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治理理论视域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探析
张龙
摘要: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后一公里”。当前,乡村治理存在着治理主体单一、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性差、治理主体的自组织能力不足等多种问题。新乡贤及新乡贤组织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对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治理主体自组织能力的培养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此,我们要合理界定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角色,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发挥新乡贤维持乡村秩序和培育乡村社会资本的作用,推动乡村治理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协同治理 新乡贤 乡村治理 治理主体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乡村治理的关键问题还是治理主体的问题。近年来,乡村治理主体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热门话题,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乡村治理主体应该从单一化的政府主导模式转变为多中性的协同治理模式。张艳娥认为,“乡村治理的研究重心必将从当前以静态的治理模式讨论为主走向以动态的治理主体研究为主。”[1]王云飞、高源等从系统论的角度说明乡村治理的各个主体是乡村治理主体系统的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应该发挥各自的作用与优势,促进乡村治理主体系统的整体大于各部分之和。[2]殷民娥从多元协同的角度。本文着重从乡村治理主体的角度展开分析,认为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应该加强交流与协作,从乡村公共利益出发形成治理合力,发挥治理主体的协同效应,促进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总而言之,大多数学者都意识到乡村治理主体的重要性,新乡贤群体作为国家认可的重要的乡村治理主体也受到學者们的广泛重视。但很少有学者从多元主体的角度论述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笔者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从协同治理视角出发探讨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
1 理论介绍
协同,按照哈肯的观点,指的是复杂的、开放的系统中,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而形成的集体行动。[3]协同学包含很多概念,其中最重要的几个就是竞争、协同和序参量。协同中的竞争主要是指的一种良性的竞争,竞争促使整个系统不断向更高层级演变。协同概念在协同学中占据重要的位置,狭义的协同指的是合作、协作、互助的意思。序参量是由复杂的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在相互竞争与协作的过程中产生,产生后的序参量对各个子系统起着支配作用。按照哈肯对序参量的论述,序参量是一种大家共同制定的规则,这种规则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约定俗成的习俗,这些规则在人们共同参与的过程中制定,而受到规则的制约。
治理最初的含义为操纵、控制和引导,是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一词现在被赋予了新的概念。它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统治操纵不同,指的是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在一定的规则体系下,在相互交流和协作的过程中,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甚至包括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等一切与社会事务相联系的组织和行为体。
根据以上对协同论和治理理论的论述,本文认为协同治理指的是多元的行为体之间在竞争和协作的过程中,产生序参量,然后按着序参量进行集体行动,行动的直接目的是要达到更高层次的稳定的平衡,协同治理的根本目标是要促进具有社会分享性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协同治理理论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主体的多元性。这些治理主体不仅包括长期处于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地位的政府,还包括诸如私营部门、志愿者组织等非政府部门的参与者。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意味着治理权威的多元化,在治理中,政府不再是国家唯一的权威中心,只要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起作用并且得到公众的认可,都可以成为不同层面的权威中心。
第二,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由于各个治理主体所掌握的资源、知识以及所
擅长的领域有所不同,又因为社会治理的复杂性,而它们任何一方都没有独自解决复杂的问题所必需的资源和能力。两者就必然会导致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进行谈判和交易,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达到自己的目的。
第三,自组织性。自组织是与他组织相对,指的是开放的系统能够不在外界支配的作用下,自行演化、自行发展,能够通过自身各个子系统之间的演化从无序走向有序的过程。自组织要求没有外界支配,并不表示没有外界参与,所以,社会中的组织建设要求政府有限地参与,而不能支配自组织的运转。
第四,共同的规则。协同治理是多元的行为体进行的联合行动,必定需要制定各方都能接受的规则体系,实际上协同治理的过程就是共同规则协商制定的过程。[4]这种规则体系在协同学中表现为序参量,支配着各个主体之间的协调活动。
