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初探
摘 要 截至2017年末,我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551家,贷款余额9799亿元,全年增加504亿元。 与2016年相比,公司数量和从业人数略有下降,但贷款余额有所增加。距离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试点已有十个年头,其固有的法律问题接连显现,在面对市场经济新变化的过程中又衍生了新的法律问题,如融资渠道狭窄、放贷风险管控力度不足,这是金融工作者、也是我们法律人应该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问题 性质 融资 管控
作者简介:李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15级本科生。
中圖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49
信贷金融业务并非我国首创,小额信贷起源于上世纪中后期的孟加拉国,但“小额贷款公司”这一名称并不是舶来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其定义,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从事小额信贷(Micro Credit)业务或微型金融(Micro Finance)服务的金融机构,也不是一般意义上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除《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监管有特殊规定以外,小额贷款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经济形势也是不断地在变化,而这一文件仍是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据以经营的主要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之所以能够在我国落地生根,是因为它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其肩负的任务就是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为我国小微企业、农户与个体工商户提供生产周转所必须的资金,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的信贷可获得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这些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年度数据显示,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有了长足发展,逐渐成为我国小微企业和农户进行融资的主要途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还在扩大居民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一样经营贷款业务,但是和后者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方面更为便捷、迅速,甚至能够在申请的当天放贷到账,从而及时满足中小、微型企业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而相较于民间借贷这类民事行为,小额贷款则是商行为,即是一种经营行为 ,采取了更为规范的方式,风险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利率高于民间借贷,而且在救济依据上也不限于民法规范。所以,从功能和地位两方面看来,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类似于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印度尼西亚的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以及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
一、小额贷款公司现存的法律问题
从2008年《指导意见》出台以来, “小额贷款公司”也成为了理论与实务界热议的话题,法学领域内的学者们也纷纷撰文著书发表对小额信贷的观点。虽然具有“普惠性”的小额贷款公司拥有自由的贷款模式和风险管控机制,但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还是逐渐显露。笔者参考《指导意见》、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存在的法律问题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地位不明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一般企业法人还是金融机构的争议一直存在,尚无高位阶法律进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与一般企业法人有着相同的公司制组织结构,但是其经营的贷款业务超出了普通企业的经营范围;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也没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贷款的额度和对象都有限制,故不同于一般金融机构。处在这样的尴尬地位,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只能是从事政府规定的特殊信贷服务的机构。由于在法律上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地位的明确规定,具体适用法律时出现了重大问题,比如能否适用有关的金融优惠政策、贷款时不能抵押或担保,这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
(二)规定过于严格,融资渠道狭窄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政策性经济实体,在设立的资金标准上,《指导意见》明确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分别不低于五百万和一千万元,且必须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清,这比《公司法》的同类规定更为严格;多个地方政府对作为发起人的企业也有额外规定,如上海有“净资产不低于五千万元,总利润金额总数达到1500万元并且连续3年处于盈利状态”的规定;而在利率上,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设定高于同期银行4倍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有限;小额贷款公司若想转制成为村镇银行也有诸多条件限制。这么多的限制性规定相当于给小额贷款公司上了“紧箍咒”,使其在运营过程中缺乏活力,也缺乏足够的收益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在“只贷不存”的制度规范下,无法吸收足够的资金来充实贷款金库,现行的融资渠道仅有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风险和效益回报率考虑,并不愿意或不十分愿意向提出请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现实中很少有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达到《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对外融资50%的比例上限。“小额贷款公司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其并未取得金融机构的名号,造成两方主体在身份地位上形成‘马太效应,且自身风险防控能力较差,使得从商业银行实际贷取资金远远小于公司融资需求。” 所以,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不久,就将现存资本金全部发放一空,出现有贷款之名而无贷款之实的现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像普通金融机构一样经营存款业务以及开发其他金融产品来增加收益,如尤努斯 说的那样,等于“锯掉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当可供贷款余额不足时,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营将受到严重影响,其承载的扶持小微企业和农户的普惠性目的也难以实现。
