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市场经济快速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网络购物,网络消费已成为未来的趋势,在当前环境,消费者个人信息越来越多的暴露在市场中,已经成为经营者争相利用的商业资源。我们经常刚生了病看了医生,就收到来自药店的广告,刚买了房产,就收到装修公司的信息。商家为了获得更多的资源,往往能通过各种手段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济交流更加频繁,消费者的隐私以及财产安全受到了很大的威胁,甚至严重影响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市场秩序。这些信息迫切的需要获得法律的保护,而当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相对不健全,消费者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来保护其个人信息,也难以对这种行为形成有效的打击。本文将结合符合当前显示情况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基本理论与特点,结合社会经济环境,分析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上存在的缺陷,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 消费者 个人信息 法律体系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杜玥玲,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43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况
个人信息定义相对来说较多,综合看来,理论界认为,个人信息是个人私生活和参加社会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其中一些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并能通过这些来识别跟踪个人的信息。参考个人信息概念,并结合消费这一特定过程, 本文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定义为:消费人或团体在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反应特定消费者及消费习惯的信息。其特点是形成于消费过程中,被利用更加随意。结合我国目前的环境来看,消费者个人信息主要面临被不当收集、肆意储存、并被商家进行不正当利用的侵害。而消费者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权、财产权、人身权,被随意使用显而易见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侵害,出于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维护,并且保持有序的市场秩序,因此需要设定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保护。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加剧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越来越繁荣的互联网、物联网经济,消费者参加到商品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多的暴露在经营者的掌握之下。在当前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所遭受的侵害也越来越严重,经营者通过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整合处理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推送,以达到自己的经营目的,甚至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互通,无疑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巨大侵害。特别是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这种侵害更加严重,2017年中国网购人数达到7亿以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面临着个人信息的泄露与被利用。2015年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有将近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过,82.3%的网民亲身感受到了个人信息泄露对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这些信息大多在网络消费过程产生,包括个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商家还可以通过消费者的浏览记录分析消费者个人消费习惯,从而推送特定商品,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综上,消费者个人信息暴露的渠道更多,受到的侵害也愈加加剧。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
在当前,我国消费者对自身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意识也相对薄弱。消费者往往在不良的消费习惯过程中,不知不觉的暴露了各自的信息,例如商家以采集会员信息的名义索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时,消费者往往为了微薄的福利便随意留下个人信息,确不过问个人信息的储存与去向。或在网络消费中,随意填写自己准确的住址,联系方式等,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消费者经常受到连锁商家的骚扰。
同时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在自身信息泄露,生活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也消极对待,而不会问责于泄露自身信息的商家,也很少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导致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肆无忌惮。致使大多数消费者会收到很多商品推送之类的垃圾信息,甚至产生纠纷,受到人身威胁。可见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十分薄弱。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存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另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信息有一定的法律保护。而当前的立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效力较低,虽然我国当前的《宪法》、《民法通则》还有一部分司法解释中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一般规定,但隐私权的保护无法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全部保护,從而范围有限。同时我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颁布,已很难适应当前瞬息万变的社会经济生活。我国司法机构上也存在缺位的情况,纵然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也缺少相应的机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鉴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的庞大以及其专业性,在构建相关法律体系的同时,构建相关专门保护机构也是十分必要的。
(四)监管体系不健全
当前,经营者肆意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案例屡见不鲜,但却缺乏健全的监管体系予以监管。首先缺少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的监管部门,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进行规范。同时监管机制也不健全,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利用全凭自己的利益,即使是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也不会得到曝光与限制,更难以受到相应的处罚。社会监管意识也较为薄弱,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滥用,公民很难自发的对商家进行监督,经营者更可能联合起来对这些信息加以利用。因此,缺乏健全的监管体系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滥用的成本低廉,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利用有恃无恐。致使它们被重复利用,随意分享,给经济社会带来了较大的困扰。
(五) 消费环境改变
目前,社会活动越来越趋向于虚拟化。随着科技进步,移动平台深入民间,消费环境也从原来的线下转到了线上。网络购物以及移动支付已经十分普及,包括共享经济的发展,例如”滴滴出行“等服务产品,以及各类购物平台,在消费者注册或者购买商品,使用服务时。更加轻易地可以获取到一些有利的信息,而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往往是主动的提供信息,这就比以往的商业活动中增加了信息暴露的风险。也使得保护这些信息更加困难,且庞大的信息数量也使这样的保护难以落实。故当前的环境使得个人信息保护的形势更加严峻。