第五,政府“元治理”的角色。在治理体系中,政府虽然可能不具有最高的绝对权威,但是政府在指导建立各个行为体的大方向和准则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协同治理不是说政府的作用削弱了,相反,政府在协同治理中是共同商讨规则的最终决定者,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新乡贤是相对于传统的乡贤而言的,新乡贤源于传统的乡贤。他们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不同的一面。大多数的学者对传统乡贤都有一致的认同,即认为乡贤一词源于东汉,指的是德高望重的贤达之士。对于新乡贤,不同的学者则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解释,何倩倩认为“能够成为乡贤的人,一般都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5]王先明把新乡贤定义为他们很多人出生或成长于乡村,在城市获得一定成就,具有城市和乡村共同特点。胡鹏辉等把新乡贤界定为在新时期的背景下,有道德、有资源、有威望并且愿意为乡村的各方面发展做贡献的贤达之士。前一种观点主要是把新乡贤等同于乡村的经济精英,认为乡贤治村就是富人治村,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第二种观点侧重于分析“不在场”乡贤,这类乡贤通过便利的交通和通讯参与乡村治理,并不一定居住在乡村,这种观点忽略了在乡村中土生土长的乡贤。第三种观点比较全面地概括了新乡贤的内涵。
第一,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新乡贤中的“乡”代表着他们与乡村具有明显的血缘或地缘关系,即使是不在场的乡贤,他们也或多或少与乡村保持着某种程度的联系。“正是地域性,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当地乡贤致力于乡村发展与在外乡贤关心家乡建设的物质粘合剂。”[6]
第二,社会声望高。社会声望高是对新乡贤“贤”字最好的表达。新乡贤尤其是长期处于农村的乡贤,他们熟悉乡村事务、村民的心理,他们办事公正,能够得到村民的认可,从而获得非正式的权威,这种非正式的权威使得村民够信任他们。得益于这种信任,新乡贤在处理村民之以及村民和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时能够发挥独特的效用。
第三,能够秉承当下的主流价值观念。新乡贤与传统乡贤的最大区别就是他们所处的时代背景不同。新时期的乡贤在弘扬传统优秀文化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把传统文化与现代主流价值观相结合,能够用接地气的、村民乐于接受的的形式使乡村的价值判断标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
2 协同治理视角下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境及原因
2.1乡村治理主体单一性
乡村治理主体,指的是参与乡村治理过程的利益相关者—机构、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协同治理理论的要求,基层政府、“村两委”各种村民团体、企业甚至是家庭和个人都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但是在现实情况中,乡村治理的主体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村两委”协助的单一的行政化治理。造成这种治理主体单一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基层政府受传统“全能主义政府”的影响,职能转变不到位,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干预乡村的公共事务。另一方面,受城镇化的影响,乡村精英人才流失严重,导致乡村治理缺乏人才,基层政府被动参与乡村治理。
2.2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性差
乡村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缺乏合作和交流,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基层政府和“村两委”的關系中,基层政府对“村两委”是单向度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实际管理乡村事务中,乡镇政府与村级治理更多的是以一种 “压力型”体制存在。[7]基层政府把“村两委”当做自己的延伸机关,经常给“村两委”下达指令和任务。对于“村两委”来说,完成基层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是其工作的重心。
第二,基层政府、“村两委”与村民之间存在矛盾,村民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问题是普遍存在的,而“村两委”由于把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和任务作为工作的中心,其对村民关注的比较少,导致“村两委”无法了解村民的需要,使基层政府与“村两委”悬浮于村民之上。
第三,村民由于缺乏公共精神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性差,在当今乡村巨变的过程中,受市场经济的影响,金钱成了人们判断成功的唯一的价值标准,传统的“克己复礼”不复存在,盛行的是个人利己主义,漠视公共利益。大多数的村民只注重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务,对于公共事务则表现的漠不关心。基层政府、“村两委”村民之间的紧张状态严重影响了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2.3治理主体的自组织能力不足
如前文所述,自组织是指不受外界某种力量的支配,自身演变为更有序,更稳定的状态。乡村治理主体自组织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村民委员会受政府的支配现象严重。二是村民的自组织能力弱小。三是乡村民间组织发展薄弱。前两点在上文中已经论述,这里主要讲乡村的民间组织。乡村民间组织指的是以村民为主体,以保障村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权利为目的的各种非营利组织。当前,我国乡村的民间组织自主性不足,行政化现象严重,其在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甚至是活动场地方面都严重依赖基层政府,导致它们成为基层政府的附属部门。
3 协同治理视角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优势
