (二)部分外观设计优先权申请困境

    我国不断推动对外开放,中国企业走出去,外国企业走进来成为了一种常态。专利权保护是很多企业持续发展的源泉,外国申请人第一次在其本国申请专利后多会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规定的优先权原则向我国申请,由此可以享有优先权及其申请日期可以以其在国外第一次申请日期为准。目的是为了避免在第一次申请国以外国家有人根据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地域性钻空子抢占申请本项专利。

    我国当前重要的贸易伙伴,包括美、日、韩、欧的立法都保护部分外观设计。很多外企所要求的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与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有关,然而我国没有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立法,专利局的做法往往是拒绝其申请。并且国外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书在实践中也不被认可,因为在保护部分外观设计的国家,其申请视图包括实线和虚线两个不同的部分,被要求保护的创新设计部分以实线绘制,其余虚线部分不在权利要求范围内。而要想获得我国专利局的认可,专利申请人必须先选择将虚线改为实线或者删除虚线部分。这是我国不保护部分外观设计所导致的后果。

    在实践中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2004年一家日本企业根据其在本国的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我国要求外国优先权被专利局认为两项申请非同一主题,拒绝接受申请。这实质上是部分外观设计优先权申请在我国的窘境。现实的情况中这样的申请不被认可,主要是因我国保护的外观设计仅针对产品的整体设计。外国部分外观设计专利要想在中国取得优先权只能在视图上进行变通,将虚线删除或者改为实线,但这样一改必然导致与国外的申请书有差异,优先权得不到保障。这就可能导致在国外公开的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被国内有心之人稍作更改申请注册,由于没有优先权的保护,国外申请人无能为力。这必然会造成我国外观设计保护环境混乱,国外企业望而却步,引起贸易伙伴的不满与抗议。

    二、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先例

    美国是部分外观设计保护的始创国,这与其发达的工业社会经济、创意产业发展是分不开的。1980年In re Zahn案的判决首次确立了部分外观设计受美国法律保护的地位。1976年Zahn提出“用于钻头的手柄”的外观设计申请,其申请视图采用虚线与实线绘制,而视图中要申请专利保护的只是实线绘制的那一部分设计,虚线绘制的只是将实线更加完整地呈现出来。美国专利商标局以该外观设计不在美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中予以否决。嘲其后,Zahn的复审请求也被拒绝,理由是这一设计所申请保护的是钻头的钻柄部分,不构成是整体产品。这一理由与专利商标局意见一致。现实的需求使得Zahn向美国关税及专利诉讼法院提起上述,这一行为改变了美国外观设计保护历史。美国关税及专利诉讼法院指出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是产品上的设计而非整个产品,因此,钻头的局部钻柄设计作为一项设计可以获得保护。之后美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部分外观设计的受保护的法律地位。

    美国Blackberry limited v.Typo Products案是近年来典型的侵犯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的案例。美国黑莓公司(Blackberry limited)所享有的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是关于手机键盘部分的设计而Typo公司生产和销售一款包含键盘的iPhone手机保护壳。2014年黑莓公司起诉Typo公司侵犯其手机键盘专利,随后地区法院对Typo公司发出禁令。201 5年法院判决Typo公司败诉。本案中值得关注的是被告Typo公司提出关于其生产的键盘并非手机,一般消费者能够常识性地区分二者的抗辩。这就引出了有关部分外观设计纠纷中如何判定侵权的核心问题,有关纠纷专利相似性判断问题。法院认为黑莓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仅对键盘以实线标出,其他部分呈虚线状态,得到保护的设计是键盘部分而非整个手机。在判定侵权时直当主要考虑含二者键盘部分的相似性。

    三、中国部分外观设计保护之路

    在我国只有对产品的整体设计才能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法》对外观设计定义核心是新设计,对工业产品的新设计。没有提到产品的部分。《专利审查指南》明确了部分外观设计不构成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但这一现象目前有所松动,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逐渐被我国认可。

    图形用户界面(GUI)的外观设计2014年成为专利法保护客体。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本质上是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这一规定增加是外观设计保护系统构建的敲门砖。2015年《专利法》送审稿说明中明确指出在当前经济及创新的大环境下,专利制度应当与时俱进,适应需求,扩大保护范围,增加部分外观设计这一保护客体。当前我国还未将部分外观设计纳入法律保护,但立法导向鲜明,部分外观设计立法保护指日可待。

    根据上述有关部分外观设计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美国相关案例的分析,笔者提出自己对于我国外观设计保护模式的相关见解:

    一方面,我国应当立法确立部分外观设计受法律保护的地位。从前文的论述可知,部分外观设计保护是建立设计创新型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要求。我国专利局拒绝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因其在当前立法情况下不构成受保护客体。我国外观设计专利针对的客体是新设计并非是产品这一载体。部分外观设计有时候就是—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关键所在,然而在只保护整体外观设计的大环境下很容易被剽窃者侵害。就如黑莓手机的案例,若是没有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Typo公司关于其制造的是键盘与黑莓公司的手机是不一样的抗辩在整体外观设计保护对比中并不构成侵权。出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初衷,为了更好地保护设计者的相关权利,与国际社会更好地接轨,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将部分外观设计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另—方面,对于部分外观设计保护不能局限于通过立法将其定位为受保护客体。部分外观设计不同于传统的整体,而且部分外观设计对于局部的重点保护使得保护力度比明显增强,这也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一者,在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上,笔者认为部分外观设计能否从整体分割问题并不需要深究。保护部分外观设计主要是为了避免侵权人借助专利侵权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仅仅抄袭核心部分设计导致规避侵权责任。因此对于是否能够分割问题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部分外观设计可以是不可分割的也可以是可以分割的,对于可以分割的部分外观设计如果能够满足整体外观设计专利要求的,设计者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项申请。二者,保护部分外观设计必然会扩大设计者的權利范围,挤压公众设计创新空间。我国在保护的同时,应当适当地限制、并且制定相关准则对相关部分设计需要达到何种标准进行明确,比如在用途、范围与整体比例关系等方面作出规定。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构建能既能保护设计者权益,又能推动设计创新的部分外观设计保护模式。通过立法把部分外观设计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是我国尊重、保护新设计将迈出的第一步。而后我国应当对于保护的模式进行探索,不能照抄国外的立法模式,应当取其精华,根据我国设计创作环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作出合理的判断选择。部分外观设计是为保护设计者权益,但也要避免过度保护挫伤社会文化活力,这样设计才能真正发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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