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商号冲突研究
杨倩
摘 要:同样作为商业标记的商标和商号,两者存在多处相似点,加之商标权和商号权权利使用不规范、市场利益的驱使,商标和商号的冲突问题愈演愈烈。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从理论方面、立法方面、商标注册与商号登记管理方面、司法方面等角度进行分析,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商标商号冲突;商业标记法;交叉检索;行政撤销
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商标和商号所承载的强大竞争力逐步被人们重视,恶意制造商标与商号的冲突问题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商标和商号的冲突不仅损害了合法生产者、经营者的利益,还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重大侵害。所以,对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进行深入研究,并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对策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一、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
商标是一种一般由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三维标志或者其组合构成的、用来区分不同的生产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
商号是企业名称中的特殊组成部分,是用以区分不同商事经营主体的特殊标志。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域名称、商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如“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海尔”即是商号。
商标和商号冲突的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注册在先的商标与核准在后的商号的冲突,即商标权取得在先,商号权取得在后。二是核准在先的商号与注册在后的商标的冲突,即商号权取得在先,商标权取得在后。三是商标和商号的交叉冲突,即将他人(同一个企业或公司)不同的商标和商号分别核准为商号、注册成商标。
二、关于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的近年研究综述
1.在制度设计方面进行的研究。目前,被大多数学者、专家所公认的一点是:商标与商号的登记或注册机构系不同部门是造成两者冲突的主要客观原因。关于如何从法律规定上避免两者的冲突,有学者主张将商号登记的管理权收归到国家商标注册局商号登记和商标注册的部门合一便于对两者的重复检索和统一管理,有利于减少两者的冲突。也有的学者主张将商号登记的管理权收归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为这部分学者考虑到商号登记的需求较大,将商号登记的管理权收归中央不便于普通百姓的商号注册需求。
2.在立法层面上的研究。在立法层面上,有相当一部分专家、学者建议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规定、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形成包含商标、商号在内的统一性、体系化的法律体系。这样,在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下对商标与商号进行管理势必会减少两者的冲突。
另外,很多学者认为商号其实本身具有了知识产权财产性、地域性等的特性,主张将商号权也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之中,对商标和商号进行同等的、一体的保护。
3.在司法实践上的研究。由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共同完成的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报告是比较突出的成果之一。该报告介绍了有关国家处理商标与商号冲突的法律对策、理论与实践,指出我国解决这一冲突的关键在于人民法院审慎而合乎理性的判决。
为了依法公正审理商标与商号冲突纠纷类案件,为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提供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带头组织了针对商标与商号冲突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的调查研究。该调查研究列明了人民法院审理商标与商号冲突案件的主要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着重提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建议主要是从人民法院的角度切入:人民法院应该积极引导企业规范使用商号,应将误认混淆、损害商誉作为认定侵权的前提,保护在先权利,坚持公平诚信原则。
4.关于解决商标和商号冲突的原则方面。关于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的原则方面,多数学者主张要坚持保护在先权利这一基本原则,这部分学者认为保护在先权利即使法律上的规定,也是实践中处理这类冲突的原则。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应当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不能一味盲目的只追求保护在先权利,也应当注重保护商标与商号在分别使用中已经建立起来的无形财产利益。
三、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
1.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客体的相似性。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数字、字母、颜色、三维标志或者其组合构成,而多数情况下,商标都是由文字形式构成的。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商号(字号)也必须是文字形式。因此,同样的文字可能会以商标和商号的形式同时获得保护,这无疑就造成了商标和商号的冲突。
2.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无形性和地域性。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的特点。商号权因其权利性质也具有无形性和地域性的特点。两种权利的无形性使得自身的边界不易被他人感知,同时使得他人对权利的侵犯非常容易逃避权利人的控制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关于商标权的地域性,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其他商标的保护都受地域的限制。而商号因其核准机关的级别不同和分散的特点也具有明显的地域性。这就使得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极易发生。
3.关于商业标识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缺乏。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法律法规。关于商标权和商号权的规定以及对两者冲突的处理只能依据各自杂乱无章、各行其是的单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一个层次分明、逻辑规范、体系完备的关于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法律体系的缺乏就给了很多不法商家“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4.商标权和商号权授权机关和管理部门不同。《商标法》明确规定: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的机构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授权机关不同,商标实行的是“全国统一注册”而拥有商号权授予职能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则遍布全国各地,对商号进行核准时就无法做到在商标所用文字领域内进行全面检索和查重。另外,目前我国商标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内容互不透明,各自为政的局面一时难以得到改善。所以,商标权和商号权的确权机关和管理机关的不同也间接造成了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冲突问题。