3.1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有利于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按照协同治理理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协同治理的前提条件。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大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独参与,某个新乡贤凭借自己的财力、能力、声望、知识等参与乡村治理。另一种是组织参与,即通过乡贤理事会、参事会等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单独参与是组织参与的一个过渡阶段,只有每个乡村具有不同优势的新乡贤发展成组织,有固定的规章制度,才能更有效地参与乡村治理。但是,这两种方式在现在条件下都发挥着积极的能动作用。新乡贤无论是作为乡村精英的个体参与还是作为乡贤理事会的组织参与,都有利于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一方面可以减轻基层政府和“村两委”的治理压力,弥补其治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弥补乡村治理人才不足的问题。
3.2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有利于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
由于乡村治理各个主体掌握的资源、知识不同,各个主体之间交流合作来治理乡村就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新乡贤作为乡村重要的治理主体,他们产生于乡村,得到村民的信任并且获得了不同于行政权威的民间权威,能够更有效地处理乡村存在的问题,运用非正式权威化解乡村矛盾,维持乡村秩序。他们熟悉乡村的各项事务,处事公正,了解村民的心理以及村民的利益需求,可以把村民的利益需求准确地传达给上级政府机关,在群众和上级党政机关之间搭建桥梁,在做好上传下达的同时,能够恰当协调村民的自身利益与乡村公共利益,找到两者的契合点,使得基层党政机关所做的与村民所需要的保持一致。[8]新乡贤和村委会之间也形成了“主”和“辅”的关系,新乡贤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充当了村委会的“智囊团”,凭借知识、资源等为村委会治理乡村提供智力支持。总之,在这个村民普遍存在不信任基层政府和“村两委”的情况下,新乡贤的出现有利于缓解村民与“村两委”和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在当中充当“安全阀”和“减压器”的作用。使得乡村治理的各个主体之间能够实现良性的互动。
3.3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有利于提升乡村治理主体的自组织能力
新乡贤按照所擅长的领域分类可以分为经济能人、政治能人和文化能人。经济能人包括在乡的种植大户和在外的经商人士。种植大户通常凭借自己的财力和知识领导村民成立农业合作社,这些合作社一般都是经济能人和村民合作成立的自组织,其人员配备和经费来源受政府影响小,因此可以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并且村民在参与合作社的过程中会增强与其他成员的合作能力与信任感,进而提升村民本身的自组织能力。政治能人主要包括从体制内退休的老干部、老党员。尤其是老干部,这些退休的老干部在任时一般都是村里的骄傲,在乡村声名远播,离任回村后享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更重要的是他们以往是官场内部成员,具有丰富的体制内的人脉资源。由他们主导成立的乡贤理事会一般可以获得较多的人员和经济支持,进而有较强的自组织能力。
文化能人包括特殊技艺的手工艺者、能歌善舞者。他们凭借自己所掌握的特殊资源成为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和文娱活动的组织者。这类团体一般都是根据村民的兴趣爱好自发形成的团体,自治性较强。但是这种文娱团体对培育村民的公共精神起到了积极作用。帕特南在其《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提到公民社团对政府的效率和稳定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为这些社团虽然成立之初并不具有明显的政治意图,但是它们对参与的成员产生了广泛的内部效应和外部影响。从内部效应上看,在参与这些社团的时候,村民们有了时间观念,形成了互助团结、相互信任的意识,而这些都是培育居民公共精神所必须的条件。这些社团虽起始于单纯的文娱活动,但它们的作用远不限于此,村民产生的外部效应,使得这些社团成为村民表达利益的机制。所以,村民们自发形成的团体不仅有利于乡村社会资本的培育,更有利于增强村民的政治参与力量。
4 协同治理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
4.1合理界定新乡贤在乡村治理的角色定位
新乡贤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要界定清楚自己和基层政府、“村两委”以及村民之间的关系。
第一,基层政府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主要承担的是“元治理”的角色,即把握乡村发展方向和制定准则的重任,新乡贤以及由新乡贤构成的非营利组织要在基层政府制定的方向和准则下进行乡村治理,基层政府既要保证新乡贤在合法合理的状态下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又要保持新乡贤及其组织发展的独立性,避免运用行政权力干预新乡贤的发展,保持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二,“村两委”和新乡贤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主要是“主”和“辅”的关系。相比于“村两委”,村民群体更加相信新乡贤,但是这并不代表新乡贤可以替代“村两委”做决定,新乡贤主要是为“村两委”献计献策,最后的决定权一般归属于村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村民委员会。
第三,在新乡贤与村民的关系中,主要是新乡贤发挥对帮、扶、带,利益表达,矛盾化解以及团结民众的作用。总之,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强调的更多的是横向的多元协作关系,强调在互相合作、互相理解中治理乡村公共事务。
4.2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要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法律保障。当前,国家官方文件大多数只是提到要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新乡贤怎样参与乡村治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章,制定法律规章的目的一方面是因为新乡贤所拥有的民间权威在行政权威下往往显得过于弱小,要保证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就要有相应的法律规章做保障。