(三)税收负担沉重,盈利空间小
从我国现行财税政策来看,还没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的财政补贴,对比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在扶持政策上明显处于劣势。现实中,小额贷款公司需缴纳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和5%的营业税,而农村信用社则只需要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和3%的营业税,因而除了较重的一般运营成本外,小额贷款公司还不得不负担沉重的税收压力,这与我国目前的税收减免趋势相背。归根结底,造成税负沉重的原因,在于小额贷款公司介于金融机构和普通企业间的定位模糊和双重性质问题,使其不仅享受不了国家的税收优惠,还要以全部利息为计税依据缴纳税收。
笔者认为其利润空间小、盈利水平低有三方面原因:其一,在制度設计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的存款,从两个以内银行融资数量有限,被允许开发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较少,贷款利率有严格的范围限制,缺乏创造收益的有效途径,而且公司内部的财务杠杆率低,无法在既定的创收途径内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其二,就是在财政税收负担上面临着不小的压力;其三,小额贷款公司内部业务人员知识、技能有限,难以推动公司的业绩和利润不断增长。不以“商业性”为主要特征的小额贷款公司,就政策优惠不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就利润空间无法与其他商业银行相匹敌,股东们的股权回报率较低,我认为这也是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呈下降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中国农科院贫困与发展研究室主任汪三贵的测算,在中国,一个小规模的小额贷款机构需要20%左右的利率,才能补偿操作成本。 若这个利率可信,那么实际贷款利率必须高于20%才能有利润空间,而实际的贷款利率一般为百分之十几,针对农户的贷款利率更低。
(四)监管力度不够,风险管控不足
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小额贷款公司为非完全意义的金融机构,其从事的贷款业务只是类金融业务,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还未纳入“一行三会”系统,对于这一类公司,基本由各地方金融办或者临时组建的领导小组来承担监管职责,既存在全国性的集中监管缺失问题,又存在地方政府部门多头监管、协调困难的问题。地方政府部门或领导小组没有配备专业的审查人员,有限的人员难以应对大量的专业化审批工作,审查也慢慢流于形式,且大多只在设立阶段对呈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准入资格监管,缺少对这类公司日常业务活动的监管。不能否认,现场进入与现场检查制度会耗费政府部门的成本,可只注重资格审查的监管难免有“虎头蛇尾”之嫌,也不利于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朝着合法有序的状态发展。此外,由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并未接入全国征信系统,且信用制度体系不能符合现实发展需求,对信用风险的监管仍旧存在真空区域。
而缺少了监管,逐利性会驱使小额贷款公司一步步剑走偏锋,增加风险隐患。比如,实际中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注册验资贷款、向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项目发放贷款以提高回报率;有的公司不规范地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设置的贷款利率超过规定标准4倍的上限,甚至已达到高利贷标准;部分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来增加可供贷款额,违反“只贷不存”的制度设计规范;有的公司为减少人力成本,在招录劳动者过程中,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对一般员工多不要求拥有金融业务方面的技能。此外,关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信用风险、股东抽逃资本金风险、洗钱风险等,都是目前制约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隐患。
(五)遭遇互联网借贷业务的强烈冲击
互联网借贷服务,简称p2p(peer to peer),实际上是一种民间借贷形式,不过它创新地将小额借贷与实时便捷的互联网联系起来,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介入下,借贷双方无需碰面,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就可完成借贷手续。互联网借贷不仅具有贷款额度小、快捷、便利、有保证等和小额贷款公司相同的特点,还具有零担保、无负担与高灵活性的个性。论及P2P网贷服务的优势,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最为突出的当属借贷不受时空范围的限制、投资门槛低以及收益率高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放贷业务时,一般会囿于行政区域的限制,因贷款人主要向本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而在融资以及投资人数上的限制,使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更为严格。税负重、盈利空间小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场上难以与P2P网贷机构竞争,从而导致更多的人改变投资方向。尽管P2P网贷已经在走下坡路,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正视自己的短板,增强应对更多潜在金融服务或机构冲击的能力,当然,这还得以国家政策为导向。
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的解决路径
相比于国家对混乱的网络贷款市场尤其是“校园贷”采取明令限制甚至取缔的措施,笔者以为要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现存的法律问题,应该从多方面入手,慢慢规制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现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制定高位阶法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地位
