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的司法理念及其实践
摘 要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中“平”是贯穿始终的核心理念,是动态静态公正平等、同等不同相平衡的基本合理观念。为了加强对“平”的落实,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以制度作为主要措施,建立了追求“平”的一系列司法制度。从法律法规到司法责任制度、再到司法人员素质都推崇“平”的司法理念,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完善与发展。而在司法实践领域,以“平”为指导坚持落实依法断案、合理伸张正义;审理个案时曲法以申请,强调重生与恤刑。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个案分析,参考实践经验,探究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落实与司法实践的关系。
关键词 中国 传统司法 司法领域 司法理念 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赵永健,中共沈阳市大东区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09
理念,是人们对某种观念某种理想的精神追求,因在反映现实的同时又可引导、指导现实活动。当前对于司法理念并无明确的标准定义,但可以看出这是对司法的追求,是社会的司法观念,更是对司法基本活动、司法价值取向的基本规范,制度构建以及思想指引。因此,可在此基础上,对传统中国的司法理念进行研究,探讨其与司法实践的关系,并对其实践进行分析。
一、传统中国司法理念的核心追求
根据对资料的研读、统计分析相关记载与数据,可知中国司法理念传统观点中,以“平”为核心追求。更有研究学者认为“平天下”是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追求。而中国文化内涵中的“平”则是公平平等的含义,是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中对规范性、秩序性、正义性的公平合理的体现。
在传统中国司法理念中对规范性与秩序性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两者密切联系相互保证,序以正义为保证进行践行落实,与此同时,正义支撑社会秩序的有序发展。而秩序则是中国法对社会有序状态的描述。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中的“平”不仅是平等,而是平等与不平等间的合理追求,也就是对等者同等与不等的辩证统一。是在同一社会阶层、身份的人在司法过程中享受同等待遇,如,在汉高祖时代,其与百姓有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正是对这一同等理念的展示,认为同类人犯罪“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在同类人触犯同一罪名的同时,理应追求重视犯罪人与被害人间的平等。而等者同等的司法理念则是对“不等者不等”的诠释,是对司法理念的更好解读。
而“不等者不等”则更具独特的司法理念。在评价《唐律疏议》时,《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指出“唐律一准乎礼,出入得古今之平”,这就要求法律文本必须要“一准乎礼”才能实现对“平”的法力追求,此内容源于儒家思想,更是对“平”这一司法理念的深层解释,及要求法律的实施要符合社会之礼,与礼乐精神相违背的行为,尤其是司法行为,将不能实现中道的刑罚,更加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因此“平”必须是符合有序尊卑、符合礼乐的行为。因每一类人具有不同于其他类人群的“气、质、理”因此所采用的矫正方式也必须要有所区别,这也是将“王道平”的淋漓体现。在实际中,司法理念强调的平不是单一的平等正义,而是符合礼乐要求的合理正义。也就是“礼也者,礼也”、“宜者,分别事理,各有所宜也”。
然而合理的正义也不是一尘不变的,会随着人的精神生命、社会价值高低而产生变化,因此对权力义务的分配、定罪量刑也会随之而改变。可见以“理”为支撑点可进行结构上的上下移动,此时礼法和一具结构的差序性。因此合理中的理是动态变化的、是有机辩证的,不是机械化的。正如,在中国古代受到传统法正当性的影响,一个人在研读儒家经典后,参加科举考试取得一席官位,那么就会享受普通人所不能享受的司法特权,可见在传统司法理念中秩序感与正义感是相辅相成的,是有机统一的。传统的司法理念是对法的正当性的司法表达,因此其理念与法中强调的“平、公、中、当”等有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不仅如此,在传统的中国司法理念中,其还包括宽和、重生、仁爱、钦恤,因此,在诉讼时,司法官可宽和的使用定罪量刑或拷讯,体现出司法中的“狱讼平,司法平”,即使在动荡的汉朝也曾出现“狱法和平”。可见传统中国司法理念,强调以“平”之合理为原则,兼顾仁爱、宽厚等理念。
