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王长印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5-121-02

    摘 要 全面从严治党是我党长期坚持的任务,“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有利的措施,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对严明党的纪律,保持党的纯洁性,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四种形态” 精准运用

    一、“四种形态”的来源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对“四种形态”进行了明确阐述,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及纪律审查的创新理论成果,是我党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措施,其成果的精准运用是关键,是纪律尺子的四道“刻度”,为各级党组织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四种形态”的精准运用

    “四种形态”的落实,不是纪委的“专利”,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要求,党委抓党建、抓党风、抓党纪既是职责又是使命。“四种形态”的处理方式都是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并在各级党组织领导下实施。各级纪委是我党党内监督的专职机构,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更是责无旁贷。“四种形态”既是主体责任清单,又是监督责任清单,既需要党委的主动担当,又要纪委的积极作为。

    各级党组织在运用“四种形态”的过程中,遵守“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精准把握不同形态对应的不同处理措施,严格执纪问责,用纪律这把尺子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一)第一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1、主要处置方式是:一是提醒谈话;二是警示谈话;三是批评教育;四是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五是责成退出违纪所得;六是限期整改;七是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八是责令公开道歉(检讨);九是通报批评;十是诫勉谈话;十一是其它批评教育类措施。

    2、适用范围:一是党员干部工作岗位调整时、个人事项改变期等情形的出现,存在廉政风险隐患的;二是党员干部存在思想不稳定、作风不严谨、工作不扎实、生活浮华等问题;三是对党员干部虽有不良反映但反映的内容不具可查性;四是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到位,辖区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五是维护执行党章党规党纪、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查纠“四风”问题不力,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六是不严格遵守党纪党规,存在较轻的违规违纪问题,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七是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和执行任务不力,存在慢作为、不作为、不担当、乱作为等问题,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七是存在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文明准则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较轻的,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以及适应第一种形态的其他情形。

    3、运用第一种形态,把好第一道关口。各级党组织、纪委要敢于红脸出汗、扯袖子、咬耳朵、抓早抓小,通过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解决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纪律松懈等问题。

    一是加强党内组织生活。各级党组织不断推进“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纪律教育、警示教育的制度化和时效性,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以及身边的典型案例进行教育警示;二是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通过完善制度、加强考核,定期分析汇总,围绕“两个责任”针对具体问题开展谈话提醒。三是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及时对问题线索进行分析排查,早发现,早处理,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开展廉洁谈话、提醒谈话,帮助其分析查找问题存在的根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教育其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

    “第一种形态”相比其它“三种形态”,在管党治党中起着基础性和关键性作用,坚持抓早抓小,治于初萌阶段是最理想的,对集体、个人付出的成本都是最低的。“第一种形态”工作扎实了,就能减少或避免其它三种形态的发生。

    (二)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1、主要处理方式:一是取消荣誉称号;二是撤销政协委员资格;三是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四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五是取消(罢免)当选资格;六是终止党代表资格;七是停职(停职检查);八是调整(调离)职务(岗位);九是免职;十是引咎辞职;十一是责令辞职;十二是改任非领导职务;十三是安排提前退休;十四是降低退休待遇;十五是其它组织调整类措施。

    2、适用范围:一是已构成违纪,情节较轻,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的;二是构成严重违纪,但能够主动交代问题的、在调查审理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的、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法律追究的、主动挽回损失的、以及其他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的;三是违纪情节较轻,免于纪律处分,并给予组织调整的以及适应第二种形态的其他情形。

    3、严明党纪党规,充分运用第二种形态。用严明的党纪党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管住全体党员。坚持把党规党纪挺在法前,纪严于法。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审查、审理等各个环节,注重小节细节,坚持无病预防、小病早治的原则,着眼于抓早抓小,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

    (三)第三种形态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1、主要处理方式:降职、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重大职务调整等。

    2、适用范围:一是违纪问题严重应当给予重处分的;二是构成违纪,但存在加重处分情节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以及其他加重处分情节的);三是构成违法犯罪,因故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适应第二种形态的其他情形。

    3、运用第三种形态,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使用“第三种形态”时,不能简单地移交司法机关审理,首先应考虑在党纪范围内处理。应尽最大的可能对犯错误的党员進行教育引导,鼓励他们主动讲清楚问题,深刻剖析问题原因,积极整改,尽量挽救更多党员。对于严重违纪的党员,可根据他们在调查审理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来决定是否可以从轻处理。

    (四)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适用范围:重点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政治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2、运用第四种形态,充分发挥震慑作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各种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行为。要以查处的极少数典型案例,警示全体党员,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

    “四种形态”的运用,要处理好“治”与“救”的关系。“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是一个有机整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坚持实事求是,根据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拿捏好分寸,把好政策、程序关,既要做好咬耳扯袖的提醒工作,又要力度不减、尺度精准、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

    四、结语

    各级党组织、纪委要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把好每一道关口,关键在于提高认识,提高政治站位,真正理解“严管就是厚爱、信任不能代替监督”,让““四种形态”成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四把利剑”,不仅能够挖出“毒瘤”,治愈伤痕,更能强身健体,永葆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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