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对大学生违纪处分的法律性质探讨
摘 要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社会关系可区分为各种法律关系和非法律关系,而高校对大学生的违纪处分权是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法定权利,但法定权利不等于法律授权,高校对大学生违纪处分权的行使有赖于高校依法制定的违纪处分规章制度。违纪处分制度的制定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违纪处分权的适用应当从查明事实真相、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等方面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大学生 高校 违纪 违纪处分
作者简介:朱先银,成都东软学院老师,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64
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对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2月4日向社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學生管理规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打算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改内容,就高校对大学生违纪处分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希望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有所助益。
一、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社会关系分析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总的来说,对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主要有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利关系三种主流观点①。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有三、四年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大学生与高校之间会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在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有一部分关系属于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有的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有些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关系是围绕学校的教育教学运行秩序而形成的还未上升为法律关系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一般社会关系。下面就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这些社会关系作简要分析。
(一)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2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的这些具体规定来看,高校具有法人资格,一般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之一,可以依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大学生是自然人,属于《民法总则》规定另一类民事主体,大学生当然也可依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大学生与高校之间长时间在一起进行各种民事活动,进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具体来讲,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教学培训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②。高校通过自己网站或者招生会展等场所发布、散发或者邮寄招生计划和招生广告的行为,从民法的角度看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是典型的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学生高考后按规定填报志愿,从民法的角度看是合同法律行为中的要约行为,也是典型的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法的角度看,高校依法决定录取学生并向学生寄出录取通知书的行为具有承诺的性质,也属于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大学生到高校报到、交学费,以及高校聘请老师给大学生上课等行为都具有履行教学培训合同的性质。可见,大学生在校期间,大学生与高校围绕教育培训服务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形成或者履行教育培训服务法律关系,这是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的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大学生与高校之间还可能存在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大学生和高校之间既可能发生高校侵害大学生民事权利的情况(例如高校错误处分大学生行为等),也可能发生大学生侵害高校合法权益的情况(例如大学生恶意侵害教学设施等高校财产行为等)。
此外,大学生与高校之间还可能发生合作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合作投资设立公司等投资法律关系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就一般情况来说,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教育培训服务的合同法律关系。
(二)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概念来讲,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根据法律的规定,大部分高校属于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大学生与高校之间似乎不具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但是,根据《教育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高校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法律授权机构,有代表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和授予相应学位的行政法律职责。因此,高校对大学生颁发相应学业证书和授予相应学位的行为,是依法代表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管理法律行为。由此可见,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就相应学业证书颁发和相应学位授予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如果大学生对高校作出的相应学业证书颁发和相应学位授予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非法律社会关系
在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除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外,更多的是围绕教育教学活动而形成的未上升为法律关系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例如,在高校的课堂教学管理、学生公寓管理、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学生社团组织与活动管理等活动中,大学生与高校之间会形成这样那样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绝大多数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直接依据高校自己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形成的,而且这些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一般不会直接涉及双方的财产权益。因此,只要在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没有相互侵权行为发生,并且高校自己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那么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围绕教育教学活动而形成的绝大多数管理与被管理社会关系都不会直接上升为法律关系。
综上,大学生在校期间会与高校形成各种各样的性质不同的社会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有些是法律关系,但绝大多数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非法律社会关系,而法律关系中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但也有少数行政法律关系。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某一具体行为究竟形成了什么样的关系,需要对具体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因此笼统说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笼统说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都是不对的。
二、高校对大学生违纪处分的法律性质
