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外交理论核心和实践指南
裴远颖
1954年4月29日,中国和印度政府发表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次见诸正式国际文件。60年的时间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直是中国外交的理论核心和实践指南,笔者结合亲身经历和学习体会,草就此文,以资纪念。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提出的背景和渊源
关于这个问题的史料很丰富,不准备赘述,只简短地强调三点。
第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周恩来总理首次以完整的形式提出来的。1953年12月31日,周总理在会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逐条逐句地提出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形成一个如何处理两国关系的系统思想。随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印度总理和缅甸总理的认同,并在中印、中缅政府声明中加以共同倡导。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其基本思想就是新中国成立后外交工作的指针。在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政协其他有关文件中,在10月1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成立的公告中,均有提及。1950年2月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也写入了一些有关原则。可以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我们党和国家当时外交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拓展。
第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思想不是中国独创的。它是人类热爱和平、反对战争思想的传承和发展。从共产主义运动的角度讲,列宁在1919年底提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应和平共处,这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思想来源之一。从国际关系角度上讲,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相通,是后者的高度深化、浓缩和提升。从历史文化角度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营养源自于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的传统文化。例如中国古代就有关于“非战”、“和为贵”、“和而不同”这些理念。印度也有“潘查希拉”这个理念。“潘查”是“五”的意思,“希拉”就是准则、原则的意思,它来源于佛经里的五戒,印度人加以灵活运用和变通,转用于国际关系方面,即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了。
第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新中国成立后内外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建国之初要同外界打交道,要同其他国家建立和发展关系。如何建立和发展关系?不是只要别国愿意,就全盘接纳,这里要有自己的原则、要有一个共同认同的基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明确了中国对外交往中应该遵循的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也顺应了当时世界民族解放运动蓬勃发展的潮流。当时亚洲和非洲很多国家刚刚摆脱殖民统治,需要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希望有一个和平安全的国际环境。所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经提出,就得到了亚非广大新独立国家以及正在争取民族独立国家的支持,成为发展中国家对付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有力武器。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被写入了一系列重要国际文件中,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国际社会处理国与国关系、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准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
外交实践和国际关系中的运用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首先运用于中国和邻国的关系,如中印、中缅等中国同亚洲国家的关系中。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诞生后不久,国际上发生了两个重要事件,都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有关。一个是1954年的日内瓦会议,周总理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找到了解决印度支那问题的比较符合当时实际形势的方案,使国际形势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和。这是在国际舞台上成功运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一个范例。另一个是1955年的万隆会议。在这个会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进一步的充实和发展,万隆会议的巨大国际影响推动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走向世界。
笔者在个人外交经历中深深体会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外交实践的作用和意义,举三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波兰。正在笔者任驻波兰大使期间,1989年波兰发生剧变。剧变后,波兰的社会制度改变了,而中国还是社会主义,如何改变两国关系原有模式,使之在新的形势下得到维护和发展,成为摆在两国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原先建立在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共同性基础上的模式显然难以为继。怎么办?中国很快找到答案,那就是尊重波兰人民自己的选择,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解决这个课题的钥匙。波兰剧变后的第一任外长对中方的立场表示完全赞同,他认为,中波两国关系应该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来加以发展,这是我们两国的共识。实践证明,中波关系没有因为剧变受到影响,不但保持了原来的水平,还有所发展。后来中东欧国家相继发生剧变,基本上都是以这种模式妥善处理了双边关系。这也说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经得起考验的,是富有生命力的。
第二个例子是立陶宛。1991年,苏联还没有解体的时候,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等波罗的海三国就已宣布独立,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当时摆在中国面前最直接的问题就是要不要承认他们,对它们采取什么态度;这里有种种因素需要考虑,如果处理不好,内外都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因此,中国怎样表态,国际上非常关注。出乎很多人意料之外的是,中国很快就承认了波罗的海三国并派遣大使。我们这样做的根据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波兰外长对我说,你们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各国人民的选择,做得非常好,令人钦佩。他的这番话也反映了当时国际社会的普遍看法。
我被任命为中国驻立陶宛第一任大使。我到立陶宛递交国书,先后会见了立陶宛的总统、总理和外长。根据国内的指示,表明了中方的立场:中国外交政策的总方针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尊重各国人民的选择,中国愿意在此基础上同立陶宛发展友好关系。对方表示,立陶宛敬佩中国经济成就,高度评价中国公正的外交政策,立陶宛认同和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绝对不会同台湾发生政治关系(当时台湾正在加紧对波罗的海三国开展“银弹外交”)。当时的立陶宛总统在意识形态方面是很强硬的,但他也认识到,不能以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来决定国家关系,应当把两国关系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之上,这符合立陶宛自身的利益。后来在涉台问题上,立陶宛确实是这样做的。
