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治理视域下的国家责任探讨
顾爱华 吴子靖
摘 要: 明确国家责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任务。现代治理中的国家责任是政府对本国公民所承担的义务和对国际社会应尽的责任,以及政府如果未能履行上述职责应该承担的后果。建立现代国家责任制度,是对我国政治制度的创新和完善,也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对于抑制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人民之间关系的张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与福祉,建设社会主义高度民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现代治理;国家责任;国家治理;国家能力
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176(2018)01-024-(8)
一、 现代治理视域下国家责任的概念辨析
1.国家责任是政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责任形成的前提条件是以国家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实体的建立。以国家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实体依据该国的政治特质形成政治制度设计框架。在该政治制度设计框架内,政治主体行为以实现国家内容为主要目的,最终兑现对于本国公民所做出的政治承诺。政治行为主体所做出的政治承诺,一般以政治愿景的形式描绘出来,政治愿景的绘制一般带有战略意义,所涉及的兑现时长具有较大的跨度性,国家建设的各个层面在该政治愿景中得到规划,是一段时期内政治行为主体需要付诸努力完成的任务,民众对于政治主体的评价基于该政治愿景的完成质量。政治愿景所依托的执行单元是由政治制度设计所确定的。政治制度所具有的规范说明作用,明确了各个层级政治单元的基本格局,界定了各个层级政治单元的基本关系,使得各个政治单元能够紧密地连接一起,并且能够理顺政治资源的传导路径,发挥制度设计中各个政治单元的职能,让各个政治单元各居其位,各守其职,有条不紊地执行国家治理的战略部署。从政治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国家责任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责任的制度设计更偏重于对本国国民的保护色彩。从政治制度设计的起始端,国家责任制度规定了国家应该履行的政治义务以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国家责任的具体实现过程中,国家责任制度规范了国家责任的运行机制,使得国家责任的实现不仅内容合理,而且在法治观念的引导下做到程序合法。最后在国家责任的保障机制设置上,对于政府在履行国家职能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过失,进行了国家赔偿机制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现代文明国家的法律思维,也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可见,我国的国家责任制度隶属于政治制度设计,而且在我国的国家政治制度设计框架内,已经为国家责任制度预留了制度空间。
2.国家责任是政府对本国公民所承担的义务
国家责任的内容构成具体包括以下三部分:第一,道义责任。道义责任把人文关怀作为出发原点,通常是对弱势一方的理解支持。道义责任通常将社会评价作为动力,更多的是进行一种主观判断。主观判断的形式决定责任内容构成具有不稳定性。[1]影响道义责任内容稳定性的因素主要包括民族特质,政治传统,文化认同,发展水平等。道义责任在国家责任内容构成中居于高位限制。所谓高位限制就是对其没有强制性要求,影响达成高位限制内容的因素是社会评价反馈。我国在逐步进行现代国家构建的过程中,道义责任越来越成为关键性影响因素,道义责任的社会评价反馈影响到政治生命的持久与否,尤其面对已经形成基本共识的内容,完全没有讨价还价和进行分庭抗礼的余地;第二,政治责任。政治责任是以民意作为出发原点,内容构成是与民意保持一致的国家意志,即使在某一特定发展阶段需要优先排序,但是其最终目的仍然是提高人民的生活福祉。政治责任相对于道义责任而言,无论在内容界定上还是在监督手段上都更加清晰。政治责任与公共权力紧密联系,公共权力是公民委托的实体,国家与民众之间形成责任关系。政治责任关系在现代政治框架中体现的是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决定了现代民主的呈现形式,代议制民主的逻辑结果就是政治责任。[2]第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出发原点是法律文本规定。法律的令行禁止作用决定了国家责任的可为与不可为内容。国家责任的法律责任内容构成是以法律文本的清晰说明作为基本依据。国家责任的履行边界不能以任何主观意愿的形式进行突破,必须在法律文本限定的范围内兑现国家责任的法律界定内容。国家责任从内容构成上看,责任内容越来越清晰,由内容高位到内容低位,分属不同的责任领域。
3.国家责任是政府对其社会管理失误承担的后果
