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存取出版的原理、模式与影响因素分析
【摘要】开放存取出版并未动摇与颠覆版权传统的规则。相反,开放存取出版以遵循版权制度为前提,更加重视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并通过保留部分权利来达成作者、出版商和公众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开放存取出版的发展受到政府的态度和导向、版权法治环境以及出版商版权政策的影响。
【关键词】开放存取出版;版权;开放存取期刊;出版模式
【作者单位】刘勇,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版权制度给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与社会发展带来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版权垄断造成的负面效应也与日俱增,导致世界范围内的反版权浪潮此起彼伏,从而促使出版业对经营思想、战略、机制和模式做出调整。在此背景下,开放存取出版(Open Access Publish,简称OAP)应运而生。有学者认为,开放存取出版是指期刊论文发表后,读者通过互联网可立即免费阅读[1]。该定义具有局限性,没有阐明开放存取出版的本质特征与应有的版权内涵。结合《布达佩斯开放获取先导计划》(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简称BOAI)和开放存取出版的实现路径,我们可以认为,开放存取出版是强制保证用户免费获取、阅读、下载、传播、打印、检索和链接出版物权利的网络出版模式。目前,开放存取出版在全球发展迅猛,势头强劲。比如,开放存取期刊每年新增18%,开放存取论文每年增加30%[2]。开放存取出版与版权控制下的传统出版相比,虽然出版机制有了重大创新,然而并未远离版权问题,其发展受到版权因素的制约。
一、 版权视野下开放存取出版的原理
1.在遵循版权制度的基础上弱化版权的垄断性
开放存取出版的目的是弱化版权的垄断性,实现学术交流价值的回归。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用“Copyleft”(中文译名“版权左”)的概念来描述开放存取的中心思想──开放、互济、共享、传播,与“Copyright”(“版权”,或者“版权右”)相对应。于是,有学者认为,开放存取颠覆了版权规则,是“旁门左道”。其实不然,开放存取出版的基本原理是在遵守版权制度的前提下与版权的对抗。英国研究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专门指出,开放存取不与现行的版权法规相抵触[3]。《布达佩斯开放获取先导计划》强调,开放存取不鼓励违背现有的版权制度,只是寻求在现有版权法体系内最大限度地实现自由[4]。劳伦斯·莱斯格教授也指出,开放存取出版不是没有版权的出版,只是与传统出版不同,传统出版使用版权法的目的是限制访问,而开放存取出版的目的是开放内容[5]。开放存取出版遵守版权制度是希望受到法律庇佑,否则,就无生存之地。这就是开放存取出版借助的相关许可协议必须与实施地的版权法相衔接,实现本土化的根本原因。
2.强调保护权利人享有的精神权利的重要价值
“精神权利”(moral right)是指权利人就作品中体现的人格或精神所享有的权利。作品是作者人格或精神的延伸,有关这种人格或精神的权利,也只能由作者本人享有[6]。随着财产权利的让渡,开放存取出版模式凸显了保护精神权利的价值,目的在于“通过社会认同效应与有关法律的规定赋予作者科学发现权或首创权,使作者获得荣誉感,得到精神上的激励与满足,把自己更多的热情和作品融入开放存取之中”[7]。《布达佩斯开放获取先导计划》指出,开放存取出版对复制和传播唯一的限制,以及版权法在此所起的作用只是保证作者拥有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并要求他人在使用作品时,以适当的方式表示致谢并注明相应的信息来源。Biomed Central规定,他人引用作品必须注明作者的姓名、文章的题目和出处。知识共享协议Attribution4.0要求,“恰当注明作者的信息,包括作者姓名、文章题目、资料来源以及相关的链接,若对原文进行了修改需要注明”[8]。保护精神权利也是绝大多数作者的真实愿望,这从知识共享协议2.0版本之后,“署名”成为默认的选项就可窥见一斑。
3.通过保留部分权利来达成版权利益关系平衡
