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存取期刊的版权政策及其发展趋势
单丹兵
【摘要】虽然从版权保护的理念与出发点分析,开放存取出版走了一条与传统出版不同的道路,但是其生存与发展仍然要以对版权制度的遵守为前提。影响开放存取期刊版权政策的因素包括:开放存取出版的经费、政府的开放存取政策、作者的认识与态度等。从发展来看,采取开放存取版权政策的期刊越来越多,多元化的版权政策将并行发展,知识共享协议在版权政策继续占据主导地位,而且版权政策会更加重视利益关系的平衡。
【关键词】开放存取出版;开放存取期刊;版权
开放存取出版(Open Access Publish,简称OAP)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世界上第一份期刊的出版。但是,在期刊长期发展的历程中并未形成促使开放存取出版真正崛起的背景因素。近30年来,版权不断扩张造成的价格障碍与许可危机对学术交流的负面影响日益深刻,从而引发反版权运动高涨,随之诞生的理论与制度体系借助越来越普及的网络技术,为开放存取出版培育了快速发展的土壤。2000年,全球第一份开放存取期刊由英国BioMed Central出版,开创了出版业新的纪元。目前,开放存取期刊每年新增18%[1],预计到2021年开放存取出版的论文将占到全部学术期刊论文的50%[2]。就学术出版而言,开放存取出版超越传统出版指日可待。由于出版商的版权政策决定了开放存取出版的模式、机制与实现程度,所以发展开放存取出版,必须对出版商的版权政策进行研究,对其趋势做出预测。
一、开放存取期刊与版权法的关系
1. 开放存取期刊的概念
在关于开放存取的“3B文件”(Budapest、Bethesda、Berlin)中,最著名的当属2001年开放社会研究协会出台的《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先导计划》(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简称BOAI),其将开放存取的实现模式分成“金色道路”(Gold Road),即开放存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简称OAJ)和“绿色道路”(Green Road),即开放存取文库(Open Access Repositories,简称OAR)两种类型,但是并未对开放存取期刊的内涵做出解释。有学者认为,开放存取期刊是一种论文经过同行评议的、网络化的免费期刊,全世界的所有用户从此期刊上获取学术信息没有价格和权限的制约,编辑评审、出版以及资源维护的费用不由用户承担,而是由作者或其他机构承担 [3]。学术出版与学术资源联邦(The Scholarly Publishing and Academic Resources Coalition,简称SPARC)出版的“开放存取期刊目录”(Directory of Open Access Journal,简称DOAJ)对开放存取期刊的定义是:无须用户本人或其隶属机构支付使用费的期刊,允许用户阅读、复制、下载、分发、打印、检索或者链接全文。2003年,Howard Hughes医学研究所在《开放存取百士达声明》中提出了开放存取期刊的判断标准(成立条件):其一,保障用户免费的永久的自由使用权利,其二,期刊作者将其论文存储到一个或者若干个开放存取文库之中。据此,可以从技术和用户权益角度对开放存取期刊提出一个较为完整的概念——开放存取期刊是基于网络的用户免费享有不受价格与许可限制即可拥有阅读、复制、下载、分发、打印、检索、链接、自存储等权利的新型期刊。
2. 开放存取期刊的类型
以创建机制为标准,开放存取期刊可以分为原生性开放存取期刊和衍生性开放存取期刊两种类型,前者在创办之初就施行开放存取政策,完全抛弃商业化的版权传统,实现了学术交流权的彻底回归,被认为是最纯粹的开放存取出版。DOAJ只收录原生性开放存取期刊,BioMed Central、PLOS出版的期刊都属于这种类型。免费只是对用户而言,对作者却可能要收费,目的是弥补出版的成本。衍生性开放存取期刊是传统期刊向开放存取期刊发展的过渡形式,只对重要或有其他专门价值的文章,以及作者或其所属机构支付了费用的文章开放存取。这种类型的期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开放政策,又称复合型开放存取期刊。Blackwell的Online Open与Springer的Open Choice等都是衍生性开放存取期刊的典型代表。另有学者从开放程度与开放时间的角度,将开放存取期刊划分成完全开放存取期刊(Full OAJ)、半开放存取期刊(Partial OAJ)与延时开放存取期刊(Delayed OAJ)等类型,前两种分别对应原生性开放存取期刊与衍生性开放存取期刊,后一种指在出版一段时间后再开放存取,时滞短则一个月,长则两三年[4]。HWP出版的期刊大都属于延时开放存取期刊。为了体现版权归属与权利状态,可以将开放存取期刊分成作者保留版权、出版商保留版权、保留部分版权等类型,尽管版权政策有较大差异,但是其版权都通过作者、出版商自愿向社会让渡,从而保障了用户的自由使用权。