第二,要促使新乡贤更加规范、合法地参与乡村治理。新乡贤拥有广泛的社会威望、社会资源以及社会财富,必须加以正面引导,防止其异化,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谋取个人利益。[9]我们倡导新乡贤合法参与乡村治理,但我们并不仅仅限于倡导,因为制度是使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规范化、防止新乡贤异化为宗族势力、侵占公共资源、以德代法的根本保障。
第三,要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搭建平台。一要为“不在场”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疏通渠道,“不在场”乡贤分为两种,一种是有意愿回乡创业的乡贤,政府要为这种有意愿回乡创业的乡贤提供政策支持,包括低息贷款,风险保障,技术支持等,基层政府要重视这类人才,吸引其回乡创业,带动乡村经济发展。二要在外工作不打算回乡但是有意愿参与乡村治理的乡贤,“很多外出乡贤并不是不支持乡村发展,而是没有合适的手段和方式参与乡村治理”[10]针对这类乡贤,基层政府要疏通新乡贤参与乡村发展的渠道。三要因地制宜建立新乡贤组织,包括乡贤理事会、乡贤参事会、乡贤工作室等,新乡贤包括各类经济、政治、文化精英,作为个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力量薄弱,不确定性大,而把乡贤组织起来参与乡村治理则具有更大的优势。并且新乡贤组织可以成为“在场”乡贤和“不在场”乡贤的重要沟通渠道。
4.3发挥新鄉贤维持乡村秩序的作用
传统的乡土社会是“无讼”的社会,维持乡村社会秩序主要靠的是“礼”。“礼”是乡土社会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合于“礼”就是符合人们约定的行为规范[11]“礼”在乡土社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传统的乡规民约。随着乡村社会的变化,礼治秩序在乡村社会有所减弱,而受传统乡村社会“无讼”思维的影响,法治秩序在乡村也是寸步难行。在当下的乡村社会,单纯的靠礼治或者是法治都无法有效解决乡村的矛盾。“礼治与法治作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都对乡村的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2]当代的乡村社会治理是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结合礼治来更好地为村民服务,而新乡贤以其既熟悉传统的乡规民约,又熟悉当代的法律运行规范,是“传统礼治”和“现代法治”的链接桥梁,并且通过他们在村民中的“非正式的权威”,能够根据时代的发展调整乡规民约的内容,并且熟练地运用乡规民约和法律来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有效维持乡村秩序。
4.4发挥新乡贤在培育乡村社会资本中的引领作用
帕特南对社会资本的解释为“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他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13]当下,中国的乡村社会由于受市场经济不良风气的影响,金钱成了人们判断成功的唯一的价值标准,传统的“克己复礼”不复存在,盛行的是个人利己主义,漠视公共利益,村民的公共精神已经达了极端匮乏的状态,而公共精神缺乏造成村民们的“囚徒困境”,他们互不相信对方,尤其是不相信基层政府和“村两委”,他们难以组织起来表达利益诉求。在这种情况下,新乡贤出现可以帮助村民们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
第一,新乡贤以其各种资源组建的农业合作社、文娱组织、乡贤志愿者团体等等这些组织本身就有利于培养村民之间相互的信任感。而信任感是可以传递的,由于新乡贤和“村两委”以及基层政府同为乡村治理主体,新乡贤信任“村两委”和基层政府,村民们信任新乡贤,结果有利于村民重塑对“村两委”和基层政府的信任。
第二,新乡贤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者、弘扬者和践行者[1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还是个人层面都对乡村社会当代正确价值观的重建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但是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传播并不顺利,大多数的村民都无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自己的价值判断,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乡村传统的优良价值观结合起来。
而新乡贤以其既熟知传统文化,又了解当代文化,可以把传统的“仁、义、礼、智、信”等儒家思想的合理成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通过村民乐于接受的形式为村民制定一套价值标准,弥补其公共精神缺乏和信任感缺失的现状,积累乡村社会资本。而乡村的社会资本又能够促进村民更加具有公共精神,合作精神,激发其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有利于乡村治理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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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张兆成.论传统乡贤与现代新鄉贤的内涵界定与社会功能[J].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4):154- 160.
[9] 何子君.论“乡贤引领”推进乡村现代治理的作用[J].衡阳通讯,2015(2):65-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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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马小龙.论乡土社会中的礼治与法治[J].法制博览,2015(22):146.
[13][美]罗伯特D·帕特南.王列,赖海榕译.使民主运转起来[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
[14]王文峰.“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困境及对策研究[J].未来与发展,2016(8):87- 91.
