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胡亚莲

    [摘 要]针对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出现的比例失衡、差距拉大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健全初次分配制度,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完善以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关键词]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初次分配;再分配

    [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1-0008-03

    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与此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持续扩大的趋势并没有根本扭转,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日益凸显,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社会的矛盾和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回应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新期盼,围绕“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作出了新的部署。《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必须加快社会事业改革,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这一战略部署,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落实。

    一、健全初次分配制度,着重保护劳动所得

    初次分配是整个收入分配制度中最具基础性的组成部分,一般是指生产成果在劳动、资本、技术、资源、管理等生产要素之间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过程。自我国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由于我国总体上劳动力供给相对过剩,伴随着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和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日益凸现。在我国现行企业产权制度安排下,普通职工一般不拥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参与权和分配权,成员缺乏组织化开展集体工资福利谈判的内生性均衡机制,协调劳资关系的有效机制缺失,导致在政府、企业、劳动者三方博弈中劳动者利益受损成为普遍现象,进而导致劳动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劳动者报酬增长缓慢。可见,初次分配不合理是导致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根本原因。为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与公平”。提出初次分配也应注重公平,就为政府在初次分配中保护劳动所得、支持要素市场健康发育等方面有所作为开辟了新路。

    (一)着重保护劳动所得

    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就是要不断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为此,《决定》提出“要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一是要完善工资指导线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二是要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应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三是要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应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到2015年,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逐步解决一些行业企业职工工资过低的问题。四是要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防止工资拖欠问题的发生。五是要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名目繁多的津贴、补贴、各种福利和职务消费,应调整优化工资结构,降低津贴补贴所占比例,提高基本工资占比;同时还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六是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对部分过高收入行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对行政任命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薪酬水平实行限高。企业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缩小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与普通一线职工的收入分配差距。[1]

    (二)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

    一是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是要加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取消存款利率的上限,保护存款人权益。三是要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益,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交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以上,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四是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让员工参与企业的投资与分红。五是发展其他实业投资与租赁服务,规范房屋租赁、收藏品投资、房地产等市场,保护居民合法增收权益。六是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在农民收入构成中,财产性收入占比很低,是农民收入增加的最大潜力所在。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是增加农民收入和财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途径。土地作为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民获取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来源。为此,《决定》提出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使农民能够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活动,扩大了农民有效担保物范围,有效缓解了农业农村发展中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强大动力;“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改革征地制度,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农民征地补偿标准,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这一系列的改革政策和措施,都必将有利于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缩小城乡经济发展差距,构建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机制。

    二、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缩小收入差距

    再分配是国家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手段对初次分配结果进行调节的过程。为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在强调初次分配也要注重社会公平的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大国家对再分配的调节力度。

    (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政府可以通过扩大财政转移支付,向低收入者和经济落后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地区收入分配差距。为此,政府应完善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增长机制,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清理、整顿、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使其发挥更好的效益。同时政府还应完善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加大税收调节力度

    在再分配环节,通过税收工具调节初次分配中产生的收入分配差距是改善收入分配不公平的一个重要形式。在税收体制中,相对于间接税而言,直接税对国民收入再分配环节中要素收入分配的调节更加直接、有效。直接税中的个人收入所得税是税收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逐渐形成了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税制结构,2011年,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仅为6.7%。再加之对个人财富差距进行调节的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收种类缺失,使得我国现行的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对于目前越来越突出的居民收入和财富分布失衡问题缺乏有力的调节。同时,由于流转税大多具有累退性质,并且可以通过推动价格上涨进一步转嫁给消费者,使得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所承担的有效税负加重,更加不利于收入分配公平的实现。因此,必须积极稳步推进税制改革,加快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为此,《决定》提出要逐步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优化强化税收的再分配调节功能;调整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既要维护好居民的正常消费权利,又要对奢侈品消费进行有效的调控;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公平,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以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改革切入,逐步形成开征财产税的制度框架,对高收入阶层的收入及带来的财产差距扩大的状况进行适度调节;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出让收益须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

    (三)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决定》围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了新的全面部署。从增强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在:一是要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2012年全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4万亿元,但各地之间基金积累畸重畸轻现象非常严重,全国一半以上结余资金集中在东部少数几个省市,而中西部地区都要靠中央财政提供补助资金来确保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由于各地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单位和个人缴费、待遇水平参差不齐,也使得养老保险关系在跨省之间的转移接续受到制约。[2]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在全国各地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统一,可以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调剂能力,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二是要改革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针对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碎片化”和养老保险制度的“双轨制”问题,应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在更大范围内体现制度的社会公平。同时,还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特点,普遍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三是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努力缩小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差距,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当前的重点就是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把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在这两项基本制度上的平等和管理资源上的共享。从长远来看,应该在改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建立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把公职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整合为统一的国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方面,就是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社会福利制度方面,要把目前分散的、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人群分别设立的各种社会福利,整合为统一的国民社会福利制度。四是要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障待遇确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研究合理确定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的科学方法,实现社会保障待遇的正常调整,使保障水平持续、有序、合理增长。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坚持和健全“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机制。在全面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的基础上,稳步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并向高龄老人适当倾斜。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推进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医疗费用统筹,逐步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保障范围。在提高整体水平的同时,要合理界定各类群体的待遇差距,发挥社会保障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逐步形成各类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合理关系。

    三、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是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和攻坚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就必须打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推动体制机制的创新,完善收入分配调控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一是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收入分配领域法制建设,通过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完善财产法律保护制度,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二是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司法联动监管机制,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执法力度,为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提供制度保障。三是要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严格规范工资外收入、非税收入等管理。四是要继续强化打击取缔非法收入的法律法规环节,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在信息公开、实行社会监督、提升技术保障等方面,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参考文献:

    [1]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2]金维刚.养老改革利于公平[N].人民日报,2013-11-20.

    责任编辑 魏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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