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医患纠纷的非讼机制创新研究
摘 要 医患关系的不断恶化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这也成为社会大众、政府部门、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如何化解社会发展过程中复杂的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摆在医疗事业改革发展面前的一项严峻而又刻不容缓的课题。诉讼途径在解决医患纠纷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相比而言,非讼途径有着其独特的优越性。而现有的这些非讼途径也难以满足日益严重的医患纠纷解决的需要,探寻各种可高效解决医患纠纷的非讼途径、创新研究医患纠纷解决的非讼机制迫在眉睫。
关键词 医患纠纷 非讼机制 社会稳定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项目名称:解决医患纠纷的非讼途径创新,项目编号:4807091554。
作者简介:喻静,长沙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15
一、医患纠纷的现状
近年来,社会上“医闹”事件层出不穷,医患纠纷愈演愈烈,曾被称为震惊全国的三大“医闹”事件还历历在目,其一是广东省人民医院退休主任被捅事件,该事件被称为最伤感的医闹,这让人们意识到医闹不仅仅是一场病房里的冲动,一场医院里的民事纠纷,它更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随地可能要命。其二是被称为最轰动的医闹的北医三院的“巅峰对决”,一方是站在当前中国科研前沿的中科院,而另一方则是中国在妇产科领域属于顶尖的北医三院,这件事的出现,让人们发现医闹几乎已经成为整个医学界的常态,连这些顶尖的三甲大医院也不能幸免。其三是被称为最嚣张的医闹——医生被逼下跪的事件,该事件的出现警醒着人们,医闹摧残的不只是医护人员的身体和精神,接下来,连医护人员做人的尊严也势必要践踏。
从上述事件可以看出,医患关系的不断恶化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这也成为社会大众、政府部门、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医患纠纷也逐渐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数量快速增长。近10年来医患纠纷事件总量上增长了10倍,且由于目前社会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各种疾病发病率不断升高,医院每日的接诊量大增,产生医患矛盾的几率也大大增加,加上目前解决医患纠纷体制的不完善,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医患矛盾,所以近年来医患纠纷数量激增。第二,医患纠纷规模急剧扩大,虽然在大多数医患矛盾事件中,患方主要以个人或家庭成员作为对抗主体,但是随着医患冲突日益频繁,不仅有家族介入、老乡介入,而且社会恶势力也开始介入,产生了职业性的“医闹”,医患对抗的群体性越发突出。第三,烈度不断增强,从对医护人员产生不满、质疑的负面情绪到人身攻击、人格侮辱的语言暴力,再到医患之间的肢体对抗,到打、砸、围堵医疗机构,最后演变为伤医、杀医等严重暴力犯罪,医患矛盾冲突的烈度不断升级。医患暴力是医患矛盾最为激烈的表现形态。 如何化解社会发展过程中复杂的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这不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摆在医疗事业改革发展面前的一项严峻而又刻不容缓的课题。
二、现有医患纠纷解决方式的不足
现有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主要分为两种,诉讼途径和非讼途径,对于二者的比较,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非讼途径较诉讼途径解决医患纠纷的优点,首先是成本效益性:诉讼途径费用昂贵;非讼方式成本低廉。其次是程序便捷性:诉讼途径程序复杂,耗时长;非讼方式快捷简单。再次是纠纷解决的非对抗性:非讼方式一般是双方协商、相互妥协解决纠纷,事后不会再次引起医患纠纷。第二,从两者适应性来看,一方面,非讼途径解决医患纠纷成本低廉、简单快捷等优点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与社会适应性,更适用于当前医疗纠纷事件激增的社会现状。另一方面,较诉讼途徑程序的刚性而言,非讼方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更好地适应各种各样的新状况。且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如若发生医患纠纷,仅有31.34%的被调查者会选择诉讼途径,其余都会选择自行协商、调解这些非讼途径解决。很明显,不管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实际调查数据来看,诉讼途径在解决医患纠纷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相比而言,非讼途径有着其独特的优越性。
但从现有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非讼途径来看,不管是调解还是协商,都有着其不足之处。目前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调解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民调解法》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该方式相比于其他途径,具有成本低廉、程序简单、效率高等优点,也因此在解决医患纠纷的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然而,不能忽视的是该途径目前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难以建立专业性长效机制,尽管立法中规定,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患纠纷时要配备具有一定的医学与法律知识的人,但是在实践中,这一点很难做到,尤其是因为时间的冲突很难让专业人士每次都能参与到解决医患纠纷中来。第二,缺乏强制性与威严性。由于医患纠纷常常关系到患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医患之间的矛盾通常比较尖锐,缺乏强制性与威严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给医患双方产生心理上的约束,其解决效果也因此大打折扣。且据调查数据显示,仅有20.90%的被调查者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非讼途径能很好地解决医患纠纷,46.27%的被调查者认为该途径效果一般,还有32.84%的被调查者认为该途径缺乏专业性,效果不大。