摘要: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后一公里”。当前,乡村治理存在着治理主体单一、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性差、治理主体的自组织能力不足等多种问题。新乡贤及新乡贤组织作为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对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主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以及治理主体自组织能力的培养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此,我们要合理界定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角色,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发挥新乡贤维持乡村秩序和培育乡村社会资本的作用,推动乡村治理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协同治理 新乡贤 乡村治理 治理主体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乡村治理的关键问题还是治理主体的问题。近年来,乡村治理主体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热门话题,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乡村治理主体应该从单一化的政府主导模式转变为多中性的协同治理模式。张艳娥认为,“乡村治理的研究重心必将从当前以静态的治理模式讨论为主走向以动态的治理主体研究为主。”[1]王云飞、高源等从系统论的角度说明乡村治理的各个主体是乡村治理主体系统的子系统,各个子系统之间应该发挥各自的作用与优势,促进乡村治理主体系统的整体大于各部分之和。[2]殷民娥从多元协同的角度。本文着重从乡村治理主体的角度展开分析,认为乡村治理的多元主体应该加强交流与协作,从乡村公共利益出发形成治理合力,发挥治理主体的协同效应,促进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总而言之,大多数学者都意识到乡村治理主体的重要性,新乡贤群体作为国家认可的重要的乡村治理主体也受到學者们的广泛重视。但很少有学者从多元主体的角度论述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笔者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从协同治理视角出发探讨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
1 理论介绍
协同,按照哈肯的观点,指的是复杂的、开放的系统中,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而形成的集体行动。[3]协同学包含很多概念,其中最重要的几个就是竞争、协同和序参量。协同中的竞争主要是指的一种良性的竞争,竞争促使整个系统不断向更高层级演变。协同概念在协同学中占据重要的位置,狭义的协同指的是合作、协作、互助的意思。序参量是由复杂的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在相互竞争与协作的过程中产生,产生后的序参量对各个子系统起着支配作用。按照哈肯对序参量的论述,序参量是一种大家共同制定的规则,这种规则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约定俗成的习俗,这些规则在人们共同参与的过程中制定,而受到规则的制约。
治理最初的含义为操纵、控制和引导,是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治理一词现在被赋予了新的概念。它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统治操纵不同,指的是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在一定的规则体系下,在相互交流和协作的过程中,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非政府组织、志愿组织,甚至包括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等一切与社会事务相联系的组织和行为体。
根据以上对协同论和治理理论的论述,本文认为协同治理指的是多元的行为体之间在竞争和协作的过程中,产生序参量,然后按着序参量进行集体行动,行动的直接目的是要达到更高层次的稳定的平衡,协同治理的根本目标是要促进具有社会分享性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协同治理理论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主体的多元性。这些治理主体不仅包括长期处于公共事务管理主体地位的政府,还包括诸如私营部门、志愿者组织等非政府部门的参与者。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意味着治理权威的多元化,在治理中,政府不再是国家唯一的权威中心,只要在参与公共事务的过程起作用并且得到公众的认可,都可以成为不同层面的权威中心。
第二,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由于各个治理主体所掌握的资源、知识以及所
擅长的领域有所不同,又因为社会治理的复杂性,而它们任何一方都没有独自解决复杂的问题所必需的资源和能力。两者就必然会导致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依赖,进行谈判和交易,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达到自己的目的。
第三,自组织性。自组织是与他组织相对,指的是开放的系统能够不在外界支配的作用下,自行演化、自行发展,能够通过自身各个子系统之间的演化从无序走向有序的过程。自组织要求没有外界支配,并不表示没有外界参与,所以,社会中的组织建设要求政府有限地参与,而不能支配自组织的运转。
第四,共同的规则。协同治理是多元的行为体进行的联合行动,必定需要制定各方都能接受的规则体系,实际上协同治理的过程就是共同规则协商制定的过程。[4]这种规则体系在协同学中表现为序参量,支配着各个主体之间的协调活动。
