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子赔款“还金还银”问题新探

    关键词:《辛丑条约》第六款,还金还银,“或”,还本息表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457-6241(2019)17-0062-08

    1901年《辛丑条约》第六款为全约重要一款,清政府据此须向列强赔款450兆两(即4亿5千万两)海关银。为人忽视的是,该款实际上存在翻译问题,而正是所谓“还金还银”之争的症结所在。与1858年《天津条约》分别以英汉、法汉、俄满等双语订立不同,1901年中国同德奥等11国订立的《辛丑条约》(International Protocol)以法语、漢语缮就,并以法文作准。①作准文本的统一不意味11国意见上的一致。相反,各国在《辛丑条约》第六款上有较大争议,并最终反映在该款的文本上。该款规定中国向11国赔偿450兆两海关银(史称庚子赔款)。有论者认为,此4亿5千万两白银赔款是照一个中国人赔偿一两而得出,②但这种观点十分牵强,实际上忽略了赔款总额的计算方式。

    关于庚子赔款一事,论者多关注赔款总额、偿付方式、付款来源等问题。③王树槐对庚子赔款的研究十分全面,大篇幅回顾了“还金还银”之争的经过,并提及第六款中法约文不明的事实,④开列了中外两方主张还银还金的理由,但惜未直接点出中法约文的不对等及其原因,亦未给出中方能否还银的定论。本文意在通过对照《辛丑条约》第六款中法约本和爬梳关于第六款交涉的档案资料,披露出中法约文的不一致及其形成过程,并最终得出按照约文,赔款是金债不假,但中方仍可主张还银的结论。

    为便于后文论述,此处将汉约本第六款第甲节部分内容开列如下:

    (甲)此四百五十兆系海关银两,照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各金钱之价易金如左:海关银一两,即德国三马克零五五,即奥国三克勒尼五九五,即美国圆零七四二,即法国三佛郎克五,即英国三先令,即日本一圆四零七,即荷兰国一弗乐零七九六,即俄国一卢布四一二。俄国卢布,按金平算即十七多理亚四二四。此四百五十兆,按年息四厘正,本由中国分三十九年按后附之表各章清还(附件十三)。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①(文中着重号系笔者所加)

    《辛丑条约》第六款第甲节规定首次偿息日为1902年7月1日,②但当清廷准备按约载关平银(即海关银)数交付各指定银行时,各银行却在各国政府授意下拒受,转而提出“还款应按约载关平镑价折还金镑”。③这意味着清廷须将赔银数兑换为金镑支付,如果汇率上浮,则关平银能够兑换的金镑数额会比原先减少,换言之,清廷须付出更多的赔款。两江总督刘坤一对此表示不解,质疑各国“何得执索洋币”。④

    为对付列强提出的以洋币形式(还金)偿付庚子赔款的要求,清政府试图提出反制措施。1902年议定商约时,中方凭借总税务司所拟节略,提出将进口关税以金价作为计税基础的要求。⑤中方代表吕海寰、盛宣怀于4月25日建议外务部告知各国:“如果诸大国欲将中国债款须以极高之‘金镑交还,而各国商民应完之税仍以极低之‘银两输纳,究非大公之道……或允改定税则,即以‘金圆纳税;或允仍以‘海关银两交还偿款。二者之中,必求一允。”⑥对于中方提出的各国应以金镑缴纳进口税的要求,英方谈判代表马凯(James Mackay)予以强烈抵制,甚至不惜以中止中英商约谈判相威胁。他在6月4日照会吕海寰、盛宣怀时称,税则的计价只有以银价作为基础,商约谈判才可继续进行。⑦6月7日,吕海寰、盛宣怀做出让步,二人照复同意以银价为基础继续商议税则。⑧

    那么,庚子赔款究竟应该“赔金”还是“赔银”,即清廷所欠究竟是白银还是金镑?事实上,《辛丑条约》第六款的中法文本存有两处不一致的情形:前一处涉及赔款究竟系“金债”还是“银债”的属性,后一处关涉赔款的支付方式。此二者即是“还金还银”之争的症结所在,并在《辛丑条约》签订未满一年后的中外议定商约过程中迅速暴露出来。