高校对大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是高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对大学生进行有效管理的需要,是高校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完成教学任务不可或缺的手段。有关高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行为法律性质分析的论文很多,大多数教育界学者都将高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行为认定为行政法律行为,大学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权。例如,有学者认为,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大学生进行管理及对违纪大学生进行处分行为是依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③。还有学者认为,大学生受到对自身影响重大的处理决定时,如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因对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影响重大,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应当是可以的,也应该被允许④。笔者认为,将高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行为一律认定为行政法律行为,是错误的。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就高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一)法定权利与法律授权是不同的概念
根据《教育法》第29条的规定,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并有权对大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可见,处分违纪大学生是高校的法定权利,高校对违纪大学生进行处分有非常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规定高校有权对违纪大学生进行处分,并不等于法律授权高校代表国家进行有关行政管理,即法定权利不等于法律授权。例如,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但我们绝不能说用人单位对违反其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行为是法律授权而进行的行政管理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规章制度适用所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法》第29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的高校对违纪大学生的处分权,是高校一项法定的民事权利,这与高校依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向符合规定的大学生颁发相关学业证书和授予相关学位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完全不同的。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就相关学业证書颁发和相关学位授予所产生的纠纷,是行政法律纠纷,大学生就此状告学校的诉讼是行政诉讼。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履行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⑤和于艳茹诉北京大学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⑥都是围绕相关学位授予而产生的大学生起诉高校的行政诉讼。但是,大学生因为其他违纪行为被高校处分的,如果没有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只是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因教育教学管理所产生的尚未上升为法律关系的一般社会关系,大学生因此不服处分而起诉高校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例如,若干年前发生的“女大学生怀孕遭开除”案件、某职业学院的“禁吻令”案件,法院都没有受理大学生的起诉⑦,原因在于这些争议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既不构成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也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只是一种高校内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一般社会关系。当然,如果高校行使其对违纪大学生处分权时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生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绝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高校对违纪大学生处分权的行使不得损害违纪学生的合法权益
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这是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确定的。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条将原来“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立法目的改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并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5条,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作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高校对违纪大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高校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但是,高校对违纪大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必须在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不得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高校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因此,今后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特别是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定要坚持法治思维,坚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的基本工作原则,切记有权不可任性。
在以前的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高校主要从教育学生和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目的出发对大学生进行管理和处分,往往会忽视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角度思考问题,并经常导致随意损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三、高校违纪处分权适用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制定违纪处分制度时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高校对违纪大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是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权利。但是,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违纪处分权是一项抽象的权利,不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因此,高校在具体的学生管理工作中行使违纪处分权时,需要依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抽象权利转化为针对具体违纪行为进行适用的现实的、具体的权利⑧。
1.高校在制定违纪处分制度时需要坚持合法性原则。高校在制定具体的大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就像国家进行立法行为一样,需要坚持法治思维,即运用法律逻辑制定相应的违纪处分制度,既不违法,又充分体现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原则与精神⑨,同时高校依法制定的众多规章制度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和冲突。首先,制定规章制度不能违反上位法。如果高校制定的违纪处分制度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则该违纪处分制度直接无效;高校根据无效的违纪处分制度处分大学生,其结果必然会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其次,制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原则还体现在法律逻辑关系上。这里的法律逻辑关系,主要是指高校自己制定的各种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之间应当有效衔接,各规章制度不矛盾、不冲突。这是高校在制定具体规章制度时往往比较容易忽视的地方。最后,制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原则还体现在程序正义上。高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因此高校在处分大学生时不仅要从教育和纠正大学生错误行为的结果出发,注重大学生的实体权益和实体正义,还要注重程序正义,不能忽视违纪处分权适用的程序性规定。
2.高校在制定违纪处分制度时除了需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外,还需要坚持合理性原则。处分是手段不是目的,处分违纪大学生的目的是為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教育和帮助违纪大学生改正错误。因此,如果高校在制定违纪处分制度时不注重合理性原则,一味追求处罚和惩戒学生的目的,让接受处分的大学生口服心不服,那么,这样的违纪处分制度就完全失去了教育和帮助大学生改正错误的目的,并严重偏离了高校教书育人的根本目标。现实中,违背合理性原则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大量存在,例如有些高校规定的“禁吻令”、“开除怀孕学生”的规定等就显得过于严厉,偏离了高校教书育人的根本目标,明显具有不合理性。
(二)实施违纪处分权的法律实务
为了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高校实施违纪处分权作出了许多新的程序性规定,下面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修订的内容,重点谈谈实施违纪处分权应当注意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1.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1条的规定,违纪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由此可见,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颁发毕业证和不授予学位等对大学生的处理规定,不属于违纪处分。因此,有些高校将大学生违纪处分与大学生毕业证和学位证挂钩的做法,是错误的,是严重侵害大学合法权益的事情。另外,开除学籍意味着大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严重影响,涉及大学生核心利益,因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专门对开除学籍的情形作了八种具体的规定,高校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认真对照该规定,不得在法定八种情形之外开除大学生的学籍。对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四种纪律处分的情形,国家没有做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定具体的处分情形。