第五,政府“元治理”的角色。在治理体系中,政府虽然可能不具有最高的绝对权威,但是政府在指导建立各个行为体的大方向和准则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协同治理不是说政府的作用削弱了,相反,政府在协同治理中是共同商讨规则的最终决定者,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新乡贤是相对于传统的乡贤而言的,新乡贤源于传统的乡贤。他们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不同的一面。大多数的学者对传统乡贤都有一致的认同,即认为乡贤一词源于东汉,指的是德高望重的贤达之士。对于新乡贤,不同的学者则从不同的角度给出了解释,何倩倩认为“能够成为乡贤的人,一般都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5]王先明把新乡贤定义为他们很多人出生或成长于乡村,在城市获得一定成就,具有城市和乡村共同特点。胡鹏辉等把新乡贤界定为在新时期的背景下,有道德、有资源、有威望并且愿意为乡村的各方面发展做贡献的贤达之士。前一种观点主要是把新乡贤等同于乡村的经济精英,认为乡贤治村就是富人治村,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第二种观点侧重于分析“不在场”乡贤,这类乡贤通过便利的交通和通讯参与乡村治理,并不一定居住在乡村,这种观点忽略了在乡村中土生土长的乡贤。第三种观点比较全面地概括了新乡贤的内涵。
第一,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新乡贤中的“乡”代表着他们与乡村具有明显的血缘或地缘关系,即使是不在场的乡贤,他们也或多或少与乡村保持着某种程度的联系。“正是地域性,在某种意义上成为当地乡贤致力于乡村发展与在外乡贤关心家乡建设的物质粘合剂。”[6]
第二,社会声望高。社会声望高是对新乡贤“贤”字最好的表达。新乡贤尤其是长期处于农村的乡贤,他们熟悉乡村事务、村民的心理,他们办事公正,能够得到村民的认可,从而获得非正式的权威,这种非正式的权威使得村民够信任他们。得益于这种信任,新乡贤在处理村民之以及村民和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时能够发挥独特的效用。
第三,能够秉承当下的主流价值观念。新乡贤与传统乡贤的最大区别就是他们所处的时代背景不同。新时期的乡贤在弘扬传统优秀文化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把传统文化与现代主流价值观相结合,能够用接地气的、村民乐于接受的的形式使乡村的价值判断标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
2 协同治理视角下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境及原因
2.1乡村治理主体单一性
乡村治理主体,指的是参与乡村治理过程的利益相关者—机构、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协同治理理论的要求,基层政府、“村两委”各种村民团体、企业甚至是家庭和个人都是乡村治理的主体。但是在现实情况中,乡村治理的主体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村两委”协助的单一的行政化治理。造成这种治理主体单一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基层政府受传统“全能主义政府”的影响,职能转变不到位,主动参与乡村治理,干预乡村的公共事务。另一方面,受城镇化的影响,乡村精英人才流失严重,导致乡村治理缺乏人才,基层政府被动参与乡村治理。
2.2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性差
乡村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缺乏合作和交流,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基层政府和“村两委”的關系中,基层政府对“村两委”是单向度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在实际管理乡村事务中,乡镇政府与村级治理更多的是以一种 “压力型”体制存在。[7]基层政府把“村两委”当做自己的延伸机关,经常给“村两委”下达指令和任务。对于“村两委”来说,完成基层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是其工作的重心。
第二,基层政府、“村两委”与村民之间存在矛盾,村民对基层政府的不信任问题是普遍存在的,而“村两委”由于把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和任务作为工作的中心,其对村民关注的比较少,导致“村两委”无法了解村民的需要,使基层政府与“村两委”悬浮于村民之上。
第三,村民由于缺乏公共精神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性差,在当今乡村巨变的过程中,受市场经济的影响,金钱成了人们判断成功的唯一的价值标准,传统的“克己复礼”不复存在,盛行的是个人利己主义,漠视公共利益。大多数的村民只注重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务,对于公共事务则表现的漠不关心。基层政府、“村两委”村民之间的紧张状态严重影响了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2.3治理主体的自组织能力不足
如前文所述,自组织是指不受外界某种力量的支配,自身演变为更有序,更稳定的状态。乡村治理主体自组织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村民委员会受政府的支配现象严重。二是村民的自组织能力弱小。三是乡村民间组织发展薄弱。前两点在上文中已经论述,这里主要讲乡村的民间组织。乡村民间组织指的是以村民为主体,以保障村民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权利为目的的各种非营利组织。当前,我国乡村的民间组织自主性不足,行政化现象严重,其在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甚至是活动场地方面都严重依赖基层政府,导致它们成为基层政府的附属部门。
