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新闻工作的法纪底线
近年来,少数新闻从业人员或是严重缺乏保密意识,将采访中获知的重要涉密信息随意传播,或是出于扬名获利的目的,有意透露职务行为信息,造成恶劣的社会效果。这也暴露出一些新闻单位存在信息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的问题。
有人常有这样的误解,认为媒体享有新闻自由,可以随心所欲披露采访信息。还有人认为,记者拥有超出法纪的信息传播权利。事实上,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作为新闻工作的基本权利,必须在法纪范围内行使。传播权必须服从于国家利益和公众权利。任何超越这一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惩处。严格管理职务行为信息,早已是国际主流媒体的共识。在西方国家,记者个人也不能在新闻单位发布前,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它们对损害公共利益的泄密行为的惩处,同样十分严厉。
职务行为信息,不是个人私有物。它是新闻从业人员工作成果,也属于新闻单位的重要资源和无形资产。新闻媒体应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他人权益方面做出表率,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姜赟/《人民日报》)
有人常有这样的误解,认为媒体享有新闻自由,可以随心所欲披露采访信息。还有人认为,记者拥有超出法纪的信息传播权利。事实上,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和评论权作为新闻工作的基本权利,必须在法纪范围内行使。传播权必须服从于国家利益和公众权利。任何超越这一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惩处。严格管理职务行为信息,早已是国际主流媒体的共识。在西方国家,记者个人也不能在新闻单位发布前,擅自发布职务行为信息,它们对损害公共利益的泄密行为的惩处,同样十分严厉。
职务行为信息,不是个人私有物。它是新闻从业人员工作成果,也属于新闻单位的重要资源和无形资产。新闻媒体应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他人权益方面做出表率,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 (姜赟/《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