笔者建议,制定《小额信贷法》,专门的法律法规再辅之以配套的政策规定,可提高法律权威和针对性,缩小模糊地带,既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有效运行,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对其进行切实监管。孟加拉国针对小额信贷行业就制定了高位阶的《农村银行法》,用以监管本地银行的实际经营活动。笔者以为应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虽不同于银行等一般金融机构,但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的是信贷服务,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方针,且依法纳入银监会系统进行监管,理应享受和其他金融机构平等的对待,其中包括统一适用税率和享受财政补贴。
(二)放松条件限制,拓宽融资渠道
笔者赞同在设立条件方面制定严于《公司法》的规范,但是为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力和经营收益,对注册资本、发起人资格、利率设置、转制条件等要减轻限制程度,释放效益创造力。比如,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融资渠道,提高可供贷款资金额,支撑贷款业务。在基本的贷款业务之外,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创新经营方式,开发更多的业务方向,提高收益水平,例如:经营收益抵押贷款业务,以未来现金流换取现实资金融通,充分盘活借贷者自身财务资源,省去寻找担保的艰难过程。 再者,小额贷款公司可尝试私募债券,“在发行私募债的实体和程序规定上可以参照经证监会批准的《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可尝试在银行间拆借中心下设一个小额贷款公司的同行业拆借中心……将会促进全国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网络联结起来,避免区域内资金流动性风险,有效整合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配置” ,从而提高自身可贷资金的可获得性。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其科学化、规范化
小额贷款公司在沿用公司制的基础之上,改善“分散化”的治理结构,按责设职,按职用人,比如设立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保障其依照公司章程独立履行自己的职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相分离,防止股东操纵董事会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利。再者,笔者以为国家应该放宽主要发起人的持股比例约束,但公司内部也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而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除此之外,小额贷款公司还要依据金融法规、政策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定期结算和评定本公司的损益,必要时可以设立占资本金一定比例的风险应对准备金或周转金,建立针对呆账、坏账的应对机制。而通过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CMCA),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以互相交流管理经验,在条件成就时可以“抱团取暖”,共同应对经济形势带来的冲击。
(四)严格贷款风险控制,加强监管
在内部风险管控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尚未获得央行征信数据库的支持,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征信系统建设,同时将征信系统引入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强化对贷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该落实“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严格审核贷款人提交的资料;建立适当的议事表决制度和权责制度,各部门间协调一致,管控风险;录用有金融业务技能的劳动者,并定期进行职业能力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在外部风险管控上,首先,鉴于我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故可以借鉴外国的联保制度,让农户间相互联合、相互担保,分散风险;其次,可以通过CMCA集体对抗政策、经济波动带来的风险。
针对目前我国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的現象,我国应该完善立法设计,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填补监管漏洞,做到监管不缺位。笔者以为,银监会拥有专业的监管人员和技术,以它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在目前来说为最合适。同时,“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按照信用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可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评级不同,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也将区别对待,小额贷款公司评级越低越会被重点监管,现场监管的频率也会更高。”
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给小额贷款公司“松松绑”、“治治病”刻不容缓。笔者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看到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专门的法律法规下规范有序地发展,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领头羊。
注释:
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470011/index.html.2018-01-25.
杨虎锋.小额贷款公司的制度安排及其绩效评价(第1版).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4.29-30.
朱玉伯.小额贷款实务操作与法律风险防控(第1版).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7.
张昊.中国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经营风险问题的制度优化思考.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7(5).30-32.
穆罕默德·尤努斯:著名经济学家,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始者,首次提出“微额贷款”业务,被誉为“小额信贷之父”。
李直、朱忠明.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实践与发展(第1版).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135-135,309-310.