3 协同治理视角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优势
3.1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有利于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按照协同治理理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协同治理的前提条件。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大致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独参与,某个新乡贤凭借自己的财力、能力、声望、知识等参与乡村治理。另一种是组织参与,即通过乡贤理事会、参事会等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单独参与是组织参与的一个过渡阶段,只有每个乡村具有不同优势的新乡贤发展成组织,有固定的规章制度,才能更有效地参与乡村治理。但是,这两种方式在现在条件下都发挥着积极的能动作用。新乡贤无论是作为乡村精英的个体参与还是作为乡贤理事会的组织参与,都有利于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一方面可以减轻基层政府和“村两委”的治理压力,弥补其治理能力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弥补乡村治理人才不足的问题。
3.2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有利于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互动
由于乡村治理各个主体掌握的资源、知识不同,各个主体之间交流合作来治理乡村就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新乡贤作为乡村重要的治理主体,他们产生于乡村,得到村民的信任并且获得了不同于行政权威的民间权威,能够更有效地处理乡村存在的问题,运用非正式权威化解乡村矛盾,维持乡村秩序。他们熟悉乡村的各项事务,处事公正,了解村民的心理以及村民的利益需求,可以把村民的利益需求准确地传达给上级政府机关,在群众和上级党政机关之间搭建桥梁,在做好上传下达的同时,能够恰当协调村民的自身利益与乡村公共利益,找到两者的契合点,使得基层党政机关所做的与村民所需要的保持一致。[8]新乡贤和村委会之间也形成了“主”和“辅”的关系,新乡贤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充当了村委会的“智囊团”,凭借知识、资源等为村委会治理乡村提供智力支持。总之,在这个村民普遍存在不信任基层政府和“村两委”的情况下,新乡贤的出现有利于缓解村民与“村两委”和基层政府之间的矛盾,在当中充当“安全阀”和“减压器”的作用。使得乡村治理的各个主体之间能够实现良性的互动。
3.3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有利于提升乡村治理主体的自组织能力
新乡贤按照所擅长的领域分类可以分为经济能人、政治能人和文化能人。经济能人包括在乡的种植大户和在外的经商人士。种植大户通常凭借自己的财力和知识领导村民成立农业合作社,这些合作社一般都是经济能人和村民合作成立的自组织,其人员配备和经费来源受政府影响小,因此可以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并且村民在参与合作社的过程中会增强与其他成员的合作能力与信任感,进而提升村民本身的自组织能力。政治能人主要包括从体制内退休的老干部、老党员。尤其是老干部,这些退休的老干部在任时一般都是村里的骄傲,在乡村声名远播,离任回村后享有较高的威信和影响力。更重要的是他们以往是官场内部成员,具有丰富的体制内的人脉资源。由他们主导成立的乡贤理事会一般可以获得较多的人员和经济支持,进而有较强的自组织能力。
文化能人包括特殊技艺的手工艺者、能歌善舞者。他们凭借自己所掌握的特殊资源成为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和文娱活动的组织者。这类团体一般都是根据村民的兴趣爱好自发形成的团体,自治性较强。但是这种文娱团体对培育村民的公共精神起到了积极作用。帕特南在其《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提到公民社团对政府的效率和稳定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为这些社团虽然成立之初并不具有明显的政治意图,但是它们对参与的成员产生了广泛的内部效应和外部影响。从内部效应上看,在参与这些社团的时候,村民们有了时间观念,形成了互助团结、相互信任的意识,而这些都是培育居民公共精神所必须的条件。这些社团虽起始于单纯的文娱活动,但它们的作用远不限于此,村民产生的外部效应,使得这些社团成为村民表达利益的机制。所以,村民们自发形成的团体不仅有利于乡村社会资本的培育,更有利于增强村民的政治参与力量。
4 协同治理下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路径
4.1合理界定新乡贤在乡村治理的角色定位
新乡贤在乡村治理过程中要界定清楚自己和基层政府、“村两委”以及村民之间的关系。
第一,基层政府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主要承担的是“元治理”的角色,即把握乡村发展方向和制定准则的重任,新乡贤以及由新乡贤构成的非营利组织要在基层政府制定的方向和准则下进行乡村治理,基层政府既要保证新乡贤在合法合理的状态下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又要保持新乡贤及其组织发展的独立性,避免运用行政权力干预新乡贤的发展,保持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二,“村两委”和新乡贤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主要是“主”和“辅”的关系。相比于“村两委”,村民群体更加相信新乡贤,但是这并不代表新乡贤可以替代“村两委”做决定,新乡贤主要是为“村两委”献计献策,最后的决定权一般归属于村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村民委员会。
第三,在新乡贤与村民的关系中,主要是新乡贤发挥对帮、扶、带,利益表达,矛盾化解以及团结民众的作用。总之,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强调的更多的是横向的多元协作关系,强调在互相合作、互相理解中治理乡村公共事务。
