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影评类自媒体跨平台传播
沈思 焦思勤
自媒体的问世,以其深度契合人类的传统舆论传播定式而深得大众喜爱,迅速成为融合传统媒体、解构垄断媒体、无极化联通人与人关系的必然之选。凭借自媒体的无往不入,影评自媒体的发展备受瞩目,微博与微信的社会化、无极化、跨平台传播,显然为影评类传播带来了跨越式发展的契机。微博大V海量翘首关注的大众,微信传播的无极化深度与未来发展等都为影评类传播带来了美好的前景。
一、 影评类自媒体跨平台微博传播
(一)影评微博的跨平台化传播
微博微信的问世,为跨平台传播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革,跨平台,尤其是传统舆论的传播开辟了新的战场。针对电影的评价类自媒体可谓多如牛毛,其中既不乏极少数真知灼见者,亦不乏某些刻意扭曲异化者。
这种影评类自媒体的涌现,恰恰由一个侧面充分印证了自媒体本身强大的跨平台性,这种强大的跨平台性为包括影评在内的文化舆论、文化评价、文化宣教等无缝传播带来更加流行、更加广泛、更加通用的途径。自微博诞生之日起,这种自媒体原始形态的“人人为媒体,人人可传播”的雏形跨越了许多传统平台,为影评传播建构起了顺畅、圆融、无限的传播形式,对于影评而言,这种与平台无关的无限传播形式,显然远比任何传统媒体的传播都能为影评插上无形的翅膀飞得更高更远。
(二)影评微博的社会化传播
微博作为一种自媒体,完全继承了自媒体的社会化特质,这种社会化特质,与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自然式传播已经非常接近。这种更加接近自然的传播,为影评提供了完全可以不依赖于传统平台的人人平等的话语权。当然,微博上的人人平等话语权,也具有其相对性,即粉丝的多寡直接影响着影评传播的实际效果。在这种社会化的影评传播过程之中,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传播过程中的关键节点,即每个人都既可以成为传播过程中的最初起点,又可以成为传播过程中的中介节点。事实上,在现代超媒介的传播时代下,已经基本上实现了介质、传播途径、传播通道的无关性。传播所关注的焦点,已经简化为单纯的传播,而这种简化效应显然都是自媒体的社会化支撑所带来的一种传播提升。例如电影《致青春》即充分运用了影评微博的话题式传播,从而实现了这部影片的社会化传播。
(三)影评微博的无极化传播
微博的社会化传播,相当于为传统的社会化舆论赋予了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深度融合“互联网+”式的应用传播利器,亦使得这种社会化传播变得更有力量,从微博的传播实质而言,这种社会化传播还具有无极化传播的特质。传统的广播电视是典型的一极多播式架构,由广播电视中心向外界发起单向式的传播,而之后的在线点播与在线视频等则实现了一极多播的可互动的双向式架构。自媒体彻底摆脱了传统媒体及其继起传播的种种束缚,摆脱了有极化的門槛限制、媒介限制、渠道限制、流通限制等重重束缚,从而实现了一种信息传播的无极化。这种信息传播的无极化,为影评的无极化传播带来了最佳的解决,为影评的传播打开了一条“一传十,十传百”的无极化传播的畅行之道。这种无极化传播恰恰是影评类自媒体的施用之道。
二、 影评类自媒体跨平台微信传播
(一)影评群的几何级数裂变式传播
继微博率先成为最大的信息平台之后,微信更是后发先至,迅速地成为了互联网时代最大的信息交流与传播互动平台。之所以如此,全赖自媒体时代的跨平台化、社会化、无极化等特质。微信的平台无关性,更贴近每一社会化个体的纯粹社会性,彻底摆脱了传播束缚的无极性等。都使得微信成为了后互联网时代当之无愧的主导者。尤其是手机微信的移动互联性,更是令微信得以如虎添翼。微信上的影评群为影评构建起了呈几何级数裂变式传播的社会集群。这种社会集群,微观而言是微信之中的一个影评小社会,群中所有成员都依其对于影视艺术的爱好而整合在一起。宏观而言,将微信中的影评群加以缩微,又看到了微信大家庭中的一个普通微信用户,只不过这个普通的微信用户有着集群性的特殊性而已。具体而言,某一个影评类微信群中的电影相关信息,经过微信群中的一些微信个体用户转发至其他影评群中,再由这些群中的用户继续转发,就形成了一种几何级数的裂变式传播。[1]
(二)影评圈的几何级数聚变式传播
影评群理论上呈几何级数的无限无极化的裂变式传播再一次验证了科技、社会、文化三者之间的相互推动作用。在影评群几何级数裂变式传播的同时,微信的朋友圈更为影评的传播提供了进阶的无限融合的几何级数聚变式传播。这种聚变式传播的基础在于三次聚变:第一次聚变显然就是自媒体的社会化、无极化、跨平台化将数以亿计的用户聚合在微信这个泛平台之上。第二次聚变是按照兴趣的聚合,例如,按照其对于电影的兴趣而聚合成影评群;第三次聚变则是朋友圈的聚变,众所周知,朋友圈的人数通常要比普通的影评群人数大得多,因此,每转发一次朋友圈就相当于一次性将多个群聚合在了一起,当然,朋友圈里的朋友看到转发之后的再次几何级数的朋友圈转发就会造成另外一次聚合。究其原理,当然在于第一次聚合的吸引力约束效应,第二次聚合的习惯性约束效应,以及第三次聚合的群组约束效应。[2]
(三)影评群圈交互的泛化式传播
