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摘 要:在我国,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与审批制度的一种创新设计,和人民法院的有关审判制度相比较其具有对抗性弱、确定性强及执行效率高等特点,而与仲裁制度相比其则具有事前救济性及分布广泛性等特点,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在民商纠纷及交易风险当中做到了提前行的预防,在尊重自愿的基础上实现了诚实守信法律原则的实现。但是纵观当前可实现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是非常少的,同时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有关的法律条文及领域涉及的也较少,而作为公证机关来说对其的执行的态度也是较为消极的,同时公证机关也未做到将公正制度与人民法院所执行的审判制度之间建立其有效衔接。正是在此情况下本文开展的研究,笔者认为作为债权文书则应该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适当的增加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范围、公证机关应该对公证的流程不断进行完善。
关键词:债权文书;公证机关;强制执行;法律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推进,使得社会交易流转速度加快,也使得商事主体更为放心的进行交易活动,而其对于公证机关来说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其地位及影响力,使得公证机关在经济领域中发挥出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1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内涵解读
主要指的是双方当事人都需要进行申请,作为公证机关来说则应该对所给付的内容经过债务人同意强制执行后对债权文书予以公证。若债权人出现违约的现象,那么债权人则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任何的调解和审判,只需要通过上述公证过的文书就能够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上面对其内涵的解读当中我们可以看到,其强制执行的对象属于债权文书,那么在线性的法律当中实际上并未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在2014年最高院所出具的有关批复当中指出了,在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当中对公证债权文书当中所附的担保协议为做出任何的限制性规定的,作为公证机关则需要对其合法性及真实性进行证明,则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适用于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主要包括借款、赊欠货物、给付赡养费等类型的合同、以及无担保租赁的合同。
那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在具体的实行过程当中,主要用于进行纠纷的预防、纠纷的解决、债权人权益保障,可以说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所存在的问题
2.1 适用的范围较小
当前对其的适用范围争论还是比较大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主要是在强制执行的时候是否需要降抵押担保合同、双务合同包括在其中。例如对于双务合同来说,我国的法律并未对其进行明确性的规定,所以在实际的操作当中就将其排除在外了。同样对于担保合同来说我国的法院系统多数不支持将担保合同包括到强制执行范围当中,而公证机关的人员则多数比较赞同,这就是的债权文书适用范围偏低,也造成了我国的债权文书发展缓慢。
2.2 公证机关对于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不够积极
公证机关对于这项业务表现的并不积极,例如某公证处,其主要承担的公证范围包括了公司章程、个人银行存贷款、工作经历、学位学历、死亡人与亲属关系等进行公证,其对债权文书公证不够积极就导致了这项业务量较少,也使得其很少去进行这种公证类型的推介,所以导致了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公证被搁置了。
2.3 缺少应有的“质证”程序
当前公证机关最后所签发的执行证书当中缺少了应有的“质证”程序,当债权人向公证机关进行强制执行要求申请的时候,公证机关就需要出具相应的证书,还需要对债权人出现的违约情况核实。在此过程当中,我国的法律并未对债权人赋予质证权利,同时也没有为债权人赋予任何的抗辩权,作为债权人来说只有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提出异议。这就导致了公证机关对债权人义务合适的随意性,公证机关在进行执行证书签发的时候,有时候就会出现执行数额计算有误的现象,作为人民法院来说则可以依据有问题的数额进行核增或者是核减。
