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设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设想

摘 要 我国破产法是否有必要进行建立的争论已经持续了很长时间,到现在为止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虽然目前有一系列的替代性制度,但是这些替代制度在实施时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所以本文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有必要的。并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等一系列经济融合事件的客观发生,更是逼迫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我国的经济目前处于稳步增长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加紧建设,个人信用制度也初步建立,这都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优秀的物质基础和理论基础。但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并不简单,我们应该保证个人破产制度在构建上具有严谨性,从而保证个人破产制度能够良好运行,同时也要建立相应配套设施,以保证在破产后破产人的衣食住行都能够得到保障。
关键词 个人破产制度 主体 内容 配套制度
作者简介:王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74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含义
个人破产制度是说:当债务到期时如果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如果债务人的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程序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全部清算并对其实施破产,对其无能力偿还债务依法进行赦免。这一制度最早出现于古罗马时期,当时的罗马经济繁荣,但也经常会出现债务人经营失败而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这时裁判官就会将债务人抵押的财产进行变卖,然后平均分给各债主。在破产法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国家都保留了个人破产制度,但是我国却没有保留这一制度,只是有《企业破产法》等一系列并不适用于个人破产的法律。
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总额不断增长,个人债务纠纷也在不断增加,人们要求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在2013年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三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到了许多关于个人破产的内容,这表明了中央想要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愿望,这一信息也确认了个人在市场经济当中的主体地位,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说又被推到了话题的风口浪尖。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否有必要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否能对我国经济起到效果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赞同建立的研究者认为需要建立的原因有三点:
第一,全球正处于经济一体化发展阶段,我国经济正在与其他国家经济接轨,大多数国家都有个人破产制度,如果想要与其相适应就必须建立自己的个人破产制度。
第二,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破产法的重要组成,如果失去了就会使法律出现漏洞。
第三,把个人破产排除在外,并不利于债权人得到公平的债务清偿。
反对建立的人们认为,我国建立该制度的时机并没有来到,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目前并没有一套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并且没有良好的个人财产登记和信用环境,这样一来个人破产有可能会被债务人作为逃避债务的原因。
第二,我国的消费理念还较为传统,当前的环境和市场并不适合个人破产制度。
第三,我国司法制度和资源都比较匮乏,在实施个人破产制度时会出现漏洞。
但是经过研究表明,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不是需要完全依靠个人信用制度,这二者其实能够互相补充,并且我国的消费模式也在不断转变,影响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桎梏已被打破。所以,可以说目前是一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绝佳时机。
三、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内容
(一)破产免责制度
破产免责制指的是在进行过破产清算以后,债务人没有能力再偿还的债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部分不用继续偿还。在以前的破产法中,债务人是首要保护对象,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制度应该将债务人和债权人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样一来破产免责制就起到了更加有效的作用。破产免责制不但可以增强债务人主动进行破产,还可以帮助债务人留有以后东山再起的機会。当然破产免责制并不是没有任何条件的,而是要根据实际的债务状况进行合理的免责,避免债权人的利益被侵害。
(二)破产失权和复权制度
破产失权制度指的是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以后的一定时间内,被剥夺一些法律的权益和资格。这对债务人来说是一种惩罚措施,但是这种惩罚制度有益于债务人在打理自己财产时提高警惕,避免其因为粗心等原因而造成破产。但是这些权利是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长时间的剥夺就侵犯了人权,也不利于债务人偿还债务。所以,在债务人失权期限满后,或者债务偿还清楚以后,要对债务人进行复权,恢复其因为申请破产而丧失的权利。
(三)自由财产制度
该制度指的是,在破产人申请破产以后,为了保障其以及家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在进行财产清算时应该给予破产人一定的自由财产进行支配。这一制度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保障,保证破产人及家人因为财产问题而影响到必需的衣食住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就有类似的规定。
四、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重要意义
(一)为债权人得到公平的偿还提供保障
个人破产制度的首要保护目标是:保证债权得到实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不是为了帮助债务人免除债务。虽然在《合同法》中对债务人私下处理财产的行为已经有了初步的约束,但是其保障性和效果并不能够让人满意。债权人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更清晰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更多的损失。可以说,个人破产制度有力的保障了债权人公平受偿,保障了自身利益不遭受到过多损失。
