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量刑建议权
摘 要 近年来,量刑建议权为我国实现法治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尤其是量刑建议权的普及和使用,加速了量刑程序完善的脚步。量刑建议的实施,保证了量刑程序的发展始终沿着预定的轨道进行着,对于刑事诉讼的程序和意义都起到了非同小可的作用。本论文大致从量刑建议的内容,法律性质定位、实体价值及其可操作性探寻等方面分别进行探讨。
关键词 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 公诉权
作者简介:师格,武汉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55
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较以往有了明显的改变,新宪法中将量刑这一环节加入了法庭授理并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这也标志着司法改革正式启航。量刑建议的相关理论问题受到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作为实现量刑程序公正的必由之路 ,研究量刑建议权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还具有现实价值。
一、量刑建议概述
我们所说的“量刑建议”,法律上是这样定义的,即检察院为提议方,被告人为被授理方,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议方向法院申请予以批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开篇之处点明,人民检察院有权就被告人的行为,向法院提出合理建议,包括被害人应该被判处的罪行种类、罪行期限以及罪行处罚方式等等。量刑建议权的主体为公诉人,客体为被告人,在法院授理案件的过程中,主体可以通过以公诉为例的相关行为对客体的审判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检查机关应享有的权利,最终通过量刑建议的方式体现出来。
2010年10月,最高检、最高法两院联合国家公安部、司法部和安全部共同頒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一文件的出台代表了我国量刑程序实现了里程碑式的飞跃,国内赋予其至高无上的夸耀,称其为“一种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正式确立” ,自此,量刑建议权有了正式的使用身份和运行场合。不可否认,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具有独立价值的法律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极大程度上保障了程序公正,同时提高诉讼效率,成为量刑规范化的有效措施。
二、量刑建议权之法律性质定位
(一)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诉权职能的一种体现
从归属角度来讲,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个分支,体现了公诉权的本质。在法院审判被告人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交证据以申请法院追加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权利法律将其定义为公权力。若进一步划分,可将公权力分为起诉权、不起诉权、审查起诉权和抗诉权等等,而起诉权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定罪请求权,另一种是量刑请求权。定罪请求权也叫做求罪权,这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且请求法院对罪行加以确认的过程中;而量刑请求权也叫做求刑权,这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法院在确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后,检察机关恳请法院进行定罪的过程中。定罪请求权是量刑请求权的前提和基础,而后者是前者的发展和后果,检察机关既要起到公诉过程中的定罪作用,又要承担公诉中的量刑责任,只有双向并举才能保证公诉的过程具有全面性、完整性和具体性。由上可知,公诉权是量刑建议的权力来源和存在的根据,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下位职能。
(二)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之司法请求权
量刑建议权本质上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的请求权。量刑建议作为一种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应当判处刑罚的“建议”,仅仅对法院量刑具有参考价值,而对法院的最终判决并无实质约束力,法院是否采纳建议及如何量刑均由其独立作出决定。这种建议不具有强制性,不会影响审判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因而量刑建议并不涉及侵入法官审判权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量刑建议不具有终局裁判性,但其发挥着无形的监督功能,能够提醒审判机关审慎用权,进而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三、量刑建议权之法理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庭有义务和必要验证所有指向被告人的证据,再调查其真实性进行定罪。王守安指出,此项条款为检察机关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保障,量刑的内容在规范的过程中不断地升华,巩固了量刑建议权在公诉权中占有的地位。笔者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中并未直接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但是其中第193条表明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凡是涉及定罪和量刑相关的事实、证据,法院一方都必须要验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一步骤是量刑规范化的基本保障。而检察机关作为控方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工作时,有责任和义务对案件量刑进行调查和举证。因此,本条内容实质上表达了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的正当性。2010年2月23日,我国最高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一条例中量刑建议存在的意义有所改动,并且重新规范了量刑建议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具体建议、量刑评估、审批程序、制作量刑建议书等内容。除此之外,2012年10月16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这一基本条例,条例中对审查起诉、出席法庭和特别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做了更加详尽的说明。以上法条表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存在法律的明确授权,具有合法性。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做到“有法必依”,应当正常开展量刑建议工作,进而充分履行控诉职责,全面提高公诉工作水平。
四、量刑建议权之实体价值
(一)提高量刑公正性和公信力