国家责任的实现依托具体的政治执行单元。政府作为连接政治愿景与民众利益的政治执行单元,政治实现的执行能力是考察其是否称职的关键指标。政府机构是公共产品的主要提供者,公共产品的质量主要取决于政府能力。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是实现国家责任的基本行为,其目的是兑现政治承诺进而塑造政府权威。总之,实现国家责任是政府工作展开的基本前提,作为兑现政治承诺的主要方式带有一定程度上的工具主义色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治理能力很少能夠保证稳定的输出。原因在于政府治理能力也是在不断探索中提高,尤其是面对多样化的社会治理图景,新质性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可供选择的政府治理工具太少。除了政府治理工具短缺问题之外,政府行为输出也不能够保证一直合法合理。如果政府行为输出一直保持合法合理,那么就不存在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与问责。对政府行为进行监督与问责,实质上是基于政府可能犯错误的前提。政府行为出错就涉及承担相应后果的问题。政府行为出错所造成的后果是公民利益受损,作为受侵害一方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与救济,国家作为相关责任主体应对侵害行为负责,国家赔偿就是其负责的一种重要方式。从对公民权益保护的角度上讲,国家责任是对政府社会管理失误所承担的必要后果。
4.国家责任是对全球命运共同体治理规则的回应
国家责任的内容构成按照内容性质划分,由对内职能与对外职能两部分构成,并且对外职能在目的上要服从对内职能。但是,当今世界是一个信息交换与互通的共同体,任何游离于该系统之外的国家会与时代脱节,长久以往将不能很好地参与国际事务的竞争与合作。对于国别特质的适当强调有助于在世界竞争中保持本国优势,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对世界体系的治理规则,应该具备清晰的知识体系网络。有必要在全球治理规则中适当放弃一些国别特点的强调,应该以全球体系的共同规则来处理国际公共事务,以平等的主权国家姿态来参与全球公共事务治理,最终目的是达成命运共同体和谐发展的愿景,为本国发展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我国的国家政治领导者已经清晰地看到这一点,并且适时地提出了命运共同体的概念,充分体现了我国参与国际公共事务治理的自信和塑造新型的全球公共事务治理规则体系的努力,以及勇于承担国际公共事务治理责任的决心。命运共同体概念所塑造的内容本质是主权国家之间的新型关系,强调基于主权平等之下的协作关系。[3]新型的国家治理理念的倡导内容,符合新时代的国家战略安排,能够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将国内治理经验与国际有益借鉴接轨,发挥国家对外职能造福本国国民。在参与全球治理履行国家责任的过程中,一定要对全球治理规则体系有一个清晰的把握,要保证本国国家特色得到突出显现,但也不能过度强调区别和不同,以免让合作伙伴难以适应而错失机会。为此,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国家建设进程中,国家责任是对于全球命运共同体治理规则的适时回应。
二、现代治理视域下国家责任的内容解构
1.国家主权的确立是国家责任的来源基础
现代政治实体的组织形式仍旧是以民族国家作为主体。民族国家的典型标志是以拥有国家主权作为独立特质。国家主权占据垄断性地位不容分割,为现代国家建构提供前提条件。国家主权在国家建构过程中有助于处理多样化关系,多样化关系包括以辖区为边界划分的对内与对外关系总和,其多样化关系的本质是政治隶属关系,即是否隶属于该主权国家统治之下。以政治隶属关系作为划分依据,形成了国家对内对外关系总和,构成主权国家的国家责任内容。在民族国家内部,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垄断者履行相应的角色义务,即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在主权国家外部,主权国家代表本国国民,以追逐本国利益为目的,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维护本国主权地位。为此,国家主权是国家责任对内对外职能发挥的基础。需要进行区分的内容是:以国家主权作为基础构成的国家责任,在处理对内关系与对外关系上有截然相反的方向指引。主权国家的垄断性地位意味着只有一个,无论是在本国范围还是在国际范围内,不允许存在一个以上的同一国家主权。存在一个以上的国家主权对于本国国民而言是灾难性的,意味着本国国民将处于动乱与纷争之中,所以,国家主权要在国内确保唯一性。主权的垄断性地位决定其他政治关系隶属于国家关系,即主权的垄断性地位是不可侵犯的,其他的一切政治关系是以国家主权作为基本前提;国家主权在处理国际公共事务时,强调基于主权国家平等关系之下的全球治理。全球治理的任何行动都要在承认并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之下进行。国家主权在处理对内与对外关系时,所发挥的作用是其他政治概念所无法比拟的。不管是在今后的国内关系处理,还是国际事务合作,都应该以主权概念作为基本前提,并且熟练运用主权权威所确定的政治关系来处理公共事务。
2.国家意志的明确是国家责任的表现形式
