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我国行政伦理建设
颜溢惠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美好理想,也是我国执政党和政府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继党的十六届四会中全会首次完整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进一步明确了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而我们知道政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承担有重要责任。和谐社会的实现,离不开行政主体的公仆观念的确立和良好的公民道德素养,离不开公正文明的执法活动,更离不开经济稳定而良性的发展。这些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良好的行政伦理的强有力的支撑,行政伦理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和重要举措。
一,和谐社会的关键:行政伦理建设
所谓行政伦理,就是关于“治国”的伦理,它是权力主体(即执政党、国家机构和全体公职人员)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在公共行政领域所应遵循的伦理道德的总要求。它既表现了社会对权力主体运用权力控制和影响客体所提出的道德规范、遂德戒律:又反映着权力主体在权力行使过程中所应追求的价值目标、伦理人格和理想境界。
当前我国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一国的行政伦理状况直接影响着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影响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公共物品和公共政策的伦理取向,而这些政府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和作用是深刻而长远的。因此行政伦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将大有可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优良的行政伦理状况,将积极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反之,则将起巨大的阻碍作用。一个和谐的社会,首先必须有一个公正民主的政府,而公正民主的政府,必是一个行政伦理状况优良的伦理政府。和谐社会的公务员的行政伦理素质一定是公开透明、公平、正义的化身,他们的业务素质和伦理素质都是优良的,这才能保证他们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也是优良的,尤其是为弱势群众提供的公共服务更是周到细致的,从而增强广大公众对政府的公信力,使政府和广大公众之间的关系和谐、融洽,公众受此影响,道德素质变得很高,使社会变得和谐、太平。政府的行政伦理状况优良,必能尊重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创造力和创新力。广大社会公众的劳动创造力和创新力是和谐社会得以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必须大力尊重与保护。任何社会的主体都是人民大众,尊重和激发人民大众澎湃的创造欲望和满腔的创新热情,是和谐政府应长期坚持的一项工作,这样才能使人民大众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最,才能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进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才能使人民大众在创造和创新中各得其所。政府的行政伦理状况优良,就能制定和执行完善的公正政策实现社会公平与公正。从而使社会更加和谐。公正政策的作用是通过一系列政府和社会手段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从而实现人际之间的和谐与人与社会环境的和谐,同时也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并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进步。
二、和谐社会的举措:强化行政伦理建设
1,确立行政主体公仆意识需要加强行政伦理建设
毛泽东同志指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这就是我们的出发点。邓小平同志在领导中国人民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一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主张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和强化服务观念。他提出一个著名论断,“领导就是服务”。强化服务观念,就是强化行政主体的社会公仆观念,强化人民是国家主人的观念。
行政伦理观念是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所具备的道德规范理念,体现在诸如对待工作的责任心、对待工作对象的态度、对待行政行为结果的看法等方面。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观念直接影响行政人员的行政作风和行政业绩,加强行政伦理建设首先要对行政人员的行政伦理观念进行教育引导。第一,增强责任意识,树立行政责任观念。行政责任是行政人员在一定的工作岗位上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应承担的角色义务。行政人员在从事行政活动前必须清楚自己的行政责任,明白自己的行政角色义务。作为行政组织有必要对行政人员的岗位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行政人员在工作中是否尽到责任进行监督,对于不能履行职责的行政人员要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此来强调行政责任不容忽视。第二,明确行政义务,内化行政良心。行政义务和良心是行政伦理学的基本范畴。行政义务是行政道德原则和规范所明确规定的职业责任、职业任务和职业使命。对于行政人员来说,行政义务是一种约束力,自觉地遵守行政义务是一种道德责任感,这种自觉的道德责任感内化为行政道德良心。良心是人们在履行道德义务时形成的道德责任意识和自我评价能力,它通常表现为同情心、责任心、知耻心、羞耻心。行政道德良心是道德自律性最集中的表现形式,是深刻的职业责任意识,是推动行政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的强有力的精神力量,它时刻提醒行政人员保持正确的方向,对道德的行为进行鼓励,对偏离道德的行为及时调整,发挥着有效的“慎独”作用。
2,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素质需要加强行政伦理建设
(1)行政伦理是社会的主体伦理。行政伦理的主体性地位,首先是由行政伦理的社会价值决定的。由于行政主体处于领导地位,手中掌握着权力,在社会活动中地位和作用突出,其道德的价值取向直接显示着社会的道德导向,因此,社会和人民才赋予他们以道德上的极高期望。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如果说当代社会发展中的道德建设已经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和忧虑,那么,行政伦理建设就成为当代道德建设中的关键性问题。行政伦理建设不仅是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显示了社会道德建设的主题,它对自身问题的解决,无疑会增强社会成员的道德建设信心,从而推动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全面发展。其次,行政伦理在本质上是一种政治道德,而政治道德始终处于社会道德的核心地位,是社会的主体性道德。在中国传统道德中,政治和道德是融为一体的,表现出明显的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的特征。
(2)行政伦理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行政主体良好的道德人格和行为,对下属和整个组织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具有重大意义。行政主体的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文明道德、高尚人格,往往成为下属学习的楷模和仿效的表率,他们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水准对整个行政主体乃至整个社会的道德发展方向和道德水平的普遍提高都会形成强烈的辐射作用,对整个社会产生明显而持久的诱导效应。正如瞿尔巴赫所言:“再也没有什么东西能够像政府那样对人民的风俗产生如此直接的影响,上行下效,人民总是仿效他们的统治者的生活方式。”“在不道德国王的统治
下,恶德本身也变得高尚起来。”正因为行政伦理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因此我党历来十分重视行政伦理建设。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指出:“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如果党的领导干部自己不严格要求自己,不遵守党纪国法,违反党的原则,怎么能指望他们改造社会风气呢?”因此,行政主体应该自重、自警、自励,在各方面以身作则,树立好的榜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惟有如此才能全面推进公民的道德建设。从而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道德基础。
3,实现文明执法的公正性需要加强行政伦理建设