通过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被告方的量刑答辩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都能得到充分表达,转变了以往公诉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被动身份,全方位多角度地为法庭公正合理的审判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从而在庭审中更好地形成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这种格局为量刑的公正化提供了平台,也能够帮助所有证据以最直观、最清晰、最公开的形式展现在众人面前。与此同时,量刑结果的利害双方在参与量刑程序的过程中享有发言权,充分表达了各自意见,相应地会增强对法院判决的认同,从而提高量刑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二)提高诉讼效率
其一,赋予检察机关明确的量刑建议权,可以提高法庭的当庭宣判率,提高司法效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控方和辩方有充分的发言权,针对定罪与否、罪责期限和定罪标准阐述自己的观点,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从而提高当庭宣判的准确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私法资源浪费的情形。其二,彻底改善量刑审判的质量,实现一审定则、不再复审的目标,这样既减少了司法过程中消耗的成本,也有利于法庭威信的树立。
(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陈兴良教授指出,现阶段,定罪环节是法庭审理案件的关键环节,关于量刑的辩论双方各执一词,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界定。而量刑建议的存在恰恰弥补了这一短板,保证了被告人的发言权。在以往的量刑程序中,被告人不允许参与整个诉讼过程,而量刑建议打破了这种诉讼模式,赋予了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倘若法院一方最终裁定被告人确有罪行,法院也应该对此决定给予充分的解释,这正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体现。
五、对量刑建议可行性操作的探寻
在量刑规范化进程中,量刑建议在实践运用中面临诸多问题,对量刑建议的行使多显粗放、概括、流于形式,制度层面上十分不完善。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量刑建议的可行性操作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下面将深度讨论这一问题。
(一)关于适宜提出量刑建议案件的范围
量刑建议的范围就是量刑建议适合被提出的所有案件组成的圈子。原则上讲,检查机关有权对一切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这种建议的提出不应该被局限于某一特定的范围。鉴于在实际应用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有关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加之量刑建议给检察机关带来相当程度的压力和严峻挑战, 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检察机关无法对各类公诉案件都提出量刑建议。所以笔者认为,控方和辩方对于罪行相关证据、证词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优先采取量刑建议。
(二)关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和形式问题
量刑建议的时间和形式就是量刑建议被提出的具体环节和具体形式,针对量刑建议的时间,业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第一,监察机关起诉结束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间段内,即为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第二,法庭调查之后至法庭辩论之前的时间段内,即为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第三,根据具体案件进展确定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第四,法庭审理之后的时间段,即为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
综合上述若干种观点,笔者认为量刑建议的具体提出时间可以按照以起诉时提出为主,在出庭支持公诉时修改、补充为辅。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以确保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使辩方享有充分的发言权来表述相关证据和证词,对法庭的最终审判提供参考价值。
对于量刑建议的形式问题,可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为主,包括独立的量刑建议书和量刑建议存在于其他书面形式之中;特殊情形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如制作文书存在严重困难的情形。采用书面形式时应尽量制作“量刑建议书”,在起诉时正式向审判机关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书中应写明监察机关申请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怎样的罪行、以何种形式定罪以及定罪的时长和依据等等,制作格式应当规范,做到式样标准、份数适当、文字内容齐全而且签章手续具备。
(三)关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和幅度问题
量刑建议的方式即根据量刑建议所建议刑罚的具体程度来划分的形式。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大致上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概括性量刑建議,另一种是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最后一种是绝对确定性量刑建议。概括性量刑建议是在刑法法规的基础上提出的,单单是对处罚轻重程度提出建议,这种方式的量刑建议幅度最大,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相对确定性量刑建议是在法定刑幅度的基础上提出的,这种建议的幅度往往小于法定刑幅度。绝对性量刑建议是在应判处的具体刑罚的基础上提出的,包括刑种、刑期及执行方式等,该方式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具体看来,量刑建议将三种形式融合在一起,以相对确定性量刑建议为基准,以概括性量刑建议和绝对性量刑建议为辅助,检察机关视案件情形选择具体的量刑建议的方式和幅度。法庭一方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言论之后,做出最合理、最中立的审判决定,保证了控辩双方的最大化利益。
六、结语
量刑建议权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影响甚大,各级检察院必须尽职尽责、公平公开地行使量刑建议权,才能扫除一切歪风邪气,确保量刑建议的清风正气。在现实工作中,监察机关应该将量刑建议的工作放在众多工作的首要位置,彻底改变诉讼工作作风,另外,量刑建议工作的增加势必对其他工作产生影响。完善量刑制度的种种设想,如改革庭审程序、制定量刑建议标准、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思考和斟酌。
注释:
刘兆欣、杨福荣.量刑程序公正的必由之路——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探寻及其他.河北法学.2012(4).184-189.
史海涵.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基本理论探析.法制与社会.2008(26).159-161.
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 序言),173,168- 172.
阎朝秀.论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作用.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9(5).31-34.
