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市老年人犯罪预防机制

尹秋芝 臧锦 陈鹏 李巧佳
摘 要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不断加剧,老年人群体的不断壮大,老年人犯罪也变得日益严重。本文通过对现阶段具有相对代表性的成都市老年人犯罪现状以及犯罪预防现状进行归纳分析,阐述了成都市老年人犯罪预防机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而针对成都市老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提出合理建议,旨在对成都市犯罪预防工作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为政府及相应机关的政策提供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 老年人 成都市 犯罪预防
作者简介:尹秋芝,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系,本科生;臧锦、陈鹏、李巧佳,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系。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305
联合国《人口老龄化及其社会经济后果》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六十五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7%以上,即意味着这个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世界大会确定:一个国家或地区六十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10%,则这个国家或地区就进入老龄化 。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全球人口的相关数据得出,2000年至2050年期间,全世界60岁以上人口的占比将翻倍,从11%增长至22%,在同一時期内,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绝对数量将从6.05亿增长至20亿 。也就是说,在21世纪,人类面临的生存问题除了人口增长问题、环境污染问题、淡水资源问题、粮食危机,还有一个巨大的问题便是:人口老龄化加剧。
全球老龄化问题的不断加剧,带来的问题不仅仅是对养老、医疗、社会服务等压力,还有的就是老年人犯罪问题也将越来越突出。现阶段,日本是老龄化问题最为严重的国家,日本法务省公布的相关文件中显示,在2016年刑犯检举人数中,老年人有46977人,约是1997年的3.7倍。入狱老年人有2498人,约是1997年的4.2倍 ,其老年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社会压力变得越来越大。
视线放入我国国内,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显示,我国于1999年就已经步入了老龄化 ,正式迈进了老年型国家行列。截止2017年,老年人口依旧在不断的增长,老年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也不断额增高。在此基础上,老年人犯罪问题也越发突发。
研究老年人犯罪,针对其特征制定相应的预防机制,做好老年人犯罪预防,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必要措施。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研究城市老年人犯罪预防机制并合理完善,是老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步骤。成都市现阶段是我国的准一线城市,在我国西部几大城市中经济实力、人口总量等都位于前茅,所以在城市老年人犯罪方面肯定有其特殊性和代表性。以成都市为例对城市老年人犯罪预防进行研究,对我国城市老年人犯罪预防的工作具有相应指导意义和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城市老年人界定及其犯罪预防概念
(一)老年人的概念
老年人,从字面上的含义来理解即为“年老的人”。国际老年协会将老年人定义为“处于人类老年化过程中出现的生理、心理环境上的变化和行动变化相互作用的复合形态过程中的人” 。事实上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传统和社会背景的不同,导致人们对老年人有不同的理解,判断标准也有所不同。目前,关于老年人的划分有三种标准,分别为年龄标准、生理标准和心理标准 。
关于老年人的年龄标准,我国历来称60岁为“花甲之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来看,我们国家以60周岁作为老年人的年龄起点。老年人界定的生理标准是依据是否进入生殖终止阶段,其测定主要是采用血压、呼吸量、视觉、血液、皮肤弹性等多项生理指标来决定是否进入老年阶段。心理标准则是从人是否开始出现心理功能退行而走向衰老为依据,判断人是否处于老年阶段。
单一的运用上述其中一个标准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步入老年,我们认为较为机械化,而且本文研究的是犯罪的老年人。从犯罪学上来说,导致人犯罪的原因不单纯是年龄、心理或生理原因,更多的应全面的理解为多重因素所导致。在我国,人们退休后会逐渐远离其原本的社会主流生活圈子,其生活重心由原来的工作单位变为家庭,由密切的社会联系变为狭窄的社区家庭。客观环境的变化会导致其心理上、生理上都有相应的改变。综合界定老年人的三个标准,我们认为,人在退休之后不论是年龄上还是心理上或是生理上,都开始步入老年。所以本文把老年人界定为已经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于社会边缘化的人。
(二)城市老年人犯罪预防的概念
