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妇女组织生成的制度要件分析
黄粹
[摘要]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至少要有初级行动团体、次级行动团体和制度装置三个要件的密切配合才有可能得以生成。民间妇女组织作为一种新兴的制度安排,其在我国兴起的步伐较为缓慢,究其原因亦是缺乏有力的发起人及其响应者,同时制度装置亦不能满足组织生成的需要。促进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应在制度环境、公民个人激励以及组织管理体制等制度要件层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民间妇女组织;初级行动团体;次级行动团体;制度装置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6-0065-03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和戴维斯认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的产生除了适宜的制度环境之外,更要有初级行动团体、次级行动团体及制度装置三个制度要件的加入及配合。“初级行动团体,是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安排创新的进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人或由个人组成的团体,……任何一个初级行动团体的成员至少是一个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次级行动团体,也是一个决策单位,是用于帮助初级行动团体获取收入所进行的一些制度安排变迁。”实际上,次级行动团体类似于初级行动团体决策的执行部门,是初级行动团体的追随者或伙伴。而“制度装置,则是行动团体所利用的文件和手段,当这些装置被应用于新的安排结构时,行动团体就利用他们来获取外在于现有安排结构的收入。
民间妇女组织作为一种新兴的制度安排,其在我国发展步伐缓慢,至今尚处于起始阶段。据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底,我国东部(上海市)、中部(湖南省)、西部(陕西省)三个省级单位中,女性社团仅占同级社团总数的0.84%、1.11%和1.20%。且从社团成立的时间来看,近年来新建女性社团也没有平稳增长的趋势,甚至在某段时间出现了零增长的局面。例如,中部湖南省从2003年至2005年间,省级女性社团增长为零,而同级其他种类社团则增加了71个,增长率为13.68%。另外,有的省份女性社团的组织级别不高,还没有省级的女性社团组织,例如东部辽宁省,只有6家市级的女性社团。这种状况表明,我国仍缺乏促进民间妇女组织生成的制度要件,即初级行动团体、次级行动团体及制度装置还未能为组织的建立提供充足的准备。分析民间妇女组织生成的制度要件,挖掘影响妇女组织发展的制度因素,促进民间妇女组织的勃兴,既是推进我国公民社会建设的必要举措,又是提升我国女性地位、增进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民间妇女组织生成的制度要件尚不完备
对于民间妇女组织而言,只有具备充足完善的制度要件才有可能使组织得以生成。而考察我国的民间妇女组织,作为初级行动团体的女性领导者和作为次级行动团体的女性追随者,尚缺乏组建组织的激励,且包括组织经费在内的制度装置亦不够完备,这就导致我国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步伐仍然较慢。
(一)初级行动团体缺乏组建组织的激励
我国民间妇女组织的发起者一般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经济基础的女性领导者。作为组织的初级行动团体。这些女性多为本行业领域的精英。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她们会将自身的绝大部分精力投放到本职工作上,除此而外,其还要承担“母职、妻职”等女性独有的更为重要和多重的社会角色,这就使得精英女性的闲暇时间和精力少之又少。民间妇女组织作为一种具有公益性或互益性的社会组织,服务的对象是包括发起者之外的更多的女性个体,此种组织由于自下而上源自民间,必然要由单个或部分女性发动诱致性制度变迁来获得。而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自发的制度改变。对变迁者的要求很高,其变迁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新者的预期收益与费用:当创新者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费用时,创新才有可能,反之则创新不大可能发生。女性精英由于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具备组建民间妇女组织的能力,但对于新的制度安排的预期收益与费用,这些发起人亦有着理性的计算:由于是单个或一小部分人发动的制度变迁,就存在着其他组织成员“搭便车”的问题,即组织的运作即使在费用上由所有成员均摊,但在时间和精力上,发起者必是成本远大于收益;在当前的社会评价体系中,对公益组织的贡献只是衡量社会精英价值的诸种指标之一,且并不是最为重要的衡量指标。这些理性的计算必然导致诸多的女性精英不会将太多的精力和时间投放在并无短期收益的组建妇女组织上来。