王飞霞.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河北经贸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10.
李国英、刘卓鑫.基于博弈视角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模式分析.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6,38(2).123-124.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问题 性质 融资 管控
作者简介:李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15级本科生。
中圖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49
信贷金融业务并非我国首创,小额信贷起源于上世纪中后期的孟加拉国,但“小额贷款公司”这一名称并不是舶来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其定义,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从事小额信贷(Micro Credit)业务或微型金融(Micro Finance)服务的金融机构,也不是一般意义上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除《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监管有特殊规定以外,小额贷款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经济形势也是不断地在变化,而这一文件仍是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据以经营的主要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之所以能够在我国落地生根,是因为它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其肩负的任务就是增加农村金融资源供给,为我国小微企业、农户与个体工商户提供生产周转所必须的资金,提高小微企业和农户的信贷可获得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这些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年度数据显示,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有了长足发展,逐渐成为我国小微企业和农户进行融资的主要途径;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还在扩大居民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做出了巨大贡献。虽然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一样经营贷款业务,但是和后者相比,小额贷款公司在发放贷款方面更为便捷、迅速,甚至能够在申请的当天放贷到账,从而及时满足中小、微型企业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而相较于民间借贷这类民事行为,小额贷款则是商行为,即是一种经营行为 ,采取了更为规范的方式,风险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利率高于民间借贷,而且在救济依据上也不限于民法规范。所以,从功能和地位两方面看来,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类似于玻利维亚的阳光银行、印度尼西亚的人民银行小额信贷部以及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
一、小额贷款公司现存的法律问题
从2008年《指导意见》出台以来, “小额贷款公司”也成为了理论与实务界热议的话题,法学领域内的学者们也纷纷撰文著书发表对小额信贷的观点。虽然具有“普惠性”的小额贷款公司拥有自由的贷款模式和风险管控机制,但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还是逐渐显露。笔者参考《指导意见》、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存在的法律问题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地位不明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到底是一般企业法人还是金融机构的争议一直存在,尚无高位阶法律进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与一般企业法人有着相同的公司制组织结构,但是其经营的贷款业务超出了普通企业的经营范围;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也没有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贷款的额度和对象都有限制,故不同于一般金融机构。处在这样的尴尬地位,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只能是从事政府规定的特殊信贷服务的机构。由于在法律上缺乏对小额贷款公司性质、地位的明确规定,具体适用法律时出现了重大问题,比如能否适用有关的金融优惠政策、贷款时不能抵押或担保,这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
(二)规定过于严格,融资渠道狭窄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个政策性经济实体,在设立的资金标准上,《指导意见》明确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分别不低于五百万和一千万元,且必须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清,这比《公司法》的同类规定更为严格;多个地方政府对作为发起人的企业也有额外规定,如上海有“净资产不低于五千万元,总利润金额总数达到1500万元并且连续3年处于盈利状态”的规定;而在利率上,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设定高于同期银行4倍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有限;小额贷款公司若想转制成为村镇银行也有诸多条件限制。这么多的限制性规定相当于给小额贷款公司上了“紧箍咒”,使其在运营过程中缺乏活力,也缺乏足够的收益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在“只贷不存”的制度规范下,无法吸收足够的资金来充实贷款金库,现行的融资渠道仅有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风险和效益回报率考虑,并不愿意或不十分愿意向提出请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现实中很少有小额贷款公司能够达到《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对外融资50%的比例上限。