关键词 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 公诉权
作者简介:师格,武汉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等。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55
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较以往有了明显的改变,新宪法中将量刑这一环节加入了法庭授理并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这也标志着司法改革正式启航。量刑建议的相关理论问题受到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作为实现量刑程序公正的必由之路 ,研究量刑建议权问题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还具有现实价值。
一、量刑建议概述
我们所说的“量刑建议”,法律上是这样定义的,即检察院为提议方,被告人为被授理方,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议方向法院申请予以批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开篇之处点明,人民检察院有权就被告人的行为,向法院提出合理建议,包括被害人应该被判处的罪行种类、罪行期限以及罪行处罚方式等等。量刑建议权的主体为公诉人,客体为被告人,在法院授理案件的过程中,主体可以通过以公诉为例的相关行为对客体的审判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检查机关应享有的权利,最终通过量刑建议的方式体现出来。
2010年10月,最高检、最高法两院联合国家公安部、司法部和安全部共同頒布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这一文件的出台代表了我国量刑程序实现了里程碑式的飞跃,国内赋予其至高无上的夸耀,称其为“一种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正式确立” ,自此,量刑建议权有了正式的使用身份和运行场合。不可否认,量刑建议作为一项具有独立价值的法律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极大程度上保障了程序公正,同时提高诉讼效率,成为量刑规范化的有效措施。
二、量刑建议权之法律性质定位
(一)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诉权职能的一种体现
从归属角度来讲,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个分支,体现了公诉权的本质。在法院审判被告人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交证据以申请法院追加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种权利法律将其定义为公权力。若进一步划分,可将公权力分为起诉权、不起诉权、审查起诉权和抗诉权等等,而起诉权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定罪请求权,另一种是量刑请求权。定罪请求权也叫做求罪权,这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并且请求法院对罪行加以确认的过程中;而量刑请求权也叫做求刑权,这种权利主要适用于法院在确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后,检察机关恳请法院进行定罪的过程中。定罪请求权是量刑请求权的前提和基础,而后者是前者的发展和后果,检察机关既要起到公诉过程中的定罪作用,又要承担公诉中的量刑责任,只有双向并举才能保证公诉的过程具有全面性、完整性和具体性。由上可知,公诉权是量刑建议的权力来源和存在的根据,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下位职能。
(二)是一种基于刑罚请求权之司法请求权
量刑建议权本质上是在法定量刑幅度内的请求权。量刑建议作为一种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应当判处刑罚的“建议”,仅仅对法院量刑具有参考价值,而对法院的最终判决并无实质约束力,法院是否采纳建议及如何量刑均由其独立作出决定。这种建议不具有强制性,不会影响审判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因而量刑建议并不涉及侵入法官审判权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量刑建议不具有终局裁判性,但其发挥着无形的监督功能,能够提醒审判机关审慎用权,进而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三、量刑建议权之法理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法庭有义务和必要验证所有指向被告人的证据,再调查其真实性进行定罪。王守安指出,此项条款为检察机关权利的行使提供了保障,量刑的内容在规范的过程中不断地升华,巩固了量刑建议权在公诉权中占有的地位。笔者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中并未直接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但是其中第193条表明在法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凡是涉及定罪和量刑相关的事实、证据,法院一方都必须要验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这一步骤是量刑规范化的基本保障。而检察机关作为控方参与法庭调查和辩论工作时,有责任和义务对案件量刑进行调查和举证。因此,本条内容实质上表达了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提出量刑建议的正当性。2010年2月23日,我国最高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这一条例中量刑建议存在的意义有所改动,并且重新规范了量刑建议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具体建议、量刑评估、审批程序、制作量刑建议书等内容。除此之外,2012年10月16日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这一基本条例,条例中对审查起诉、出席法庭和特别程序中的量刑建议做了更加详尽的说明。以上法条表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存在法律的明确授权,具有合法性。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做到“有法必依”,应当正常开展量刑建议工作,进而充分履行控诉职责,全面提高公诉工作水平。
四、量刑建议权之实体价值
(一)提高量刑公正性和公信力
通过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被告方的量刑答辩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都能得到充分表达,转变了以往公诉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被动身份,全方位多角度地为法庭公正合理的审判提供真实有效的依据,从而在庭审中更好地形成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这种格局为量刑的公正化提供了平台,也能够帮助所有证据以最直观、最清晰、最公开的形式展现在众人面前。与此同时,量刑结果的利害双方在参与量刑程序的过程中享有发言权,充分表达了各自意见,相应地会增强对法院判决的认同,从而提高量刑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二)提高诉讼效率