3. 开放存取期刊的版权法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为经济、科技、文化的复兴与繁荣提供了契机。随着智力成果的迅速增多,人们对学术出版的需求日益旺盛,客观上促使出版商介入与出版垄断态势形成。出版商在学术出版领域竞争的主要策略之一就是“控制与运用版权”,由此引起利益格局嬗变,使原本掌握在学术团体与学术专家手中的学术交流权逐渐转移,给科学研究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带来系列负面影响。学术团体意识到,必须收回转让给出版商的权利,或者在商业出版之外建立新的学术交流机制[5]。这就是开放存取期刊产生的历史背景。由于开放存取期刊倡导开放、自由、共享、互济等思想,与封闭、限制、专有等版权观念相悖,所以有观点认为,开放存取期刊是一种公有领域资源,其运行机制是反版权法的。其实不然,开放存取期刊与商业期刊都是版权资源,编辑、出版、发行、利用都必须遵循版权规则,符合版权法精神。《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先导计划》指出:开放存取并不鼓励违背现有的版权制度,只是寻求在现有版权法体系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开放存取。开放存取期刊与商业期刊最大的区别就是在版权法框架下施行了一套既不背离版权制度规范又与版权对抗的操作模式,即将完全保留版权模式下的“谈判授权使用”转变成部分保留版权模式或者不保留版权模式下的“自行授权使用”,扫清了版权垄断对作品传播的阻碍。从此角度来看,开放存取出版是对传统出版的补充和完善,并非对传统出版的取代。
二、开放存取期刊版权政策的制约因素
1. 开放存取出版的经费
经费是保障开放存取期刊出版可持续发展最核心的问题。对用户来讲,开放存取期刊是免费的,但是对出版商而言,是需要成本的。与传统期刊相比,开放存取期刊减少了订购成本和授权成本,以及印刷和发行成本,但是增加了技术成本、设备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由于开放存取期刊是免费获取、自由使用的,这使出版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影响了他们从事开放出版的意愿与信心。国外开放存取期刊出版业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筹资体系与机制。其一,作者与机构付费。国外的一项调查表明,有98.12%的作者认为机构付费更加合理[6]。其二,广告收入。比如,BioMed Central的在线广告涉及标准广告牌、标准垂直广告、标准网络广告等多种类型,还为广告主开展定向宣传广告服务,包括搜索广告、电子邮件直销、电子邮件许可选择等。其三,增值服务。比如开展按需出版、举办学术会议、推销商品、设置个性化界面、提供电子邮件提醒和RSS聚合服务等[4]。其四,获得资助。在国外,开放存取期刊出版商(特别是完全开放存取期刊出版商)或多或少都获得过外部资金的帮助。比如,PLOS在创办之初就获得了由贝蒂摩尔基金会提供的900万美元资助,英国政府也曾注资1000万美元支持大学实施开放存取出版[7]。目前,部分开放存取期刊出版商已经摸索出一些富有特色的经费保障模式,比如SCOAP3的联盟成员分摊模式、Springer的付费与刊价结合模式等。
2. 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
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视开放存取出版为一项国家战略,出台推动政策或者从立法角度予以规范,这促使期刊出版商的传统版权政策向开放存取版权政策转变。2005年4月,美国政府发布了科技信息公共获取草案,但实施效果不理想。2007年3月,一项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递交到国会,美国国会讨论后将其中的“请求”修改为“要求”,以增加立法的权威性与可执行力。2008年4月,该法案实施,即著名的NIH法案。2009年,NIH法案通过,《全面拨款法案》作为一项长期法定制度得到确立。美国重要的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还有FRPAA法案、CURES法案等。2012年7月,英国政府发布RCUK新开放存取政策,其与以往政策的主要不同之处是突出了强制性,全面倾向于资助“金色出版”(“金色道路”)──开放存取期刊出版,这表明英国政府支持开放存取期刊出版的立场。许多资助开放存取期刊出版的基金会、高等学校等也制定了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比如,英国惠康基金会要求其资助的所有论文或者通过开放存取期刊出版,或者存储在机构仓储向社会开放。又比如,仅2009年ROARPAP登记的实施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的大学就有109所[8],虽然,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遭到出版商强烈反对与抵抗,认为其与现行版权政策冲突,“将导致期刊的死亡”,但是其却极大地促进了期刊传统版权政策的演变。
3. 作者的开放存取态度
作者是论文的原始权利人,对版权享有初始控制权,论文能否通过开放存取期刊出版既取决于政策和法律规定,又取决于作者的愿望。其一,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的影响。据调查,94%的作者支持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开放存取的效果与实施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有直接关系[8],因为是否执行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同作者的晋级、工资,以及能否继续获得资助等切身利益相关。其二,作者对开放存取出版的了解与认知,包括期刊的声望和质量、对发表费的承受力、职业发展的价值以及对作品的使用权等。比如,对于没有经费资助,或者经费不允许支持开放存取出版的许多作者来讲,数百甚至上千美元的发表费就是一个不小的负担,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作者尤其如此。又比如,大多数作者希望通过开放存取期刊发表的论文能与在传统期刊发表的论文有同样的认同价值,在职称评定、聘用、获得项目经费等方面得到认可,但是目前开放存取期刊作为一种纯网络出版物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还未纳入正式的科学评价体系。还比如,作者希望通过开放存取期刊的网络传播效应来提高自身的学术影响力,但如果期刊的出版周期较长、覆盖传播范围小、影响因子偏低,或许就不会成为作者选择的目标。另外,开放存取期刊处于网络环境,侵权盗版的风险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作者的开放存取出版欲望。出版商的版权政策(比如自存储政策)未能满足作者的条件,也影响了作者将其论文开放出版的意愿。