2.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的规定,高校对大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高校在实施违纪处分权时,首先要查清大学生的违纪事实真相,这里所说的违纪事实真相相当于诉讼程序中的“法律事实”,它与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有差异的。高校在实施违纪处分权时一定不能仅凭听见的、看见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对大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否则将会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引起大学生对处分的不满和申诉。例如,某高校规定禁止大学生考试时携带手机进考场,否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某大学生有一次考试前不慎将手机带到了考场,当他准备将手机拿出考场时,由于考试时间马上就到了,于是监考老师允许该学生将手机直接关机放到讲台上;当学校巡考发现考场上有学生手机时,直接适用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在这个案例中,某高校就是仅凭考场有考生手机的客观存在事实,而完全忽视考生手机留在考场是监考老师允许的结果这一关键事实真相,所以大学生得到留校察看的处分非常冤枉,于是将案件申诉到了教育行政部门。在查明大学生违纪事实真相后,应当在高校制定的众多规章制度中寻找适合该违纪事实的处分依据。在查找违纪处分依据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即如果找不到违纪处分依据,宁愿放弃对该大学生的处分,也不能牵强附会的处分大学生,因为这样容易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查明违纪事实真相和寻找到处分依据后,应当对给予什么样的处分进行定性分析,力求最后给予的具体处分合理、适当,能到达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目的。
3.在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原则的指导下,整个违纪处分权的实施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高校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对大学生作出纪律处分之前,高校应当告知大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大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大学生的陈述和申辩。高校对大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大学生本人,大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对大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涉及大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4.保证违纪大学生的申诉权利落到实处。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大学生的申诉权规定在第五章“奖励与处分”中,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大学生的申诉从“奖励与处分”中分立出来,独立作为第六章,并对大学生申诉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确保违纪大学生的申诉权落到实处。
注释:
①③黄立.法律视域下高校大学生违纪处分之性质界定.教育探索.2015(11).132,134.
②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9-261.
④申素平、杨建敏.受教育权及其法律保护——对当前教育纠纷中一个热点问题的分析与思考.中国教育学刊.2002(4).40.
⑤中国裁判文书网:田永与北京科技大学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wensh 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ac61fde-a8e8-407f-af1e-6071a8ee0fb2.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月22日.
⑥中国裁判文书网:于艳茹与北京大学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wen 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1b5e1b3-f00a-476b-9c7f-c55954926b3d.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月22日.
⑦陈恺玲.论合法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则.建师范大学学报.2006(4).42.
⑧朱先银.经济法新论.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14.
⑨陈向军.法治思维在大学生违纪处分中的运用.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15(2).88-89.
关键词 大学生 高校 违纪 违纪处分
作者简介:朱先银,成都东软学院老师,四川宏联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64
2016年12月16日,教育部对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2月4日向社会公布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學生管理规定》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文打算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修改内容,就高校对大学生违纪处分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希望对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有所助益。
一、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社会关系分析
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总的来说,对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主要有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利关系三种主流观点①。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有三、四年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大学生与高校之间会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在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有一部分关系属于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关系中有的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有些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此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关系是围绕学校的教育教学运行秩序而形成的还未上升为法律关系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一般社会关系。下面就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这些社会关系作简要分析。
(一)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2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从法律的这些具体规定来看,高校具有法人资格,一般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民事主体之一,可以依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大学生是自然人,属于《民法总则》规定另一类民事主体,大学生当然也可依法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大学生与高校之间长时间在一起进行各种民事活动,进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具体来讲,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教学培训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②。高校通过自己网站或者招生会展等场所发布、散发或者邮寄招生计划和招生广告的行为,从民法的角度看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是典型的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学生高考后按规定填报志愿,从民法的角度看是合同法律行为中的要约行为,也是典型的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法的角度看,高校依法决定录取学生并向学生寄出录取通知书的行为具有承诺的性质,也属于民事主体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大学生到高校报到、交学费,以及高校聘请老师给大学生上课等行为都具有履行教学培训合同的性质。可见,大学生在校期间,大学生与高校围绕教育培训服务所进行的一系列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形成或者履行教育培训服务法律关系,这是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的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大学生与高校之间还可能存在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大学生和高校之间既可能发生高校侵害大学生民事权利的情况(例如高校错误处分大学生行为等),也可能发生大学生侵害高校合法权益的情况(例如大学生恶意侵害教学设施等高校财产行为等)。