    一、庚子赔款“金债”属性之确定

    首先须确定的是庚子赔款究竟是“金债”⑨还是“银债”:如是前者,意味着赔款是变数,一旦汇率变动,白银数会跟着变动,各国有理由要求清廷“还金”,但与还本息表仍有冲突,这即是第二处问题所在。反之,这一要求似乎不堪一击。因为,既然所欠款项是白银,赔款即是定数,各国就缺乏要求根据即时汇率“还金”的依据,但事实又不这么简单(仍有第六款第甲节后段规定上的理由)。

    《辛丑条约》汉约本第六款部分规定:

    (甲)此四百五十兆系海关银两,照市价易为金款,此市价按诸国各金钱之价易金如左……

    该款法文官本为:

    (a.) Ces quatre cent cinquante millions constituent une dette en or, calculée aux cours du Hai-kouan tael par rapport à la monnaie dor de chaque pays, tels quils sont indiqués ci-après…①

    翻译过来是“此450兆系金债,据各国如下银金汇率计算得来”。

    比对汉约本与法约本可发现,该款有一处关键信息存有不对等情形:法文本清晰地定义了赔款的属性为“金债”,并列出计算最终数额所依据的白银与各国货币汇率,表明450兆两白银赔款总额是照市价易为“银款”后的结果;汉约本非但未译出赔款的“金债”(外币)属性,所表述的意思也截然相反。法文官本列出当时的汇率意在说明得出450兆海关银的计算依据,非如汉约本所述“照市价易为金款”,而实为按市价易为海关银款。

    根据英国公使萨道义1901年9月12日致外相兰斯多恩的报告,《辛丑条约》汉约本正文由各国公使组成的外交团(diplomatic body)译定,且所有附件汉译本均由英国使馆汉文秘书甘为霖(Charles William Campbell)、日本使馆汉文秘书郑永邦(Tei Nagakuni)和法国使馆汉文秘书莫里斯(M. Morrisse)翻译,②中方未参与条约及其附件的翻译工作。因此,可以排除中方自身的翻译错误造成对赔款数额和还金还银认识的差异。

    其实,这一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翻译上的不对等。中方根据第六款的错译主张赔款是“银债”,并试图将之解释成“以银折金”的原因在于,《辛丑条约》订立前关于赔款的交涉过程中,各国多数时间提出的是450兆两白银赔款,但未强调总赔款是由各国汇总索赔款项换算为白银的结果。1901年5月7日,各国对赔款数额刚达成一致,外交团首席公使葛络干便照会中方代表庆亲王奕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要求清廷赔偿450兆两白银。③然而,这件照会并未说明该450兆两白银赔款如何计算得出,也未明确汇率变动是否对还款产生影响。清廷对此感到疑惑。5月14日,军机处电告奕劻、李鸿章:“各使照会,笼统索银四百五十兆上下,不分年加息,亦不提现银,其中必有深意。”④

    《辛丑条约》议定过程中,各国是完全知晓赔款“金债”属性的,只是起先并未明确告知中方。

    4月24日,德国公使穆默告知其外交部“各国要求总数将近六千五百万英镑”。⑤5月7日,美国公使柔克义告知国务卿海约翰各国主张的赔款费用共计6250万英镑,或450兆两白银。⑥俄罗斯代表内廷大臣格尔思致信法国公使毕盛,同样指明该赔款数额实由各国货币换算而来,并汇总为英镑。⑦

    各国在商定清廷赔款额时曾明确,须各自先计算出拟索赔的数目,并合计为英镑后,再向中国政府提出最终的赔偿金额。⑧因此,赔偿款项并非简单的450兆两白银,而是各国分别以本国货币计算索取的赔偿数额,再合计为英镑的结果,⑨这可能与一战前英镑作为国际货币的地位有关。然而,中方得到的信息却只是“赔款共索银四百五十兆两上下”,①不见该数的计算过程,致使中方产生要偿付的就是“白银”,赔款就是“银债”的认识。