二、传统司法理念的“平”制建設
司法理念的体现,不能仅停留在精神层面,在中国古代出现了许多与“平”司法理念相契合的司法制度,并在不断的为司法理念的落实而进行完善。对司法理念的实现,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建设司法制度,另一方面是落实司法实践。具体就是构建与司法理念相协调的法律规范、司法责任制度、司法程序制度、及提升司法人员专业素养。
(一)构建“平”制法律法规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强调“合理正义”。也就是动态的“合理”,即“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本文以《唐律疏议》为例进行浅议。
在中国古代多是以皇权为重,诸多法律更是皇权中心的产物,其具有一定的等级压迫性,但即使是强调差异性也可体现“等着同等”。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部分罪名不区分主体,另一方面贱民阶层虽与其他阶层的受罚不同,但权力是相同的。具体表现为:在第一方面,对部分罪名是根据犯罪主体的罪行进行同一法律规范制约的。此内容在《户婚律》中有明显体现,对立嫡违法者不区分阶层均要受到一年的刑罚处罚。再入此法中“卖田分口”、“私入道”、“同姓为婚”等部分阶层,受到“减一等”科罚。对第二方面,在贱民层随其权利受到制约,但同一阶层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良贱间为婚将会受到处罚,但贱层间可自由婚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在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中对“不等者不等”也有相关的法律规范。
第一,对不同阶层的人民有不同的司法权利,这主要是建立在将社会分为特权、良民、贱民三个阶层的基础上。对特权与贱民阶层有明显的等级差异性。(1)官僚贵族等享有明显的司法特权,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不可对其进行刑讯,仅需以证据定罪。中国古代刑讯逼供是合法的,仅对部分老人或未成年人或规定的“残疾”人才可不执行拷讯,但特权阶层的人却可享有减免、上请等权利。(2)将奴婢、部曲等化为贱民,司法权利受到限制,尤其当其不具备主体身份即附属于官府、主人时,其告发权利受到限制,并在处罚后还于原先官府或主人,且根据与主人的亲疏确定一定处罚。(3)不同阶层间出现相互侵犯时,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即特权阶层受到处罚较轻,贱民阶层受到处罚较重。
第二,明确制定了亲属间所具有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根据当时的尊卑原则与服制,而承担过多责任的则是卑亲属。在传统中国,常见的违法侵犯客体是人身和财产。对侵犯人身的犯罪,亲族犯罪中,尊辈的刑罚较轻,卑辈的刑罚较重。而对于侵犯客体为财物时,可分为同居、异居的区别,但不论何种,亲族间相盗则有别于普通人的刑罚。
(二)构建“平”制司法责任制度
对司法责任制度的建立,也体现着传统司法理念“平”,以此实现对官员的追究与规范。早在秦朝时代,就有相关的内容记载,汉朝时期则出现了完整的司法责任制度。如对司法人员故意或过失陷人于罪的刑罚较轻,对故意或过失出人于罪的刑罚较重。但此司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导致“巧文浸案”、“上下相驱,以刻为明”等现象时有发生,使司法追究机制出现了较严重的弊端,即使采用了部分的修正机制但“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的司法责任制却长时间存在。到了唐朝则确立了司法责任制度,给予失出者与失入者同样的司法责任。
(三)构建“平”制司法程序制度
设立开放的受理制度,为了充分维护臣民的合法权益,在限制百姓提起诉讼的条件下,逐步完善,为维护皇权统治,到了明朝时期设立专条规范可不依法予以受理的官司规定。对应受理案件不受理的官司应处以刑罚,充分帮助百姓表达伸冤情绪,进而有利于维护皇权专制统治。此外,还建立了复审、会审制度。将皇帝录囚演变为一项常设制度,并对重大案件采用多人、多机构共同审理利用众人智慧进行安检的分析与判断,其中最为典型的制度代表是汉“杂治”唐“三司推事”,到了明后期逐渐出现了“大审”、“朝审”、“秋审”等完善的会审制度,充分缓解了人们的冤情,帮助人民申冤,有利于推动司法公正的发展。
(四)提升“平”制下司法人员素质
作为案件受理中与审判者,司法人员的素质会影响案件的审判,并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历朝历代都是以“明察宽恕”对重大案件审理者的素质进行要求。在宋朝则是建立了选拔任命官员的“循吏”制度,分官命职,恒选循吏。而对循吏的要求是,达于天理、人情、习儒家经义、谙练法律。又因其难以量化使用,因此统治者要求为官者学习律令,到了唐朝选拔官吏要进行考试“试判”,根据考题的发展需要而有所发展。到了宋代,在承袭旧制的基础上,要求司法人员具备应有的法律素养,并且专职司法人员,司理判官要对儒学进行学习,用儒学法文提升素养,即司法人员需要兼备法律素养和儒学修养。
