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与腐败治理研究

    纪京九

    【摘 要】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独有的审计监督手段,在中国已运作了很长时间。经济责任审计功能的充分发挥,可以有效抑制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可以有效防范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风险,鼓励领导干部加强自律以及自我约束能力,遵守法律、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滋生。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官员腐败 治理效果

    一、引言

    经济责任审计是经济监督体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一种监督方式(蔡春、陈晓媛,2007)[1]。它与一般审计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审计对象不是组织而是自然人,是将领导干部以及其责任履行情况纳入监督体系,对其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国家治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的一种审计方式,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管机制,可以有效防止腐败滋生。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文献发现,政府审计能够在政府官员行使权力,履行责任过程中发挥约束矫正功能,将官员贪污腐败的想法扼杀在摇篮里,提升政府的廉洁性(Reichborn 和 Kristin,2013)[2]。

    马志娟(2013)将经济责任审计与政府问责联系起来,认为对腐败进行治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政府问责的落实,进而加快责任政府的建立[3]。李江涛(2011)从免疫系统观以及经济控制论角度,通过审计力量、执行力度以及审计业务量这三个衡量指标进行实证分析,实证研究发现:强经济责任审计力量和执行力度,可以有效防范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风险,鼓励领导干部加强自律以及自我约束能力,遵守法律、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滋生[4]。

    我国现阶段腐败问题较为突出,反腐倡廉建设迫在眉睫,要想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就要把腐败治理放在国家治理的突出位置。腐败滋生最主要原因就是经济利益的驱使,权力的高度集中,缺少制衡以及监督机制的缺失使得某些人毫无节制的滥用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从腐败产生的原因出发,以党政干部经济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探寻治理贪污腐败的最佳途径的切入点 。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腐败治理的关系

    (一)腐败治理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之一。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国家治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的一种审计方式。政府官员的经济责任在于合理、高效的分配获得的公共资源,最大限度的扩大社会福利、保障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而腐败治理就是惩戒侵吞公共资源、损害公众利益的人。因此,政府的腐败治理反映了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廉政建设的目标追求。

    (二)经济责任审计对腐败治理有威慑、揭露和惩戒作用

    刘家义(2008)的免疫系统观指出:“审计监督具有预防作用,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国家审计方式,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其次,审计监督还具备一定的揭露功能,通过对这些违法违规、贪污受贿等行为的审计,可以进一步揭露出中国在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的漏洞,为这些机制的改善提供了思路。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功能的发挥,可以有效抑制贪污腐败、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积极责任审计腐败治理的困境

    在审计全覆盖的大力号召下,我国经济责任审计正在大面积开展,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现阶段,针对腐败治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缺乏一部专门的腐败治理法案,导致腐败行为界定不清晰,部分官员以各种手段“打擦边球”,反腐工作无法依法进行,缺乏透明度。法律的滞后,阻碍了经济责任审计与腐败治理的结合,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腐败的威慑功能。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审计问责严重脱节,审计结果未得到充分利用。有效进行审计问责是治理腐败的有力工具之一,是腐败治理的关键部分。但是,目前,中国经济责任审计与政府问责衔接存在很严重的问题,出现严重脱节的状况。仔细研究当前在经济责任审计状况发现,许多审计结果最终都被搁置,涉事官员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责任,审计结果未达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未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三)审计制度存在缺陷。在经济责任審计的实务中,大多数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的认识局限于对存在的问题的调查研究。被审计单位在被审计之后常常将工作重心放在如何进行改进上,忽视了对制度的合理性的考虑,对审计建议几乎不予采纳,导致类似问题频发,陷入审计-治理-再审计-再治理的循环。

    四、改进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经济责任审计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强有力支撑,严重削弱了经济责任审计对腐败的治理效果。鉴于此,中国应该加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快腐败治理的法治进程,建立一套科学、有力的反腐机制,使腐败治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惩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缺失、贪污腐败、收受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透明度。在大数据时代,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于政府的监督作用越来越突出,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透明度,使社会公众、媒体加入到对官员公共权利运用和国家腐败治理的监督中,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政府官员带来了一种无形的压力,使其无时无刻不在他人的监督中,这也体现了政府对建设廉洁政府的态度,回应了社会群众对廉洁、高效的服务型的期望。

    (三)整合审计机关与其他审计主体,形成联动机制。在经济责任审计对腐败进行监督和制约的过程中,各个组织治理结构应该团结起来,主体多元化才能将政府、社会群众、媒体、检查机关等聚在一起,各方积极配合,数据共享,优势互补,合力完成积极责任审计对贪污腐败的治理。但是在职责安排上,各个政府组织之间应该进行明确划分,做到权责清晰避免交叉,以防出现互相推诿责任、资源浪费等问题。

    【参考文献】

    [1] 蔡春,陈晓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作用及未来发展之研究[J].审计研究,2007(01):10-14.

    [3] 马志娟.腐败治理、政府问责与经济责任审计[J].审计研究,2013(6):52-56.

    [4] 李江涛,苗连琦,梁耀辉.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效果实证研究[J].审计研究,2011(3):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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