此外,大学生与高校之间还可能发生合作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合作投资设立公司等投资法律关系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就一般情况来说,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教育培训服务的合同法律关系。
(二)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概念来讲,行政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根据法律的规定,大部分高校属于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因此大学生与高校之间似乎不具备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但是,根据《教育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高校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法律授权机构,有代表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和授予相应学位的行政法律职责。因此,高校对大学生颁发相应学业证书和授予相应学位的行为,是依法代表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管理法律行为。由此可见,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就相应学业证书颁发和相应学位授予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如果大学生对高校作出的相应学业证书颁发和相应学位授予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非法律社会关系
在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发生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中,除了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外,更多的是围绕教育教学活动而形成的未上升为法律关系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例如,在高校的课堂教学管理、学生公寓管理、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学生社团组织与活动管理等活动中,大学生与高校之间会形成这样那样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绝大多数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直接依据高校自己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而形成的,而且这些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一般不会直接涉及双方的财产权益。因此,只要在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没有相互侵权行为发生,并且高校自己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那么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围绕教育教学活动而形成的绝大多数管理与被管理社会关系都不会直接上升为法律关系。
综上,大学生在校期间会与高校形成各种各样的性质不同的社会关系。在这些关系中有些是法律关系,但绝大多数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非法律社会关系,而法律关系中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但也有少数行政法律关系。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某一具体行为究竟形成了什么样的关系,需要对具体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因此笼统说大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或者笼统说大学生与高校之间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都是不对的。
二、高校对大学生违纪处分的法律性质
高校对大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是高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和对大学生进行有效管理的需要,是高校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完成教学任务不可或缺的手段。有关高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行为法律性质分析的论文很多,大多数教育界学者都将高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行为认定为行政法律行为,大学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维权。例如,有学者认为,高校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大学生进行管理及对违纪大学生进行处分行为是依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③。还有学者认为,大学生受到对自身影响重大的处理决定时,如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因对大学生受教育权利影响重大,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应当是可以的,也应该被允许④。笔者认为,将高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行为一律认定为行政法律行为,是错误的。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就高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
(一)法定权利与法律授权是不同的概念
根据《教育法》第29条的规定,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并有权对大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对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可见,处分违纪大学生是高校的法定权利,高校对违纪大学生进行处分有非常充分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规定高校有权对违纪大学生进行处分,并不等于法律授权高校代表国家进行有关行政管理,即法定权利不等于法律授权。例如,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但我们绝不能说用人单位对违反其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进行管理的行为是法律授权而进行的行政管理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规章制度适用所产生的纠纷是民事纠纷,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教育法》第29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的高校对违纪大学生的处分权,是高校一项法定的民事权利,这与高校依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向符合规定的大学生颁发相关学业证书和授予相关学位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完全不同的。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就相关学业证書颁发和相关学位授予所产生的纠纷,是行政法律纠纷,大学生就此状告学校的诉讼是行政诉讼。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履行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⑤和于艳茹诉北京大学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⑥都是围绕相关学位授予而产生的大学生起诉高校的行政诉讼。但是,大学生因为其他违纪行为被高校处分的,如果没有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只是大学生与高校之间因教育教学管理所产生的尚未上升为法律关系的一般社会关系,大学生因此不服处分而起诉高校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例如,若干年前发生的“女大学生怀孕遭开除”案件、某职业学院的“禁吻令”案件,法院都没有受理大学生的起诉⑦,原因在于这些争议所涉及到的社会关系既不构成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也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只是一种高校内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一般社会关系。当然,如果高校行使其对违纪大学生处分权时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生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绝不能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高校对违纪大学生处分权的行使不得损害违纪学生的合法权益
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这是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确定的。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条将原来“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立法目的改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并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5条,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作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高校对违纪大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赋予高校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但是,高校对违纪大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必须在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不得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这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高校依法治校的必然要求。因此,今后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特别是对违纪学生的处分一定要坚持法治思维,坚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的基本工作原则,切记有权不可任性。