三、传统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平”
在审理过程中,将司法理念中“平”进行落实,这是中国传统司法一直追求的目标,更是时代统治者的理想追求,对此在发展过程中,学者们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应最大可能实现公平不应有所求全。另一种则认为,在对个案进行审理时需加深与儒家思想的融合,重视曲法以申情,在法中融合重生、恤刑的理念。通俗的说,两种观念一种是强调尊重法律的明文规定,对违法者必须当律罚之、诛之;另一种则是强调,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适当的人性化判罚。虽两者观念看似矛盾,但实则都是在强调“平”的司法理念,是仁与义的有机辩证。
对于传统中国司法理念中的“平”的司法实践,需要在具体事例中具体论证。
四、结语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中,以“平”为核心思想,但不仅是“平等”的含义,而是在法与义中的“合理正义”是“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的思想延续,充分展现了中国法文化中辩证统一的正义精神观。对于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理解不能停留在静态的认识上,而是应注重动态的展现,将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变化融入其中,当其社会地位、身份阶层发生变化时,势必会引起不同的司法責任,司法待遇有所差异。同时,中国传统思想理念始终影响着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发展,治国理政的思想,始终引导着司法理念,使其中饱含宽和、钦恤之意。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建立了一系列以“平”为追求核心的法律制度,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对皇权的维护,避免司法擅断的发生,更是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合理。利用制度规范行为,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转,虽尊卑有序但刑罚制度推动了社会的稳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利用相关司法责任制度,引导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既要严格的执行法律规定,又需要作出符合现实的公正合理的裁判,既要依法断案,又要曲法原情,实现仁义的有机统一,实现上合天理,下符人情的法律审判,这与传统中国司法理念相契合,凸显合法、合情、合理。
参考文献:
[1]陈云真、刘凯.浅析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基于传统伦理的思考.知识经济.2015(13).
[2]张明敏.中国传统司法审判制度法文化内涵研究.山东大学.2009.
[3]蓝俏彦.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现代转型.中南民族大学.2007.
关键词 中国 传统司法 司法领域 司法理念 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赵永健,中共沈阳市大东区委党校。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09
理念,是人们对某种观念某种理想的精神追求,因在反映现实的同时又可引导、指导现实活动。当前对于司法理念并无明确的标准定义,但可以看出这是对司法的追求,是社会的司法观念,更是对司法基本活动、司法价值取向的基本规范,制度构建以及思想指引。因此,可在此基础上,对传统中国的司法理念进行研究,探讨其与司法实践的关系,并对其实践进行分析。
一、传统中国司法理念的核心追求
根据对资料的研读、统计分析相关记载与数据,可知中国司法理念传统观点中,以“平”为核心追求。更有研究学者认为“平天下”是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核心内容追求。而中国文化内涵中的“平”则是公平平等的含义,是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中对规范性、秩序性、正义性的公平合理的体现。