(二)次级行动团体推动组织发展的动力不足
对于民间妇女组织而言,其生成的次级行动团体为女性领导或精英的追随者们,例如,女医师协会中的普通女医师,女法官协会中的普通女法官,她们一般为各个行业中的骨干或主要成员。这些次级行动团体的积极参与和推动是民间妇女组织真正运转起来的根本和动力,换言之,正是这些主要成员的参与才使得互益性的组织有了活动的主体,使得公益性的组织有了社会功德的宣传者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实施者。但由于对初级行动团体即女性精英或领导者存在着普遍的心理依赖,这些次级行动团体在民间妇女组织的组建或运作过程中经常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即认为不提供相应的劳动亦能平摊组织所获得的收益,尤其在互益性的组织内部更足如此。在民间妇女组织的运作过程中,经常存在的现象就是:一个新的妇女组织只在成立的初期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经历了一段时问以后,组织活动的热情便开始冷却,组织活动的次数亦逐渐减少,甚至,许多联谊性的民间妇女组织在一年中只开一次象征性的年会,其余时间组织则几乎不开展活动,形同虚设。现上述情况的一个直接原因就是组织的活动主体即次级行动团体的理性计算:参与组织的活动既耗费时间,又分散精力,影响自己的本职工作和日常生活:本人从组织中获取的收益微小,不足以激励其经常性地投入到组织的建设中去:组织的建设和维持是初级行动团体的事,自己的过度投入不足以影响组织的产出和发展轨迹,白我效能感较低导致了个人经常性的“行动的冷漠”和“理性的无为”。
(三)制度装置不完备无以支撑组织的日常运作
对于民间妇女组织而言,最为重要的制度装置当属组织的经费。,尤其是一些救助性的公益性组织,如“反家暴协会”和“救助失学女童组织”等更是需要大批经费的支持才能得以维系。而源自民问的“草根妇女组织”靠社会捐助和会费等形式提供的经费既缺乏稳定性,又不够充足,难以保障组织诸多项目的开支预算。另外,许多研究型民间妇女组织甚至处于无专门科研经费、无编制、无专职研究人员的“三无”状态,它们的研究经费大多来自国际基金或国家和省市院校的研究基金,数量亦不充足。这些组织为求得生存,不得不和其他一些组织进行密切联系以求得保障,
这就导致组织自我发展的能动性受到约束,组织的自治性不强,从而违背了民间组织自主发展的内在发展逻辑。如“漯河市反家暴协会”就和漯河市妇联以及河南社区教育研究中心有着密切的关系:“反家暴协会”挂靠在妇联维权部下,协会的理事长由妇联主席担任;“反家暴协会”在社区教育研究中心下成立,是研究中心的网络成员。
此外,组织的宗旨与使命亦是组织运作的重要制度装置。宗旨与使命不明确就容易导致公民无足够的动力充当组织的志愿者。一个不足以唤醒民众深层心理诉求和社会关怀的组织纲领是无法推动组织成员为其穷尽心血的。考察民间妇女组织的成立,部分民间妇女组织虽也是自下而上成立。但组织的成员却不是基于对组织宗旨与使命的认同而仅仅是因其随波逐流的心态来参与组织的。因此,仅仅停留在联谊、交流层面的组织宗旨似乎很难吸引有公益精神和奉献精神的人才加入。
二、完善民间妇女组织制度要件的路径选择
制度要件准备的不充分导致民间妇女组织发展缓慢,新生的组织数量相比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数量增长较慢。促进民间妇女组织的生成,需要为制度要件的完备提供适宜的条件,对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提供激励机制,为制度装置的改善提供政策支持。
(一)在整个社会营造公德意识明确、社会性别公平的制度环境
通常,一个社会中公益组织的发展状况是其整个社会公德意识水平高低的直接体现。我国民间妇女组织发展缓慢,女性领导者及其追随者缺乏足够的激励将大量的精力投放到组织建设上来,与我国社会的公德水平及社会性别意识水平不高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推进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应首先在整个社会宣扬公益理念、公德意识及利他精神,将扶助弱势群体看做文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程。这种公益精神的提倡和公德意识的培养不仅是民间妇女组织发展的非正式制度支持,亦是有效抵制腐败的重要手段。“因为,腐败发生时,只有具备下述品质的人才会有充分动机来抵制腐败,这种品质是:自愿将共同福祉(common good)置于他们自己的私利之上。