其一,赋予检察机关明确的量刑建议权,可以提高法庭的当庭宣判率,提高司法效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控方和辩方有充分的发言权,针对定罪与否、罪责期限和定罪标准阐述自己的观点,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从而提高当庭宣判的准确度,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私法资源浪费的情形。其二,彻底改善量刑审判的质量,实现一审定则、不再复审的目标,这样既减少了司法过程中消耗的成本,也有利于法庭威信的树立。
(三)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陈兴良教授指出,现阶段,定罪环节是法庭审理案件的关键环节,关于量刑的辩论双方各执一词,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界定。而量刑建议的存在恰恰弥补了这一短板,保证了被告人的发言权。在以往的量刑程序中,被告人不允许参与整个诉讼过程,而量刑建议打破了这种诉讼模式,赋予了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倘若法院一方最终裁定被告人确有罪行,法院也应该对此决定给予充分的解释,这正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体现。
五、对量刑建议可行性操作的探寻
在量刑规范化进程中,量刑建议在实践运用中面临诸多问题,对量刑建议的行使多显粗放、概括、流于形式,制度层面上十分不完善。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量刑建议的可行性操作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下面将深度讨论这一问题。
(一)关于适宜提出量刑建议案件的范围
量刑建议的范围就是量刑建议适合被提出的所有案件组成的圈子。原则上讲,检查机关有权对一切公诉案件提出量刑建议,这种建议的提出不应该被局限于某一特定的范围。鉴于在实际应用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有关机制还未完全建立,加之量刑建议给检察机关带来相当程度的压力和严峻挑战, 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检察机关无法对各类公诉案件都提出量刑建议。所以笔者认为,控方和辩方对于罪行相关证据、证词没有异议的案件,可优先采取量刑建议。
(二)关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和形式问题
量刑建议的时间和形式就是量刑建议被提出的具体环节和具体形式,针对量刑建议的时间,业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第一,监察机关起诉结束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时间段内,即为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第二,法庭调查之后至法庭辩论之前的时间段内,即为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第三,根据具体案件进展确定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第四,法庭审理之后的时间段,即为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
综合上述若干种观点,笔者认为量刑建议的具体提出时间可以按照以起诉时提出为主,在出庭支持公诉时修改、补充为辅。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规定以确保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使辩方享有充分的发言权来表述相关证据和证词,对法庭的最终审判提供参考价值。
对于量刑建议的形式问题,可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为主,包括独立的量刑建议书和量刑建议存在于其他书面形式之中;特殊情形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如制作文书存在严重困难的情形。采用书面形式时应尽量制作“量刑建议书”,在起诉时正式向审判机关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书中应写明监察机关申请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怎样的罪行、以何种形式定罪以及定罪的时长和依据等等,制作格式应当规范,做到式样标准、份数适当、文字内容齐全而且签章手续具备。
(三)关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和幅度问题
量刑建议的方式即根据量刑建议所建议刑罚的具体程度来划分的形式。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大致上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概括性量刑建議,另一种是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最后一种是绝对确定性量刑建议。概括性量刑建议是在刑法法规的基础上提出的,单单是对处罚轻重程度提出建议,这种方式的量刑建议幅度最大,也是目前最为常见的。相对确定性量刑建议是在法定刑幅度的基础上提出的,这种建议的幅度往往小于法定刑幅度。绝对性量刑建议是在应判处的具体刑罚的基础上提出的,包括刑种、刑期及执行方式等,该方式在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具体看来,量刑建议将三种形式融合在一起,以相对确定性量刑建议为基准,以概括性量刑建议和绝对性量刑建议为辅助,检察机关视案件情形选择具体的量刑建议的方式和幅度。法庭一方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言论之后,做出最合理、最中立的审判决定,保证了控辩双方的最大化利益。
六、结语
量刑建议权对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影响甚大,各级检察院必须尽职尽责、公平公开地行使量刑建议权,才能扫除一切歪风邪气,确保量刑建议的清风正气。在现实工作中,监察机关应该将量刑建议的工作放在众多工作的首要位置,彻底改变诉讼工作作风,另外,量刑建议工作的增加势必对其他工作产生影响。完善量刑制度的种种设想,如改革庭审程序、制定量刑建议标准、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思考和斟酌。
注释:
刘兆欣、杨福荣.量刑程序公正的必由之路——量刑建议权的正当性探寻及其他.河北法学.2012(4).184-189.
史海涵.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基本理论探析.法制与社会.2008(26).159-161.
陈瑞华.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 序言),173,168- 172.
阎朝秀.论量刑建议权在量刑规范化中的作用.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9(5).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