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俞正鑫
摘 要:在2008年之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主要是遵循着自愿披露的原则。到了2008年以后,伴随着我国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逐渐由自愿披露而过渡到强制披露的新阶段,所有符合要求的上市公司都应该对其内部信息进行披露。本文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探讨了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
关键词: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 ?对策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缺乏规范性
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往往缺乏规范性、具有随意性。各个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位置以及形式都存在一定差异性。在披露内容方面,一些公司依照五要素形式来进行信息披露,一些公司依据十八项应用指引来进行信息披露。这些差异导致信息的使用者在查找公司信息的时候遇到不便,无法对各家上市公司的情况进行仔细比较。
(二)信息披露欠详细、流于形式
大部分公司所披露的內容较为简洁。首先是范围,大多数上市公司对于那些已经被纳入了评价范围的事项,仅仅只是罗列出标题,而非对具体的内容进行阐述,实际上披露的信息缺乏完整性。对于信息的使用者而言,不能根据信息来全面客观地判断、分析目标公司。其次是结论,大部分公司的评价结论都表现为程式化的“三段式”描述。报告阅读者无法通过这些千篇一律的结论来对有用信息进行仔细、有效地甄别。
(三)鉴证情况欠佳,信息的可信度不高
从2017年我国部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年报可见,上市公司在自我评价这一方面显得太过乐观,大多数公司认为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已经趋于完善了,然而实际的状况与其有所出入。相关研究显示,已经有47.5%的上市公司通过独立董事会以及监事会来发表一些核查方面的意见。但是自审自评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一些主观性。此外,还有一小部分的上市公司主要是由公司外部机构,例如保荐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披露信息来进行鉴证,占比22.5%,即使外部机构已经出具鉴证的报告,但各家机构对信息进行鉴证的标准存在差异,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有效性以及合理性缺乏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
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对信息披露的评价标准、要求以及鉴证标准进行规范
为了充分契合信息使用者的各种需求,方便国家监管机关进行有效监督,有必要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可以根据公司所具有的行业特征,出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专项规范,对信息披露形式以及内容进行具体规范,设置一些比较硬性的规范,从而使上市公司信息被置于公众监督范围内。因为公司自身具有一些特殊性,在信息披露方面的选择范围比较广泛而且侧重点也不确定,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加快构建一套符合实际、完善、兼具指导性以及可操作性的评价标准体系,对信息披露用语进行严格规范,降低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过程中的随意性。
(二)公司提升主动披露的意识
作为信息披露主体,公司自身有必要深入认识到,如果公司忽视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类似财务舞弊的不良行为,从而使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一些不稳定性,甚至可能引发产品质量低下的负面影响,对行业健康发展产生一些不利影响。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有必要不断加强信息披露学习。公司只有深刻理解、充分意识到信息披露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才有可能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不断完善。
(三)加强对信息披露鉴证机构的培训
上市公司有必要不断加大对内部以及外部监管的力度,仔细对公司披露信息进行审核,从而帮助上市公司显著提升信息披露方面的可信度、自评报告的实用度。有必要不断提高鉴证机构在审核信息方面的能力水平。此外,注册会计师也应该深入学习一些行业相关知识,定期组织注册会计师加强信息披露后续的职业学习,组织一些专题讨论以及学术会议。除此之外,鉴证机构有必要始终保持好自身独立性,认真完成监督信息披露工作,不断提升其职业素养,真正做到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鉴证报告的可靠性以及真实性。
三、结束语
经过上文分析可见,当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仍然是不容乐观。本文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三点相应的对策建议。尽管如今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对国家出台的相关指引以及准则进行了相对有效地执行,但执行的深度与力度显然还有待提升。
参考文献:
[1]陈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会计之友,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