在传统中国司法理念中对规范性与秩序性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两者密切联系相互保证,序以正义为保证进行践行落实,与此同时,正义支撑社会秩序的有序发展。而秩序则是中国法对社会有序状态的描述。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中的“平”不仅是平等,而是平等与不平等间的合理追求,也就是对等者同等与不等的辩证统一。是在同一社会阶层、身份的人在司法过程中享受同等待遇,如,在汉高祖时代,其与百姓有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正是对这一同等理念的展示,认为同类人犯罪“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在同类人触犯同一罪名的同时,理应追求重视犯罪人与被害人间的平等。而等者同等的司法理念则是对“不等者不等”的诠释,是对司法理念的更好解读。
而“不等者不等”则更具独特的司法理念。在评价《唐律疏议》时,《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指出“唐律一准乎礼,出入得古今之平”,这就要求法律文本必须要“一准乎礼”才能实现对“平”的法力追求,此内容源于儒家思想,更是对“平”这一司法理念的深层解释,及要求法律的实施要符合社会之礼,与礼乐精神相违背的行为,尤其是司法行为,将不能实现中道的刑罚,更加难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因此“平”必须是符合有序尊卑、符合礼乐的行为。因每一类人具有不同于其他类人群的“气、质、理”因此所采用的矫正方式也必须要有所区别,这也是将“王道平”的淋漓体现。在实际中,司法理念强调的平不是单一的平等正义,而是符合礼乐要求的合理正义。也就是“礼也者,礼也”、“宜者,分别事理,各有所宜也”。
然而合理的正义也不是一尘不变的,会随着人的精神生命、社会价值高低而产生变化,因此对权力义务的分配、定罪量刑也会随之而改变。可见以“理”为支撑点可进行结构上的上下移动,此时礼法和一具结构的差序性。因此合理中的理是动态变化的、是有机辩证的,不是机械化的。正如,在中国古代受到传统法正当性的影响,一个人在研读儒家经典后,参加科举考试取得一席官位,那么就会享受普通人所不能享受的司法特权,可见在传统司法理念中秩序感与正义感是相辅相成的,是有机统一的。传统的司法理念是对法的正当性的司法表达,因此其理念与法中强调的“平、公、中、当”等有价值追求是一致的。
不仅如此,在传统的中国司法理念中,其还包括宽和、重生、仁爱、钦恤,因此,在诉讼时,司法官可宽和的使用定罪量刑或拷讯,体现出司法中的“狱讼平,司法平”,即使在动荡的汉朝也曾出现“狱法和平”。可见传统中国司法理念,强调以“平”之合理为原则,兼顾仁爱、宽厚等理念。
二、传统司法理念的“平”制建設
司法理念的体现,不能仅停留在精神层面,在中国古代出现了许多与“平”司法理念相契合的司法制度,并在不断的为司法理念的落实而进行完善。对司法理念的实现,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建设司法制度,另一方面是落实司法实践。具体就是构建与司法理念相协调的法律规范、司法责任制度、司法程序制度、及提升司法人员专业素养。
(一)构建“平”制法律法规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强调“合理正义”。也就是动态的“合理”,即“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本文以《唐律疏议》为例进行浅议。
在中国古代多是以皇权为重,诸多法律更是皇权中心的产物,其具有一定的等级压迫性,但即使是强调差异性也可体现“等着同等”。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部分罪名不区分主体,另一方面贱民阶层虽与其他阶层的受罚不同,但权力是相同的。具体表现为:在第一方面,对部分罪名是根据犯罪主体的罪行进行同一法律规范制约的。此内容在《户婚律》中有明显体现,对立嫡违法者不区分阶层均要受到一年的刑罚处罚。再入此法中“卖田分口”、“私入道”、“同姓为婚”等部分阶层,受到“减一等”科罚。对第二方面,在贱民层随其权利受到制约,但同一阶层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如良贱间为婚将会受到处罚,但贱层间可自由婚娶,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此外,在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中对“不等者不等”也有相关的法律规范。
第一,对不同阶层的人民有不同的司法权利,这主要是建立在将社会分为特权、良民、贱民三个阶层的基础上。对特权与贱民阶层有明显的等级差异性。(1)官僚贵族等享有明显的司法特权,尤其是在审判过程中,不可对其进行刑讯,仅需以证据定罪。中国古代刑讯逼供是合法的,仅对部分老人或未成年人或规定的“残疾”人才可不执行拷讯,但特权阶层的人却可享有减免、上请等权利。(2)将奴婢、部曲等化为贱民,司法权利受到限制,尤其当其不具备主体身份即附属于官府、主人时,其告发权利受到限制,并在处罚后还于原先官府或主人,且根据与主人的亲疏确定一定处罚。(3)不同阶层间出现相互侵犯时,有不同的法律责任。即特权阶层受到处罚较轻,贱民阶层受到处罚较重。
第二,明确制定了亲属间所具有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根据当时的尊卑原则与服制,而承担过多责任的则是卑亲属。在传统中国,常见的违法侵犯客体是人身和财产。对侵犯人身的犯罪,亲族犯罪中,尊辈的刑罚较轻,卑辈的刑罚较重。而对于侵犯客体为财物时,可分为同居、异居的区别,但不论何种,亲族间相盗则有别于普通人的刑罚。
