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与治党—基于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哲学思考
段作瑞
摘 要:本文从“党”与“国”的关系、“治国” 与“治党” 的关系、“党规” 与“法规” 的关系三个角度对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进行了哲学层面的思考,希望能够对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提供一些理论参考依据。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治党;哲学思考
习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改革和法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构建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更明确提出要坚持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这是习近平总书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思想的又一重要体现,也是我党不断探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建党治党水平的集中归纳。
1 “党”与“国”的关系
在西方古典文化中,国家通常指的是城邦或一个城市中的公众或社会共同体。1如亚里士多德曾经做出论断: 国家是一种联合体,汇集了很多很多家族和村落,古罗马的西塞罗也指出,国家很多社会团体,在共同权利意识和共同利益互享观念的基础上结合而成的组织体,因此在西方古典文化语境中,党同样也是组织的一种,应当归属于广义的社会组织。
然而,近代以来,随着“国家”被赋予政治意义之后,其成为一种政治符号及其政治,表征着地域、族群、国体、政体及其力量。而党也以一种政治组织的政党形式与政治发生关联。政党、 国家及其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为政治学、哲学、法学等领域高度关注。在学者的相关研究中,各种不同的国家观念形成了。例如,以格劳修斯、 斯宾若莎等人为代表的 “契约”说及其后来的国家有机体说,与此同时,各种不同的政党观也随之出现。有人认为政党是“联合的团体,有人认为,政党是一种政治权力组织的机构,也有人认为,政党是人民控制政府的團体,是利益表达和利益聚合结构,等等。这些国家观念和政党观念,虽然都有其特定的意义和价值,但也都有其偏颇和局限。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来讲,本质上国家是具有历史性,是一个历史范畴, 它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一定阶段并且产生阶级,阶级之间产生冲突不可调和必然产物, 这是马克思主义者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所作出的界定。依据马克思主义的逻辑,站在政治哲学层面来对国和党关系加以考量的话,能够看出,国家和与政党分别或者二者之间存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辩证统一关系。通常来讲,国家区别于政党。作为一个国家,在外延上确实大于政党组织。然而,作为一种广义的社会性组织,客观上政党也具有不同的类型,依据其政党国家政权的关系能够将其划分为执政党、参政党及其反对党。其中执政党与国家组织之间的同一性更强,这种统一性,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推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各个方面。若对二者之间的这种哲学关系不加以把握与了解,将党派组织的一般性与其特殊性相混淆,把将二者的概念生硬地加以比较,势必会陷入“党大还是法大” 的思维误区。相反,若对一般的党、参政党、执政党及其国家之间关系加以深入研究理解,对执政党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间的哲学关系有深刻的把握,就会消除困惑、走出误区,“党大还是法大” 这一伪命题自然会不攻自破。
2 “治国”与“治党”的关系
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话语体系当中,治国与治党实质上存在一种耦合关系,若将二者视为独立的体系加以深入考察研究,就会发现他们之间存在紧密相连、相互作用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二者共存共生、互动共进,他们之间这种共存共生、互动共进关系即为耦合关系。
(一)目标的耦合性
治国与治党之间的耦合关系,首先体现在二者目标的具有一致性。解决党及其国家事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是治国的目标,保持党的先进性是治党的目标。由此可见治国与治党的目标均是为了实现国家富强、 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从这个角度来说,治国与治党之间存在耦合关系。
(二)实践的耦合性
治国与治党之间的耦合关系,又体现在二者实践的一致性。从现阶段我国依法治国实践角度来看,其重点为提高立法质量,全面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法的构建并不简单,须依托于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组织来完成,在我国这个组织即为共产党。除此之外,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坚强有力的党,在统合各方力量方面,不光具有丰富的经验,而且具有其法宝——群众路线。共产党既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及其建设的具体情况相结合2,又可以把尊重自然社会及其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有机结合,坚贞不渝地为广大人民谋利益。所以,建国之后,不仅历史及其广大人民选择了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确立了其领导地位。
目前在国内外形势均发生深刻变化的形势下,共产党要带领全国中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一方面须把握治国与治党之间存在的耦合与统一关系,按照宪法,巩固党的意识,把握好共产党领导这一根本及其命脉,始终将党的领导贯彻于依法治国方略之中,保障党的领导基础地位及其社会主义法治的之间的耦合性及其一致性;另一方面,须摆正二者的位置,正确处理他们的关系。在立法、执法、司法等过程中不仅要体现共产党的领导,而且作为上述过程中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须带头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组织、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的核心任务是依法治党,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5周年上说:“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制度自信”、“为全世界和人类发展提供中国方案”共产党是中国现代化及其改革的发动与领导者,对于法治建设怎样促进改革健康良性运行应当做出预测及其反映,党的政策、目标、结构应当与整个国家及其社会发展的未来目标保持一致,既要注重现实,更须放眼未来。
