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模式分析
张磊
【摘 要】 近年来,股权激励已经成为了上市公司激励和留住核心人才的一种长效机制,通过向高层管理人员和优秀员工分享部分股权,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可以进一步提高这部分人员的主人翁意识,进而为公司的发展打下稳定的基础。而持股平台的建立虽然是实现股权激励的有效办法,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无疑也会面对法律和税务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相关内容做出分析,希望可以有效防范其中的风险。
【關键词】 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 持股平台
1引言
据资料显示,从2018年初至今年的2月27日,A股股权激励计划总体公告数量约为450个。可以说,股权激励属于期权激励的范畴,并已经成为了上市公司对员工进行长期激励的主要方法。通过有条件地给予被激励对象部分股份、期权等,使其与公司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这对上市公司实现长期目标、保持高质量发展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虽然股权激励成为了上市公司实施激励机制的常态,并且已经有很多公司在这方面做出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但鉴于法律、税务等外界条件的制约,不少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后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为此付出了不小的代价。究其原因,还在于没有把握好股权激励的风险问题,比如股份额度不合理,继而产生利益上的冲突;激励不足或激励过度,使得被激励人员无法与公司目标保持高度一致;激励方案不合法,失去对激励人员的有效约束等。为此,上市公司在构建员工持股平台时,就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因素,以确保股权激励的初衷得以实现。
2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类别及纳税政策
(1)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主要是根据协议价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的权利,上市公司向持有人员发放股票期权的目的很简单,公司的股价越高,持有人员获利就越多,进而让持有人员想方设法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最终形成双赢的局面。所以,可以将股票期权视为一种长效的激励措施。对公司内部员工而言,因为其低价或无偿取得公司股权,该部分折价实质上是公司给员工发放的非现金形式的补贴或奖金,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在个人所得税继续执行的基础上,强调了部分选择性税收的优惠政策。
(2)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主要是公司按照预先约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只有达到公司的预定要求,比如工作年限、贡献度、业绩考核结果等,才能获得公司股票的处置权。如果公司预先确定的条件没有满足,公司将无偿收回或以某种较低价格回购未满足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一样,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同样适用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而公司在授予日则不确认当期损益,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因此,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应尽可能在估值低时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并尽可能在与各轮股权融资的投资者签署《投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中涉及业绩承诺和业绩对赌的条款中,将因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的费用剔出业绩和利润考核目标。
(3)股权奖励:股权奖励主要是公司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与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一样,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同样适用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司在授予日即将激励对象取得的对价(零对价)和授予日股权的公允价格的差额,直接计入公司当期费用,冲减当期利润。因此,实施这种股权激励模式,对当期利润冲击较大,对以后年度的业绩和利润则无影响。
(4)虚拟股权:虚拟股权主要是指不改变实际持股比例,以公司内部记帐的模式,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虚拟股份,被授予对象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数量,享有利润分红或取得资产增值的权利。虚拟股权实质上是创始人或大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权益部分让渡于激励对象,是创始人或大股东与激励对象之间以订立合同的方式约定持股数量、时间和条件,但激励对象不享有股票的所有权,不是公司的股东。因此这种模式对公司的表决权与控制权不会产生影响。
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模式分析
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在设立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时具有多种形式,现就其中注意的事项作出分析:
(1)员工持股平台可采用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的形式,实际中采用有限合伙形式居多,其原因有以下三点:首先,对公司控制权的考虑。上市公司大多通过持股比例来确定控制权,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了保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大多采用普通合伙人持股的模式,通过约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象征性持有少量份额,激励的员工仅作为有限合伙人持有剩余份额,巧妙利用执行合伙人的“权利杠杆”控制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其次,出于对税务的考虑。有限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原则,在员工持股平台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获得溢价收益时,只需按照分配比例分给各个合伙人,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对应的税率后进行缴税,而有限公司则需先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各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承担了双重税负。最后,对变更手续便利性的考虑。合伙人的退伙完全可以由合伙协议进行约定,比《公司法》里规定的股东变更灵活。《合伙企业法》第45条明确规定了合伙人退伙要求:①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约束与退出机制
在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时,为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上市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需要事先明确约束与退出机制,如合同期满、辞职辞退、或激励对象业绩不达标的情况出现时,已实现及未实现权益的归属和强制退出的股份转让价格/回购价格计算方法,如果是向大股东转让,在激励授予合同中还要约定或另行出具其他股东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文件。实务操作中,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司在IPO前在控股股东或员工持股平台层面对激励对象进行各种限制,包括禁止转让、收益上缴、由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进行股份回购等,以满足股权清晰与稳定的监管要求。因此,拟上市公司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及起草激励股权授予合同中要注意这些监管要求,提前做好安排。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37条,发行人应披露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和执行情况。总之,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要涉及持股方式、持股对象、价格、数量、税收等一系列问题,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对接税收洼地,更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可以通过业务的并购重组来进行税收筹划,以有效减低持股平台的税负。
4结束语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原有股东难以胜任公司的所有经济业务活动,所以亟需专业人士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为此,上市公司的经营权逐渐向职业经理人转移,基于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目标的差异性,为了有效降低职业经理人的“道德风险”,就需要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来引导和约束职业经理人的行为,使其可以更好代表和维护股东的各项权益。对员工而言,如果可以获得股权,则可以分享到公司发展的红利,这无疑成为了公司激励员工积极性的有效方法,通过股权激励可以将员工和公司捆绑为利益共同体,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减少人才的流失。虽然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常用的一种激励方式,但其并非“开小灶”、“摊大饼”,而是一种管理制度的安排。所以,在实践环节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約束机制和风险管理办法,以进一步搭建持股平台,并通过完善的员工持、退出办法来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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