(二)构建“平”制司法责任制度
对司法责任制度的建立,也体现着传统司法理念“平”,以此实现对官员的追究与规范。早在秦朝时代,就有相关的内容记载,汉朝时期则出现了完整的司法责任制度。如对司法人员故意或过失陷人于罪的刑罚较轻,对故意或过失出人于罪的刑罚较重。但此司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导致“巧文浸案”、“上下相驱,以刻为明”等现象时有发生,使司法追究机制出现了较严重的弊端,即使采用了部分的修正机制但“缓深故之罪,急纵出之诛”的司法责任制却长时间存在。到了唐朝则确立了司法责任制度,给予失出者与失入者同样的司法责任。
(三)构建“平”制司法程序制度
设立开放的受理制度,为了充分维护臣民的合法权益,在限制百姓提起诉讼的条件下,逐步完善,为维护皇权统治,到了明朝时期设立专条规范可不依法予以受理的官司规定。对应受理案件不受理的官司应处以刑罚,充分帮助百姓表达伸冤情绪,进而有利于维护皇权专制统治。此外,还建立了复审、会审制度。将皇帝录囚演变为一项常设制度,并对重大案件采用多人、多机构共同审理利用众人智慧进行安检的分析与判断,其中最为典型的制度代表是汉“杂治”唐“三司推事”,到了明后期逐渐出现了“大审”、“朝审”、“秋审”等完善的会审制度,充分缓解了人们的冤情,帮助人民申冤,有利于推动司法公正的发展。
(四)提升“平”制下司法人员素质
作为案件受理中与审判者,司法人员的素质会影响案件的审判,并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历朝历代都是以“明察宽恕”对重大案件审理者的素质进行要求。在宋朝则是建立了选拔任命官员的“循吏”制度,分官命职,恒选循吏。而对循吏的要求是,达于天理、人情、习儒家经义、谙练法律。又因其难以量化使用,因此统治者要求为官者学习律令,到了唐朝选拔官吏要进行考试“试判”,根据考题的发展需要而有所发展。到了宋代,在承袭旧制的基础上,要求司法人员具备应有的法律素养,并且专职司法人员,司理判官要对儒学进行学习,用儒学法文提升素养,即司法人员需要兼备法律素养和儒学修养。
三、传统中国司法实践中的“平”
在审理过程中,将司法理念中“平”进行落实,这是中国传统司法一直追求的目标,更是时代统治者的理想追求,对此在发展过程中,学者们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应最大可能实现公平不应有所求全。另一种则认为,在对个案进行审理时需加深与儒家思想的融合,重视曲法以申情,在法中融合重生、恤刑的理念。通俗的说,两种观念一种是强调尊重法律的明文规定,对违法者必须当律罚之、诛之;另一种则是强调,适应瞬息万变的社会,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适当的人性化判罚。虽两者观念看似矛盾,但实则都是在强调“平”的司法理念,是仁与义的有机辩证。
对于传统中国司法理念中的“平”的司法实践,需要在具体事例中具体论证。
四、结语
中国传统司法理念中,以“平”为核心思想,但不仅是“平等”的含义,而是在法与义中的“合理正义”是“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的思想延续,充分展现了中国法文化中辩证统一的正义精神观。对于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理解不能停留在静态的认识上,而是应注重动态的展现,将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变化融入其中,当其社会地位、身份阶层发生变化时,势必会引起不同的司法責任,司法待遇有所差异。同时,中国传统思想理念始终影响着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发展,治国理政的思想,始终引导着司法理念,使其中饱含宽和、钦恤之意。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建立了一系列以“平”为追求核心的法律制度,实现在司法实践中对皇权的维护,避免司法擅断的发生,更是保证司法审判的公平合理。利用制度规范行为,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转,虽尊卑有序但刑罚制度推动了社会的稳定。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利用相关司法责任制度,引导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既要严格的执行法律规定,又需要作出符合现实的公正合理的裁判,既要依法断案,又要曲法原情,实现仁义的有机统一,实现上合天理,下符人情的法律审判,这与传统中国司法理念相契合,凸显合法、合情、合理。
参考文献:
[1]陈云真、刘凯.浅析中国传统司法理念——基于传统伦理的思考.知识经济.2015(13).
[2]张明敏.中国传统司法审判制度法文化内涵研究.山东大学.2009.
[3]蓝俏彦.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现代转型.中南民族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