3 “党规”与“法规”的关系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中国这样的泱泱大国,立规矩、建秩序是非常关键的,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尊重规律,立良法、求善治的决定。规模超大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着全国人民立法,因此首先在党内须“立规矩、建制度”,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5周年上强调,建设法治中国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3,而且需要一套健全的党内法规体系。这表明了共产党始终不渝地坚持依法治国理念,也说明了共产党依法规约党员行为,依法治党的恒心与决心。依法治党及其治国要实现有机统一,首先正确处理“党规”及其“法规”之间的关系。
(一)党规与法规的边界
一方面,从规范适用范围角度来讲,法规规范着人的行为、 建构社会秩序,法规的制定面向全社会,是人的道德底线,具有普适性。而党规面向全体党员, 是有条件的、具有相对性及其特殊性。这种特性具体体现于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上。党规仅规范八千多万中共党员的外部行为,而不要求其他党派 组织及非党群众以遵守。另一方面,从立法尺度层面来讲,党纪党规严于国法。它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党员干部不仅要带头遵纪守法,而且要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它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形成严密的反腐长效机制。它要求在全党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
(二)党规与法规的联系
党规和法规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在中国,共产党立党规、定党法,对党开展治理活动,与领导着中国人民进行立法及其治理国家存在耦合关系。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一些公权力行者者——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国法,一部分领导干部甚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4。根本原因在于:在这些领导干部的潜意识中对党规和法规之间的耦合关系没有形成清晰的认识,有意或无意地将二者的关系割裂开来,将公权凌驾于国法之上。这种观念及其行为不仅破坏我国法治原则,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损坏了党的形象,对党及其国家事业发展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立法及其治理国家过程中,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把握“党”与“国”、“治党”与“治国”、“党规”与“法规”之间存在的耦合、一致關系,强化与巩固 “奉法”意识,培育法治理念与精神,才能有效衔接依法治党与依法治国,才能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带头守法的积极性与自觉性,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融合,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强大合力5。
参考文献
[1]于咏华.治国与治党——基于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哲学思考[J].学习论坛,2014,12:65-68.
[2]许青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传统文化基础研究[D].山东大学,2012.
[3]季冬晓.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与自身建设关系科学化的实现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4.
[4]黄圣.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思想研究[D].武汉大学,2013.
[5]边宇海.法治: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深刻变革[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5.
摘 要:本文从“党”与“国”的关系、“治国” 与“治党” 的关系、“党规” 与“法规” 的关系三个角度对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进行了哲学层面的思考,希望能够对相关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提供一些理论参考依据。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治党;哲学思考
习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改革和法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构建中国特色法治体系。更明确提出要坚持党的建设制度改革,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这是习近平总书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思想的又一重要体现,也是我党不断探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升建党治党水平的集中归纳。
1 “党”与“国”的关系
在西方古典文化中,国家通常指的是城邦或一个城市中的公众或社会共同体。1如亚里士多德曾经做出论断: 国家是一种联合体,汇集了很多很多家族和村落,古罗马的西塞罗也指出,国家很多社会团体,在共同权利意识和共同利益互享观念的基础上结合而成的组织体,因此在西方古典文化语境中,党同样也是组织的一种,应当归属于广义的社会组织。
然而,近代以来,随着“国家”被赋予政治意义之后,其成为一种政治符号及其政治,表征着地域、族群、国体、政体及其力量。而党也以一种政治组织的政党形式与政治发生关联。政党、 国家及其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为政治学、哲学、法学等领域高度关注。在学者的相关研究中,各种不同的国家观念形成了。例如,以格劳修斯、 斯宾若莎等人为代表的 “契约”说及其后来的国家有机体说,与此同时,各种不同的政党观也随之出现。有人认为政党是“联合的团体,有人认为,政党是一种政治权力组织的机构,也有人认为,政党是人民控制政府的團体,是利益表达和利益聚合结构,等等。这些国家观念和政党观念,虽然都有其特定的意义和价值,但也都有其偏颇和局限。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来讲,本质上国家是具有历史性,是一个历史范畴, 它是人类社会发展至一定阶段并且产生阶级,阶级之间产生冲突不可调和必然产物, 这是马克思主义者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所作出的界定。依据马克思主义的逻辑,站在政治哲学层面来对国和党关系加以考量的话,能够看出,国家和与政党分别或者二者之间存在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辩证统一关系。通常来讲,国家区别于政党。作为一个国家,在外延上确实大于政党组织。然而,作为一种广义的社会性组织,客观上政党也具有不同的类型,依据其政党国家政权的关系能够将其划分为执政党、参政党及其反对党。其中执政党与国家组织之间的同一性更强,这种统一性,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推进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各个方面。若对二者之间的这种哲学关系不加以把握与了解,将党派组织的一般性与其特殊性相混淆,把将二者的概念生硬地加以比较,势必会陷入“党大还是法大” 的思维误区。相反,若对一般的党、参政党、执政党及其国家之间关系加以深入研究理解,对执政党和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间的哲学关系有深刻的把握,就会消除困惑、走出误区,“党大还是法大” 这一伪命题自然会不攻自破。