而关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这一非讼途径解决医患纠纷,尽管它同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样具有费用低、程序简单、效率高的优点,而且执行效力较强,行政裁决一经做出,便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民调解委会专业性不够这一不足之处,但是,由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在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基础上进行裁决,而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又大多来自医疗机构,所以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很难令人信服,也因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裁决通常不能使患方满意,难以很好地解决医患纠纷。据调查数据显示,有59.70%的被调查者认为该途径作用不大,因为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就像“父与子”的关系,肯定存在偏袒行为,有失公正。
至于医患双方协商这一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私了”,由于它快捷高效、成本低廉、有利于保护隐私,且减少了纠纷中双方的对抗性,更有利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到双赢的结果,所以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这一方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它也有着其固有的缺陷:第一,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约束,缺乏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反悔,容易引起更大的风险和重复成本。第二,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方处于不利地位,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协商结果。第三,由于协商的随意性、自愿性,很可能会排斥本应介入的司法机关,使本该承担法律制裁的责任人逃避法律的追究。第四,在双方自我协商的过程中,由于缺少第三方的调和和约束,患方可能会要求高额的赔偿金,且很有可能由于情绪的激动在协商不成时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如破坏医院的正常秩序、打骂医疗人员等最终演化成“医闹”事件。据调查数据显示,70.15%的被调查者认为医患双方信息部不对称是阻碍该方式解决的因素之一,58.21%的被调查者认为患者可能会要求高额的赔偿金是阻碍该方式解决的一个因素,还有34.33%的被调查者认为协商结果不具有强制性也会阻碍该方式解决医患纠纷。
从整体上来看民众对现有解决医患纠纷途径的看法,仅有11.94%的被调查者认为现有的这些途径能完全有效解决医患纠纷,88.06%的被调查者认为现有的这些途径不能完全有效解决纠纷;更有56.72%的被调查者支持建立新方式,并考虑尝试其他途径,34.33%的被调查者认为急需建立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现有的这些非讼途径也已难以满足日益严重的医患纠纷解决的需要,探寻各种可高效解决医患纠纷的非讼途径、创新研究医患纠纷解决的非讼机制迫在眉睫。
三、解决医患纠纷的非讼机制创新研究
据调查数据显示,关于“哪些因素阻碍了现有的医患纠纷解决途径来顺利解决医患纠纷”这一问题,70.15%的被调查者认为现有的医患纠纷解决途径难以让双方在赔偿金的问题上达成一致,67.16%的被调查者认为缺乏专门、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77.16%的被调查者认为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方处于弱势地位,还有44.78%的被调查者认为双方责任义务不明确是阻碍现有的途径解决纠纷因素之一。根据该调查数据以及相关研究,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创新研究。
(一)证据固定的创新
1.建立病历信息同步入库管理制度
医患关系中一个突出的特点便是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让医患双方处于严重的不平等地位,其中一方面就体现在病历信息的不对称,现有的医院病历信息管理制度除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管,其余是由医院的医务科病案室的专职人员负责保存与管理,换而言之,患者病历信息终究还是掌握在医院手中。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病历信息是鉴定医疗事故不可或缺的一手资料与证据,而医院可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病历信息进行篡改,使其对自己有利,又或者即使医院能拿出真实的病历信息证明其无过错,但由于其病历信息一直是掌握在医院自己手中,患方也很难相信该病历信息的真实性,从而导致患方对医院的不信任甚至使其产生抵触情绪,加剧医患双方的对立以及纠纷的紧张程度。
而建立病历同步入库管理制度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病历信息同步入库管理制度则是指各地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统一的病历管理信息数据库,与各个医院联网管理,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记录患者病历信息的同时也将该信息同步更新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病历信息库中,以此来保证病历信息的完整与真实。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产生纠纷,该制度既可以避免医院为逃避责任而拒绝出示或修改病历信息等情况的发生,也方便患方及时查看病历信息了解真实情况,便于患方维权或者避免患方无理取闹。且根据调查数据显示,64.18%的被调查者认为该制度对于解决医患纠纷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帮助患者在医患纠纷后进行取证,并保证病历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培育专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培育专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简而言之就是建立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保持鉴定机构的完全中立,以此来保障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维护患方的权利,从而缓解医患矛盾。
