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外卖食品安全
网络外卖指以互联网作为媒介,结合消费者个性需求,实现足不出户即可美餐一顿的“互联网+餐饮业”的时代产物。网络外卖通过网络,让外卖商家和消费者、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多个时空进行“零见面”交易。时下,网络外卖的发展势头迅猛,已然成为当代的重要生活方式,据统计,中国2016 年网络订餐用户数高达2.56 亿人次。然而,伴随着网络外卖发展势如破竹,相关的食品安全状况也高频发生:食品变质,食物里发现异物,使用网络外卖后身体不适等,这些状况均把矛头指向网络外卖食品安全体系。
网络外卖存在的问题
外卖商家分散、唯利是图。外卖商家量多且分散,给监管带来了困难。部分外卖商家一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想尽办法降低成本: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小微食品经营者,租赁小门面或无门面进行餐饮制作。甚至像卫生状况极差的 “家庭厨房”此类商家也不乏少数。以上这两类主体大多都是脏、小、散、乱的代表,达不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十一项食品安全标准,部分存在“无证经营”、“超出经营范围”等问题,是网络外卖监管的弱点。
监管缺失。由于网络外卖数量庞大、分散分布等诸多难题,政府部门在人员、时间、精力等方面受限,很难对外卖商家的资质、卫生等逐一检查、排除。而第三方平台为了跑马圈地、赚取更多的利益,也未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社会责任:第三方平台的内在监管动力不足,加上审核资质是以网络经营者提供的电子信息为依据,监督审查流于形式。
缺乏行业协会规范。目前,我国的餐饮行业协会大多是为了保障商家的权益,很少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我国目前也未建立外卖相关的行业协会,而已有的餐饮、食品工业行业协会对网络外卖的食品安全问题又没有具体的规定,网络外卖行业在行业自律方面存在严重缺失。
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识、法律等了解较少,不懂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再者,消费者在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鉴于很难与网络平台或外卖商家直接交涉,维权成本高,都选择忍气吞声、得过且过,而不會向政府监管部门举报,这种行为助长了不法商家的不良风气,也阻碍了披露不法经营信息。
对策措施
多元监管主体,齐抓共管 。政府作为第一监管主体,应当建立起与第三方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共同作用的多重“保险机制”,发挥其他监管主体的优势,协同监管、信息共享。例如,政府可在在日常监管中依托网络平台,在线下对实际生产地进行监督抽查,对外卖商家食品进行定期质量抽查并记录,推进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共享。
第三方网络平台要做好从单纯的市场主体向“监管主体+市场主体”的转变,弥补政府监管的漏洞。根据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因此,第三方平台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强化其对商家的“事前监督”,注重成立专人机构对资质、经营行为进行实地审查,而不仅仅依靠网络经营者提供的电子信息为依据。
新闻媒体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不法网络商家进行信息披露,曝光没有安全保障的外卖食品APP、外卖商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唯有实现多维度的监管,才能杜绝违法商家持续经营,从根本上遏制住网络外卖食品安全问题的蔓延。
协会正确引导,行业自律。我们国家可以借鉴美国等地,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针对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对网络外卖食品行业监管薄弱的问题,尽快完善对外卖行业的机构组织和监管模式:成立专门的外卖行业协会,积极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宣讲,正确引导食品外卖商家合法经营,杜绝“更廉价、更低成本、更低标准”的恶性竞争,形成自律、健康的发展模式。
增强消费者维权监督意识。消费者作为网络外卖的直接受众,外卖食品安全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然而,目前我国的消费者大多缺乏参与意识,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监管作用。相关部门要鼓励消费者维权行为:通过宣讲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政府完善食品安全举报机制,简化举证程序,降低时间成本和举证成本;消费者协会积极表达消费者的诉求。作为最广泛的监督者,消费者应当汇集自身微小力量,形成随手维护消费权益的良性“微生态”。
作者简介:
吉克何梅(1990-),女,彝族,四川凉山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北京物资学院本科毕业,金融学专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凉山州金阳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研究方向:食品药品综合执法。
网络外卖存在的问题
外卖商家分散、唯利是图。外卖商家量多且分散,给监管带来了困难。部分外卖商家一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想尽办法降低成本: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小微食品经营者,租赁小门面或无门面进行餐饮制作。甚至像卫生状况极差的 “家庭厨房”此类商家也不乏少数。以上这两类主体大多都是脏、小、散、乱的代表,达不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十一项食品安全标准,部分存在“无证经营”、“超出经营范围”等问题,是网络外卖监管的弱点。
监管缺失。由于网络外卖数量庞大、分散分布等诸多难题,政府部门在人员、时间、精力等方面受限,很难对外卖商家的资质、卫生等逐一检查、排除。而第三方平台为了跑马圈地、赚取更多的利益,也未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社会责任:第三方平台的内在监管动力不足,加上审核资质是以网络经营者提供的电子信息为依据,监督审查流于形式。
缺乏行业协会规范。目前,我国的餐饮行业协会大多是为了保障商家的权益,很少涉及食品安全监管。我国目前也未建立外卖相关的行业协会,而已有的餐饮、食品工业行业协会对网络外卖的食品安全问题又没有具体的规定,网络外卖行业在行业自律方面存在严重缺失。
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知识、法律等了解较少,不懂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再者,消费者在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鉴于很难与网络平台或外卖商家直接交涉,维权成本高,都选择忍气吞声、得过且过,而不會向政府监管部门举报,这种行为助长了不法商家的不良风气,也阻碍了披露不法经营信息。
对策措施
多元监管主体,齐抓共管 。政府作为第一监管主体,应当建立起与第三方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共同作用的多重“保险机制”,发挥其他监管主体的优势,协同监管、信息共享。例如,政府可在在日常监管中依托网络平台,在线下对实际生产地进行监督抽查,对外卖商家食品进行定期质量抽查并记录,推进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共享。
第三方网络平台要做好从单纯的市场主体向“监管主体+市场主体”的转变,弥补政府监管的漏洞。根据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因此,第三方平台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强化其对商家的“事前监督”,注重成立专人机构对资质、经营行为进行实地审查,而不仅仅依靠网络经营者提供的电子信息为依据。
新闻媒体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不法网络商家进行信息披露,曝光没有安全保障的外卖食品APP、外卖商家,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唯有实现多维度的监管,才能杜绝违法商家持续经营,从根本上遏制住网络外卖食品安全问题的蔓延。
协会正确引导,行业自律。我们国家可以借鉴美国等地,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重要作用。针对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对网络外卖食品行业监管薄弱的问题,尽快完善对外卖行业的机构组织和监管模式:成立专门的外卖行业协会,积极开展相关的培训和宣讲,正确引导食品外卖商家合法经营,杜绝“更廉价、更低成本、更低标准”的恶性竞争,形成自律、健康的发展模式。
增强消费者维权监督意识。消费者作为网络外卖的直接受众,外卖食品安全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然而,目前我国的消费者大多缺乏参与意识,没有发挥出应有的监管作用。相关部门要鼓励消费者维权行为:通过宣讲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政府完善食品安全举报机制,简化举证程序,降低时间成本和举证成本;消费者协会积极表达消费者的诉求。作为最广泛的监督者,消费者应当汇集自身微小力量,形成随手维护消费权益的良性“微生态”。
作者简介:
吉克何梅(1990-),女,彝族,四川凉山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北京物资学院本科毕业,金融学专业,经济管理学士学位,凉山州金阳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研究方向:食品药品综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