早期学术出版的主体是掌握学术交流权的学术团体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复兴,学术出版逐渐成为有利可图的领域,出版商的主要竞争策略之一就是要求作者向其转让版权。一项针对国外科技期刊的调查表明,90%的出版商要求作者转让版权,其中69%的出版商要求作者在作品评审之前进行版权转让,在这些转让协议中有28.5%的协议剥夺了作者对自己作品的所有使用权利[9]。开放存取出版模式下,作者放弃部分权利,出版商不再保留所有权利,即便出版商要求作者向其转让版权,也不是为了垄断作品传播,而是为开放存取出版创造便利。保留部分权利对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并无大碍。因为,无论是作者,还是出版商,对开放存取出版都享有选择权,除非受到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的约束。比如,Sringer就专门制定了Open Choice政策,向作者提供不同的授权方案,供比较选择。另外,除非作者与出版商之间有约定,开放存取出版并不限制、缩减作者按照现行版权法享有的合理使用权,而且作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还会受到法律的救济。
二、 基于版权的开放存取出版模式分类
1.作者保留完整版权模式
作者保留完整版权的模式是指不仅保留作者的精神权利,而且保留作者的财产权利。在作者保留完整版权的前提下,出版商再通过相应的许可方式向社会让渡部分权利,实现开放存取出版。比如,《比较法电子期刊》的版权政策规定,出于教育目的,电子期刊可以免费使用,其条件包括作者保留版权;出版商享有首发权;复本传播的成本要低于或等于复制成本;复本要附带版权政策说明;使用复本的使用方需要注明版权信息[1]。早期由作者保留完整版权的开放存取出版主要是科研人员利用网站自己开展,省去出版商的中间环节,避免出版商对作者权利的限制,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用户对版权政策很容易理解。出版者与用户直接打交道,可以直接就作品使用问题展开磋商。但是,这种模式也有弊端。一方面,教育目的之外对作品的使用都要经过授权,开放存取的范围较窄,赋予用户的免费使用权不宽泛;另一方面,教育目的之外使用的授权效率较低,会增加作者与用户双方的授权成本。教育的商业化趋势日渐明显,也给使用行为性质的界定带来困难。比如,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出于公益目的能否免费使用,具有公益主体性质却带有一定营利性目的的教育机构能否免费使用等问题,都需要具体分析。目前,作者保留全部版权的开放存取出版案例虽然较少,但是仍然存在,只不过借助网络技术和新的授权协议进行了改造。
2.出版商保留经济权利模式
在开放存取出版模式下,出版商要求作者向其转让版权,这与传统出版模式下的版权转让没有本质区别,出版商享有完整的经济权利。但是,在传统出版模式下,作者向出版商转让版权后,用户是付费获取版权内容,而在开放存取出版模式下,作者向出版商转让版权后,用户是免费获取版权内容。这种开放存取出版模式下的期刊大致分成两种类型:其一,依托型,指传统期刊把每期发表的论文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供给期刊集成商,由期刊集成商决定开放权限,再将论文集中发布到网络集成平台,供用户免费检索使用;其二,孤岛型,指在传统期刊印刷版的基础上实现完全的开放存取,通常是由一个中心刊物衍生出来的孤立的开放存取网站[9]。出版商保留全部财产权利的开放存取出版物的典型代表有《加拿大医学学会杂志》《澳大利亚医学杂志》等。比如,《澳大利亚医学杂志》版权政策规定,杂志社享有版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文本、照片和网站设计;出于研究、个人使用和作者使用的情况可以复制、再版、展览、表演、分发、出租、再许可、改编和存储文章;任何非商业性使用都必须以取得授权为前提。与传统出版相比,出版商在保留经济权利的开放存取出版模式下授让作者版权的目的已经发生了明显异化,不再以垄断与竞争为唯一目的(但不排除包含这些目的),而在于出版商能够掌握开放存取出版的主导权。
3.保留部分版权模式
