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是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间关系发展的基石

    朱志松

    [摘要]当代的治理本质上是地方的治理。治理环境的变化促使地方政府的角色必须重新定位。公民社区的出现和发展,更加明确了这一目标。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之间要想解决它们面临的各种难题,就必须进行合作,共同提供公共服务,这是现代地方治理的发展方向。同时,合作对地方政府和公民社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合作;地方政府;公民社区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8-0048-02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地方治理运动逐渐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展开。这是在世界各国受到经济全球化冲击,分权化改革、市场化推进的背景下,政府组织为有效回应社会环境的变化和面临的危机、挑战而选择的一条新型发展道路。地方治理运动的发展促进了地方政府角色的转变和职能的调整,也促进了公民社区的发展和日趋成熟,从而使得地方政府与社区之间在地方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关系越来越密切、越来越复杂。这是因为“治理本质上是地方性的,地方治理是最贴近社会和公民的生活、直接向公民提供公共服务、与公民日常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治理层次”。在这样的背景下,怎样处理好社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发挥社区的天然优势,实现社区公民的权利,搞好社区建设,是每个社区都面临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与转变

    对于地方政府的概念,一种观点认为,地方政府是位于中央政府与中间政府(州、地区、省政府等)之下的最低一级的政府体系或是中间政府的分支机构,而另一种观点则将其视为中央政府的分支机构或除中央政府以外的各级政府。这两种观点对地方政府的定义均定位在与中央政府相对应的、且位于其层级以下的政府或政府机构。在这里,为了更明确地界定和使用地方政府这一概念,有学者把地方政府定义为:一个国家出于政治、经济、社会的管理需要而在某一地区设置的具有垄断性地位的管理组织。这在一定意义上更具有概括性。

    当今地方政府面临着经济全球化、社会可持续发展、公民对公共服务要求不断提高的压力。为了适应地方上内外环境变化的要求,化解来自各方的压力,地方政府应围绕着如何适应社会新环境下的角色和职能变化,服务于政治发展、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与自身创建服务型地方政府的需要,促进地方政府的创新,提高地方利用资源的能力,增强地方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效能,就成为不容回避的政府改革的使命与任务。同时,地方政府还必须致力于地方经济发展、分权化政策的实施、地方公共服务水准提高、资源有效分配、公共问题解决、公民参与和政治稳定等目标的实现。

    在地方,最大的社会变化就是公民社区的快速发展。公民社区的发展打破了以往地方政府进行地方治理的传统,以往的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此,地方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它在地方治理中的角色。这种突出的变化把地方政府吸引到更加关注公民社区、更加关注社区内的公民上来。从而地方政府也由地方政府主导型的角色转变为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共同治理型的角色,以适应公民社区建设与发展的根本要求。

    二、公民社区的功能定位

    社区这一概念有多种定义。具有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罗吉斯和伯德格在《农村社会变迁》一书的定义,社区是一个群体,它由彼此联系、具有共同利益或纽带、具有共同地域的一群人组成,其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地域基础之上的。这一定义强调共同的利益、地域、群体。从社区的诸多定义来看,基本上都是从社会学意义上、地域意义上或人口学意义上来界定社区的。这些定义只是赋予社区这一概念一种最基本的内涵,并未涉及到它的高层次的意义。社区的高层次的涵义应该是治理意义上的社区,因为社区不仅仅是人们的居住地、生产和生活的场所,而且它还要依靠良好的社区治理来提升人们生活的品质,更好地实现人们的公民权利,使社区处于有序的发展状态。

    公民社区功能应定位在:一是根据社区成员的实际需要而提供公共服务,这种公共服务应作为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一种有益的补充;二是为了维护公民利益而作为公民利益的代表参与或监督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公共政策;三是基于公共管理需要而对社区公民和公民组织进行的组织与管理;四是促进社区公民热心参与社区治理与发展,进一步提高社区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扩大社区民主,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五是与地方政府处理好关系,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为社区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的社区治理与发展的环境。

    三、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间的合作关系

    地方政府和公民社区之间合作是因为共同的公共利益与共同的公共责任所致,并且两者的合作有着现实的契合点,那就是公共服务的提供。公共服务是以公民社区为中心的,地方政府为公民社区提供公共服务,公民社区为社区内的公民提供公共服务。这就要求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之间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上,必须加强合作,这样既可以全方位提供公共服务,又可以避免公共服务的重复提供;既可以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又可以降低公共服务提供的成本。

    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之间的合作是非零和的,两者之间应建立起互动与合作的关系以达到双赢目标。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的这种互动与合作关系意味着,一方面,对于地方政府而言,要体现在对地方上全局性的社会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组织管理上,体现在地方政策的制定上,体现在对社会组织管理上,体现在对公民社区的管理、协调和监督控制上;另一方面,对于公民社区而言,要体现在对社区内部的、具体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组织管理上,体现在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上,体现在对社区内的公民和公民组织的关切上,体现在对地方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配合上。

