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大众化的约束条件及实现路径
胡 磊
[摘要]财产性收人大众化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创新点,是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重要增长点。是扭转收入分配扩大趋势的重要着力点。低收入居民财产存量小、投资理财渠道少、财产性收入风险大和财产分布集中度高等因素,共同构成我国财产性收人大众化的约束条件。财产性收人大众化的实现路径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居民收入和投资性财产存量;促进各类要素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拓宽居民财产性收人渠道;提高居民投资理财能力,规避各种财产性收入风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创新,调控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大众化;约束条件;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F12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12-0044-03
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人,主要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和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本文将这一新论断、新要求概述为“财产性收入大众化”)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财产性收入大众化的重要意义
1财产性收入大众化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创新点。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对财产性收入的认识大致经历了“非法——合法——鼓励——大众化”四个阶段。改革开放以前,“一大、二公、三纯、四平均”的理念使得大多数老百姓不愿也不敢谈个人利益与私有财产问题。人们普遍认为劳动所得是正当收入。基本排斥按生产要素(除劳动、技术等外)分配,尤其排斥凭借财产获得收入。除了存款利息被认为是鼓励性报酬,一切财产性收入都视为非法。从1978年年底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尽管财产性收入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中开始出现,但没有在国家分配制度中予以认可。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党的文献中提出“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财产性收入的合法地位得到认可,但没有提出鼓励措施。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对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财产性收入的拥有得到鼓励。2007年11月,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标志着财产性收入从鼓励拥有进入到了大众化的新阶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等生产要素除了由国家代表人民占有一部分外,其他的由部分居民私人所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等生产要素并不是无偿出让、投人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其所有者必然要求一定的报酬。财产性收入是财产所有人通过出让财产使用权而获得的收入,客观上提高了资本等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生产力。只要有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权利,就必须允许财产性收入的存在和发展,财产性收入大众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新要求。
2财产性收入大众化是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重要增长点。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由工资性收入(工资等)、转移性收入(社会保险等)、经营性收入(商业买卖收入等)和财产性收入等四个部分构成。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在经济增长中快速增加,居民的家庭财产普遍增多,财产性收人对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量的影响日益凸现。“从2002-2007年,我国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绝对量由2002年的101.12元持续增加到2007年的348.53元,年均增长率19.41%,大大高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年均12.49%、工薪收入年均13.55%、转移性收人年均12.62%的增长率,其中2007年增长率高达42.8%,是城镇居民各种收入中增长最快的;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绝对量由2002年的50.68元持续增加到2007年的128.22元,年均增长率18.47%,大大高于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9.83%、工资性收入年均12.94%、家庭经营收入年均7.17%、转移性收入年均8.08%的增长率,其中2007年增长率高达27.6%。与此同时,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比重由2002年的1.33%持续增加到2007年的2.51%。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的比重由2002年的2.0%持续增加到2007年的3.1%。”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性收入成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重要来源是群众收入结构变化的一个基本趋势,国民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成为衡量一国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标志。“美国的居民收入中,大约有40%多是属于财产性收入,而我国现在平均不到2%。如果人们的收入中没有财产性收入,或者比例太低,都不利于中产阶级的形成……现在并不是要消灭财产性收入,而是要扩大财产性收入的比例,并且力争使社会的大部分成员要拥有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人大众化,是党和国家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着眼于多元化增加群众收入而采取的一项战略性举措,使广大城乡居民除了劳动工薪收入外,还拥有通过营运自己的财产来获取收入等多种渠道。
3财产性收入大众化是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的重要着力点。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把资本理解为“一种被生产出来的要素,一种本身就是由经济过程产出的耐用投入品。”他认为,“收入的差别最主要是由拥有财富的多寡造成的。……和财产差别相比,工资和个人能力的差别是微不足道的。”许多实证研究表明,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一般远大于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财产性收入是影响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因素。2007年,最高收入户人均财产性收入为1911.3元,最低收入户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只有53.6元。同时,高收入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增长幅度明显快于低收入家庭,2007年最高收入户的人均财产性收入是2002年的4.5倍,而最低收入的人均财产性收入只是2002年的2.1倍。财产性收入大众化。强调的是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而不是让少部分群众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大众化的关键是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让更多低收入者也拥有财产和财产性收入。当更多群众拥有一定的财产并且可以取得相应财产性收入时,中等收入者在整体
收入中的比重将会扩大,从而使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
二、财产性收入大众化的约束条件