作者和出版商都认识到,保留所有权利对实现自身利益并无太大帮助,而保留部分权利可能会对各方面都有利。保留部分版权的开放存取出版模式主要是应用相关的许可协议,强制保障用户免费接触、获取、阅读、复制、改编、存储、链接和分发等权利。开放存取协议有多种类型,比如《知识共享协议》《免费文献许可协议》《设计科学许可协议》《开放内容和开放出版物许可协议》等。其中,《知识共享协议》在开放存取出版中运用得最为广泛和普遍。开放存取法律计划(The Open Access Law Program)指出,期刊社只要求获得作者允许其商业出版的合理的、有限制条款的独占许可,作者保留其他权利。任何时候,期刊社都不得干涉作者通过知识共享许可证来发布作品的自由。AIP、APS、IoPP、Wiley和NPG等出版商都采用知识共享“署名”(CC—BY)协议实现开放存取出版,NPG、Wiley等出版社的开放存取出版还涉及CC—BY—NC—ND或者CC—BY—SA等知识共享协议。英国研究理事会、惠康基金会等也要求其资助的成果必须采用CC—BY协议授权。《科学共享协议》同样是BMC、Plos等著名出版商经常采用的授权协议。作者部分转让版权也可以反向理解为保留部分权利。比如,《英国医学杂志》只要求获得首次出版权和商业使用权,实质是允许作者将其他版权按照开放存取方式授权。
三、 影响开放存取出版发展的因素
1.政府的态度与导向
实践证明,政府在推动开放存取出版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一,动用舆论工具,广泛宣传开放存取出版的理念,开展培训,增进公众对开放存取出版的了解,扩大开放存取出版的适用范围;其二,为开放存取出版立法,特别是为与开放存取出版密切相关的许可协议提供法律地位,使之与本国和本地区的版权法相融合,促进开放存取出版从“潜规则”向“显规则”转变;其三,制定与实施强制性开放存取出版政策,对开放存取出版提供刚性约束,比如,美国的NIH法案、FRPAA法案,爱尔兰的《开放存取政策声明的国家原则》等;其四,拟定开放存取出版发展规划与落实方案,比如,新西兰的《开放存取授权框架》,瑞士的《开放存取出版资助计划》等;其五,编制开放存取出版政策,比如,德国的《开放内容许可协议──实用指南》。政府在开放存取出版中承担的责任还有评估开放存取出版效果,开展开放存取出版的合作,加强与改善开放存取出版的基础设施等。
2.版权保护法治环境
开放存取出版的发展对法治环境有高度的依赖性。版权法律制度越发达,法治环境越成熟与完善,公众版权素质越高的国家和地区,开放存取出版理念就越容易被接受,开放存取出版的社会基础就越稳固,其可持续发展就越有保障。反之,开放存取出版的发展就会举步维艰。因为,当侵权行为泛滥,作者与出版商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比如,将开放存取出版的文章用于商业目的,不注明出处,或者不按同一方式共享等),开放存取出版就会失去动力。开放存取出版之所以在美国、英国等国家较为兴盛,与这些国家的版权法律制度健全,公众拥有较高的版权意识,以及侵权行为能够得到有效制止与打击有关。有学者认为,我国不存在版权保护过度问题,没有必要发展开放存取出版。其实,我国存在的是如何落实版权法,确保权利人合法权益实现的问题。学术界对我国是否存在版权过度保护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但是良好的法治环境的确是发展开放存取出版的重要条件。
3.出版者的版权政策
虽然,开放存取出版以作者保留部分版权,而将未保留版权向社会让渡为前提,但是由于出版商是开放存取出版的中介,其版权政策直接决定了开放存取出版能否实现以及实现的模式与程度。比如,完全开放存取期刊与半开放存取期刊、延时开放存取期刊相比,由于减少了订购这一块的收入,出版商承受的经济压力较大。为了防范经济风险,出版商往往选择半开放出版或者延时开放出版作为融入开放存取出版的切入点。又比如,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出版商采取了不同的自存储政策,这对作者和作者单位的权益有重要影响。这些自存储政策主要有:绿色政策,出版商允许作者存储未经同行评议的投稿和经过同行评议修改的最终录用稿;蓝色政策,出版商允许作者只可存储录用稿;黄色政策,出版商允许作者只可存储投稿;白色政策,出版商不允许作者存储论文的任何版本[10]。我们应通过保障出版商享有的首发权、再版权和商业利用权等合法权益,促进版权政策向着有利于开放存取出版的方向转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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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4.0 internation[EB/OL]. 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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