2.4 公证流程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作为公证机关在进行该项业务的公证的时候,工程程序及流程都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比如,在有些公证当中就存在着公证人员仅在公证数当中进行了“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简单说明,而无任何的债权人明确自己接受强制执行的同意说明。公证办理的时候申请人的利益是相对的,那么作为公证机关来说则需要依据申请人的不同进行谈话笔录的制作,但是具体到公证实践当中,很多的公证机关笔录存在着合写的问题。公证处在进行当事人资格审查的过程当中,很多申请都忽视掉了保证人配偶的书面同意书。另外还存在着债权人多提供的联系方式不正确等现象,而公证机关在联系不上的时候往往采取的是自动将其视为已履行核实义务,这就使得债务人本来应有的异议权被剥夺的现象。
2.5 审查有重复性出现的现象
在公证执行的过程当中有着重复性审查的现象,在公证前,公证机关会对债务人所提交的公证申请所溢出的异议审查,作为没有异议的一方则需要进行公证,作为公证机关来说在公证文书签发之前还需要进行审查,其审查的内容还是对其中的约定是否存在异议,这就出现了重复性审查的问题,并且重复性审查也基本上无任何的新内容,只是简单的重复,这就造成了公正效率低下的现象,导致了人力、财力及物力的浪费,使得债权人会趁此机会进行财产的转移。
2.6 公证文书合理性备受质疑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以判决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及裁定书为依据,但是执行的文书是什么性质的文本以及是否和我国的法律文化相符合都是需要进行商榷的;若当事人无法对债权文书的实体内容有疑问或者是争议,则最后还需要从诉讼中去寻求,所以执行文书是无法做到对诉讼的减少,能够对公证文书进一步得到审核,而在当前的公證法律当中并未对原来的公证人员的回避进行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证文书的执行效果。
3 完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的措施
3.1 对强制执行公证进行不可诉的完善
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作为公证文书的一种,在公证书、债权文书、债权人承诺当中已经对债权人的违约进行了放弃诉讼权利的载明,这实际上是对债权人对公证机关的一种承诺。在公证当中,是不需要债权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故在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时候债权人就放弃了诉权,作为债权人来说其依然有诉讼权利,在理论界当中还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作为债权双方都应该放弃诉权,并在诉权恢复前作为当事人来说则不应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1) 债权文书是一种可以强制性执行的法律依据,若债权人无法提起民事诉讼,就会违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2)实际上公证员通常会告知债权人一旦进行了公证就相当于放弃了诉讼的权利,但实际上权利人仍旧有上诉的权利。
(3)在债权文书当中已经对不享有诉权给予了明确,对诉权的放弃是当事人共同作出的选择,那么作为债权人来说则应该在获得执行证书后申请强制性的执行,这与公证机关所签发的证明文件具有同等效果。
3.2对当事人诉权的渠道进行完善
在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当中其不可诉性只是一个环节,而剩下的环节则涉及到了作为当事人在不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之后,作为当事人来说则应该选择合适的救济途径。笔者认为,作为被执行人来说应该提出不许执行的申请,其是一种独立性的请求权,是一种对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抗辩,对于执行存在一定的异议。当执行人对其裁定存在不服的时候,可以直接性的向上级进行复议申请,所以这种程序设置能有有效的保证当事人合法性的权益,能够规避掉法律程序方面的复杂性。
3.3 对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范围扩大化
当前法律的规定实际上是对适用范围的限定,那么我们是可以考虑事先约定的方式来扩大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范围。例如在房屋出租人不进行房屋修葺的义务执行的时候,作为承租人来说则可以提起诉讼,这并不会对双务合同产生任何的影响。
4 总结
当前,我国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并未发挥出有效的纠纷预防、社会矛盾调解等作用,这与相应法律的执行设想和期待之间是存在一定差距的,就起原因笔者认为是因为当中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公证处等方面都存在问题,而要想使得这些问题得以有效的解决,就需要对强制执行公证进行不可诉进行完善、对当事人诉权的渠道进行完善、对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范围扩大化,从而实现我国债权文书强制公证影响力的有效提高。
参考文献
[1]周莉.熊学武.强制执行公证制度的法律研究[J].科学时代,2012(12).
[2]宋建军.浅论公证程序证据审查[J].法制博览.2012(10).
作者简介
何志明(1966-),回族,男,寧夏灵武市,宁夏灵武市公证处,大学,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 技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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