4.2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要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法律保障。当前,国家官方文件大多数只是提到要发挥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新乡贤怎样参与乡村治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章,制定法律规章的目的一方面是因为新乡贤所拥有的民间权威在行政权威下往往显得过于弱小,要保证新乡贤在乡村治理中的地位,就要有相应的法律规章做保障。
第二,要促使新乡贤更加规范、合法地参与乡村治理。新乡贤拥有广泛的社会威望、社会资源以及社会财富,必须加以正面引导,防止其异化,利用自身的便利条件谋取个人利益。[9]我们倡导新乡贤合法参与乡村治理,但我们并不仅仅限于倡导,因为制度是使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规范化、防止新乡贤异化为宗族势力、侵占公共资源、以德代法的根本保障。
第三,要为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搭建平台。一要为“不在场”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疏通渠道,“不在场”乡贤分为两种,一种是有意愿回乡创业的乡贤,政府要为这种有意愿回乡创业的乡贤提供政策支持,包括低息贷款,风险保障,技术支持等,基层政府要重视这类人才,吸引其回乡创业,带动乡村经济发展。二要在外工作不打算回乡但是有意愿参与乡村治理的乡贤,“很多外出乡贤并不是不支持乡村发展,而是没有合适的手段和方式参与乡村治理”[10]针对这类乡贤,基层政府要疏通新乡贤参与乡村发展的渠道。三要因地制宜建立新乡贤组织,包括乡贤理事会、乡贤参事会、乡贤工作室等,新乡贤包括各类经济、政治、文化精英,作为个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力量薄弱,不确定性大,而把乡贤组织起来参与乡村治理则具有更大的优势。并且新乡贤组织可以成为“在场”乡贤和“不在场”乡贤的重要沟通渠道。
4.3发挥新鄉贤维持乡村秩序的作用
传统的乡土社会是“无讼”的社会,维持乡村社会秩序主要靠的是“礼”。“礼”是乡土社会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合于“礼”就是符合人们约定的行为规范[11]“礼”在乡土社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传统的乡规民约。随着乡村社会的变化,礼治秩序在乡村社会有所减弱,而受传统乡村社会“无讼”思维的影响,法治秩序在乡村也是寸步难行。在当下的乡村社会,单纯的靠礼治或者是法治都无法有效解决乡村的矛盾。“礼治与法治作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都对乡村的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2]当代的乡村社会治理是需要在法律的基础上结合礼治来更好地为村民服务,而新乡贤以其既熟悉传统的乡规民约,又熟悉当代的法律运行规范,是“传统礼治”和“现代法治”的链接桥梁,并且通过他们在村民中的“非正式的权威”,能够根据时代的发展调整乡规民约的内容,并且熟练地运用乡规民约和法律来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有效维持乡村秩序。
4.4发挥新乡贤在培育乡村社会资本中的引领作用
帕特南对社会资本的解释为“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他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13]当下,中国的乡村社会由于受市场经济不良风气的影响,金钱成了人们判断成功的唯一的价值标准,传统的“克己复礼”不复存在,盛行的是个人利己主义,漠视公共利益,村民的公共精神已经达了极端匮乏的状态,而公共精神缺乏造成村民们的“囚徒困境”,他们互不相信对方,尤其是不相信基层政府和“村两委”,他们难以组织起来表达利益诉求。在这种情况下,新乡贤出现可以帮助村民们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
第一,新乡贤以其各种资源组建的农业合作社、文娱组织、乡贤志愿者团体等等这些组织本身就有利于培养村民之间相互的信任感。而信任感是可以传递的,由于新乡贤和“村两委”以及基层政府同为乡村治理主体,新乡贤信任“村两委”和基层政府,村民们信任新乡贤,结果有利于村民重塑对“村两委”和基层政府的信任。
第二,新乡贤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者、弘扬者和践行者[1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论是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还是个人层面都对乡村社会当代正确价值观的重建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但是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传播并不顺利,大多数的村民都无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自己的价值判断,究其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乡村传统的优良价值观结合起来。
而新乡贤以其既熟知传统文化,又了解当代文化,可以把传统的“仁、义、礼、智、信”等儒家思想的合理成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合起来,通过村民乐于接受的形式为村民制定一套价值标准,弥补其公共精神缺乏和信任感缺失的现状,积累乡村社会资本。而乡村的社会资本又能够促进村民更加具有公共精神,合作精神,激发其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有利于乡村治理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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