在学术上,犯罪预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犯罪预防是指为消除犯罪原因、防止犯罪发生而采取的各种社会管理、组织和建设的措施,是对犯罪的事先防范,也称罪前预防。广义的犯罪预防是为把犯罪预防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和防止犯罪发生的各种措施的总和 ,不仅包括罪前预防,也包括罪中预防和罪后预防。我们认为,犯罪是社会不良发展下产生的不良后果,所以阻断犯罪产生的前提条件就是尽力使社会工作中的犯罪预防工作做到最好,建立起完善的犯罪预防机制。但是城市老年人犯罪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并不仅仅是社会某一层面的工作,不能仅仅依靠社会的某一单位或组织进行事前预防或者事中预防或者事后预防。犯罪预防机制的建立需要全社会的力量,需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社区组织等全方位多体系的联合行动,共同预防。所以本文中所说的犯罪预防更多的是倾向于广义的犯罪预防。
二、城市老年人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一)城市老年人犯罪特点
从犯罪对象上看,受害人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在老年时期,身体机能越发衰弱,身体素质的下降造成其即使有犯意也不能正面对抗成年人,在一般情况下其犯罪只能针对一些手无缚鸡之力的孩童,以及一些在精神或者智力上存在缺陷的人,总之受害人的反抗能力相对较弱。
从犯罪手段上看,“温和”犯罪较多,暴力犯罪较少。老年人在生理上不断衰弱,其性别差异在性情上也趋于同化,犯罪采取暴力手段的情况较少,大多采取如盗窃、诈骗等“温和”手段。但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老年人身体素质的改善,暴力犯罪发生的概率也很有可能会提高。
从犯罪类型上看,临时起意,激情犯罪较多,预谋犯罪较少。因为绝大部分老年人在经过长期的社会打磨下,一般情况下,他们更懂得收敛脾性,待人大多较为慈祥,不会蓄谋犯罪。在大多数情况下,犯罪也只是“一时兴起”。但是老年人的心灵较为脆弱,情绪容易堆积,有可能会一触即发。
(二)城市老年人犯罪成因
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导致城市老年人犯罪的原因也会多种多样。归纳来讲,其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经济原因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条件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老年脱离工作,几乎完全禁锢于家庭生活,没有独立的收入来源,自身物质生活得不到保障,更多的是依靠儿女或者政府,致使大多数老年人变得不安。有的或许儿女孝顺,老年父母不安减少,但有的老年人长期独居,仅靠养老保障金维持生活,经济上的无奈迫使许多城市中的老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2.心理原因
老年人们在退离工作岗位后,回归家庭生活,从以前的一家之主,变成了依靠儿女、依靠政府生活的“附属”,再加上社会活动量的减少,交际圈缩小,老年人在社会上“默默无闻”,导致其变得孤独、内心焦躁不安,没有人倾听他们的内心语言。且步入老年,许多老年人有“情绪回归”现象,性格如孩童,“老小孩”便是对这一类老年人的称呼。“老小孩”情绪变化大,且由于所受的教育知识可能与社会脱节,他们更容易上当受骗,误打误撞犯了罪。很多老年人在年轻时便积累些许不良情绪甚至恶习,在青年、中年时期因生活所迫得不到释放,老年时期或许会由于心理想不开走入死胡同,不顾一切的便情绪爆发。然后是生理原因。老年时期,人的各项人生理机能指标下降,各种疾病也会多发,因疾病过失犯罪的情况多现。且些许老年人在患上重大疾病后,可能会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念头,有的只为给儿女最后留下一笔财富而犯罪,有的只为报复他人或者报复社会而犯罪。再加上生理需求的压抑,老年性犯罪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3.生理原因
人类步入老年时期后,各项生理机能指标都会发生不可逆转的变化。首先,大脑与其他生体器官会萎缩,至使其应有的功能下降;其次,身体的细胞和数量和活力会慢慢减少,肌肉弹性会慢慢减少,适应环境能力也慢慢下降。这些都会导致老年人免疫力下降,疾病多发,身体出现亚健康或者不健康状态。因此,老年人因疾病导致过失犯罪的情况会变得多发。且些许老年人在患上重大疾病后,由于现阶段医疗条件的不完善或者其他一些因素,可能会出现疾病难以控制,在病魔的折磨之下,老年人可能会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念头,有的为给儿女最后留下一笔财富而付出生命去“碰瓷”,有的觉得自己人生艰难、命运不公,而去报复他人或者报复社会。再加上由于老年人生理需求可能会受到压抑,其性犯罪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
4.社会原因
促使老年人触犯法律,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其实很多情况下,都会有社会提供的“便利”,老年社会化建设的不足,这些原因的存在。由于城市发展迅速、生活多元化,城市老年人面临的“犯罪机会”便会更多。而且中国古来提倡尊老敬老爱老,老年人这一群体在社会上便是长辈、弱者的代名词,大多数人尊敬老者,也下意识地认为老年人手不能提,肩不能扛,需要年轻人的爱心,这为城市老年犯罪也埋下了种子。再加上城市老年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城市老年社会化建设环节相对薄弱,这便给了城市老年人机会,更容易让城市老年人 “钻空子”。
5.其他原因
一方面,家庭是人们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诱发犯罪也数不胜数。老年生活相对于青少年生活和中年生活来说与家庭的联系会更密切,会更加地依靠家庭。老年人与自己年轻力壮的儿女一起生活,生活习惯的不同,興趣爱好的差异,思想观念的代沟,婆媳矛盾,亲子矛盾等往往会随时激发。而且,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现实就是,并不是所有的子女,都愿意赡养自己的父母。缺少家庭温暖的老人,其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更令人堪忧。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客观原因,很多老年人即使生活在城市,其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也较为狭隘甚至不足,并且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普及法律知识也是近些年才刚刚提上日程,所以老年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知识较为欠缺,老年人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守法、用法。
