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安排与公民道德建设
洪冰
[提 要]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制度安排是该系统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提出并倡导制度安排,有其深刻的历史、理论和现实依据。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依托与杠杆,制度安排可以通过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这两种途径来实现和保障公民道德建设。
[关键词]制度;制度安排;公民道德建设;系统
[作者简介]洪 冰(1980—),男,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办公室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江西南昌 330077)
当今社会,人们的交往活动日益复杂和广泛,现实生活中的许多问题亟需在理论上首先得到阐释与解决。在伦理道德领域,这意味着“哲学伦理学面临着新的挑战:必须提出能够解决道德实践问题的理论框架”。[1]以解决道德实践问题为目的的公民道德建设,即是伦理学在社会实践领域中的一种积极应用。实现公民道德建设系统工程的完满竣工,不仅有赖于其系统内部的建设,加强道德研究和道德教育,而且离不开与之相关的其他社会系统良性运行以及各个社会系统的协调互动。本文试图讨论公民道德建设中制度安排的依据以及实现途径,从而揭示制度安排在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一个可能的视角。在此,制度安排不是具有社会经济形态意义上的社会制度或体制,而是一套支配既定的活动方式和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同时也是制定规则的活动。
一、制度安排的依据
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及建国以来的伦理学思想体系之中,制度或者制度安排并非一个重要范畴。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飞速发展,制度安排在我国伦理道德建设中的意义日渐凸显。制度伦理遂成为近年来伦理学界的研究热点之一。考量制度安排与公民道德建设的关系,不难发现,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提出并倡导制度安排,有其深刻的历史、理论和现实依据。
首先,传统伦理道德的“礼”体系是制度安排的历史依据。中国古代儒家伦理思想注重心性修养,强调个体的内在道德自觉,不过儒家关于道德的外在约束力的思想也十分有价值。在某种意义上说,儒家殚精竭虑所要维系的礼其实就是兼具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特性的一种制度。有学者把传统儒学伦理分为心性、制度和日用儒学三个方面。[2]礼的伦理道德体系已经内在地包含了儒家的制度儒学和日用儒学。制度一词也曾在儒家的早期经典中屡次出现。“天地节,而四时成,节以制度,不伤财,不害民”(《易经·节卦·彖传》)。“故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礼记·礼运》)。“制度在礼,文为在礼,行之其在人乎!”(《礼记·仲尼燕居》)这里的制度涉及政治体制、法度、文化规则等多层含义,其作用是约束和激励人的行为。制度又以礼的形式出现,正是“不知礼,无以立也,不知言,无以知人也”(《论语·尧曰》)。在“礼”这一制度体系下,儒家视国家生活为扩大的家族生活,家族生活为缩小的国家生活,家与国同质同构。于是儒家把本属于家族规范的三纲诠释为社会的根本原理。尽管它存在着种种弊病,但不可否认的是,儒家这种制度体系对中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效用。
其次,道德的他律性是制度安排的理论依据。思想史上许多思想家都强调只有出自自律的道德才是真正的道德。孟子把心看成“先立乎其大者”,认为“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孟子·万章下》)。康德所赞叹和敬畏的是“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3]但从道德自身的属性而言,道德包含自律和他律两个方面。道德他律尽管外在于道德主体自身,却是道德的最起码的条件。道德主体只有既认识了道德规范的他律性,又自觉地服膺这种他律性的约束,达到道德价值判断与道德价值选择的统一,才步入道德自律的殿堂。
傳统伦理却忽视了这一点。中国古代传统伦理思想几乎未涉及他律性的道德,而建国以来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理论上虽然明确了道德自律与他律的关系,但在社会实践中却一味强调道德自律,道德他律的现实性。既有道德建设过于强调道德教育,在实践上是有其明显不足的。道德教育建立在个人道德自觉的基础之上,并诉诸于社会舆论的影响。而人的本性是复杂的,依赖社会中本来良莠不齐的大众群体拥有道德自觉来实现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不仅不可行而且是不可能的。道德教育能较好地发挥其劝善的作用,却不能发挥惩恶的作用。所以,美国宗教哲学家尼布尔提出,仅仅靠宗教和道德约束无法消除社会不公,为了消除社会形态中的不公正现象,仍需采用理性的强制策略。[4]任何强制策略都必需符合当下社会形态的理性和道德。使用强制策略时应受到公众的监督,避免成为个别群体或个人的谋利工具。