    尽管清廷极力要求降低赔款数额,但无力抗拒各国的威胁,遂于5月26日谕令:“各国赔款共四百五十兆,四厘息。著即照准,以便迅速撤兵。”②中方至此时仍认为所还赔款是白银,而非金镑。与此同时,张之洞、刘坤一等督抚也陆续进言筹款方略,③但均未对赔款的计算方式有过疑问,似乎想当然地认为偿付白银即可。④

    须指出的是,中方代表多少是知晓各国索偿是以外币表示的,但未明确上告朝廷。4月14日,张之洞曾致电各驻外公使:“现议赔款,想有端倪。每国若干,各国总数若干……”驻日本公使李盛铎答复:“俄一千八百万镑,德一千四百万镑,法八百万镑,美五百万镑,日本六百万镑,英四百八十万镑,比一百十五万八千镑,义、西、奥三国共六百万镑。”⑤但张之洞似未将这一答复上报朝廷。接下来,在6月3日举行的赔款支付事宜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payment of indemnities)非正式会议上,萨道义明确提到:“各国政府的索赔是以金镑(各国货币)计算,但为中国全权代表方便起见,索赔数额已换算为白银。无需赘言的是,今后各国政府正式向中国主张的索赔款项将以金镑计算,利息亦以金镑而非白银计算。”⑥6月15日,各国在会议上就赔款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即中国发行年息四厘的债券。柔克义致海约翰会议情形函的末尾提到:“告知中国代表的四亿五千万两白银仅为方便起见;全部索赔款均为金款(all the claims are in gold),并以索赔国货币支付。”⑦7月3日,各国就赔款问题召开会议,大多数代表均获正式指令,坚持赔款应以其本国货币表示,但柔克义认为“这无法做到,因为未给予中方赔款的具体细节或解释”,而应以固定汇率换算成海关银向中方提出。⑧

    故此,各国清楚以白银计算赔款总数是出于信息传达的便利,并在最后告知了中方的主要人员。⑨因而条约签订后,两江总督刘坤一承认,第六条甲款载有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似须付给金镑。⑩及至1902年6月2日,未直接参与和谈的吕海寰、盛宣怀也指出:“‘赔款还金,《和约》确已载明,恐难久持。”{11}

    综上,450兆两海关银赔款实为“金债”,即该数字仅根据当时汇率计算而来。再根据第六款第甲节后段“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半句,实际应还之数似应以未来变动中的汇率/市价确定,并兑换为各国货币金额赔付。加上《辛丑条约》第十二款规定该条约的文义“以法文为凭”,{12}这一条对于争议中的清政府十分不利,所以当中方随后根据汉约本将赔款数额解释为450兆两“银债”时,是缺乏底气的。

    赔款是否确定为变数?中方究竟能否依据条约文本主张还银?

    二、还银与还金其实无异

    清廷对赔款的偿付十分积极,深惧“愆期失信”。①1901年12月2日,两江总督刘坤一询问奕劻、李鸿章:“赔款如系议定银数,即照数付银……然第二条甲款又载有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照此似又须付给金镑……惟既须付给金镑,每期究竟付若干镑数,并未列表颁行……是否即照约表所载平色银两,尽数按期支付,照市易镑,分还各国,多寡不再过问?”②刘坤一点出了“还金还银”问题的关键:根据“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半句,清廷似应还付金镑(外币),但还本息表只载明了每期应还银两数,究竟以孰作准?

