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适用

    李华昕 陈涛

    【摘 要】 近年来我国经济不断加速发展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不断加剧。人与自然资源的关系平衡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键。《民法总则》中加入绿色原则是民法社会化趋势下的明智选择。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成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遵循的行为准则,促进了民法社会化、生态化。使资源得到最大化的利用,对我国社会的长久持续有着特别的意义。

    【关键词】 绿色原则 民法总则 环境保护

    一、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提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经济发展及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我国在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绿色原则几经波折终于写入民法总则。但是对绿色原则的提出很多学者存在分歧。第一,绿色原则主要涉及个人与社会间的法律关系,应是环境保护法相关原则;而民法调整的是私人法律关系,两者性质存在矛盾。第二,难以在分则中设计出贯彻落实绿色原则的具体规则,绿色原则将成为一句空话。[1] 这些观点看待“绿色原则”过于片面。其实“绿色原则”具有开放性,从不同的角度体现社会化的要求,是环境法与民法互动的产物。

    二、我国环境法目前存在的缺陷

    经过数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三十余部法律,颁布了大量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行政法规。

    然而,虽然进行了许多的环境立法,但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还是达不到建立与维护环境公平正义的要求。目前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以行政手段和事后手段强制相关人员对环境进行保护,这样的保护手段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因为滞后的处罚手段不能有效处理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导致虽然进行了很多环境立法,仍然无法从根源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同时,对环境污染的处罚远抵不上经济利益受损的不利程度。现行环境法的内容太过于零碎,没有形成整体的法律体系。虽然《环境保护法》中也规定了一些主要制度、基本原则,但并没有真正的取得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地位。此外,在环境管理立法方面,我国环境立法中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以保障人群健康为核心的环境标准体系、环境风险管控机制、环境监测评估与信息共享机制等,均缺乏相关法律制度支撑。[2]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目前所制定的环境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然而其局限性也非常明显。将环境法的内容融入民法体系,用民法直接高效的机制弥补环境法的缺陷是更合理的方式。

    三、绿色原则的具体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往往具有指导方针的作用,而不仅仅是倡导。绿色原则的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3] 制定绿色原则的目的不在于惩戒,更多的还是为民事行为提供准则。绿色原则可以为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解释依据,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第一,在民法基本原则中的适用。

    民法基本原则是反映民事立法者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也是克服民事立法局限性的抽象存在。民法基本原则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但却是处理民事纠纷的指导思想所在。[4] 只有在民法总则中明确确立绿色原则,才能使绿色原则发挥其本身的最大作用,使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

    第二,在物权方面的适用。

    我国现行《物权法》中绿色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在自然资源方面的规定。例如:《物权法》第46条明确了国家对矿藏、水流、海域所享有的所有权。二,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例如:扩展相邻关系的保护范围中并没有关于常见的光污染等内容。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应对上述自然资源的物权内容部分做更为细化的规定。《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在内容上和范围上的规定较简单,仍有改进的空间。此外,添附、先占、取得时效这些制度对于节约资源同样有着积极意义,也应该在《物权法》中做出具体规定。这些制度的具体化是绿色原则贯彻落实的重要一环。

    第三,在侵权责任方面的适用。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绿色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中虽然具有直接体现,但却不够全面。行为人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本身并不受环境侵权法规制,只有在其行为导致环境民事权益受损时,才能追究其责任。民法典分则中的侵权责任部分应加强完善。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惩罚相结合,对生态环境侵权问题统筹考虑。

    四、结语

    确立绿色原则能够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利用,作为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充分展现了民法典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性,绿色原则是法官进行民事司法活動时的法律价值取向,更是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民事主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行为准则。对民法典的绿色化不能止步于《民法总则》第九条的规定,应确保绿色原则能够真正落实到法律体系建设中,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 魏振瀛,民法(第五版)[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 教育出版社,2013.

    [2] 吕忠梅 窦海阳,民法典“绿色化”与环境法典的调适[D],中外法学,2018.

    [3] 马俊驹 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 蔡远涛,浅议绿色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D],福州大学法学院,2013.

    作者简介:

    李华昕(1995-)男,汉族,山西省吕梁市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陈涛(1994-)男,汉族,广州省梅州市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相关文章!
  • 融资融券对日历效应的影响:来

    王璐摘 要:过去的研究表明,中国股市的运行效率受到政府监管与干预并存在非对称交易的现象。2010年3月31日,中国股票市场实行了融资融券

  • 今昔两重天

    近半年来,越来越容易回忆往事,我知道自己真的开始老了。特别是那些儿时的、青少年时代的记忆,时常会因一点点外界刺激,而不由自主地出现

  •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对盈余管理

    金玉娜柏晓峰摘 要:按照形成原因——作用机理——解决机制的路径,对抑制盈余管理有效途径的实证研究表明:机会主义偏误和技术性错误是盈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