1低收入群体财产存量小。收入的获取是财产积累的前提条件,拥有财产则是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财产和财产性收入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目前,我国GDP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三,但人均国民收入仍处于中低收入国家行列。居民收入除去消费后的剩余收入比较少。“2006年,我国的人均国民总收入达到2010美元,远低于中等收入国家人均3051美元、世界人均7439美元、高收入国家人均36487美元的水平,在世界排129位。……从2003年一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差额分别只有1673元、1961元、2240元、2550元、3062元、3788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的差额分别只有641元、679元、751元、700元、758元、917元,只相当于居民收入的1/4左右。”低收入人群在满足日常消费后剩下的收入较少,造成其积累的财产存量小,进而导致其财产性收入获得的机会和规模小。
2投资理财渠道少。目前,金融财产性收入和出租房屋收入占了居民财产性收入的80%以上。2006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出租房屋收入占全部财产性收入的51.8%,人均股息与红利收入占22.9%。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股票和基金占主导地位,相比发达国家居民,理财产品比较单一,财产性收入大众化的实现渠道还比较少。而在美国,除了股市和自主投资实业之外,债券、信托、资产证券化等市场都非常发达,尤其是抵押贷款证券化,是美国最大的资本市场。美国居民不仅可以进入股票市场投资,还可以进入债券、信托、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投资理财;同时,各市场中的金融理财产品非常丰富,比如产业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土地信托等,获得财产性收入的途径非常丰富。
3财产性收入风险大。与工资性收入、转移性收人相比,财产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和回报率更高,市场风险也更大。比如,巨额储蓄加上境外的流动热钱,很容易引起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的泡沫。这导致财产性收入容易受到股票、基金和房地产市场剧烈波动的影响,使部分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变成财产性“支出”。
4财产分布集中度高。近年来,伴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和财产性收入的快速增长,居民家庭财产也显著分化。国家统计局《首次中国城市居民家庭财产调查总报告》显示,我国最低收人家庭(占城市居民的10%)的财产总额仅占全部居民财产总额的1.4%,而最高收人家庭(占城市居民的10%)的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总额的45%,另外80%的家庭占有财产总额的53.6%,高收入者拥有的财产是低收入者的32倍。农村居民的家庭财产拥有量则更低,许多家庭可投资性财产拥有量为零,没有任何财产性收入。财产分布的不均衡和高集中度,从源头上导致了财产性收入的“马太效应”和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阻碍了财产性收入大众化的实现。
三、财产性收入大众化的实现路径
1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居民收入和投资性财产存量。对大多数中低收入群众来说,劳动收入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和财产积累源泉,因此,财产性收入大众化最直接的路径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这需要政府和劳动者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共同努力。作为市场主体的劳动者,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通过加强对市场信息的了解、提升自身人力资本、组织工会与雇主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运用劳动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等手段来提高自己的劳动报酬。政府要在维护市场秩序、严格劳动执法、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职业培训、免费发布劳动力需求信息等方面持之以恒地努力。对农村居民来说,政府则要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特色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促进农民务农收入的增长;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农民提供进城就业和创业机会,努力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大力地保护农民和低收入群体的财产,为他们提供在任何地方靠劳动谋生、致富的机会,保护他们获取合理劳动报酬和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权益,让农民积累起更多的财富,最终才会让广大农民有财可理,有条件实现财产性收入。
2促进各类要素市场健康发展,拓宽居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促进各类要素市场健康发展,就是要为群众创造更多的投资、理财平台,积极拓宽有利于群众多元化投资的渠道,使财产所有者可以获得较长时期的、相对可靠的财产性收入回报。具体途径包括:积极鼓励和支持大量优质的公司上市,强化上市公司和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力度,加大对虚假信息、内幕交易和市场操作行为、恶性炒作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为更多群众分享优质资产的收益创造条件;金融等服务机构要在提高服务水平的基础上,不断为居民大众提供收益稳定、风险较小的理财产品;积极开辟境外投资新途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积极探索以土地使用权人股取得分红、收取租金收入等流转形式,使农民从土地的使用或转让中增加财产性收入;等等。
3提高居民投资理财能力,规避各种财产性收入风险。群众拥有一定的财产并不必然带来财产性收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投资理财知识和能力。实践表明,相同水平的工资收入者之间,理财和投资的知识水平不同,其财产量的积攒和财产性收入总量是大不相同的。目前,广大城乡居民的理财和投资的知识水平普遍较低,不利于财产性收入大众化,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介平台,组织经常性的居民投资理财知识培训宣传,为广大城乡居民讲授金融产品的经济分析方法和投资技术;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帮助其认清投资理财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引导居民根据个人的风险收益偏好、家庭结构和整个人生的不同生命周期等对资产进行相应的匹配和安排,使其能通过储蓄、债券、股票、基金、保险、不动产投资等金融产品的投资获得股息、利息、分红等财产性收入。
4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创新,缩小财产性收入分配差距。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说:“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而且是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要威胁社会稳定。”财产性收入大众化,同时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在要求:一是促进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财产性收入增长;二是防止财产性收入的“马太效应”。为此,政府应当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创新,在增进大众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同时,调控和缩小财产性收入分配差距。可能的体制改革与创新有:(1)加大对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投资,扩大公共产品的范围和提高其公益性程度;(2)合理设计工资性收入的累进税率体系,对财产性收入调整征税范围,加强税收征管,矫正工资性收入与财产性收入的“税率倒挂”现象;(3)在体制较为健全时,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采用员工利润分享、基金、持股计划等形式,使普通劳动者能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