三、开放存取期刊版权政策的走向
1. 采取开放存取版权政策的期刊增多
在理论、实践、舆论、政策、立法、资金和技术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开放存取期刊如雨后春笋般涌现。DOAJ检索显示,目前全球122个国家共拥有9917种开放存取期刊,而且该数据库对非英语国家的开放存取期刊还未做完全统计[8]。其中12家大型出版商出版的开放存取期刊比例达到25%,成为开放存取出版的主力军。开放存取期刊发展的同时,也面临一些选择难题。比如,是增加完全开放存取期刊取代传统期刊,还是加大传统期刊论文开放的比例以自然过渡?如何在开放存取期刊与传统订购期刊之间保持平衡?是独立发展开放存取期刊,还是参加开放存取期刊联盟?怎样构建资金保障体系,使开放存取期刊可持续发展?对于这些问题,各出版商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和应对措施。比如,牛津大学出版社采取了“稳扎稳打,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即对版权政策先行试验,取得经验后再推广。Wiley-Blackwell采取了合作策略,防范经营风险。
2. 多元化的版权政策将继续并存发展
目前,开放存取期刊的版权政策呈现多元化特征,而且这种状况将持续下去。比如,有的出版商要求作者保留版权(比如APS、IOPP等出版社),而有的出版商要求出版商保留版权(比如OUP、Springer等出版社的复合出版政策);有的出版商是ROMEO的绿色出版者(比如Wiley),有的出版商是ROMEOR的蓝色出版者(比如Thomson、Springer Open),而ASC等出版商则是ROMEO的白色出版者。同样采用知识共享协议授权的出版商,具体适用条款也不尽相同。比如OUP采用CC-BY-NC,APS采用CC-BY,而NPG可以采用CC—BY、CC—BY—C—ND,或者CC—BY—NC—SA等多种协议。即便是同一家出版商出版的开放存取期刊,其采用的版权政策也可能大相径庭。比如,Springer Open包含90多种完全开放存取期刊,其Open Choice几乎涵盖了Springer出版的所有订购期刊;Elsevier有39种完全开放存取期刊,1200多种订购期刊提供复合开放存取出版[7]。这些出版社对完全开放存取期刊和复合开放存取期刊适用不同的版权政策。
3. 知识共享协议占据明显的主导地位
开放存取期刊出版遵循的操作规则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出版商自行制定或者与作者协商制定,二是使用统一的授权协议,比如《开放出版物许可协议》《开放内容许可协议》《数字同行出版许可协议》等,最常用的则是《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简称CC)。根据SOAP的研究,一半以上的年出版论文1000篇以上或拥有50种期刊的大型开放出版商使用CC协议,其中82%使用CC-BY协议[1]。比如,SCOAP3的版权政策规定,论文按照CC协议立即开放获取。BioMed Central规定,作者保留版权的前提条件是按照CC协议行事。欧盟“展望2020计划”、英国研究理事会、惠康基金会等资助机构都要求,作者只有使用CC协议出版论文才能受到资助。CC协议突破了传统版权规则的束缚,用私权来创造与积累公共财富,以“保留部分权利”为立足点培育了一种开放自由的版权文化,相较于封闭的版权传统,建立了更具理性、弹性、开放性、适应性的版权许可机制。
4. 版权政策更加重视利益关系的平衡
开放存取出版打破了版权垄断,促进了作品的传播与获取,但是却可能走向弱化出版商利益的另一个极端,引发出版商对开放存取出版的抵触,进而对开放存取出版采取反制措施。比如,出版商发起反开放存取出版运动,要求政府取消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或者通过版权政策挤压作者和作者机构的权利。比如,Thomson允许自存档出版者版本,而Springer、ASC等出版商则禁止对出版者版本的自存档,作者若想自存档出版者版本,就必须向出版商申请张贴权。为了防止和解决开放存取出版可能引发的新的利益不平衡问题,国际期刊版权政策出现了下列变化。其一,为作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权,比如Springer的Open Choice政策、BlackWell的Online Open计划等。其二,赋予作者磋商权,比如SPARC的作者补遗模式(Model Form Authors Addendum)。其三,扩大作者权利范围,包括允许作者享有张贴权、复制权、个人著作出版权,以及第三方出版物的摘录权、作者机构汇编权等。其四,保障出版商的首发权和商业使用权,降低开放存取出版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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