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问题研究
【摘 要】探究我国当前严峻的环境质量问题现状,思考环境治理的薄弱之处,追本溯源探究环评制度在环境治理中价值。通过与美国在法律依据与立法目的、评价范围与评价者、环评的程序与内容、环评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公众参与等问题的比较分析,反思我国在环评方面的不足,吸收先进的经验,力求为我国环境质量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并为当前环境治理提供有效解决方案。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比较;中国;美国
中图分类号:X82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6)04-0248-01
一、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这一概念早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就被提出,它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或国家制定规划、政策和法律时,应当于计划阶段或计划正式实施前,就其对环境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采取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环境评价制度的独特地位最早被认识到是在1969年,美国是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为国家管理基本制度之一的国家,后来西欧的瑞典以及亚洲的日本等国家也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相关立法。
在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实行)》中,我国确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此后国务院通过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从此我国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有了基本法律保障。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颁布,成为我国环评制度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的实施对于改变以往高度关注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的传统生产结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问题在于,由于我国确立并且实行环评的时间相较于西方国家来说不长、在治理环境中积累的经验也不足,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当前我国环境与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
(一)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单一
在我国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依据主要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草原法》、《森林法》等上百部专门性法律和大量行政法规中做出的规定。
(二)评价对象过于狭隘,环评主体单一
我国环评法规定的环评对象就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的详细规定包括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务院及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的综合规划主要有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等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专项规划主要是对工业、农业、畜牧业、水利、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等的开发有关专项规划。我国对环评主体没有做细致的划分,导致具体的项目该由谁负责在划分上还不够明确。
(三)报告书涉及到的具体内容缺乏可替代性方案
在美国的相关法律中,环评报告书中的条款是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的。关于替代性方案的设置在解决实际问题时更加科学和合理。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寻找完全可以替换的行动方案以达到最初的行动目的从而起到环境保护的作用;另外一种则是拥有更多的协调和中和的成分,即以另外一种不同的方式实现最初的行动目的,这被称为二等替代方案。
相对于美国来讲,我国报告书的内容缺少的是系统和具体。2009年颁布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对规划环评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也规定了预防措施或补救措施。但总的看来,这些措施是对项目或规划对环境造成影响的修修补补,在思维方式上是径直思考而没有多路径、多角度思路,比如引入可替代性方案制度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未尝不是一种有效的选择。
二、我国的环评制度对美国环评的借鉴及自我完善
(一)完善司法部门在环评中的作用
1.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前提下应该适当的完善司法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作用。
2.从人性假设来看,政府也是“经济人”,从政府自身的内部性来看,做出决策时更会有利己的动机倾向。
(二)扩大评价对象范围、让多方力量参与评价
我国环评制度在对环评对象的划分上简单、粗略又笼统,但对于具有长远性的内容没有规划也没有做战略性的划分。因此应扩大环评对象的范围,尤其是战略性的环评内容,对整个环评制度作出系统灵活的安排。
(三)增强环评报告的弹性和方案多选性
首先我国环评书的内容缺少弹性,制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是针对将要进行的规划或项目,其次没有涉及政府机关关于环评的行政行为,权力机关的立法行为等抽象行为;最后没有考虑其他解决问题的方案,假若环评项目没有通过,是否该有替代性方案出现以缓解利益相关者矛盾,从而在内心缩小相关方通过非法手段谋取利益而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内心期待。
因此我国对于可替代性方案的制定和推行需要取得实质性的进展,鼓励项目方、公众、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道合作推出具有价值和创新性可替代性的方案。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178.
作者简介:
李宁宁(1991-),女,山东滨州人,长春工业大学,研究方向:地方政府与环境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