一旦发生醫疗事故,首先要对医疗事故的责任归属进行确定,这就免不了医疗事故的鉴定。从现有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来看,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由中华医学会和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看似独立的医学会似乎完全能保持中立作出公平的鉴定,而实际上,中华医学会自成立以来,大部分时间里其正副职领导均是卫生行政部门现任和离任的领导 ,所以在本质上,医学会基本上仍旧是在所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掌控之中,仍然没有改变传统的自我鉴定模式,所以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依旧得不到保障。这是导致患者对医方不信任的重要因素,也是激化医患矛盾的重要原因。而且根据调查数据来看,41.80%的被调查者完全不相信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能做出公正的鉴定;35.82%的被调查者不确定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能否做出公正的鉴定。所以,培育专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尤为重要。
那么具体该如何来培育专职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来保持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从调查数据来看,关于“哪些原因可能导致医疗鉴定机构无法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这一问题,52.23%的被调查者认为鉴定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依附关系是原因之一,58.21%的被调查者认为地方保护主义可能使当地的医疗鉴定机构总是偏袒当地的医疗机构,62.69的被调查者认为缺乏对鉴定人员做出不公正鉴定之时的惩罚措施是原因之一。所以,培育专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将医学会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彻底剥离出来,不管是其人力、物力、财力还是其他,都不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控制,比如,可以将医学会改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有其独立的名称、场所、人员、财产等,并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医学会这一鉴定机构便不再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控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对其进行监督并根据其监督意见处理相关事情,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医学会这一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来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第二,在专职医疗鉴定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异地鉴定制度。由双方当事人将相关资料送到涉事医疗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地区进行鉴定,或者由当地的医学会委托其涉事医疗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医学会进行鉴定,这样就能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当地的鉴定专家小组对本地的医疗事故进行不公正的鉴定,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第三,健全鉴定回避制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有设立回避制度,但并没有设立相关的处罚制度,实践中即使有某些本该回避但并没有回避的情况存在,经查证属实后也仅仅是做出不采纳鉴定意见的处理,并不会让那些本该回避却没有回避的鉴定人收到处罚,因为没有后果承担,所以会让很多本应回避的鉴定人大着胆进行鉴定,很明显这种情况下做出的鉴定意见是不够客观、公正的。
关键词 医患纠纷 非讼机制 社会稳定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项目名称:解决医患纠纷的非讼途径创新,项目编号:4807091554。
作者简介:喻静,长沙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15
一、医患纠纷的现状
近年来,社会上“医闹”事件层出不穷,医患纠纷愈演愈烈,曾被称为震惊全国的三大“医闹”事件还历历在目,其一是广东省人民医院退休主任被捅事件,该事件被称为最伤感的医闹,这让人们意识到医闹不仅仅是一场病房里的冲动,一场医院里的民事纠纷,它更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随地可能要命。其二是被称为最轰动的医闹的北医三院的“巅峰对决”,一方是站在当前中国科研前沿的中科院,而另一方则是中国在妇产科领域属于顶尖的北医三院,这件事的出现,让人们发现医闹几乎已经成为整个医学界的常态,连这些顶尖的三甲大医院也不能幸免。其三是被称为最嚣张的医闹——医生被逼下跪的事件,该事件的出现警醒着人们,医闹摧残的不只是医护人员的身体和精神,接下来,连医护人员做人的尊严也势必要践踏。
从上述事件可以看出,医患关系的不断恶化已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这也成为社会大众、政府部门、新闻媒体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医患纠纷也逐渐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数量快速增长。近10年来医患纠纷事件总量上增长了10倍,且由于目前社会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各种疾病发病率不断升高,医院每日的接诊量大增,产生医患矛盾的几率也大大增加,加上目前解决医患纠纷体制的不完善,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医患矛盾,所以近年来医患纠纷数量激增。第二,医患纠纷规模急剧扩大,虽然在大多数医患矛盾事件中,患方主要以个人或家庭成员作为对抗主体,但是随着医患冲突日益频繁,不仅有家族介入、老乡介入,而且社会恶势力也开始介入,产生了职业性的“医闹”,医患对抗的群体性越发突出。第三,烈度不断增强,从对医护人员产生不满、质疑的负面情绪到人身攻击、人格侮辱的语言暴力,再到医患之间的肢体对抗,到打、砸、围堵医疗机构,最后演变为伤医、杀医等严重暴力犯罪,医患矛盾冲突的烈度不断升级。医患暴力是医患矛盾最为激烈的表现形态。 如何化解社会发展过程中复杂的医患矛盾,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这不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摆在医疗事业改革发展面前的一项严峻而又刻不容缓的课题。
二、现有医患纠纷解决方式的不足