三、成都市老年人犯罪预防机制现状
(一)老年法律保障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针对预防老年人犯罪,当然也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当然在成都市也有其效力。前文已经提到我国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第一条就明确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该部法律规定了家庭必须赡养扶养老年人,还从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这六个方面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为了避免老年人再次违反法律法规甚至是犯罪,我国刑法以及相关行政法对老年人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从轻处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其中便对老年人犯罪做出了从宽处理。第一,规定了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规定了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第三,规定了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犯罪分子,如若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应当宣告缓刑。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为七十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以上几条规定都是立法者对老年人不会再次触犯法律的希冀,立法者希望通过减轻对老年人的处罚力度来缓和老年人的心理状况以便预防、减少其犯罪。
(二)老年人社会保障机制
成都市老年社会保障机制总体上来说是全面的。在养老保障上,成都市不仅有保险养老体系,还有公证养老体系。据统计,截止到2016年,成都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有167.35万人,月平均养老金为1990元,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有168.87万人 。不仅如此,自2013年来,中国人寿成都市分公司还在成都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老年人协会的支持下在成都市开办了针对50岁以上成都人口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且自2017年以来,成都市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开始施行 ,这一系列措施为成都市老年人的养老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服务。另外成都公证处自2017年起开始为老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为老人再婚办理遗嘱公证,建立了公证养老服务体系。甚至,成都市已经开始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体系,将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的优势结合起来,打破了以往的单一机构养老模式或者单一的居家养老模式 。
在老年维权上,成都市截止到2016年共建立了23个法律援助中心,517个法律援助工作站,4445个法律援助联络点 ,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且成都市的各个社区也会不定时地宣传老年防电信、网络等诈骗知识,开展“老年维权”培训会,对提高老年人法律意识有很大帮助。
(三)老年机构及组织
在成都市,有许多关于老年人的机构或者组织。最让人熟悉的便是成都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其是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主管成都市老龄工作,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开展各种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工作。除此机构外,成都市还有成都市老年协会、成都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等。成都市老年协会由秘书处、权益维护委员会、文艺体育委员会、疗养保健委员会、为老服务指导委员会、联谊指导委员会和信息宣传办公室组成,是由成都市各界离退休老年人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成都市老年人体育协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老年人体育社会团体 ,其由成都市体育局主管。两协会都定期开办各种老年文体活动项目,如老年歌手大赛、老年舞蹈大赛、老年艺术节、老年人体育活动等,为成都市老年人的生活增添了灿烂的颜色。而成都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便为成都市老龄事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支持。成都市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募基金会 ,其开展了大量的有关成都市老年人的公益活动,为成都市老龄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四)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