    1901年12月4日,军机处令奕劻等:“向各使及赫德询明,究竟用金镑付给,抑或即还银款?”③28日,赫德回函:“赔款原非银数,乃系以金核计。新约所载之银数四百五十兆两,不过按当年四月初一日折兑行情算出,若彼时付银,则可以四百五十兆了结;因不能一举付清,是以各国即以赔款之金数作为中国借款,议定分三十九年还本付息,并附交还本息表一件,作为式样。表内所开各数,均系按当时四月初一之行情计算,虽与以后付银数目似无甚相悬,然金银易换行情每日改变,是以三十九年期内付银之数,先后必有稍不同之处。”④

    赫德这一回复包含三重信息:其一,赔款由外币折算为白银。其二,450兆两白银不是定数,而根据汇率而变动。早在1901年3月25日,赫德在向各国提交关于赔款的节略中已表明赔款总数由英镑折算而来,⑤彼时还未确定偿付赔款的方式,因而赫德在這一问题上并未如有学者所说的“讹诈威胁”。⑥其三,附件十三的还本息表仅作为参考,具体数额根据即时汇率确定。应当说,前两点意见比较正确,因为赔款的形式实为“金债”,中方应当根据“本息用金付给”半句还金,但按还本息表订明的数字支付即可。然而,赫德却将还本息表解释为“式样”,主张应根据金银易换行情(即时汇率)支付。

    “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一句显然与还本息表规定的偿付白银矛盾,应按哪一规定执行?

    先来看中文官本《辛丑条约》第六款第甲节后段一句:

    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

    法文官本为:

    Le capital et les intérêts seront payables en or ou au taux de change correspondant aux dates des diverses échéances…⑦

    显然,中法约本均有语意不明的问题。法文官本翻译过来是“本息应以金镑支付,或按各付款届期日汇率支付”,前半句不难理解,但“或按各付款届期日汇率支付”是指什么?能否理解为汉约本的“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中方是否必须还金?

    刘坤一指出:“此次赔款即照甲字所载,虽有海关银两市价易为金款,而金价实已预定载明约内……故约、表均照核定应还银数平色开载约中。既已定有金价,并以照价核明应还银数载于约内,照约载银数平色归还,即与还金无异。”①“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半句系属变通,可不理会。②盛宣怀也认为,“各国今日欲定为金款者在此,然附件十三所列之表数均系银数,中国不能不争为银款者在此……当定表时,核明中国每年可还者只有此数”。③可见,这里涉及如何理解“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之“或”字。

    1902年3月31日,刘坤一上奏言:“盖‘或字本系两可之词,极言如不照约载各国金钱市价算还,或即照当日市价易金付还。按此而论,如照约载各国市价算还,即系关平四百五十兆之数,故表与约均载明应还银数也。”④在刘氏看来,“或”字表示中方可选也可不选根据付款时汇率兑换金镑偿付,若银价下跌,中方自可按照还本息表载明白銀数还款,所支付的金额显然相比按照“或”字后半句支付的少,而无需弥补镑亏。⑤张之洞也指出第六款甲字下“既有两项办法,且以‘或字分别之……一用银还,一用金还,两存其说”,而不得统解释为“以银折金”。⑥1902年6月21日,伍廷芳致电盛宣怀称:“或按还银日期易金者,显系听中国之便……美廷亦谓,照约载金价核算还银……是此项赔款照约载全[金]价核算,即四百五十兆海关银数,照约银数付还,亦即与用金付给无异,皆确凿可据。”⑦

    尽管刘、张、伍三人的意见并非列强暂时应允还银的主要原因,但其牢牢把握住了问题的核心——汉文本中“或”字的解释。就“本息用金付给,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一句文义而言,前后半句提供了两种支付形式:一是以“金镑”支付。银金汇率即为条约规定的汇率,与还本息表并不冲突,清廷按表支付即可,无异于还金,至多再按当时的汇率换算为外币即可;二是按支付时的银金汇率将白银换算为外币支付。正如伍廷芳所言:“约载赔款海关银四百五十兆两,《本息表》亦言银数,原无疑义……照字面解,‘用金二字,似是金钱”,但“分年照表还银,正是按照去年西四月一号金价核算,即与用金无异”。⑧