现有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主要分为两种,诉讼途径和非讼途径,对于二者的比较,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非讼途径较诉讼途径解决医患纠纷的优点,首先是成本效益性:诉讼途径费用昂贵;非讼方式成本低廉。其次是程序便捷性:诉讼途径程序复杂,耗时长;非讼方式快捷简单。再次是纠纷解决的非对抗性:非讼方式一般是双方协商、相互妥协解决纠纷,事后不会再次引起医患纠纷。第二,从两者适应性来看,一方面,非讼途径解决医患纠纷成本低廉、简单快捷等优点使其具有更强的操作性与社会适应性,更适用于当前医疗纠纷事件激增的社会现状。另一方面,较诉讼途徑程序的刚性而言,非讼方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能更好地适应各种各样的新状况。且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如若发生医患纠纷,仅有31.34%的被调查者会选择诉讼途径,其余都会选择自行协商、调解这些非讼途径解决。很明显,不管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实际调查数据来看,诉讼途径在解决医患纠纷中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相比而言,非讼途径有着其独特的优越性。
但从现有的解决医患纠纷的非讼途径来看,不管是调解还是协商,都有着其不足之处。目前我国解决医疗纠纷的调解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人民调解法》第二条定义“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该方式相比于其他途径,具有成本低廉、程序简单、效率高等优点,也因此在解决医患纠纷的实践中被广泛应用。然而,不能忽视的是该途径目前仍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难以建立专业性长效机制,尽管立法中规定,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医患纠纷时要配备具有一定的医学与法律知识的人,但是在实践中,这一点很难做到,尤其是因为时间的冲突很难让专业人士每次都能参与到解决医患纠纷中来。第二,缺乏强制性与威严性。由于医患纠纷常常关系到患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医患之间的矛盾通常比较尖锐,缺乏强制性与威严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给医患双方产生心理上的约束,其解决效果也因此大打折扣。且据调查数据显示,仅有20.90%的被调查者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非讼途径能很好地解决医患纠纷,46.27%的被调查者认为该途径效果一般,还有32.84%的被调查者认为该途径缺乏专业性,效果不大。
而关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这一非讼途径解决医患纠纷,尽管它同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样具有费用低、程序简单、效率高的优点,而且执行效力较强,行政裁决一经做出,便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人民调解委会专业性不够这一不足之处,但是,由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在医学会做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基础上进行裁决,而医学会的鉴定专家又大多来自医疗机构,所以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很难令人信服,也因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的行政裁决通常不能使患方满意,难以很好地解决医患纠纷。据调查数据显示,有59.70%的被调查者认为该途径作用不大,因为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就像“父与子”的关系,肯定存在偏袒行为,有失公正。
至于医患双方协商这一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私了”,由于它快捷高效、成本低廉、有利于保护隐私,且减少了纠纷中双方的对抗性,更有利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到双赢的结果,所以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这一方式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它也有着其固有的缺陷:第一,达成的协议没有法律约束,缺乏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反悔,容易引起更大的风险和重复成本。第二,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方处于不利地位,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协商结果。第三,由于协商的随意性、自愿性,很可能会排斥本应介入的司法机关,使本该承担法律制裁的责任人逃避法律的追究。第四,在双方自我协商的过程中,由于缺少第三方的调和和约束,患方可能会要求高额的赔偿金,且很有可能由于情绪的激动在协商不成时做出一些过激的行为,如破坏医院的正常秩序、打骂医疗人员等最终演化成“医闹”事件。据调查数据显示,70.15%的被调查者认为医患双方信息部不对称是阻碍该方式解决的因素之一,58.21%的被调查者认为患者可能会要求高额的赔偿金是阻碍该方式解决的一个因素,还有34.33%的被调查者认为协商结果不具有强制性也会阻碍该方式解决医患纠纷。
从整体上来看民众对现有解决医患纠纷途径的看法,仅有11.94%的被调查者认为现有的这些途径能完全有效解决医患纠纷,88.06%的被调查者认为现有的这些途径不能完全有效解决纠纷;更有56.72%的被调查者支持建立新方式,并考虑尝试其他途径,34.33%的被调查者认为急需建立其他纠纷解决途径。从上述数据不难看出,现有的这些非讼途径也已难以满足日益严重的医患纠纷解决的需要,探寻各种可高效解决医患纠纷的非讼途径、创新研究医患纠纷解决的非讼机制迫在眉睫。
三、解决医患纠纷的非讼机制创新研究
据调查数据显示,关于“哪些因素阻碍了现有的医患纠纷解决途径来顺利解决医患纠纷”这一问题,70.15%的被调查者认为现有的医患纠纷解决途径难以让双方在赔偿金的问题上达成一致,67.16%的被调查者认为缺乏专门、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77.16%的被调查者认为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患方处于弱势地位,还有44.78%的被调查者认为双方责任义务不明确是阻碍现有的途径解决纠纷因素之一。根据该调查数据以及相关研究,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医患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创新研究。
(一)证据固定的创新
1.建立病历信息同步入库管理制度