老年人虽然已经退出了工作领域,但仍是社会的一份子。当然老年人仍有参加社会生活的需要。对此,成都市首先在老年优待上做出了巨大努力,政府颁布相关政策,专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成都市老年人优待证》,为其乘坐公共交通、参观博物馆、艺术馆、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提供优待服务;其次,在老年教育上,成都市还专门开办有老年大学,为成都市老年人进行再教育提供大力支持,强有力的促进了老年人的科学文化素质提高,贯彻落实“终生学习”;而且,成都市的老年运动会每年都会按时举办,老年志愿者队、老年文化团队在成都市均有组织。以上种种措施,从老年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入手,体贴入微地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破除家庭的障碍,重新扩大其社會圈子提供了便利。
(五)老年人狱政改造
监狱是人们在触犯刑法的一些规定后,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实施关押的场所。老年人在触犯刑法规定后,也会被关押进监狱进行狱政改造。在成都市,老年罪犯和其他罪犯并没有分开在不同的监狱关押,所以在监狱中接受到的教育和改造也大致相同。老年人被关进监狱后,尽管与社会交流、联系变得很少,但监狱通过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尽量使犯罪入狱的老年人能够了解社会的发展,不与社会脱节;让其能够在出狱之后更快更容易地融入社会生活,不至于因为经济或者被社会排斥等原因“二进宫”。比如在我们实地调研的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其便会引入相应的学术资源开展专题讲座、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相应的思想教育、开展技能培训、建立兴趣小组、组织演讲比赛,监狱管理人员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案例督导活动、开展案例座谈、组织心理辅导等工作,深入罪犯的生活,实时了解罪犯的心理动态,帮助其积极改造,促进其早日服刑完毕,早日回归家庭、社会。甚至该监狱设置了专门的功能性监区,对刑期将满的罪犯进行社会化管理,使其在服刑完毕后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
四、成都市老年人犯罪预防现有机制的不足
(一)法律对老年人年龄的规定过于机械化
在我国,相关法律对老年人的界定或者规定较为单一,很难适应错综复杂的司法实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仅仅保护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老年人从宽处理的年龄限定是年满七十周岁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针对老年人从宽处理的年龄限定是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这些规定只针对真正步入老年阶段的老年人中的一部分人群,却忽略了那些已经退休但却未满六十周岁或者七十周岁以下或者七十五周岁以下的老年人,然而可能事实上,他们的身体状况或者心理状况已经远远超过了六十周岁、七十周岁、七十五周岁。所以,法律规定单一依靠年龄界定老年人,在实务中并不利于保护老年人,也不利于促进社会公平。
(二)老年人社会保障政策宣传不到位
成都市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上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甚至还创新地发展了公证养老制度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了许多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新型的养老体系普及度并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在新型养老体系的宣传工作中,出现了力度不够、宣传效果不佳的情况,并不是所有成都市老年人都知道、愿意参与这些政策制度,有时候老年人也不愿意去尝试新的社保制度,所以导致这些跟随时代进步出现的新型养老模式受众有限,效果不佳。
(三)老年组织基层覆盖率和入会率未达到理想状态,活动形式较为传统化
在成都,老年组织形式较为多样。但是无论是民间组织还是官方政府组织,都几乎还存在于形式上,在老年人心中留下的痕迹较少。老年人对各种老年组织了解较少,即是说,老年组织深入基层的力度不够大,参加老年组织的老年人较少,老年组织的基层覆盖率和入会率还未达到理想状态。而且,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但是相对于青少年和中年的活动形式来说,老年人的活动形式要少得多。而且各老年组织由于一些原因可能对新媒体的利用度较少,没有很好地做到与时俱进,跟随时代的步伐,创新活动方式。
(四)老年人社会参与度较低
虽然成都市里有许多老年人的活动地点,但不同职业、不同学历、不同社会经历的老年人其爱好也会不一样,对其能够参加的活动也有不同的要求,单一的老年活动往往并不能满足不同老年人的不同需求。有的老年人或许只想在家里享受天伦之乐,帮工作繁忙的儿女带带孙子孙女;但有的老年人也可能想参加各种娱乐活动,丰富自己的老年人生活,并不想把自己局限于家庭;也有的老年人觉得自己老骥伏枥,退休之后人老心不老,想再进入社会进行再创业再就业,发挥余热,实现自己更多的人生价值。但是,当前能够满足不同追求的老年人有效地融入社会的活动较少,很多情况下,老年社会参与也少。
(五)狱政改造措施较为单一
现阶段在我国,对犯罪老年人的改造依旧集中于监狱。然而对于老年人在监狱进行关押,改造作用并不大,并且对于司法资源紧缺的我国来说也是严重的资源浪费。将犯罪的老年人集中在监狱进行改造,一方面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其自由,禁锢了老年人的思想和活动,这会让老年人心里产生更多的孤独感和落魄感,也会使老年人更加脱离社会,出狱后融入社会难上加难;另一方面老年人较易生病,监狱医疗可能无法完全满足老年人需要,这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也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而且监狱的空间、资金以及人员有限,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却因犯罪步进监狱,将老年人“圈进”监狱,面临司法资源过多浪费的情况就不可避免。