国家责任是国家意志的具体内容来源。国家责任以人民意志作为具体内容,人民意志转化为国家责任,国家责任通过国家意志来实现,国家意志与国家责任保持高度一致。国家意志实现的手段是政府行政,政府行政的目的是履行公共职能,行政职能的关键是提供公共服务,公共服务的质量评价由公民进行反馈。总之,整个国家意志执行过程是一个完整的闭环。处于闭环中的国家责任主体,以政府行政机构作为载体,依托公共行政权力,履行公共职能与义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满足社会公共产品需求,塑造政府公共权威。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是国家责任达成的主要方式。公共产品的输出对象不仅以国内民众作为主体,随着国家责任内涵的扩展,部分国家责任与国际责任相连互通。比如,一些影响全球体系的危机事件处理,需要各民族国家将本国的国家责任与国际责任相联系,原因在于本国的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是相互一致的。以民族国家作为主要参与方式来处理国际事务。[4]首先,能够确保本国的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其次,能够保证各个国家理性的参与国际谈判。同样,以主权国家方式处理国内关系时,亦发挥主权政治概念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家主权居于垄断性地位,意味着其他政治关系隶属其下。明确国家主权的垄断性地位可以处理一系列棘手矛盾。通过建立起主权国家不挑战的权威,借助国家的权威将其他关系的解决限定在国家范围之内,[5]能够为民族分化问题提供清晰的解決思路和合法性来源。任何挑战国家主权垄断性地位的做法都是消融国家责任的行为,国家责任一旦面临其他方式消解,直接影响对象是公众福祉,这是与人民意志相违背的,也是与国家意志方向相反的。
3.政府权威的塑造是国家责任的输出方式
政府机构的执行力是国家责任的权威表现形式。国家责任的实现需要设置具体的执行机构,政府机构作为政治制度设计中的执行力量,成为国家责任实现的行动主体。在现代国家构建的前置阶段,行政行为是国家治理的依靠手段,不存在脱离政府治理的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职能作为国家治理的必要手段,要在国家治理的总体框架中进行。社会合作网络是一种极其松散的组织结构,能够满足社会风险系数极小的治理领域,社会领域应该发挥其自治功能,自我消解社会问题。国家治理在总体框架设计中,应该给予其自治空间,促成国家与社会合作协同关系的达成。但是,社会治理领域只是国家治理领域中的组成部分,合作与协同关系的应用范围有明确领域界限。涉及对政治关系进行判断以及政治关系的处理时,合作与协同并不能够适用并且发挥功效。为此,所需要防范的问题是,社会治理领域的过度分权以及松散的合作网络结构,越过社会治理领域的界限过度强调合作与协作关系,致使基本的政治关系格局被突破,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政府的权威被消耗。所以,在现代国家构建过程中对自治力量的倡导,虽然体现了现代民主基因的良性发展状况,但是政府权威的塑造作用不会过时,其在国家治理领域仍然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应该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不失时宜地丰富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成分,不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最终目的是实现国家治理的责任内容。
4.问责制度的建立是国家责任的保障机制
现代国家建构的关键一环就是问责制度的建立。问责制度建立的目的是评判政府履行职能的状况。履行职能的社会评价会形成反馈回路,影响到决策体制内的公共事务议程,同时迫使责任主体进行回应。责任主体的有效回应,是现代治理区别于古代治理的主要特点。古代的国家对于社会领域而言更多的是控制,行政权力对于社会的渗透能力极强,社会领域充满着官僚体制气息。社会服务只是作为维护统治的必要手段,社会福祉是以恩赐方式进行,极其不平等的等级制度是其真实写照。因此,可以说在古代治理理念下,国家对民众的责任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只是一种统治者为维护自身统治而进行的福祉性奖赏。统治者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决定国家责任的具体构成内容,很少受到外力的有效限制。从内容到程序的转变是现代政治理念区别于古代政治理念的关键所在,程序要求使得公共事务的执行活动公开透明,让现代国家责任的实现有了保障机制。国家责任按照程序进行,不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避免借用实现国家责任之名而获取私利。尤其在国家责任进行对外关系处理时,对于涉及国内民众利益的情况进行必要说明,能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国内民众的不解情绪,有利于维护国内社会安定有序。因此,公开的程序化要求在国家责任实现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公开化的程序要求使得国家责任问责以及后期的国家赔偿具有可操作性。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能够使公民政治参与获得良好的心理预期,在政治参与过程中不断练习参与能力,维持政治参与能力的可持续提升。
三、现代治理视域下国家责任的特点分析
1.国家责任以国家制度作为基本框架