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职权。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职权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在法治进程中,尤其应重视法的适用问题。当前,我国立法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有目共睹、举世公认的。但另一方面,我国的执法情况却不甚理想,有法不依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不难预料,长此以往,我国公民不信任法律甚至蔑视法律的情绪将日益严重,中国法律将成为泡沫法制决非危言耸听。法的创制与实施的这种巨大反差,固然有其复杂的社会背景,但无论如何,某些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尽如人意无疑是重要原因。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实现,关键在于执法之人,他们的道德素质如何成为制约法律实施的关键因素。
(1)良好的行政伦理有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法治国家的最终目标是良法通过适用为人们所遵行,而一种法律体系要现实化,自身必须具有尊严,必须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为任何人所遵行。而要维护法律的尊严,行政执法主体可谓是责任重大,必须将法律作为他们评价社会主体行为的惟一标准,舍此不能有任何其他标准。
(2)良好的行政伦理有助于行政执法主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社会事物是纷繁复杂、千变万化的,而法律不可能是包治百病的药方,每条律令都有一定的容纳度量,有一定的解释范围。这种法律本身的局限性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在维护法律尊严,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他们是否具有刚直公正、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等良好的道德品质,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运用,对能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4,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加强行政伦理建设
行政伦理建设的核心问题是行政主体如何行使公共权力。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主体的道德状况。良好的道德促使行政主体运用公共权力为公共利益服务,而且是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不良道德促使行政主体运用公共权力为非公共利益服务,提供的是低效甚至是劣质的服务。就其公共事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秩序而言也是如此。
(1)良好的行政伦理推动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的良好行政伦理,推行公正原则,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顾全大局,从根本上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忠于职守、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依法行政、艰苦奋斗、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团结协作等良好的行政伦理,必然提升行政能力,加快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由于行政主体道德具有强烈的示范导向性,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必将对整个社会道德产生积极影响,人们在内心的良好道德约束下,在经济活动中必然诚实守信,这有助于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良好的行政伦理,有助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增强人们对政府的认同、支持和信任,有助于社会安定,为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政治和社会环境。
(2)不良的行政伦理阻碍和破坏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实践上,行政主体的不良道德导致相当一部分公共权力为私利服务,这部分权力运行的实际动因和作用方向从根本上发挥着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行政伦理在整个社会道德系统中居于重要地位,有极大的示范性、导向性。“官德”不正,必然引发严重的社会道德失范,必然毒化社会风气,使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等现象滋生泛滥,使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社会成员心理严重失衡,特别是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这个群体面对行政伦理败坏和腐败现象尤为痛恨,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社会分配不公和贫富悬殊,产生失落感和被剥夺感,难以满足心理上的“平衡”,必然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破坏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终实现。
三、和谐社会的完善:加强行政伦理制度的构建
1,加强对行政伦理制度设计中缺陷的改善
我国的行政伦理制度设计者总是把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及公务人员当作“君子”,而不是把他们当作也拥有各种欲望和缺陷的“正常人”。因为,人类虽不乏向善之心,但其本性中总是潜藏着某种作恶和不道德行为的基因,制度既然是“集中行动控制个体行动”,其设计和建设自然不能以人人是君子为前提,而必须立足于人人是小人。关键还在于各种各样的具体制度安排能否有效地惩戒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种不道德的恶行,增大其为恶的机会成本,使其得不偿失,甚至血本无归:也只有使国家公务员的各种不道德的行为损失惨重,深入人心,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合作博弈比非合作博弈更有利的普遍预期,人们才会看到良好的政府行政伦理状况。因此,必须加强我国行政伦理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的改善,使行政伦理规范尽可能成为一种可操作的制度,能够落到实处,而不是空洞的“理想”或者“本份”。
2,适度控制政府公务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权力是一种支配他人和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因此,行政权的支配力和强制力孕育着权力的任意性和腐化性。权力不受管制,常使某些国家公务人员反仆为主,无所顾忌,妄顾众生。当今行政发达的国家都通过行政法治的手段,从各个方面强化对行政权力的控制。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常发生在行政机关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活动中,行政权力运用的合理性要求旨在保证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致被滥用。法治规范即使尽善尽美也不可能囊括复杂多变的全部社会现实。对那些法律所示能规范和调整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不能不运用法律所赋予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凭自己的判断进行权衡,斟酌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可以随心所欲,不受任何限制。法律对其要求是,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和意图,不违背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念,无损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合情合理和客观适当。
3,管好各级政府的一把手
在当今我国各级政府的“一把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那么他更要面对众多金钱和利益的诱惑,拥有能使人滋生贪欲和腐败的土壤。“一把手”如果腐败了,那么,“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因为“一把手”的行为有着极强的示范楷模作用,那么下级官员就会上行下效,形成“羊群效应”。因此领导干部腐败,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腐败,将极大降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影响社会的进步和谐。必须尽快制定一些新制度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4,我国转型期必须用重典
我国转型期出现行政伦理道德失范现象,是社会变革需要付出的代价。但是这个成本不能太大,也不应使这种现象存在时间太久,要使国家公务员迅速从行政伦理失范的震荡中稳定下来,必须尽快确定一些能维持政府正常公开高效透明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伦理规范,甚至应该将一些行政伦理规范法律法规化。即在特殊时期。应该加强法治的力量,借助法律的威慑力,促使公务员在行政伦理转型期能有一定的行为准绳,也就是我国转型期必须用重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