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注重制度安排,则能弥补以往缺陷。公民道德建设是指社会在一定道德核心、道德原则、道德基本要求、道德规范和道德生活价值目标等道德规范价值体系的指导下,开展的旨在培养和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的道德实践活动。其基本方式是教化、引导和约束。制度安排是当前社会的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手段之一。作为人们行动的依据和行为之指南的制度,一经形成,就具有独特的引导、约束和规范功能。既定的制度都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特征。这些特征使制度安排非常有利于社会的公民道德建设。其一,制度的确定性有助于道德规范、道德目标的认识、把握和落实,制度能够按照行业、部门的特点把道德规范、道德目标化为工作的具体要求。其二,制度的稳定性有助于道德的养成。制度的稳定性使制度规定的内容成为许多人反复践履的行为,道德在其过程中也就养成为人的无意识存在。其三,制度的强制性使制度对恶的惩治就是对道德正气的弘扬。[5]制度规范是一种外在于人的言行和内心世界的客观存在。制度安排在公民道德建设中虽然主要是起着道德他律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制度安排只能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扮演着限制和惩罚的角色,而是具有积极引导功能,能够保障公民的道德权利,更好地实现公民道德义务与道德权利的统一。
再次,当前社会转型引发的诸多问题是制度安排的现实依据。建国以来,现代化社会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对人们的行为及心理也造成了冲击。社会转型期间,社会结构不断分化,社会角色也日趋复杂化,利益、价值目标和追求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当改革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力度不断加大的时候,由于人们的心理和实际生活承受能力的影响,同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各种配套措施不完善,必然出现种种不适应现象,造成人们对家庭、职业、公共等方面道德产生消极影响。
可以说,制度缺陷是某些伦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制度的缺失可以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去分析。就理论角度而言,社会改革期间,陈旧的制度逐渐退却,而新的制度又未完善。理论和现实的冲突造成的是思想、价值观和信仰的混乱。最终,制度在现实中失去权威性,有违与制度的情况层出不穷。人们不禁呼吁,制止道德滑坡已经刻不容缓。
社会监管制度的不健全,使得社会中的腐败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正如罗尔斯所言,造成道德失范的首要原因并不在于个人的品性修养,而首先是制度的正当性引起了社会成员的怀疑和否定。他还指出,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优先于对个体的道德评价和选择。[6]现实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制度失范问题,使得人们呼唤公民道德建设的制度安排,呼唤制度伦理,倡导重新建构道德惩戒力量。在社会转型期,应该用制度的形式,建立明确的社会道德规范。一个成熟、健全的伦理制度是社会稳定、经济制度的粘合剂。如果没有较好的社会条件,那么道德的人行使道德对自身并没有好处。面对他人道德状况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道德风险,个体的承担能力以及道德理性都十分有限。所以,制度安排才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突破口,或者说是当前公民道德建设之重点。
二、制度安排的途径
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过程,因此道德问题仅仅依靠道德本身就难以解决。道德规范软约束、道德建设系统性、持久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决定了公民道德建设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要形成全社会的合力。道德本身不可能孤立地存在,而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之中并通过社会生活呈现出来。社会经济生活决定了公民道德建设的内容和基本取向。同时,公民道德建设还受同属上层建筑的同一次级或不同次级的其他社会系统的影响。这些影响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
制度是在人类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形成的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方面的规范体系,其目的是制约和引导社会成员行为而保持特定社会秩序。任何制度的设立、变迁和创新都对其所规约的成员的行为和利益有一种支配作用,规范他们的行为方式,影响他们的价值观念,引导其价值选择。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制度安排可以通过多种途徑来实现和保障公民道德建设。针对制度安排的两种形式,公民道德建设中的制度安排也有两个发展路向: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