5.市场经济利益的驱使。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加剧,都赋予了商标和商号强大的市场竞争力和消费者吸引力。为了节约投资成本,迅速获得较大的市场份额,提高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傍名牌、混淆驰名商标与知名商号的现象也迭出不穷。因此,市场经济中巨大利益的驱使是造成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最根本的主观原因。
四、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途径
1.完善知识产权相关理论。商号权因其权利性质具有与商标权相同的无形性,在诸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性保护知识产权文件中都是将商号作为知识产权来保护的。目前在理论上我们已将商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当中,但是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仍旧主要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三大权利。商号权即企业名称权只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所规定。
因此,我国法律对商号权的保护力度是无法和商标权的保护力度相提并论的,这就导致实践中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老字号注册为商标的情况屡屡发生。在此,笔者建议应当在理论层面上进一步明确商号权在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地位,使之成为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并列的第四大知识产权,给予其更大力度的保护。从理论的角度给予商号权更大力度的重视和保护。
2.健全法律体系,建立统一的商业标记法。如上文说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将商标权和商号权统一在内的法律法规。201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也没有涉及商号、商号权。所以,关于商标权和商号权的规定以及对两者冲突,相关部门只能依据各自内容不同甚至存在交叉或空白的单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进行管理和处理。这种法律现状势必会导致法律资源的浪费,也使得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问题难以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笔者建议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的基础上,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纳入其中,再结合实践中商标和商号冲突的现状和处理经验,构建一部全新的包含商标和商号注册(核准)、管理、冲突解决等相关规定在内的《商业标记法》,并在该法中明确商号权在全国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3.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纵观目前的商标和商号冲突纠纷,其中有大多数都是商号(字号)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的侵权类型。上述已经提及,商标商号纠纷多数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而驰名商标宣传力度较大、广为公众知晓,其商品或服务一般质量较高、信誉较好,因此,驰名商号无疑成为了不法商家混淆真伪、误导公众、恶意抢占市场份额的最佳选择。所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大力整治商号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这样势必会大大减少商标商号纠纷。《商标法》第13条第2、3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此,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商号(字号)登记”的情形进行明令禁止。
4.商标注册、商号登记管理方面。(1)建立商标和商号交叉检索制度。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商标与商号的交叉检索制度,即将本地区的商号和商标全部纳入字库,同时还应将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商号也纳入在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应将商号(字号)在字库中联网检索,如浙江省就规定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本省知名商号相同或相似。
(2)改革商号登记制度。根据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这就造成了我国商号唯一性行政级别低的现状,也间接导致了大量的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在这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德国以及日本等国家成功的经验,在未来几年内逐步将企业名称登记的职能收归到省一级工商行政部门,提高商号唯一性的行政级别,在较大的地域范围内保护合法商号。
5.司法方面。建立行政撤销的前置程序,确立司法最终救济的原则。目前我国存在这样一种现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商号被发现侵犯了他人在先商标权利,受害人直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往往以没有权限推诿。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自己已作出的核准企业名称的行政行为会有承担行政诉讼的风险。
笔者认为,立法上应该出台相关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合理的风险分配,使工商行政部门消除顾虑,认真执法,及时纠正错误。在这一基础上,对于商号商标冲突案件设立工商行政部门行政撤销的前置程序,先将权利冲突的问题解决,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侵权问题。同时确立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以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为商号和商标冲突的最终处理结果,保证结果的权威性。
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对合法生产者、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都造成了损害,也对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阻碍。要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问题,从理论、立法、司法、行政管理等角度同时着手无疑是全面、妥善、快速、有效的重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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