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被害人赔偿或补偿的研究
郭松华++闫保勇
对刑事被害人赔偿或补偿,就是通过给予被害人各种形式的物质补偿和精神抚慰,以最大限度地减轻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创伤,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刑事司法政策保护被害人的一个非常普遍的做法。目前,我国立法在这方面还是一个空白,实践中存在着法律地位不明确、资金来源没保证等软肋。因此,我国目前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还刚刚起步,有必要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探索并构建刑事被害人赔偿或补偿的机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这不仅有利于构建我国的司法救助制度,也有利于进一步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一直以来,司法救助的对象是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和免交的救助。在刑事领域,我国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却没有得到平衡的发展,其中对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缺乏必要的救助就是一例。从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看,对于刑事被害人的保护主要通过严惩罪犯和附带民事赔偿来实现,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诈骗、抢劫等侵财犯罪的处罚,普遍存在“重对犯罪分子刑罚、轻给被害人赔偿”的现象。对于查获的物品,能够找到失主的,还能及时归还失主。而对于已被犯罪分子处理掉、挥霍掉的财物则一般没有下文。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带来的最直接的负面影响就是打击了被害人主动报案的积极性。因为在他们身边有很多人被偷或者被抢以后,案子虽然破了,但被偷、被抢的东西却无着落。因此,被偷或者被抢以后,被害人自认倒霉的多,主动报案的少。而一些犯罪分子也正是抓住了人们这种自认倒霉的心理,敢于大胆作案,从而使得侵财犯罪同其他犯罪相比,发案率高、重复犯罪率高、破案率低。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缺少被害人的佐证,使得一些犯罪事实无法得以认定,使犯罪分子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刑法》的任务是通过禁止和惩罚犯罪行为来保护合法权益。对犯罪分子施以刑罚只是刑法的手段,保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才是目的。只对犯罪分子施以刑罚而不追究他们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有悖于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因而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应加强对被害人的赔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是由犯罪分子自己赔偿。犯罪分子能够主动用自己的财产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说明他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有悔改表现。对他们处以较轻的刑罚就可能达到惩戒教育的目的,因而可以将他们的赔偿行为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对于不主动的,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二是由犯罪分子的亲属赔偿。如果亲属能够主动承担犯罪分子的赔偿义务,说明亲属还有通过教育使犯罪分子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的信心,他们也希望用替代赔偿的行为来减轻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也可以将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这样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亲属的亲情感化、帮助教育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减轻国家的教育负担。三是由国家补偿。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要在监管场所无偿劳动。他们的劳动也为国家创造了一定的价值,国家可以用这些收入来合理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四是由犯罪分子通过劳动改造获得报酬进行赔偿。国家对现有的劳动改造制度进行改革,把犯罪分子的无偿劳动改为有偿劳动,给参加劳动改造者一定报酬,使他们通过劳动改造积累财产。国家可以把这些财富强制用于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还可以把赔偿情况作为给予减刑或假释的一个情节。这样做,有助于提高犯罪分子参加劳动改造的积极性,学习劳动技能和提高劳动效率的主动性,从而使犯罪分子的劳动改造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使犯罪分子通过劳动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安慰了被害人,稳定了社会;另一方面也使他们掌握了一定的劳动技能,增强了他们回归社会后通过自身劳动创造财富的可能性。
事实上,侵财犯罪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甚至会造成被害人债台高筑、倾家荡产。如果不及时对他们进行赔偿或补偿,他们的生活就可能失去基本保障,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这与我们追求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不吻合的。一般来说,被害人被犯罪行为侵犯的财产是合法的,合法财产应受到国家保护,不应因犯罪分子的侵犯而丧失。反过来说,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不应该是合法财产丧失的理由。国家应利用强制力督促犯罪分子给予赔偿或由国家给予补偿,从而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作者单位:长葛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