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图书馆电子书服务发展现状与经验

    李鹏

    [提 要]近年来,随着电子书行业的蓬勃发展,电子书服务日益成为图书馆所提供的一种重要服务。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电子书发展的现状及图书馆电子书服务遇到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策略,学习借鉴西方国家图书馆电子书服务的成熟经验,以促进中国图书馆服务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电子书;图书馆;公共借阅权

    [作者简介]李 鹏(1978—),男,南昌大学图书馆馆员,研究方向为图书资料。(江西南昌 330031)

    近年来随着电子书行业的蓬勃发展,电子书服务日益成为图书馆所提供的一种重要服务。2012年美国电子书阅读器的拥有率为32%,之后的5年间,18岁以上的成年人接触电子书、阅读电子书的比率已由19%上升到27%。2012年英国国家识读基金会对少年儿童的阅读行为进行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五成以上的人喜欢使用电子书阅读器进行阅读,只有不到三成的人更喜欢纸质书籍阅读。同时相较于亚非,北欧拥有较发达的宽带网络,人们更习惯使用电子产品。因此,电子书阅读方式易于被人们接受,据统计2010-2014年,北欧地区电子书相关业务分别增长20%、25%、23%和26%。显而易见,人们的阅读习惯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一、西方发达国家电子书市场的发展

    美国出版商协会2012年2月的数据显示,该年一月份其成人、儿童与青少年、宗教类的电子书销售额同比均有显著增长,分别为49.4%、475.1%和148.1%。据统计2013年84家加拿大书商中的90%开始介入生产电子书,向图书馆销售电子书的占61%。2015年,在英国《书商》发布的专栏中,分析了阿歇特、麦克米伦、哈珀柯林斯、企鹅兰登书屋的电子书销售情况,均保持了环比两位数的增长。皮尤因特网中心的“互联网与美国人的生活”项目在2012年10月15日至11月10日,对2252名成年人进行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2年电子书阅读人数从16%上升至23%,而传统印刷型书籍的阅读人数则由72%下降至67%[1]。

    二、西方发达国家图书馆电子书的问题解析

    (一)图书馆与电子书商的核心矛盾

    电子书行业虽然日益发展,但是出于自身利益,众多电子书出版商采取了限制图书馆电子书借阅服务的策略。

    美国的阿歇特图书集团、麦克米兰、西蒙&舒斯特三家出版社一直都拒绝出售电子书给图书馆,更不允许其电子书在图书馆流通。12年2月企鹅集团停止向图书馆提供电子书及语音图书的数字版本。兰登书屋虽然承诺兰登书屋所有的电子书在图书馆都可以提供无限制的借阅服务,但该出版社却大幅提高电子书的价格来控制图书馆电子书的借阅。哈伯柯林斯宣布从2011年3月起,规定一本电子书在图书馆中只能被借出26次,在借出26次之后,这本电子书会被自动删除,图书馆需要重新获取该电子书的访问权。显然在这场博弈中,图书馆显然处于弱势地位,主动权掌握在电子书出版商手中。

    (二)电子书发展的法律问题

    由于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和电子书法律的缺失,使得图书馆发展电子书服务步履维艰。2013年德国的地区法院根据穷尽原则,裁决电子书禁止出售。这一事件引起很大的社会反应,人们呼吁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以促进图书馆电子书服务的正常发展。2013年,欧洲许多公共机构向欧盟委员会呼吁构建一个新的电子书资源管理机构,同时允许图书馆能够利用纸质书一样利用电子书,以利于欧洲图书馆更好地为民众服务。

    在美国同样存在着穷尽原则问题,引发较大争议,美国图书馆界主张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图书馆传播知识的社会功能而建立有利于图书馆电子书服务发展的法规,而此主张遭到电子书出版商的一致强烈反对,他们为了保障自己的商业利益而对图书馆等公共机构采取种种限制措施,例如只提供出借模式而拒绝出售电子书给图书馆,采取签订严苛的数字资源协议来压缩图书馆电子书的服务空间。

    (三)作者版权问题

    谈到作者版权问题,就不得不说公共借阅权。公共借阅权是西方发达国家一种保护作者个人版权的法律解读。它的涵义是指个人作品被图书馆等公共机构阅读后应享有的补偿金权利,在1979年英国制定了公共借阅权法案,2010年又颁布了《数字经济法案》,将法律内容扩展到电子书和有声图书。英国作者协会和出版商协会正在努力争取获得补偿金权利。一方面必须重视电子书的版权保护;另一方面,因版权问题过度限制图书馆电子书服务从而损害民众的阅读权利也是公众所不愿看到的。

    三、借鉴西方国家电子书发展的成熟经验

    (一)兼顾电子书商与图书馆的利益

    2012年,挪威确立了“在图书的选择上,销售和借阅之间没有区别;销售和出借之间没有时差限制;保证图书内容选择的自由;保证阅读平台自由;图书馆在版权上满足图书交易的标准要求;在图书协议范围内已经购买的电子书,应该能够保证可以被无限制的借阅”的六个原則[2]。同年,芬兰、瑞典、丹麦等国家图书馆在政府的主导与资助下,被授权代表各国图书馆界与出版社、出版公司等多方协作签署了相关的协议[3]。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尽可能平衡图书馆与电子书出版商之间的利益,同时能以比较好的交易模式来保障图书馆电子书的健康发展。

    (二)保护电子书作者权益,加大对公共借阅权的关注

    目前,没有一部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书行业发展是阻碍我国图书馆电子书服务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当务之急我国应该加大对公共借阅权的关注,尽快建立专门负责电子书版权的图书馆版权管理机构。图书馆必须在相应的管理机构的指导和引导下购买书商所提供的电子书为读者提供服务,以确保电子书版权的合法性。如果图书馆采购未授权的电子书,那么图书馆就要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三)引进先进的联合检索模式

    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电子书产业的快速进步,数字化保护技术有效地保护了作者的知识产权,但在另一个角度也使得电子书的应用发展套上了版权保护的枷锁,严苛的版权保护技术大大增加了读者的阅读借阅成本,同时也阻碍了知识更为广泛地传播。受数字保护技术限制,许多相同格式的电子书,也无法在不同的电子书阅读器上阅读。这大大提高了图书馆电子书服务成本。同时,OPAC系统的数字资源整合力度是衡量电子书检索效率的重要指标,也是难点之一。我们应该借鉴欧美图书馆先进成熟的联合检索模式,不断加大资源的整合力度,尽快普及联合检索模式。

    四、结论

    在电子书行业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学习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图书馆电子书的发展现状,以及电子书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与矛盾。通过对比我们发现,当前我国电子书产业的发展尚不成熟,涉及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未形成比较成熟的图书馆电子书服务的发展模式与管理制度。因此,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图书馆电子书服务发展的成熟经验,不失为一条切实可行之路。

    [参考文献]

    [1]陈大庆.国外电子图书发展述评及未来展望[J].图书馆杂志,2014,(5).

    [2]万红.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为视角的图书馆电子书版权保护[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5,(5).

    [3]符勤.北欧电子书的公共借阅与版权保护平衡对策[J].图书馆杂志,2013,(4).

    [责任编辑:黄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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