医患关系中一个突出的特点便是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让医患双方处于严重的不平等地位,其中一方面就体现在病历信息的不对称,现有的医院病历信息管理制度除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己保管,其余是由医院的医务科病案室的专职人员负责保存与管理,换而言之,患者病历信息终究还是掌握在医院手中。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病历信息是鉴定医疗事故不可或缺的一手资料与证据,而医院可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病历信息进行篡改,使其对自己有利,又或者即使医院能拿出真实的病历信息证明其无过错,但由于其病历信息一直是掌握在医院自己手中,患方也很难相信该病历信息的真实性,从而导致患方对医院的不信任甚至使其产生抵触情绪,加剧医患双方的对立以及纠纷的紧张程度。
而建立病历同步入库管理制度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病历信息同步入库管理制度则是指各地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统一的病历管理信息数据库,与各个医院联网管理,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记录患者病历信息的同时也将该信息同步更新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病历信息库中,以此来保证病历信息的完整与真实。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产生纠纷,该制度既可以避免医院为逃避责任而拒绝出示或修改病历信息等情况的发生,也方便患方及时查看病历信息了解真实情况,便于患方维权或者避免患方无理取闹。且根据调查数据显示,64.18%的被调查者认为该制度对于解决医患纠纷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帮助患者在医患纠纷后进行取证,并保证病历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培育专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培育专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简而言之就是建立专门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保持鉴定机构的完全中立,以此来保障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维护患方的权利,从而缓解医患矛盾。
一旦发生醫疗事故,首先要对医疗事故的责任归属进行确定,这就免不了医疗事故的鉴定。从现有的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来看,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由中华医学会和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看似独立的医学会似乎完全能保持中立作出公平的鉴定,而实际上,中华医学会自成立以来,大部分时间里其正副职领导均是卫生行政部门现任和离任的领导 ,所以在本质上,医学会基本上仍旧是在所属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掌控之中,仍然没有改变传统的自我鉴定模式,所以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依旧得不到保障。这是导致患者对医方不信任的重要因素,也是激化医患矛盾的重要原因。而且根据调查数据来看,41.80%的被调查者完全不相信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能做出公正的鉴定;35.82%的被调查者不确定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能否做出公正的鉴定。所以,培育专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尤为重要。
那么具体该如何来培育专职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来保持鉴定机构的独立性、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从调查数据来看,关于“哪些原因可能导致医疗鉴定机构无法做出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这一问题,52.23%的被调查者认为鉴定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依附关系是原因之一,58.21%的被调查者认为地方保护主义可能使当地的医疗鉴定机构总是偏袒当地的医疗机构,62.69的被调查者认为缺乏对鉴定人员做出不公正鉴定之时的惩罚措施是原因之一。所以,培育专职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将医学会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彻底剥离出来,不管是其人力、物力、财力还是其他,都不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控制,比如,可以将医学会改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法人,有其独立的名称、场所、人员、财产等,并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医学会这一鉴定机构便不再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控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只是对其进行监督并根据其监督意见处理相关事情,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医学会这一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来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性。第二,在专职医疗鉴定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异地鉴定制度。由双方当事人将相关资料送到涉事医疗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地区进行鉴定,或者由当地的医学会委托其涉事医疗机构所在地之外的医学会进行鉴定,这样就能避免“地方保护主义“,防止当地的鉴定专家小组对本地的医疗事故进行不公正的鉴定,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第三,健全鉴定回避制度。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有设立回避制度,但并没有设立相关的处罚制度,实践中即使有某些本该回避但并没有回避的情况存在,经查证属实后也仅仅是做出不采纳鉴定意见的处理,并不会让那些本该回避却没有回避的鉴定人收到处罚,因为没有后果承担,所以会让很多本应回避的鉴定人大着胆进行鉴定,很明显这种情况下做出的鉴定意见是不够客观、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