(二)为债务人安全退出市场提供了保障
债务人能够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下受益。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创业的趋势已经不可阻挡,但是创业存在失败的危险,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破产人因为要偿还巨额债务往往很难有机会在东山再起,也会因为巨额债务而丧失信心,这并且不利于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偿还,而个人破产制度就为人们保留再来一次的机会,也可以帮助债务人重拾信心,对债务人的权利提供了保障。
(三)有利于保护社会稳定和谐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帮助解决债务纠纷,在解决了债务纠纷后就可以稳定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情绪,避免双方出现过激行为,在这一层面上无疑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双方的安全。其次,在实施了个人破产制度后能够缓解人们对于创业破产的害怕心理,激发了人们在创业的激情以及吸引新的投资。最后,通过欧美国家对破产原因的发现,破产的原因有很多种,但是其中一个共同点是问题都发生在中下阶级的创业者身上,而中下阶级才是组成社会的主力,而个人破产制度就能够很好地保护中下阶级,从而保证社会稳定。
五、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内容简介
(一)最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个人破产制度主体
目前世界范围内的个人破产制度主要包含三种分别为:消费者破产、商个人破产以及一般个人破产。消费者破产是指:只有个人所背负的债务是由于非盈利行为造成时才可以申请破产;商个人破产是指:进行商品贸易或服务获得利益的人拥有破产的权利;一般个人破产适合上述两种情况的破产人群。
根据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讲,上述三种都不是十分适用,最恰当的选择是狭义的一般破产模式,就是说个人可以进行破产,但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一些不满足条件的人不能够申请破产。
(二)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构造
1.设置合适的前置程序
我国由于人口众多并且经济发展迅速,个人债务纠纷的数量是十分庞大的,庞大的数量会对我国的司法机构正常运行造成困难,所以建立一定的前置程序是必须的,例如进行双方和解,这个和解可以在庭内进行也可以在庭外,这样一来法院就可以减少开庭次数。但是在我们要赋予和解协议一定的法律效益,才能够具有较强的执行力,从而保证和解协议的执行度,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一百条中已经有类似规定。
2.设置合理的个人破产门槛
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破产司法系统等都不完善,对于个人破产申请的应对还未做好,这时候如果将申请破产的门槛设置过低,就会加重司法部门负担,同时个人破产制度也会被一些人滥用。首先,在设置破产门槛时,要考虑申请人的家庭中是否存在家庭成员患严重疾病或者收入大量减少等等困难情况,只有存在这类情况才允许进行破产。其次,进行破产时债务人所背负债务不宜过少,少量的债务纠纷不应该被允许破产,同时低额的债权纠纷也可以通过庭外和解来解决。再次,债务人如果有较高的后续偿还债务能力,就不能够申请破产,以免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伤害。
3.设置严格缺有限度的免责制度
破产免责制度是破产制度中心,如果缺少了该制度,那么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就不存在,并且无法进行实施,债务纠纷也不能够得到良好的解决。但是,破产免责制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如果不能够进行合理的限制那么就会遭到债权人的反对。在刚开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应该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对免责制进行严格的条件限制。
4.制定妥善的后续监督机制
有些债务人会利用个人破产来进行恶意债务逃避,所为我们应该制定相应的监督手段以保证个人破产制度不被这些人所利用。例如,可以参照我国香港的个人破产制度:在申请破产以后,申请人不能够进行奢侈消费、不能够使用信用卡等等,此外为了保证申请人确实遵守上述限制,还会派遣相关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家中视察。个人破产法是为了保证正常债务人的权益而不是恶意逃债者的保护伞。因此在进行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之时,完善的监督机制可以保护该制度进行有效的保护,以保证个人破产制度能够顺利实施。
六、总结
根據现在我国的经济以及司法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可以开始着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了。但是我国的个人征信制度、财产登记制度等的不完善,会给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埋下不小的隐患,所以我国还应该加强在这些制度上的建设。同时,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候,还要注意其构建的完整性与妥善性,这样才能够保证个人破产制度能够在我国良好的实施。当我们能够认知到个人破产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作用后,适合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就能够迅速并完善的建立。
参考文献:
[1]蒋国艳.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广西社会科学.2010(8).
[2]赵万一、高达.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法商研究.2014(3).
[3]许德风.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中外法学.2011(4).
[4]蔡晓容.从负债应偿到破产免责:破产债务清偿责任衍进的中国法律史叙事.法学家.2013(6).
[5]周叶中、庞远福.论“中国法治”的内涵与本质.政法论丛.2015(3).
相关文章!
  • 全球化的世界观

    尚杰[摘要]全球化的世界观,就是全球化的视野,而非单独某一国家或者民族的偏狭眼光。世界上的事情是相互联系的。一件事情,如果只对个人

  • 新中国70年公民政治参与的历史

    蒋国宏摘 要:政治参与有助于减少决策失误,节约行政资源,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规范运作,减少和预防权力腐败,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新

  • 中国周边安全局势: 我们正在面

    朱锋近年来,随着美国奥巴马政府“亚太再平衡”战略的出台,东亚地区安全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化,即同盟政治进入了新的战略活跃期。东亚地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