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监管创新体制下我国金融监督与稳定问题探析

    摘 要:现阶段在社会监督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背景之下,我国金融行业实行分业化监督管理的模式在监管中有着显著的优势。这种监督方式有利于分散金融领域经营的风险,但是这种监管模式很容易导致监管协调层中出现深层次的问题。自从中国进入世贸组织以来,面对混合经营、金融体制创新和网路金融的挑战,这种问题表现的更为突出和明显,因此加强对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有着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监管体制;金融监督管理;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一、在社会监督体制不断创新的基础下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督目标不明确

    在国外很多国家,其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趋于完善,因此金融监管的标准和本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不同的。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从国家调控的宏观方面出发,借助国家的货币政策调节货币的供应量,从而保证了国家市场中的货币流通稳定。而国家的金融监管的目标通常比较具体和明确,其主要是从微观方面突出强调保护货币存款人的各项利益和维护金融系统安全与稳定。从我国制定的各项金融条例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的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系统在开展监督管理过程中,既要保证国家制定的各种金融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实施,同时又要防止本国的金融部门在静音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全面保证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失,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金融系统在经营过程中制定这样的多重性的标准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的目标与国家宏观方面的货币政策放在了相同的位置上进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的目标而弱化了金融监管的标准,从而影响到了金融监管作用的正常发挥。

    2.金融监管的独立性不足

    国际金融领域规定,要想保证金融领域有效的进行监督管理,国家就必须具持续稳定的金融政策,不断完善本国的金融硬件和软功能建设,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有效的解决金融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同时为金融部门提供相应的保护机制。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在一个有效的金融监督体制之下,参与到金融活动的不同部门和单位必须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在金融操作方面应该有处理问题不受其他部门约束的独立性,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我国的银监会会主要是有国家国务院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在执行任何的政策、操作任务和履行职责时,更多的体现是政府财政部门的指令。而银监会的分支机构在执行国家的政策和进行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很难保证其自身的行为不受到行政部门的影响。当金融措施涉及到行政部门的各项利益之后,地方政府部门往往会给金融监管部门施加很大的压力。这种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金融监管的作用。

    3.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金融监管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我们从监督的手段和途径两个方面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长期的处于行政部门管理的制度之下,监管单位在执行金融计划以及各种金融明亮大的过程中都是根据行政部门制定的措施和办法开展工作。与金融相关的法律制度与实际的金融监管工作的需求有着较大的差距。很多法律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缺少相应的解释细则,这种情况的存在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执法效果。从我国金融领域的监管方式出发,监管过程中主要从事的是金融领域的外部监督,缺少对自身约束机制和管理机制的建设,这就导致了金融监管部门自我监督的能力较差。在进行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中很少会对相关金融部门开展检查。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方面出发,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在开展监管过程中,对金融风险的监督和管理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监管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将机构主要的注意力都放在了对其他部门运营过程中各种任务的完成过程中,很少会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很难真正发挥金融监督监督机构应有的作用。从金融监管的标准内容来看,监督机构还没有建立一套统一的标准和制度,加大对银行等机构机构的检查和管理,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者很明显的不正规性。

    4.现行的金融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

    在国家现象的建筑体制下,银行等金融部门参与金融也的范围 被不断限制,具有一定风险的金融产品和工具不能很好的在市场上流通,这就严重影响到了证券机构的正常运行,在市场上出现了严重的投机行为和不稳定现象。

    二、改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

    1.建立稳定的监管协调机制

    在建设过程中有国家中央银行牵头,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协调好各个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使部门之间更加的融合,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国家中央银行应该尽快成立相应的监督委员会,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使金融监管会议逐渐合法化。人民银行成立的这个协调委员会应该对上述的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负责,有效的对其进行整合,这个部门的主要责任是对金融机构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举行会议对这些问题进行集中的讨论和解决,及时的将各种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对每一个监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划分,解决管理过程中的不协调问题。