“小额贷款公司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其并未取得金融机构的名号,造成两方主体在身份地位上形成‘马太效应,且自身风险防控能力较差,使得从商业银行实际贷取资金远远小于公司融资需求。” 所以,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不久,就将现存资本金全部发放一空,出现有贷款之名而无贷款之实的现象。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像普通金融机构一样经营存款业务以及开发其他金融产品来增加收益,如尤努斯 说的那样,等于“锯掉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当可供贷款余额不足时,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运营将受到严重影响,其承载的扶持小微企业和农户的普惠性目的也难以实现。
(三)税收负担沉重,盈利空间小
从我国现行财税政策来看,还没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的财政补贴,对比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在扶持政策上明显处于劣势。现实中,小额贷款公司需缴纳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和5%的营业税,而农村信用社则只需要缴纳12.5%的企业所得税和3%的营业税,因而除了较重的一般运营成本外,小额贷款公司还不得不负担沉重的税收压力,这与我国目前的税收减免趋势相背。归根结底,造成税负沉重的原因,在于小额贷款公司介于金融机构和普通企业间的定位模糊和双重性质问题,使其不仅享受不了国家的税收优惠,还要以全部利息为计税依据缴纳税收。
笔者认为其利润空间小、盈利水平低有三方面原因:其一,在制度設计方面,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的存款,从两个以内银行融资数量有限,被允许开发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较少,贷款利率有严格的范围限制,缺乏创造收益的有效途径,而且公司内部的财务杠杆率低,无法在既定的创收途径内达到利益的最大化;其二,就是在财政税收负担上面临着不小的压力;其三,小额贷款公司内部业务人员知识、技能有限,难以推动公司的业绩和利润不断增长。不以“商业性”为主要特征的小额贷款公司,就政策优惠不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就利润空间无法与其他商业银行相匹敌,股东们的股权回报率较低,我认为这也是近几年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呈下降趋势的一个重要原因。据中国农科院贫困与发展研究室主任汪三贵的测算,在中国,一个小规模的小额贷款机构需要20%左右的利率,才能补偿操作成本。 若这个利率可信,那么实际贷款利率必须高于20%才能有利润空间,而实际的贷款利率一般为百分之十几,针对农户的贷款利率更低。
(四)监管力度不够,风险管控不足
按照《指导意见》的精神,小额贷款公司为非完全意义的金融机构,其从事的贷款业务只是类金融业务,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还未纳入“一行三会”系统,对于这一类公司,基本由各地方金融办或者临时组建的领导小组来承担监管职责,既存在全国性的集中监管缺失问题,又存在地方政府部门多头监管、协调困难的问题。地方政府部门或领导小组没有配备专业的审查人员,有限的人员难以应对大量的专业化审批工作,审查也慢慢流于形式,且大多只在设立阶段对呈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准入资格监管,缺少对这类公司日常业务活动的监管。不能否认,现场进入与现场检查制度会耗费政府部门的成本,可只注重资格审查的监管难免有“虎头蛇尾”之嫌,也不利于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朝着合法有序的状态发展。此外,由于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并未接入全国征信系统,且信用制度体系不能符合现实发展需求,对信用风险的监管仍旧存在真空区域。
而缺少了监管,逐利性会驱使小额贷款公司一步步剑走偏锋,增加风险隐患。比如,实际中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注册验资贷款、向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项目发放贷款以提高回报率;有的公司不规范地经营小额贷款业务,设置的贷款利率超过规定标准4倍的上限,甚至已达到高利贷标准;部分公司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来增加可供贷款额,违反“只贷不存”的制度设计规范;有的公司为减少人力成本,在招录劳动者过程中,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对一般员工多不要求拥有金融业务方面的技能。此外,关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信用风险、股东抽逃资本金风险、洗钱风险等,都是目前制约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隐患。
(五)遭遇互联网借贷业务的强烈冲击
互联网借贷服务,简称p2p(peer to peer),实际上是一种民间借贷形式,不过它创新地将小额借贷与实时便捷的互联网联系起来,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介入下,借贷双方无需碰面,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就可完成借贷手续。互联网借贷不仅具有贷款额度小、快捷、便利、有保证等和小额贷款公司相同的特点,还具有零担保、无负担与高灵活性的个性。论及P2P网贷服务的优势,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最为突出的当属借贷不受时空范围的限制、投资门槛低以及收益率高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放贷业务时,一般会囿于行政区域的限制,因贷款人主要向本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而在融资以及投资人数上的限制,使得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更为严格。税负重、盈利空间小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场上难以与P2P网贷机构竞争,从而导致更多的人改变投资方向。尽管P2P网贷已经在走下坡路,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正视自己的短板,增强应对更多潜在金融服务或机构冲击的能力,当然,这还得以国家政策为导向。
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的解决路径
