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刑事法律援助的调查研究

雷帅


调研背景和目的
在某种程度上,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大的历史。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为弱者服务的制度,体现了正义并不因为个人财富与地位的不同而不公平对待的人文关怀。同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可以通过提高辩护率改善我国法治状况。虽然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不断完善,但实践中还是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本文试图通过调研来探索我国刑事法律援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调研的主要结果
援助情况。对山西省朔州市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调查汇总,发现该市一年内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21宗,其中民事法律援助案件82宗,刑事法律援助案件39宗,0宗行政案件接受法律援助。
在39宗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有31宗案件的受援理由是受援人为未成年人,有3宗案件的受援理由是受援人为聋哑人,有3宗案件因经济困难接受法律援助,有1宗案件因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接受法律援助,最后1宗的受援类型(理由)填的是“残疾人”。
在39宗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涉嫌盗窃的有9宗;涉嫌非法拘禁有2宗,涉嫌抢劫19宗(其中有大部分是未成年人),涉嫌故意伤害2宗,涉嫌非法持有毒品1宗,涉嫌寻衅滋事罪5宗,涉嫌贩卖毒品罪1宗。
在39宗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只有3宗是在侦查阶段指派了法律援助,占比不足8%。
对话访谈。
为了对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笔者与法律援助中心的受援人和援助律师开展了一对一的深入访谈。通过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直接相关者进行交流,获得对该制度运行现状更深入的了解。
1.与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交流
问:你是否愿意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为什么?
答:愿意承办法律援助的案件,因为执业年限较短,刑事案件的办案经验不足,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积累刑事案件的经验和补充自己的知识。
问:你对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满意吗?你认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存在是否合理?
答:目前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满意,认為该项制度的存在是合理的。首先,该项制度为请不起律师或者没有意识到律师作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法律帮助;其次,目前全国各地的律师制度对律师每年承办多少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都有规定,很显然该项制度的存在完善了律师职业制度和基本职业道德;最后,该项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公检法等机关的工作量,以便于这些机构更好的了解案件的进展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态度。
问:你认为目前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置是否合理?
答:机构设置合理。
问:目前刑事法律援助的补助是否可以足额发放,是否可以弥补办案支出?
答:现实中没有做到足额发放,完全不能弥补办案支出。但具体是由谁克扣却不得而知。
问:如果你认为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值得改进的地方,那么你认为哪方面应当改进?
答:基本满意,但它仍有以下不合理方面:第一、目前,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相应的援助也分为了三个阶段,但一个案件前后由三个律师负责,且大多数都是不同律所的三个律师,这样导致对案件的了解不透彻,也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有不信任的情愫,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律师的沟通和案件的程序前进产生了很大的阻碍;第二、律师办案奖惩制度空缺,这对案件的结果产生了不良的影响甚至会导致案件质量下降;第三、法律援助对律师的经费补贴不足,很多律师的办案经费补贴没有实际发放,而且经费补贴过低,这些都打击了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问: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运行所依据的法律是否完备,如果不完备,有哪些问题?
答:基本完备。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和《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但是没有出台一部《刑事法律援助法》或者《法律援助法》,目前的法律援助依据的法律层级较低。
问:你认为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哪些方面可以改进?
答:第一,针对分阶段指派律师的建议。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需要了解犯罪嫌疑人家属是否为其聘请了律师,如果没有可询问当事人是否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如愿意申请则将该申请转交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第二,案件指派到具体律师之后,让律师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登记,法律援助机构对该律师的姓名、执业律所及执业证号、接到指派的日期等信息进行登记,同时将该律师的办案补贴经费存放在法律援助机构的专门账户。当案件办结之后,法律援助机构综合考虑案件的结果、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满意度、公检法机构的评定等各项指标对律师的工作进行评定。若该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就将办案补贴等费用全部汇入该律师个人账号;若该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尽到其律师的职责,补贴费用将不予发放,并将根据案件情况对该律师进行处罚。第三,应当由司法部门定期对年轻的援助律师提供培训服务,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这样也能更好地维护受援人的利益。
2.与受援人及其家属交流
问:你是怎么知道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
答:是办案人员告诉我的。
问:你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有过花费吗?
答:没有。
问:你觉得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怎么样?为你提供了方便吗?
答:方便,我没有钱请律师,家里也没有钱,有律师至少可以给我心理安慰,让我觉得有人帮助我。
问:你对提供援助的律师满意吗?为什么?
答:其实当初有一点不满意,因为他态度很不好,而且只见过我一次。后来就理解了,律师做这些案子基本得不到钱,他们在外边接别的案子可以收很多钱,而援助我们是没有钱的,这可能是律师对我们态度不好的原因。
问:你觉得在受援助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方面,或者说目前的援助制度应该怎么改进可以更好地方便你们这些受援人?
答:我觉得应该有人管理约束这些提供服务的律师,监督他们完成本职工作,不能因为补贴低就敷衍了事。此外,应该找有经验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年轻律师没有经验,也提供不了实质帮助。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具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侦查阶段援助比例低。通过调研发现,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比例不足8%,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是在审判阶段才提供了刑事法律援助,这对于维护受援人的利益极为不利。为了实现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的目标,应当提高侦查阶段的援助比例。
援助经费足额发放难以保障。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律师在援助案件办结之后很难足额获得援助补助,这很大的挫伤了律师办理援助案件的积极性。有关部门应该重视刑事法律援助经费,给律师足额的补助保障,从而调动律师的办案积极性。
没有统一的《法律援助法》。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运行所依据的法律效力层级过低,而且有诸多法律依据,缺少一部效力层级高的法律。因此应该出台一部统一的《法律援助法》或《刑事法律援助法》,来更好地统一协调刑事法律援助,以为刑事法律援助提供更权威的法律依据。
律师援助缺少监管。目前的刑事法律援助多为律师提供服务,且多为年轻律师,一方面其业务水平不够,缺少刑事辩护经验;另一方面某些律师可能对这项工作缺少热情。这些都对刑事法律援助的运行起到了阻碍作用。所以应当由有关司法部门在加强对援助律师业务培训的同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奖优罚劣,并建立退出机制,将不合格的律师及时清理出援助律师队伍。
援助范围覆盖不足。通过对调研数据分析可知,目前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规定的可以申请援助的对象中,真实覆盖到的群体有限,这对于提高刑事辩护率所起的作用不大。值得庆幸的是,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在全国多个省、市试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这一办法即是对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覆盖不足的弥补。
公、检、法三机关指派缺少协调。前述受访律师谈到,有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的援助分别由三个律师负责,且大多数都是不同律所的三个律师,这种模式导致律师对案件了解的不透彻,进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律师不信任。 相关司法部门应当在以后的工作中注意这一点,并尽量安排同一个律师援助同一宗法律援助案件,以保证最佳的办案效果。
此外,在调研数据中还可以得到关于刑事案件的其他结果。例如,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很高、涉及罪名多样,这应当引起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又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不断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值得庆幸的是,目前国家逐渐重视起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司法机关也开始突破规定的援助范围来提供援助服务。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一定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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