另外,促进民间妇女组织的发展,还应该在整个社会的一性别公平建设方面下下工夫,将“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落到实处。政府可以从法律及政策层面明确“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战略思想,为性别公平提供一个有利的制度环境。“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概念足以确保两性平等为一切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首要目标的,它认为社会性别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性别差异问题,还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方面面,要有全社会的关注和行动,亦应有男性的改变和参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法律及政策的制定应以性别公平为基本的出发点和前提,确保社会资源在性别层面的分配公平合理,为“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二)将公民在公益事业上的投入与其职业业绩评价系统进行直接关联
目前,在我国从事公益事业的多是部分具有公益精神、自愿回报社会的业界精英,绝大多数公民由于繁忙的职业工作,并没有把公益活动当成自己人生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为推进公益组织的发展,可将公民在公益事业上投放的精力和取得的成绩计人其主要的职业业绩评价系统,使公益事业的成绩占有一定的比重,以此来激励公民自愿将一定的精力投入到公益事业上来。民间妇女组织必是许多女性精英和其追随者愿意选择的公益服务对象,对她们来说,扶持或救助弱势女性既能发挥其作为同性感同身受的优势,又可以真正实现其公益服务的价值,亦能为自身的政绩或业绩增添浓墨重彩。考察现存的民间妇女组织,其领导人和组成人员绝大多数亦为女性,由此可见,组建或加入民间妇女组织应是女性从事公益事业的优先选择。
(三)放宽民间妇女组织成立的准入门槛,为组织的建立提供制度支持
由于我国对民间组织采取的足双重管理的制度,即在成立之时既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可以挂靠,又要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注册,这种严格的准入制度使得许多民间组织由于没能获得双重许可的合法身份而处于地下的“非法”状态,严重制约了组织的发展。民间妇女组织亦没能摆脱上述困境。因此,发展民间妇女组织,提高女性政治参与的能力使其从根本上改善“二等公民”的社会地位。就必须为组织的建立提供一定的保障。政府可以适度放宽民间妇女组织成立的准入程序,为其寻找业务主管单位提供条件:可将民间妇女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统一规定为本地区的妇联组织,制定由妇联统一主管民间妇女组织的宏观活动的政策,使妇联组织在主要方向和原则问题上对民间妇女组织进行监督(例如,对民间妇女组织从事的活动是否违法等问题加以监督)。这就可以避免许多民间妇女组织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婆婆”挂靠而使组织无法成立或难以发展的现象。
(四)政府扶持具有公益性的民间妇女组织,为其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民间妇女组织一般分为互益性组织和公益性组织。相对互益性的组织,公益性的民间妇女组织对救助弱势女性、提高整个社会的女性地位具有更为重要的影响力。公益性的妇女组织由于成员一定,受益的对象众多(不仅包括组织的成员,还有更多的组织之外的成员),其运行需要承担更大的成本。例如,一些服务于女工人、女农民以及外来媳、残疾妇女等的社会服务型妇女组织经常由于服务对象众多,缺乏稳定的经费来源而处于“休眠”状态,而这些组织的顺利运行恰恰是改善弱势女性生活境遇的重要制度支撑。因此,政府应大力扶持此类民间妇女组织。具体而言,政府可以在组织成立的初期为其提供一定比例的经费资助,使其能够维持正常的运作。待组织发展稳定后,再逐渐减少资助,转而依靠组织的产出来获取支持,即依靠因组织而获益从而改善了生活境遇的女性对组织进行“反哺”,使组织从建立、运行到发展都能够有稳固的经费来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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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杜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