相比于国家对混乱的网络贷款市场尤其是“校园贷”采取明令限制甚至取缔的措施,笔者以为要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现存的法律问题,应该从多方面入手,慢慢规制小额贷款公司的不良现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制定高位阶法律,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地位
笔者建议,制定《小额信贷法》,专门的法律法规再辅之以配套的政策规定,可提高法律权威和针对性,缩小模糊地带,既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有效运行,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对其进行切实监管。孟加拉国针对小额信贷行业就制定了高位阶的《农村银行法》,用以监管本地银行的实际经营活动。笔者以为应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地位,虽不同于银行等一般金融机构,但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的是信贷服务,须执行国家金融政策和方针,且依法纳入银监会系统进行监管,理应享受和其他金融机构平等的对待,其中包括统一适用税率和享受财政补贴。
(二)放松条件限制,拓宽融资渠道
笔者赞同在设立条件方面制定严于《公司法》的规范,但是为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力和经营收益,对注册资本、发起人资格、利率设置、转制条件等要减轻限制程度,释放效益创造力。比如,要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有效融资渠道,提高可供贷款资金额,支撑贷款业务。在基本的贷款业务之外,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创新经营方式,开发更多的业务方向,提高收益水平,例如:经营收益抵押贷款业务,以未来现金流换取现实资金融通,充分盘活借贷者自身财务资源,省去寻找担保的艰难过程。 再者,小额贷款公司可尝试私募债券,“在发行私募债的实体和程序规定上可以参照经证监会批准的《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可尝试在银行间拆借中心下设一个小额贷款公司的同行业拆借中心……将会促进全国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网络联结起来,避免区域内资金流动性风险,有效整合全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配置” ,从而提高自身可贷资金的可获得性。
(三)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其科学化、规范化
小额贷款公司在沿用公司制的基础之上,改善“分散化”的治理结构,按责设职,按职用人,比如设立独立董事和独立监事,保障其依照公司章程独立履行自己的职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相分离,防止股东操纵董事会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利。再者,笔者以为国家应该放宽主要发起人的持股比例约束,但公司内部也要避免股权过度集中而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除此之外,小额贷款公司还要依据金融法规、政策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定期结算和评定本公司的损益,必要时可以设立占资本金一定比例的风险应对准备金或周转金,建立针对呆账、坏账的应对机制。而通过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CMCA),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可以互相交流管理经验,在条件成就时可以“抱团取暖”,共同应对经济形势带来的冲击。
(四)严格贷款风险控制,加强监管
在内部风险管控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尚未获得央行征信数据库的支持,笔者认为应该加强征信系统建设,同时将征信系统引入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强化对贷款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该落实“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严格审核贷款人提交的资料;建立适当的议事表决制度和权责制度,各部门间协调一致,管控风险;录用有金融业务技能的劳动者,并定期进行职业能力培训,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在外部风险管控上,首先,鉴于我国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故可以借鉴外国的联保制度,让农户间相互联合、相互担保,分散风险;其次,可以通过CMCA集体对抗政策、经济波动带来的风险。
针对目前我国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的現象,我国应该完善立法设计,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填补监管漏洞,做到监管不缺位。笔者以为,银监会拥有专业的监管人员和技术,以它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在目前来说为最合适。同时,“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按照信用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可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评级不同,在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也将区别对待,小额贷款公司评级越低越会被重点监管,现场监管的频率也会更高。”
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给小额贷款公司“松松绑”、“治治病”刻不容缓。笔者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看到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在专门的法律法规下规范有序地发展,成为我国农村金融的领头羊。
注释:
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http://www.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3470011/index.html.201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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