    2.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国家立法部门应该联合金融部门加强对金融监管的立法保障,尽快制定出台相应的法律规定。其中法律规定的内容应该涉及到金融领域所有的金融业务,而且应该保证法律制度具有较高的可执行性。尽快对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说明,出台相应的解释细则,增强法律规定的适应性。针对我国金融市场的金融机制存在的不健全问题,应该及时的制定相应的法律文件和实施细则采取有积极措施,明确不同金融机构的接线,同时还应该对金融机构的合并以及破产清算等过程进行明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3.完善金融监管主体的建设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过程中,监管的主体依然是国家央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四个部门。在正式加入世界组织之后,为了适应国家在世贸的证监需求,需要我们及时的解决好其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应该尽快改善监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营造出一个具有独立性的执法监管主体,防止地方行政部门的过度干预,较好的保持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其次,坚强对金融监管队伍专业素质的建设,在最大程度上提高整个队伍的执法素质;最后,对监管主体存在的问题不断的进行解释和说明,建立合理的金融执法制度,解决同行业的监督和自律弥补现有法律监督体系不健全的现象,从而很好的实现监管主体的执法地位和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保证监管主体全面得到体现。

    4.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

    在开展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好社会组织的力量,只有充分依靠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才能保证监管执法的效果,才能形成良好的监督体系,其中这种体系主要包括了监督机构、中介以及银行的自律行为。通过行业之间的自律监督和管理,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督管理系统,这是现实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措施。而我国的金融工会组织尚不健全,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和进步。银行公会在银行内部的自律行为可以大大降低国家在金融监督和校正方面的资金花费,同时还能够有效的避免金融风险。在现阶段的监管体制中,受到银行提供信息质量、监管成本以及监管资格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监管部门获取的各种信息与实际的信息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解决好这种差距的最好方式就是在审计部门的帮助下对银行的财务信息进行检查,并在一定时间之后对其信息进行公布,不算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三、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1.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向部门混合监管或者完全混合监管的模式过渡

    国际上相关研究人员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对世界范围的七十多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研究发展有超过13个国家做内的金融结构主要是单一型的监管模式,而有超过31个国家的主要银行和保险部门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而有不到20个国家的金融结构主要是混业监管。在监管过程中,混业监管主要包括了对银行的各种证券进行统一管理,同时对保险进行单独的监管,这样的国家与7个。而有13个国家实行的是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以及证券保险业统一监管和银行单独监管的模式这样的国家有3个。在开展金融监管过程中,受到混业监管的影响,全部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逐渐开始下降,而混业监管的模式逐渐上升。

    2.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人文环境以及文化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地区特点,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中:首先,是英国的法制模式。在金融领域发展过程中,应该对金融领域的监管方式主要采用的是行业自律的形式。英国的中央银行在履行监管责任过程中,监管的方式过于随意,在开展监督管理过程中,不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金融监管,主要是借助劝说和协议来达到既定的目标;其次,是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方式的主要特点及时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开展工作,在开展金融监管过程中,对金融领域的各种信息进行充分的分析,并建立完善的法律约束体制,这种模式为美国金融也的不断发展壮大创造了一个坚实的条件,规范了金融领域的各种行为,促进了市场环境公平竞争的形成。进入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上述的两种的金融监管方式出现了融合的趋势,英国的金融部门不断向着法制化方向建设,在开展金融管理工作过程中,注重法律的效应。而美国的金融部门更加注重的监管过程中的灵活性,不断发生监管环境的同时也增加了监管的灵动性,使得监管模式不再那么的严肃和刻板。

    3.金融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实行内部控制是进行全面有效的金融管理的基本条件,对于外部的金融监管结构来说,如果没有内部控制制度的约束与外部结构相互配合,那么将严重影响到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国际上很多国家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内部控制意识十分强,在银行经营过程中,一般会设置专门的部门,这个部门仅需要对银行的最高权力部门负责,同时在部门建设过程中还应该完善银行内部控制的各项制度。最近几年,由于世界上很多国际银行相继发生了一系列严重的金融事件,给国家金融内部控制敲响了警钟。国际上很多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开始重视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而而金融机构同行业之间的自律行为作为增强金融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了各个国家金融机构的广泛关注。以欧美国家为代表,法国、荷兰和德国等主要国家的银行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督,国家普遍开始重视金融业工会组织在进行监管难体系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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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杨宏芹,洪治纲.国际金融衍生证券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初探[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0(05).

    作者简介:邱奕青(1995.2- ),汉,女,江西南城人,大学本科,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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