2 “治国”与“治党”的关系
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话语体系当中,治国与治党实质上存在一种耦合关系,若将二者视为独立的体系加以深入考察研究,就会发现他们之间存在紧密相连、相互作用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二者共存共生、互动共进,他们之间这种共存共生、互动共进关系即为耦合关系。
(一)目标的耦合性
治国与治党之间的耦合关系,首先体现在二者目标的具有一致性。解决党及其国家事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是治国的目标,保持党的先进性是治党的目标。由此可见治国与治党的目标均是为了实现国家富强、 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从这个角度来说,治国与治党之间存在耦合关系。
(二)实践的耦合性
治国与治党之间的耦合关系,又体现在二者实践的一致性。从现阶段我国依法治国实践角度来看,其重点为提高立法质量,全面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良法的构建并不简单,须依托于一个具有权威性的组织来完成,在我国这个组织即为共产党。除此之外,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坚强有力的党,在统合各方力量方面,不光具有丰富的经验,而且具有其法宝——群众路线。共产党既能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及其建设的具体情况相结合2,又可以把尊重自然社会及其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与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有机结合,坚贞不渝地为广大人民谋利益。所以,建国之后,不仅历史及其广大人民选择了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确立了其领导地位。
目前在国内外形势均发生深刻变化的形势下,共产党要带领全国中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一方面须把握治国与治党之间存在的耦合与统一关系,按照宪法,巩固党的意识,把握好共产党领导这一根本及其命脉,始终将党的领导贯彻于依法治国方略之中,保障党的领导基础地位及其社会主义法治的之间的耦合性及其一致性;另一方面,须摆正二者的位置,正确处理他们的关系。在立法、执法、司法等过程中不仅要体现共产党的领导,而且作为上述过程中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须带头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组织、依法执政。
依法执政的核心任务是依法治党,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5周年上说:“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坚持制度自信”、“为全世界和人类发展提供中国方案”共产党是中国现代化及其改革的发动与领导者,对于法治建设怎样促进改革健康良性运行应当做出预测及其反映,党的政策、目标、结构应当与整个国家及其社会发展的未来目标保持一致,既要注重现实,更须放眼未来。
3 “党规”与“法规”的关系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中国这样的泱泱大国,立规矩、建秩序是非常关键的,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尊重规律,立良法、求善治的决定。规模超大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着全国人民立法,因此首先在党内须“立规矩、建制度”,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建党95周年上强调,建设法治中国不仅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3,而且需要一套健全的党内法规体系。这表明了共产党始终不渝地坚持依法治国理念,也说明了共产党依法规约党员行为,依法治党的恒心与决心。依法治党及其治国要实现有机统一,首先正确处理“党规”及其“法规”之间的关系。
(一)党规与法规的边界
一方面,从规范适用范围角度来讲,法规规范着人的行为、 建构社会秩序,法规的制定面向全社会,是人的道德底线,具有普适性。而党规面向全体党员, 是有条件的、具有相对性及其特殊性。这种特性具体体现于适用范围的有限性上。党规仅规范八千多万中共党员的外部行为,而不要求其他党派 组织及非党群众以遵守。另一方面,从立法尺度层面来讲,党纪党规严于国法。它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党员干部不仅要带头遵纪守法,而且要按照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它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形成严密的反腐长效机制。它要求在全党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
(二)党规与法规的联系
党规和法规之间存在密切联系。在中国,共产党立党规、定党法,对党开展治理活动,与领导着中国人民进行立法及其治理国家存在耦合关系。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一些公权力行者者——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国法,一部分领导干部甚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4。根本原因在于:在这些领导干部的潜意识中对党规和法规之间的耦合关系没有形成清晰的认识,有意或无意地将二者的关系割裂开来,将公权凌驾于国法之上。这种观念及其行为不仅破坏我国法治原则,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损坏了党的形象,对党及其国家事业发展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4 结束语
总而言之,“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立法及其治理国家过程中,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深刻把握“党”与“国”、“治党”与“治国”、“党规”与“法规”之间存在的耦合、一致關系,强化与巩固 “奉法”意识,培育法治理念与精神,才能有效衔接依法治党与依法治国,才能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带头守法的积极性与自觉性,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的融合,形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平安中国强大合力5。
参考文献
[1]于咏华.治国与治党——基于依法治国与依法治党的哲学思考[J].学习论坛,2014,12:65-68.
[2]许青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传统文化基础研究[D].山东大学,2012.
[3]季冬晓.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与自身建设关系科学化的实现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2014.
[4]黄圣.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廉政思想研究[D].武汉大学,2013.
[5]边宇海.法治: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深刻变革[D].上海社会科学院,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