    谋求公民社区的良好发展是地方政府长期的目标,也是公民社区自身的根本要求。事实上,只有公民社区得到了有效的发展,才能促进地方政府治理目标的实现,同时,公民社区公共事务的开展也能够弥补地方政府行政机制运行的内在缺陷。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之间的合作是实现双赢、多赢的基本途径,选择合作模式正是对日益强大的社区公民和公民组织的回应,也是最具活力和效力的社会选择与时代诉求的结果,更是开展地方治理运动的最佳促动形式。

    四、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的合作要求

    当今的社会发展日益复杂,全球化浪潮席卷所有国家,各国的分权化改革逐步地进行和完善,市场经济已经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经济发展的主流,这对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之间的合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方政府与公民社

    区间的这种合作关系要求它们之间必须密切配合,共同努力。这种合作必须建立在民主与法治的基础上,以围绕公共服务的提供为基本切入点,以对社区公民负责任和社区公民权的实现为前提,以形成能够产生双向互动的、有效的合作机制为目标。

    1对地方政府的要求

    首先,地方政府应以增强其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强化管理责任为自身改革目标,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根本宗旨,以协调、解决涉及公民社区的特定公共问题作为基本工作内容,以协调、化解公民社区间的矛盾和冲突为解决问题的根本手段。同时也应关注社区公民的利益和需要,正如珍妮特·v·登哈特和罗伯特·B·登哈特夫妇所说,“地方政府应该鼓励社区公民关注更大的社区,鼓励公民致力于超越短期利益的事情并且愿意为自己邻里和社区中所发生的事情承担个人的责任。”

    其次,地方政府对公民社区的管理,应打破以往的行政全能主义的倾向,体现公民社区的内在价值及其社会地位,为营造现代意义上的公民社区新型管理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地方政府应赋予公民社区一定的创新空间和适度的权力,但这绝不是说,地方政府对公民社区的建设与发展可以完全放手,而是要进一步在公民社区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科学地推进公民社区的建设和发展,因为它不但是公民社区建设与发展不断前进的推动者和维护者,而且还要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第三,把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有效地整合进地方治理结构中,地方政府应始终牢记在地方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地位。在依法、民主的基础上与公民社区建立彼此协商和合作的关系。一方面,要明确地方政府对地方公共事务的社会与道德责任的约束,形成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间共同愿景;另一方面,还必须建立地方合作治理制度化的规则,其中包括在治理结构下的分权和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地方政府与公民社区之间的平等对话和冲突解决机制。而这一解决机制又可以通过促进公民社区良好发展来实现,因为“一个健康社区的存在本身就是消除冲突的一种工具”。

    2对公民社区的要求

    第一,公民社区建立的基础是关怀、信任和协作。公民社区是由社区内的公民和公民组织组成的,公民之间、公民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应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关系,形成一种融洽的气氛,使他们在社区中有家的感觉。现在,社区中流行的一句口号是“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这也是公民社区精神的真实写照。它需要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有效沟通和冲突解决系统的结合。公民社区要增强他们之间的互动性,为他们进行交流和平等对话提供一个平台。这不仅仅是公民社区建设和发展的本质,也是公民社区民主的本质。

    第二,作为地方政府辖区内的一个组成部分,公民社区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规划来推动社区的建设和发展。所谓的社区规划是关于一定时期内社区发展的目标、社区发展的框架、社区发展的主要项目等的总体性计划及其决策过程。在制定公民社区发展规划时,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社区的实际出发,切实做到与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与社区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致力于公民社区的可持续发展。那么,对于公民社区规划来说,就必须以公民为本位,更应以社区内的公民与公民组织的健康发展为前提。这样做有助于提高公民社区发展的自主性与能动性,有助于优化社区结构及其功能,有助于协调社区内外关系和资源整合,有助于增强公民的社区归属感和社区认同感,有助于促进社区公民的参与数量和质量,有助于促使普通意义上的或传统意义的社区向真正的公民社区的转变。

    第三,公民社区要为社区公民和公民组织参与各种社会事务、实现不同社会价值和公民权利提供便利的场所,要为社区公民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公民的社会化的实现以及公民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与社会安全等提供可靠的社会支持。公民社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让社区居民逐渐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公民身份,使他们明白应该如何成为社区的一员,如何参与公共生活。他们参与的目的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参与,为了影响那些决定他们生活质量的决策而参与,为了公民社区的发展而参与。

    参考文献:

    [1]孙柏英,当代地方治理——面向21世纪的挑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刘亚平,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问的竞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蒋满元,区域可持续发展中的地方政府竞争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

    [4]窦泽秀,社区行政——社区发展的公共行政学视点[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5][美]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6]徐永祥,社区发展论[M],上海: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责任编辑侯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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