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视角下的财政思想
【摘 要】 本文透过伦理学视角下的正义维度探讨改革开放四十年后我国财政思想应有的发展,为新时代下进一步研究与发展我国财政思想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 伦理 正义 财政思想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财政于一国的长远发展一直至关重要。适时发展财政思想以匹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于当下中国发展十分有必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财政思想的研究不应仅局限于实现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需要深刻挖掘其背后的伦理基础、拓展其研究视角,使其服务于更高层次的目标——社会正义的实现,只有这样财政思想才能在新的高度上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正义乃财政思想发展应有之义
(一)正义是财政的基本伦理要求
正义具有具体性、历史性和相对性的特点。正义理念的研究也一直是作为政治学、哲学、伦理学以及其他学科探索与讨论的焦点之一的,然而,新时代下随着财政在我国的地位越发的重要,同时也要求财政思想中贯彻体现正义理念来推动与匹配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以财理政”即为财政,一个国家或政府的收支活动是否合理、是否体现社会正义关系到该国家的长治久安:倘若一国的收支活动不恰当不仅会影响到该政府治国理政的效率,严重时还会引起人民的不满与反抗,威胁到该国的社会稳定。也就是说,正义不仅是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精神追求和价值理想,同样也是财政最基本的道德伦理要求[1]。
(二)正义的纽带作用
财政思想中的正义伦理观念能够把公民伦理与国家伦理紧密、有效地连接起来。国家伦理可通过正义思想指导下的财政活动满足公民的基本道德诉求,体现公民伦理;公民伦理可通过在民主决策过程判断国家伦理在财政活动中是否符合正义理念。财政思想中的正义理念在公民伦理实现与国家伦理实现中的纽带作用,有利于保证公民伦理与国家伦理的协调一致,推动民主和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与发展。公民伦理、国家伦理与财政思想的正义理念密不可分,实现三者的积极互动作用对建设现代化的财政制度体系有重要的价值。因此,注重正义理念的体现和作用是财政思想发展的要求,即正义是财政思想发展的应有之义。
二、财政思想中的正义
本部分正义的内涵、要求、核心、目标对财政思想的正义做出具体说明。
(一)内涵
在笔者看来,新时代下中国财政思想所体现的正义应当确指的是社会实质正义,而所谓社会实质正义在此指的是即既要强调程序的公正性与正当性,又要注重结果的道德性与最优化,过程与结果都仅仅围绕“以人为本”的核心,最终以推动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为目标的正义。这里所指的社会实质正义有别于通常意义上所指的“善人(善行)有善报,恶人(恶行)有恶报” 的正义终极状态必须实现的含义。之所以在本文中提出这样的一种社会实质正义理念作为财政思想应该体现的正义理念,理由有三:一是为了改变中国一贯“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盛行的传统状况;二是为了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三是为了适应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对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重新定位。
(二)要求
社会实质正义理念要求既注重结果正义又不忽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要尽可能实现两者的统一。一国经济社会的参与者应该在财政制度体系下进行经济活动,财政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要维护既定合理制度规则且全面平衡不同可能性中的经济社会参与者利益,从而追求特定条件与特定行为背景下的最优结果。财政思想中的正义不能忽视原则与程序,而要在正当合理的原则程序下追求结果的最优化。
(三)核心
财政思想当中要体现的社会实质正义是以“以人为本”作为核心的,这里的以人为本在笔者看来不是简单的追求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幸福,而是在充分尊重每个个体的合理权益的基础上追求公共权益的最大化。“以人为本”首先要重视个人的权利、尊严与价值,做到不随意践踏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原则,使一切不尊重人的合理生存、生活的公共政策都不予实行。而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之所以不能作为社会实质正义的核心就在于对“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是难以做出公正的界定,幸福可以随意的比较与选择,一个人认为幸福的可能在另一个人看来就是不幸福的,就正如康德所认为的幸福是没有客观标准的。学者孙永尧关于这一点也认为最大限度地排除痛苦不仅可以消除功利主义奢谈幸福的内在缺陷,而且可以体现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2]。总之,社会实质正义中以人为本的核心要求财政思想要根据现实思考从社会最底层、最贫困阶层出发,渐渐消除这部分人的痛苦、提高这部分人的福利水平,通过财政活动落实对个体人的关怀,最终个体人的权益,避免以多“欺”少情况的发生。
(四)目标
实现社会实质正义是国家治理的出发点,匹配、推动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是社会实质正义的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作为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其完善程度与能力强弱关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竞争力的大小。推动其现代化发展有诸多影响因素,财政制度体系的现代化包括其中。财政思想作为财政政策、制度的指导势必会关乎到财政在我国的重要地位与重要作用的发挥,也势必会影响财政制度体系现代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因而,财政思想背后的社会实质正义必须以不断匹配、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为目标。以匹配、推動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为目标的社会实质正义有助于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稳定的现代化财政制度体系。
三、发展和完善体现伦理正义性的现代财政制度体系
面对十九大报告中对我国主要矛盾的新研判,发展与完善体现伦理正义性的现代财政制度体系需要在保障人的基本权益的基础上,消除人的能力贫困与相对权利差异[3],促进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
在构建现代财政制度体系之前总的来说首先需要要理顺两个关系:第一个需要理顺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其中包括中央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划分,也包括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划分,只有各级政府的财权财力与职责范围划分相互匹配,才能够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现代化财政制度体系;第二个需要理顺的是各级政府与人民的权责关系,实现政府与人民的良性互动作用。
发展和完善体现伦理正义性的现代财政制度体系具体可以从十九大报告中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重大部署上着力,即改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改革预算制度、改革税收制度。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改善,要以权责清晰作为前提,以财力协调作为保障,以区域均衡作为方向,根据外部性与受益(受损)范围相匹配的原则,将外部性大、受益(受损)广的领域的事权集中到中央,并安排与之匹配的财力。此外还需尽可能的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各级政府之间的协调效率。预算制度的改革需要进一步地细化预算编制,加强绩效目标的全方面管理,从部门绩效自评价、第三方绩效评价引入以及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来全面推进绩效评价,最后要落实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关于税制改革,十九大报告在部署时,特别指出“健全地方税体系”,为此需进一步围绕营改增后对我国影响更大的增值税来寻求解决地方主体税种缺失这一问题,注重平衡各地区的利益划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
四、结语
研究与探讨伦理学视角下的财政思想拓宽了财政学的研究思路,本文基于伦理学下的正义维度认为应该要挖掘财政思想背后的伦理价值,进一步提出了财政思想当中应体现社会实质正义这一理念并从内涵、要求、核心、目标四个方面详述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实质正义。从新的角度研究财政思想有益于推动财政制度体系现代化、适应与匹配当前我国财政的国家治理的基础与重要支柱地位。
【参考文献】
[1] 陈龙.财政伦理道德基础和价值取向[J].经济研究参考,2010(53):42-45.
[2] 孙永尧.论财政伦理[J]. 财政研究,2004(10):8-11.
[3] 陈龙.财政伦理道德基础和价值取向[J].经济研究参考,2010(53):42-45.
作者简介:田颖爱,女,硕士,1994.09,山西省,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