    应当说,第二种支付方式才是各国将赔款定为“金债”的本意,即只有让清廷按支付时的汇率赔款,“金债”的定性才有意义。然而,赔款又不因“金债”的属性而一定是变数:根据“本息用金付给”和还本息表,中方当有还银的理由。在此意义上,赔款实际上又为定数。

    实际上,根据由罗马法“疑义利益解释原则”(doctrine of contra proferentem)发展而来的“有利解释”原则,中方主张还银当有法理上的依据。该原则最早出现在古罗马法学著作《学说汇纂》(Digest)中,⑨并得到英美法的确认:“当合同内容有两种以上含义时,应对起草者作不利解释”;⑩就庚子赔款而言,赔款的总额、支付方式、摊还期限均由列强最终确定,中方几乎没有商改的机会。因而,当起草者(列强)拟定的条款存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时(定数或变数),自应采用有利于非起草者(清廷)的结论。

    还值得讨论的是,各国将赔款定性为“金债”的苦心竟被一“或”字消解,不免使人疑惑与还本息表冲突的“或”字一句究竟是怎么来的?

    三、问题重重的“或”字和还本息表

    根据现有资料发现,外交团先后在1901年8月2日和8月12日拟定草约,“或”字均未出现其中。8月2日草约原由萨道义草拟,后提交各国审议。①

    8月2日和8月12日的法文草约第六款分别为:

    Le capital et les intérêts seront payables en monnaies dor et aux taux de change correspondant aux dates ties diverses échéances commo il sera dit plus loin.(本息以届期日汇率用金支付)

    Le capital et les intérêts seront payables en or ou aux taux de change correspondant aux dates des diverses échéances.②(本息用金支付,或以届期日汇率支付)

    8月2日的草约中,付款方式是“本息以届期日汇率用金支付”,与8月12日修正的草约和9月7日正式签订的版本明显不同。8月2日草约一经拟定,各国组成的赔偿委员会同日召开会议决定略去(omit)开列的银金汇率表,但未添入“或”一字。③如此,该款便未提供两种偿付方式,清廷就必须按支付时银金汇率还金。

    然而,赔偿委员会于8月12日重新草拟第六款后,“或”字突然出现。根据现存档案,8月2日至12日期间,各国未就偿付方式有过商议,但赔偿委员会对外汇所知甚少,意大利公使曾言或调派罗马银行专家从旁协助。④1902年6月23日,刘坤一电告外务部称“用金及或字两语,本藏有毛病……尤甚传闻,当时出义使⑤之谋,致贻此累。若能找清一句,即免流弊”。⑥事实究竟如何尚未可知。但可确定的是,各国原初规定的付款方式是“本息以届期日汇率用金支付”,即本可避免“或”字导致的争议。无论如何,按照“或”字的本意理解,中方当然可选择按还本息表所列的每期应摊还的白银数偿付赔款,这即是中方提出还银的另一重要原因。

    还有疑问的是,还本息表与第六款的冲突是什么造成的?无论是否有“或”字,都无法解释还本息表只列白银。各国在商议时其实曾考虑过这一问题。8月2日的草约第六款第四项规定:“每一付款日前三个月,应通知中国政府偿还债务所需的海关两数额。这一计算将基于还本息表确定的付款数额,且考虑1901年4月1日银金汇率与不同付款日期间的差额。每一付款日的汇率将通过上一季度银金汇率的平均值确定。”⑦显然,若第六款载明此段,一切关于还金还银的争议均无从产生。然而,8月2日的會议上,各国一致同意略去“这一计算将基于还本息表确定的付款金额,且考虑1901年4月1日银金汇率与不同付款日期间的差额”一句,萨道义甚至同意略去“每一付款日的汇率将通过上一季度银金汇率的平均值确定”一句,⑧使问题骤然不明起来。8月8日,萨道义致信兰斯多恩提出修改意见,将这一款改为“付款到期前,董事会应通知中国政府购买金镑的大致白银数额以偿付债务”,同时又认为“应略去该款”。⑨8月9日,兰斯多恩同意萨道义的修改,但也要求将该段全部略去。①因此,8月12日草约和正式签订的版本中均无此款。尽管如此,“略去”并非“删除”,似乎只是各国已认为应如此偿付还款而不赘述该款而已,但已经造成含混不清的事实。