即便是仅从影评这一狭义的范畴而言,影评群的呈几何级数的裂变式传播,与影评群的聚变式传播,已经各自建构起了基于变化与约束作用及反作用的强大传播威力。在此基础之上,二者之间,其实还存在着更为复杂的群圈间性的泛化式传播。这种泛化式的传播,与相同相似、相类相近刺激的近乎一致性诱发的泛化效应如出一辙,换言之,这种泛化式传播属于一种更加微妙的传播方式,这种传播方式使得原本没有关联或者关联较小的事物,最终迅速地深度融合起来,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例如,从影评群而言,任何一位用户所发布的影评信息,都可能被任一用户转换为另一种形式,再透过其朋友圈发布出来。同样,朋友圈的信息亦可经由这种变换而进入到影评群,就形成了一种影评群圈交互的泛化式传播,随着这种泛化式传播的无限扩大、无穷延伸、无极持续,实际上恰恰是影评类自媒体的体用之道。
三、 影评类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融合传播
(一)影评融媒体式传播趋势
微博的影评类传播与微信的影评类传播,虽然同为自媒体传播,但却各有其不同的特质。微博的影评类传播植根大众、面向大众、启发大众,尤其是那些粉丝数以千万计的大V的一句影评,竟远比任何一家传统的传播机构都更有影响力。当然,从传播的层次而言,微博的影评类传播是较为扁平化的,即由大V直达大众,这种扁平化传播,效果反而更加直接。而微信的影评类传播则从数量级而言的确要等而下之。然而,从微信的影评类传播几何级数加成式传播而言,却具有着无极泛化的远比微博扁平化更多的层次化,以及更为无极化等巨大优势。由此可见,只有将微博与微信二者以及其他媒体融合起来,形成一种融媒体式传播,方能形成最大化的影评传播效应,而融媒体式传播亦能够将整个传播视作一种针对传播内容的共同体,在这种共同体的向心性凝聚之下的离心性传播才能迸发融媒体的最大传播威力。
(二)影评泛媒体式传播价值
影评融媒体式传播,由广度上建构起了宏大的格局,然而,从深度上以及延伸性上还需要透过泛媒体式传播加以达成。诚然,融媒式传播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传播趋势,但是,泛媒体式传播亦能够为影评类传播构筑出双重壁垒,其一则为影评类自媒体在传播过程中,不仅机构要执行传播任务,机构内的每一个人亦应以其微博和微信等自媒体形式执行相同的传播任务,从而形成一种泛媒体式的双重壁垒,这种泛媒体式传播的主力就是微信。众所周知,微信最强大的传播能力,就是其无孔不入的强渗透性;其二则为由影评领域向相关领域,甚至其他领域加以展开,这种展开就需要各行各业用户的踊跃介入。[3]例如,美国即最先采取这种方式,在某一影片小规模放映之后,让这些先期观影的观众纷纷将自己的观影感受在微博上发布,从而造成一种泛媒体式传播效应,由此可见,融媒体与泛媒体均为形式化的助力传播共同体。
(三)影评超媒体式传播威力
影评在微博上数量巨大的转载式传播,本身亦是一种自媒体的形式化传播实例。从更加宏大的意义而言,当融媒体、泛媒体、其他媒体三者共同整合凝聚在一起时,就形成了一种由形式化的共同体,而形而上为一种超越形式的价值共同体——超媒体。这种超媒体才是能够赖以实现影评传播价值最大化的要旨所在。举例而言,在自媒体跨平台融合传播的影视播放过程中,任何观众均可以随时随地地针对影片进行弹幕式瞬时评价,这种自媒体式的影评远比其他方式更具即时性、直观性、冲击性,而将其推而广之,引申到其他媒体上,就形成了一种穿越时空的超媒体。[4]事实上,这种超媒体甚至被西方发达国家应用在国会会议上,场外群众的自由言论将成为重要的意见建议来源。这种融媒体式传播趋势下,充分体现了泛媒体式传播价值与超媒体式传播威力的三位一体化传播,实际上,这才是影评类自媒体终极的器用之道。
结语
影评类自媒体的跨平台传播的最根本意义,就在于能够不断进阶地影响观众,由欣赏电影而喜爱电影,由喜爱电影而认识电影,进而认识到电影本质所蕴含着的意识形态价值,与精神抚慰价值。无论是融媒体,还是泛媒体,亦或是超媒体,都是一种围绕着影视艺术评价传播平台的为我所用。围绕着这种为我所用,融合电影的意识形态价值与电影的精神抚慰价值才是影评类自媒体的最佳利用价值。从更进一步的意义而言,影评类自媒体跨平台传播,更应针对电影本体能指加以深度挖掘、深入总结、深刻认知,从而由电影本体能指不断探寻电影所指的更尚高意蕴。
參考文献:
[1]李溪慧.网络影评的传播特征与文化内涵[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45(4):120-126.
[2]李亦中,赵菲.中国电影在美国的口碑与传播——基于对《纽约时报》中国电影影评的分析[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15,37(12):74-78.
[3]周逵.传统主流媒体的跨平台传播现状及问题分析——以北京市属主流媒体为例[J].东南传播,2015(9):1-3.
[4]李建强.网络影评的兴起与发展——一个值得关注和期待的电影批评现象[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19(2):43-5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