在以前的学生管理工作实践中,高校主要从教育学生和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目的出发对大学生进行管理和处分,往往会忽视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角度思考问题,并经常导致随意损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三、高校违纪处分权适用应当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制定违纪处分制度时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高校对违纪大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是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权利。但是,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违纪处分权是一项抽象的权利,不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因此,高校在具体的学生管理工作中行使违纪处分权时,需要依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抽象权利转化为针对具体违纪行为进行适用的现实的、具体的权利⑧。
1.高校在制定违纪处分制度时需要坚持合法性原则。高校在制定具体的大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时,就像国家进行立法行为一样,需要坚持法治思维,即运用法律逻辑制定相应的违纪处分制度,既不违法,又充分体现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原则与精神⑨,同时高校依法制定的众多规章制度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和冲突。首先,制定规章制度不能违反上位法。如果高校制定的违纪处分制度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则该违纪处分制度直接无效;高校根据无效的违纪处分制度处分大学生,其结果必然会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其次,制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原则还体现在法律逻辑关系上。这里的法律逻辑关系,主要是指高校自己制定的各种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之间应当有效衔接,各规章制度不矛盾、不冲突。这是高校在制定具体规章制度时往往比较容易忽视的地方。最后,制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原则还体现在程序正义上。高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因此高校在处分大学生时不仅要从教育和纠正大学生错误行为的结果出发,注重大学生的实体权益和实体正义,还要注重程序正义,不能忽视违纪处分权适用的程序性规定。
2.高校在制定违纪处分制度时除了需要坚持合法性原则外,还需要坚持合理性原则。处分是手段不是目的,处分违纪大学生的目的是為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同时教育和帮助违纪大学生改正错误。因此,如果高校在制定违纪处分制度时不注重合理性原则,一味追求处罚和惩戒学生的目的,让接受处分的大学生口服心不服,那么,这样的违纪处分制度就完全失去了教育和帮助大学生改正错误的目的,并严重偏离了高校教书育人的根本目标。现实中,违背合理性原则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大量存在,例如有些高校规定的“禁吻令”、“开除怀孕学生”的规定等就显得过于严厉,偏离了高校教书育人的根本目标,明显具有不合理性。
(二)实施违纪处分权的法律实务
为了切实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高校实施违纪处分权作出了许多新的程序性规定,下面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修订的内容,重点谈谈实施违纪处分权应当注意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
1.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1条的规定,违纪处分的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由此可见,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颁发毕业证和不授予学位等对大学生的处理规定,不属于违纪处分。因此,有些高校将大学生违纪处分与大学生毕业证和学位证挂钩的做法,是错误的,是严重侵害大学合法权益的事情。另外,开除学籍意味着大学生受教育权受到严重影响,涉及大学生核心利益,因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专门对开除学籍的情形作了八种具体的规定,高校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认真对照该规定,不得在法定八种情形之外开除大学生的学籍。对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四种纪律处分的情形,国家没有做出具体的限制性规定,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规定具体的处分情形。
2.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的规定,高校对大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高校在实施违纪处分权时,首先要查清大学生的违纪事实真相,这里所说的违纪事实真相相当于诉讼程序中的“法律事实”,它与客观存在的事实是有差异的。高校在实施违纪处分权时一定不能仅凭听见的、看见的客观存在的事实对大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否则将会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引起大学生对处分的不满和申诉。例如,某高校规定禁止大学生考试时携带手机进考场,否则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某大学生有一次考试前不慎将手机带到了考场,当他准备将手机拿出考场时,由于考试时间马上就到了,于是监考老师允许该学生将手机直接关机放到讲台上;当学校巡考发现考场上有学生手机时,直接适用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该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在这个案例中,某高校就是仅凭考场有考生手机的客观存在事实,而完全忽视考生手机留在考场是监考老师允许的结果这一关键事实真相,所以大学生得到留校察看的处分非常冤枉,于是将案件申诉到了教育行政部门。在查明大学生违纪事实真相后,应当在高校制定的众多规章制度中寻找适合该违纪事实的处分依据。在查找违纪处分依据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即如果找不到违纪处分依据,宁愿放弃对该大学生的处分,也不能牵强附会的处分大学生,因为这样容易侵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查明违纪事实真相和寻找到处分依据后,应当对给予什么样的处分进行定性分析,力求最后给予的具体处分合理、适当,能到达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目的。
3.在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原则的指导下,整个违纪处分权的实施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高校内部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在对大学生作出纪律处分之前,高校应当告知大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大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大学生的陈述和申辩。高校对大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大学生本人,大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对大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等涉及大学生重大利益的处分决定,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4.保证违纪大学生的申诉权利落到实处。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大学生的申诉权规定在第五章“奖励与处分”中,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大学生的申诉从“奖励与处分”中分立出来,独立作为第六章,并对大学生申诉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确保违纪大学生的申诉权落到实处。
注释:
①③黄立.法律视域下高校大学生违纪处分之性质界定.教育探索.2015(11).132,134.
②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9-261.
④申素平、杨建敏.受教育权及其法律保护——对当前教育纠纷中一个热点问题的分析与思考.中国教育学刊.2002(4).40.
⑤中国裁判文书网:田永与北京科技大学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wensh 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9ac61fde-a8e8-407f-af1e-6071a8ee0fb2.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月22日.
⑥中国裁判文书网:于艳茹与北京大学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http://wen 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1b5e1b3-f00a-476b-9c7f-c55954926b3d.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1月22日.
⑦陈恺玲.论合法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则.建师范大学学报.2006(4).42.
⑧朱先银.经济法新论.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14.
⑨陈向军.法治思维在大学生违纪处分中的运用.湖北师范学院学报.2015(2).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