三、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消费者个人信息涉及的数据量,纠纷数量庞大,同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强制性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如美国的《公平信用報告法》对隐私权的有力保护,及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数据的保护立法。结合我国实情,建立健全与当前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一大分支进行专门立法。通过法律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益,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储存、使用权利范围,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建立相对的处罚机制。
并完善司法体系,明确司法机构的职责,做到“一元的官司也要打”,使相关立法落到实处。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司法机构,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纠纷中,往往消费者势单力薄,在司法过程中,可以对同类受侵害的消费者进行统一的保护。为消费者开通公益诉讼和消费者协会统一诉讼的渠道。同时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通过让商家自行举证证明自身未有侵权来进行判决。通过以上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来规制经营者行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从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二)完善监管体系
市场需要“看得见的手”来进行规范,要从源头良性诱导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良性循环,需要强有力的监管体系。首先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除消费者协会,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统一的管理与监管。建立统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同时监管个人与经营者进行实施,制定惩罚机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进行谴责,组织消费者积极维权。对商家经营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侵权行为的商家予以打击,同时对积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给予如信用商家称号等的奖励机制。同时大力宣传社会监管,激发公民个人信息维权意识。通过完善的监管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建立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培养公众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良好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还应当从源头出发,培养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经营者的良性竞争意识。从学校教育开始,培养公民对个人信息的重视,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意识地维护自身的信息。同时对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让他们意识到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危害,以及良性竞争环境所带来的收益。加强社会宣传,列举典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危害案例,使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共识,引以为戒,以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为己任。从而从源头避免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纠纷,形成积极自发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良好社会意识。
(四) 针对网络消费者进行保护
特定的环境,需要特殊的保护。互联网经济仍然属于一个较为新兴的平台,其各种制度,以及相应的管理都还有诸多欠缺。这也使得个人信息的管理比较传统模式来看较为落后,因此需要具有针对性的对策与政策。首先,应当构建和谐的网络市场环境,对商家行为进行规范。对擅自处理个人信息的网络商家进行法律制裁与曝光。同时要求商家在用户注册时签订相应的协议,个人可以选择拒绝接受商家的推送信息,如果商家违反协议,消费者可通过相应协议进行维权。同时设立信息使用级别制度,应有专业的部门对消费者信息进行审核与储存,而商家只需要明确消费者信息的合法性即可。而不能查看消费者隐私,更不能对消费者隐私加以利用。同时消费者应有权拒绝商家对消费记录进行操作,商家也无权私自分析消费记录。使消费信息掌握在自身手中,净化网络环境,实现安全购物。
四、结语
当前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消费者个人信息无论是从数量还是利用率都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为了适应当前环境,切实管理保护好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从意识培养,完善监管,建立法律保护体系多角度同时出发,多项并举来共同构建良好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环境,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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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消费者 个人信息 法律体系 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杜玥玲,西南科技大学,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43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基本概况
个人信息定义相对来说较多,综合看来,理论界认为,个人信息是个人私生活和参加社会活动所产生的信息,其中一些具有一定的隐私性,并能通过这些来识别跟踪个人的信息。参考个人信息概念,并结合消费这一特定过程, 本文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定义为:消费人或团体在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使用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反应特定消费者及消费习惯的信息。其特点是形成于消费过程中,被利用更加随意。结合我国目前的环境来看,消费者个人信息主要面临被不当收集、肆意储存、并被商家进行不正当利用的侵害。而消费者个人信息涉及到个人的隐私权、财产权、人身权,被随意使用显而易见是对消费者的一种侵害,出于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维护,并且保持有序的市场秩序,因此需要设定相关法律制度予以保护。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加剧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越来越繁荣的互联网、物联网经济,消费者参加到商品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多的暴露在经营者的掌握之下。在当前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所遭受的侵害也越来越严重,经营者通过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整合处理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推送,以达到自己的经营目的,甚至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作为商品进行交易互通,无疑是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的巨大侵害。特别是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这种侵害更加严重,2017年中国网购人数达到7亿以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面临着个人信息的泄露与被利用。2015年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有将近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过,82.3%的网民亲身感受到了个人信息泄露对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这些信息大多在网络消费过程产生,包括个人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商家还可以通过消费者的浏览记录分析消费者个人消费习惯,从而推送特定商品,给消费者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综上,消费者个人信息暴露的渠道更多,受到的侵害也愈加加剧。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薄弱
在当前,我国消费者对自身个人信息的保护的意识也相对薄弱。消费者往往在不良的消费习惯过程中,不知不觉的暴露了各自的信息,例如商家以采集会员信息的名义索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时,消费者往往为了微薄的福利便随意留下个人信息,确不过问个人信息的储存与去向。或在网络消费中,随意填写自己准确的住址,联系方式等,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消费者经常受到连锁商家的骚扰。