五、城市老年人犯罪预防机制的完善
(一)在实践中灵活运用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法律对老年人享受权利和违法后承担责任的限定相对较为单一,但在实践中,对于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更应该结合实际情况,尤其是在司法实务中,不应该过于机械化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如当老年人触犯刑法的规定后,我们应在合法范围内注重考虑犯罪情节的轻重、被告人身体状况是否健康、认罪悔罪态度是否良好等现实情况,合理地运用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制度进行司法活动。这样能够有效的节约司法成本和司法资源,促进“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也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着重大的作用,对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二)重视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工作
成都市现有的老年社会保障机制已经较为完善,但是对其宣传力度依旧是较为薄弱。我们的社会问卷发放的结果就显示人们关于老年人的保障政策了解率才达到5%,完全不了解的高达52%。从这些数据中我们就可以推测出,可能人们只对传统的保险养老的方式有所接触,对如公证养老体系这样的新型养老体系,只有于少数人了解,政策知识普及率和老年人参与率不甚理想。这就需要相关机构在接下来的工作中重视宣传的力量,利用新媒体等途径创新宣传方式,着力于加大新型养老体系的宣传力度。
(三)完善老年组织基层建设及活动形式
成都市的老年组织的管理层组织体系较为完善,骨架已经基本建立。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更加着重于老年组织的基层建设以及提高老年人入会率,在继承优秀传统活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着力于推陈出新、革故鼎新,结合时代特征、跟上社会脚步积极创新活动方式;主动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双管齐下进行宣传活动,促进活动参与方式多样化发展。以相关法律为依据、服务老年人为宗旨、开展活动为载体、规范建设为保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五个老有”的工作目标中,充分发挥机构的作用,全面推进老年机构的持续发展 。
(四)提高老年人社会参与率
颁布老年人再创业就业扶持政策,鼓励老年人积极融入社会。老年人虽然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许多老年人仍然期盼能够继续从事社会工作。有的老年人智力不一定会低于年轻人,比如老年时期的霍金的智力就非比寻常,有的老年人体力也不一定弱于年轻人,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关于老龄化与健康的全球报告》中就提到,一些老年人即使已经八十岁,其体力和脑力水平可能与许多二十多岁的年轻人相当。且就算老年人在一些方面比不上年轻人,但老年人去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能够充实自己的生活,减少其孤独感,而且老年人能够继续以自己的劳动去创造自身价值,为家庭、为社会做贡献,老年人会有更多的自我满足感。这既能够让老年人无暇犯罪,也能够让老年人无心犯罪,从而降低城市老年人犯罪的几率。
(五)建立专属于老年人的活动场所
在现阶段,成都市许多社区开办有专属于青少年的活动场所,比如青少年文化宫,顾名思义,其服务的对象仅针对青少年,而老年人却没有专属于他们的活动场所。而且在一个社区里,能够供老年人休闲娱乐的大多只有运动设施,如乒乓球台、羽毛球场、提供跳“广场舞”的场地,而能够让其真正“静下心来”的娱乐设施却少之又少。事实上老年人并不是仅仅只需要锻炼身体,也需要精神上的放松,譬如下下象棋、学习新的知识、获取新的技能,甚至是继续发挥其一技之长。而且由于老年人与年轻人的代沟,老年人之间拥有更多的共同话题,老年人一般与老年人相处才能够更加愉快,但是现阶段却很少有专属于老年人的活动场所,更多的是和年轻人共享。但是,这样不仅会使该场所的针对性降低、特有功能降低,还可能会由于老年人与年轻人的代沟、作息不一等原因,致使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矛盾。所以,在社区里建立一个专属于老年人的学习休闲活动场所对于老年人来说是十分必要的。比如建立老年文化宫、老年大学等。在这些老年学习休闲活动场所里,他们可以选择自己的兴趣和爱好,不仅可以唱歌、跳舞、打太极,也可以学习茶道、插花,可以学习画画、书法等等。这些知识除了能够丰富老年人的知识量,还能够让他们接受各种优秀文化的熏陶,与更多志同道合的老年人交流,丰富其精神世界,增强其精神力量,让他们即使年老,也能在夕陽时期,全面发展。
(六)合理施行社区矫正制度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均可适用这种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而对于情节较轻微、危害不大的老年犯罪,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具有很大程度的合理性。实施社区矫正,能够让我们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又能注重老年罪犯的合理利益、尊重人性、保障人权,弥补监狱矫正的不足;既有利于纠正老年罪犯的犯罪心理,实现老年罪犯的再社会化,又有利于平衡监狱的有限性和罪犯的相对无限性;还能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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