第三个例子是印度。印度是同中国建交最早的国家之一,是非社会主义国家中第一个。
中印建交虽然早,但关系的发展经历过种种曲折,这种起伏和是否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紧密相关。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印关系有过一段黄金时期,两国人民非常友好,“印地—秦尼巴依巴依”(中印人民是兄弟)的口号响彻街头巷尾。1951年西藏和平解放后,印度希望保留英国殖民时期在西藏的特权,这个想法中国当然是完全不能同意的。经过多次谈判,在1953年底,在双方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谈判时,中国提出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这个问题的共同方针,印度不得不放弃原来的想法,使这个问题得到解决。
1959年,中印关系出现了一个大转折。印度支持西藏叛乱,并派兵侵占中国领土,中印关系迅速恶化。到1962年,面对印度的“前进政策”及武装进攻,中国边防部队开展了“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击退了印度军队,两国关系陷入了冰点。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无疑是因为印度的做法违背了它参与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如果不是这样,中印之间本来没有什么问题不可以解决,至少不会兵戎相见。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后,两国关系逐步转暖,至今已发展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不能不说,这是两国重提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以此为基础处理两国关系中的问题产生的效应。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
深化和发展及其理论意义
当今世界发生了深刻复杂的变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否还适用?答案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永存,今天仍然适用,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不断深化发展的。
我们知道,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是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准则,后来发展到适用于一切国家之间。随着时代的变化,我们对国际形势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理解也在不断深化。近年来,中国在国际关系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概念和新提法,开始逐渐形成一套新的外交理论体系。如:互相尊重、互利共赢,以及以和平发展为主题的新时代观,新安全观,新秩序观,新文化观等等。应该说,这个理论的核心仍然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它没有脱离这些原则,而是对它们的深化和发展。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条“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我们现在常说“互相尊重”,而省掉了下面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这并不意味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重要,而是其内涵有新的扩展,也就是说,不仅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还要互相尊重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宗教信仰、传统文化、发展道路等等。
第二条“互不侵犯”。互不侵犯就意味着不冲突、不对抗,多交流、多协商,消除安全威胁于初始状态之中。搭建安全架构,保障各国的安全,而且安全是普遍安全,不能只是单方面的安全。这是“新安全观”的根本。
第三条,“互不干涉内政”。中国仍在继续强调这个原则。现在有些人提出,不干涉内政不是绝对的,在某些问题上,比如在人权问题上就应该进行干预。但是现实情况是如何呢?这种论调往往成为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成为动辄动武的根据。这说明,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在今天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不是是否要放弃的问题,而是应当进一步加大强调力度的问题。
第四条,“平等互利”。过去讲平等互利主要是指经济方面。现在远远超过了经济范畴,涵盖了外交、安全、经济、文化乃至科技、环保等各个方面。而且,过去的经济合作主要是贸易,现在其内容更加宽泛,包括共同投资、合作生产等多种合作形式,包括区域经济合作和经济全球化。“平等互利”包括两个原则:“平等”,就是无论国家大小都是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际事务,不承认有特殊成员,更不承认霸权。“互利”的实质就是共赢,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不是零和博弈,不是你死我活,而是大家相互合作,同舟共济,共同获益。
第五条是和平共处。这是前四条的目的和归宿。
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深化和发展过程看,是经过了一脉相承的三个阶段的。第一阶段,是倡导和贯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二阶段,是提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口号并力求充实其涵盖内容;第三阶段,是勾画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远大目标。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如何提升?20世纪90年代初期,邓小平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的同时,提出了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这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继承和发展。新秩序是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与其精神完全一致,但不是简单的重复。秩序和准则都是应当遵守的,但秩序较之于准则,其含义和适用范围都更加广泛,不仅适用于双边关系,而且适用于整个国际社会。所谓秩序,就是有更严格的要求,有更高的权威和约束力。
新秩序应该有哪些内容?基于对当今国际形势的特点,中国提出了构建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的目标。相对于新秩序,构建和谐世界的提法又前进了一步,它包括更加丰富的理念和理论认识,从而充实了新秩序的内容,也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运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前文所提到的“合作共赢”、“共同发展”,以及“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睦邻、安邻、富邻”,尊重各国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深化区域合作、推进全球化进程,建立新型大国关系等等都在这个大框架的范围之内。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提出了一系列崭新外交理念,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本思想有了新的贡献,如:提出了新型大国关系的外交原则,用以指导中美这两个主要世界大国之间以及中国与其他大国之间的关系;倡导亲、诚、惠、容的思想,以及“一带一路”的构想,以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中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关系;提出中国与发展中国家是好兄弟、好伙伴、好朋友,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发展战略合作,以进一步开拓、巩固和加强中国同这些国家的友好合作。
中国多年的外交实践证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外交理论的基础和不断发展丰富的源泉。
(作者系当代世界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外交部前政策研究室主任,前驻波兰、立陶宛、印度大使)
(责任编辑:魏银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