同时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在自身信息泄露,生活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也消极对待,而不会问责于泄露自身信息的商家,也很少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导致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肆无忌惮。致使大多数消费者会收到很多商品推送之类的垃圾信息,甚至产生纠纷,受到人身威胁。可见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十分薄弱。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存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另一些地方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信息有一定的法律保护。而当前的立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效力较低,虽然我国当前的《宪法》、《民法通则》还有一部分司法解释中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一般规定,但隐私权的保护无法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全部保护,從而范围有限。同时我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颁布,已很难适应当前瞬息万变的社会经济生活。我国司法机构上也存在缺位的情况,纵然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仍处于初级阶段,也缺少相应的机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但鉴于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的庞大以及其专业性,在构建相关法律体系的同时,构建相关专门保护机构也是十分必要的。
(四)监管体系不健全
当前,经营者肆意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案例屡见不鲜,但却缺乏健全的监管体系予以监管。首先缺少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的监管部门,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使用进行规范。同时监管机制也不健全,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利用全凭自己的利益,即使是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也不会得到曝光与限制,更难以受到相应的处罚。社会监管意识也较为薄弱,针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滥用,公民很难自发的对商家进行监督,经营者更可能联合起来对这些信息加以利用。因此,缺乏健全的监管体系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滥用的成本低廉,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利用有恃无恐。致使它们被重复利用,随意分享,给经济社会带来了较大的困扰。
(五) 消费环境改变
目前,社会活动越来越趋向于虚拟化。随着科技进步,移动平台深入民间,消费环境也从原来的线下转到了线上。网络购物以及移动支付已经十分普及,包括共享经济的发展,例如”滴滴出行“等服务产品,以及各类购物平台,在消费者注册或者购买商品,使用服务时。更加轻易地可以获取到一些有利的信息,而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往往是主动的提供信息,这就比以往的商业活动中增加了信息暴露的风险。也使得保护这些信息更加困难,且庞大的信息数量也使这样的保护难以落实。故当前的环境使得个人信息保护的形势更加严峻。
三、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消费者个人信息涉及的数据量,纠纷数量庞大,同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强制性的法律保护。我们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如美国的《公平信用報告法》对隐私权的有力保护,及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对个人数据的保护立法。结合我国实情,建立健全与当前经济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一大分支进行专门立法。通过法律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益,明确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储存、使用权利范围,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建立相对的处罚机制。
并完善司法体系,明确司法机构的职责,做到“一元的官司也要打”,使相关立法落到实处。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司法机构,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纠纷中,往往消费者势单力薄,在司法过程中,可以对同类受侵害的消费者进行统一的保护。为消费者开通公益诉讼和消费者协会统一诉讼的渠道。同时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通过让商家自行举证证明自身未有侵权来进行判决。通过以上强有力的法律体系来规制经营者行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从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二)完善监管体系
市场需要“看得见的手”来进行规范,要从源头良性诱导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良性循环,需要强有力的监管体系。首先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机构,除消费者协会,还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统一的管理与监管。建立统一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同时监管个人与经营者进行实施,制定惩罚机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行为进行谴责,组织消费者积极维权。对商家经营行为进行定期检查,对存在侵权行为的商家予以打击,同时对积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给予如信用商家称号等的奖励机制。同时大力宣传社会监管,激发公民个人信息维权意识。通过完善的监管体系,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建立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培养公众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良好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体系还应当从源头出发,培养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经营者的良性竞争意识。从学校教育开始,培养公民对个人信息的重视,使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意识地维护自身的信息。同时对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让他们意识到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危害,以及良性竞争环境所带来的收益。加强社会宣传,列举典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危害案例,使消费者和经营者达成共识,引以为戒,以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为己任。从而从源头避免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纠纷,形成积极自发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良好社会意识。
(四) 针对网络消费者进行保护
特定的环境,需要特殊的保护。互联网经济仍然属于一个较为新兴的平台,其各种制度,以及相应的管理都还有诸多欠缺。这也使得个人信息的管理比较传统模式来看较为落后,因此需要具有针对性的对策与政策。首先,应当构建和谐的网络市场环境,对商家行为进行规范。对擅自处理个人信息的网络商家进行法律制裁与曝光。同时要求商家在用户注册时签订相应的协议,个人可以选择拒绝接受商家的推送信息,如果商家违反协议,消费者可通过相应协议进行维权。同时设立信息使用级别制度,应有专业的部门对消费者信息进行审核与储存,而商家只需要明确消费者信息的合法性即可。而不能查看消费者隐私,更不能对消费者隐私加以利用。同时消费者应有权拒绝商家对消费记录进行操作,商家也无权私自分析消费记录。使消费信息掌握在自身手中,净化网络环境,实现安全购物。
四、结语
当前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消费者个人信息无论是从数量还是利用率都达到了空前的高度,为了适应当前环境,切实管理保护好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从意识培养,完善监管,建立法律保护体系多角度同时出发,多项并举来共同构建良好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环境,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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