其一,制度伦理化,是从制度安排的本质规定和运作框架中引出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或把伦理道德作为一个尺度和标准,对一定制度做道德评判。其对象是正式制度安排,使一些成文的法律、政府法令、公司规章、契约等伦理化,从而让正式制度安排具有合伦理性、合道德性。一种制度体系若要得到全体至少是大多数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认可和支持,必须有在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充分论据。因此,制度总是依据一定的伦理原则而制定并隐含了一定的伦理要求和伦理追求的。制度伦理化,作为克服制度性腐败的有效途径,是制度内部的调整或弥补,乃一个健全社会的应有之义。就公民道德建设的整体目标来说,在正式制度安排中,就不能仅仅从效率为根本目标,而应该考虑更多的社会伦理诉求。近年来的各种事实表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往往导致的是“只求效率,不顾公平”。由此带来的两极分化和贫富差距引发了不少令人担忧的社会问题。《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之一是“坚持注重效率和维护社会公平相协调”。制度伦理化要求我们实行一种以公平和平等为基础的制度安排,体现社会整体伦理要求的正式制度安排是公民道德建设的有力保障。
其二,伦理制度化,是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并在道德生活领域执行。这是非正式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道德与制度虽然是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调节领域,但是将二者结合起来无疑有助于促进实现社会调节功能。道德领域中的制度化往往使某些具有社会必要性的道德规范得到普遍的遵守。通过伦理制度化,实行有效的制度安排,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从而保证具体的不道德行为要付出代价。历史和现实中的许多事例表明,伦理制度化有助于道德风气的改善、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如前所述,中国古代的“礼”中对人们的日用人伦做出了许多制度性规定。在国际上,新加坡的公民道德建设注重利用制度保证伦理道德的发扬,在社会公德、家庭伦理和行政伦理等方面都有极为细致的规定。依据违反公德的轻重程度而“明码标价”的罚款告示牌在新加坡随处可见:过马路闯红灯,罚款20新元;路上乱丢垃圾,罚款300新元;随地吐痰,罚款1000新元等等。这些为当前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有益启示。建立起救助性制度,把救助性、关怀性伦理道德行为和道德力量制度化体系化,从而使个体的生活困境都能因此得到消解和克服。
制度安排的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之间是双向互动的,存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要求和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可以达到辨证统一。其基本措施是建立健全各种社会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通观全局,体现具体的行业部门要求、道德要求。
有关制度安排应该注意的两个问题是,一是不赞成对制度安排的过分迷信。正如道德教育有其局限性一样,制度并非万能,也是有缺陷的。公民道德建设系统工程的最终完成有赖于道德教育与制度安排两者并重。公民道德建设包括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建设,公民道德则主要是为公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度伦理化与伦理制度化虽然可以规范并影响群体和个人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但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道德问题,有时还会造就出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相反的双重性格。因此道德建设离不开自身修养,或者说更根本的还是道德修养。二是反对由于公民道德建设的系统性而将道德泛化。我国传统儒家伦理道德泛化是历史事实,而且具有巨大的历史惯性。今天提倡公民道德建设中的制度安排,也应该注意克服道德泛化的现象。人们处于其中的社会生活具有丰富性、多元性,虽然个中环节不能游离于社会道德之外,但是作为复杂系统而存在的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均有其独立性和价值标准。我们并不能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的每一方面、每一环节都从道德出发,并以道德为归宿。对于硬性的正式制度安排,如何引入道德评价;对于软性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如何提升为制度,都值得思考。
总之,制度安排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依托和杠杆。改变公民道德建设在一定时间内滞后于社会现实的紧迫要求的窘况,扭转其被动局面,制度安排将不辱使命。
[参考文件]
[1]约瑟夫·P·德马科,理查德·M·福克斯.石毓彬等译.现代世界伦理学新趋向[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0.
[2]彼得·科斯罗夫斯基,陈筠泉.经济秩序理论和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0.
[4](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会[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5]龚天平.论制度伦理的内涵及其意义[J].宁夏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3).
[6]罗尔斯.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责任编辑:黄贝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