    总之,第六款的两处问题均由外交团自身造成,致使在偿付时争论不休。中方根据“本息用金付给”半句按附件十三还本息表支付白银即可(至多再以约定的汇率兑换为金镑),且赔款“金债”的属性无法得出中方应根据付款时汇率还金的结论;“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一句与还本息表存有冲突,中方可任意选择偿付方式。

    四、余语——绝不坦诚的列强

    1842年《南京条约》以来的多个中外不平等条约多载有赔款的规定,但1901年《辛丑条约》条约之残酷,影响之深远,超乎先前所有的类似条款。先前多数条约均指明了赔款的货币单位,也未规定利息计算等问题。例如,《南京条约》第七款要求清廷共赔偿2100万两银元,分4年支付。该赔款是一定数,不计算利息,也不因汇率变动而产生“还金还银”等问题。②此外,《南京条约》第七款中的2100万银元(Twenty-one Millions of Dollars)中的Dollars原先译为“银两”,后在中方的要求下改为“洋银”,从而少支付了600余万两。③

    相反,《辛丑条约》第六款的450兆两既是变数,又是定数。根据赔款“金债”的性质和“或按应还日期之市价易金付给”半句,清廷确应按即时汇率还金;但中方仍可主张按照“本息用金付给”半句和还本息表还银即可。这一问题的产生实际上与该款的起草过程和翻译是分不开的。慈禧太后在列强未将其列入“祸首”后便喜出望外,“应即照允”列强所有要求,④迫不及待地要与各国签订条约,⑤自无暇顾及条约文本及其翻译事宜。

    重要的是,列强多少知晓中方有权还银后,仍欲壑难平、厉声恫吓,毫不坦诚以告事实真相。在中方获得强势证据,足以证明有权根据“本息用金付给”还银时,各国至多只是暂时妥协。驻美公使伍廷芳曾在柔克义的协助下,查阅了1902年7月27日葛络干给奕劻、李鸿章的照会和7月26日萨道义给外相兰斯多恩的报告,并获得柔克义对还银的支持。刘坤一遂令驻日公使蔡钧、驻英公使张德彝将“从前领衔葛使照会及英国蓝皮书萨使之言详悉见告”。⑥英国最终同意清廷于1902—1910年付银,但1904年7月26日,除美国外的辛丑议和参与国代表,复提将1902—1904年间因还银造成的差额悉数补还。清廷经不住恫吓,仅“镑亏”一项即偿付各国总数800万关平银。⑦其实,按照“或”字前半句解释赔款支付方式,中方完全有提出还银的理由,而根本无需弥补所谓的亏欠。正如驻英公使张德彝曾言:“约文洋汉均未明晰,彼此皆不肯自认误会”,致生多番辩论,各国至多在内心承认约文文义欠明,但绝不肯向中国坦诚此点。⑧

    【作者简介】万立,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中西法律交流史、法律翻译、翻译史。

    【责任编辑:王湉湉】

相关文章!
  • 历史学家谈高中历史教材

    刘芳芳张帆张帆,男,1967年生。1992年于北京大学历史学系获历史学博士学位,留校任教至今。现任北京大学历史学系主任、教授,中国元史研究

  • 文明交往视角下的楔形文字文明

    关键词 文明交往,楔形文字文明,古代西亚,高校历史教学中图分类号 K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19)08-0066-07高校世界古代

  • 2019年高考天津卷文科综合历史

    郑晓峰 孙熙隆[关键词]核心素养,课改论,“大一统”思想,高考[中图分类号]G6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0457-6241( 2019 )15-0023-06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