国家制度特质决定了国家责任的内容构成,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国家制度设计,就会相应地衍生出什么样的国家责任内容。我国的国家制度设计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能够保障国家战略部署的实施效率,具有明显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国家顶层制度设计的质量优劣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发展进程。尤其是在快速发展的世界民族国家竞争中,国家制度设计能够灵活充足地提供资源供给,是调动社会积极因素的重要保障力量。国家制度设计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治理理念。国家制度设计在本质上是人工的产物,人工产物的主要特点就是基于人的主观意识。主观意识构想蕴含于国家制度设计之中,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的社会气质。社会气质的形成是基于沉淀下来的社会习俗,长久以往形成的治理经验,以及承接下来的治理技术。社会气质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会在国家制度设计中体现,同时国家制度设计也对其内容进行规范,使之能够满足新时代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国家制度设计在本质上是关于政治行动的规则体系。居于其中的政治关系受到制度框架的约束作用,各个政治单元必须在制度框架内运行。国家责任的本质是国家与民众之间政治关系的总和,国家责任所构成的基本政治关系隶属于国家制度框架,并成为国家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内容。因此,国家责任的基本内容构成是将国家制度框架作为基本依据,并且根据国家制度框架的基本政治关系而形成。但是,需要注意的内容是国家责任具有相对有限性,不存在国家责任覆盖全部社会领域需求的条件。民众也不能以无端的理由要求政府为其服务一切,国家责任应该依托国家制度框架进行清晰的内容界定,并且以法律明文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这样一来,就能够解决许多不必要的官民纠纷和行政诉讼,对于国家公职人员也是一种合法的保护。
2.国家责任以公共财政作为承担基础
国家责任是现代国家构建过程中的一种补偿机制。补偿机制所涉及的内容是当政府行为出错对本国居民造成一定侵害时,本国居民应该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并获得相应的赔偿。当国家侵害公民权益行为发生时,国家赔偿机制就要相应地启动,对政府出错行为所造成侵害后果进行评估,由国家公共财政承担相应的损失。国家赔偿机制的确立代表着现代国家的法治化程度加深。国家能够承认自身的行为失误,并且有专项的资源设置进行必要的补偿。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思维已经深入影响人们的行为,民众运用法律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能力得到提升,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更加平等。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关系有助于国家责任的实现,民众对于政府行为始终处于一种监督状态。监督机制的建立是保证国家责任落实的关键,政府不要仅仅依靠自驱力来实现国家责任,民众的监督力量更能够防止政府为所欲为,约束政府必须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体系之内采取行动,政府行为一旦超越法律边界,相关责任主体的政治生涯将会终止。公共财政所负责的政府过失行为范围是有限的,即对于国家可赔偿的侵权范围以及可赔偿的损失范围都有清晰的界定。以公共财政作为承担基础的国家赔偿,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公示程序,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对其侵害主体进行补偿,挽回由于政府行为失误所造成的损失。近年来,我国所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數量不断上升,投入到国家赔偿方面的专项资源也在不断增加,表明我国在实现国家责任上的决心,以及在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方面的积极努力。
3.国家责任以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依托
现代国家构建的关键一环是对于法律程序的遵守。法律法规的意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内容正义。内容正义是法律法规所塑造的规范体系的终极目标。任何人都想在公正的环境中获得应有的回报。内容公正对于国家制度是一项终极考验,并且贯穿于现代国家建构的全过程。正义问题涉及公共领域的方方面面,只要存在选择与对比就会存在正义的判断。是否能够符合公众发展要求,促进社会成员公平竞争,是一个国家制度设计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对于该问题的解决程度直接影响社会成员的创造能力。如果法律规范难以保证公平公正,就会造成社会成员心里失衡,社会氛围将会充满戾气,国家责任则不再是一种职能,而是成为个别小团体牟利的手段;第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对内容正义缺憾的弥补。内容正义的判别依据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但是对于正义的判定又不能停止,需要借助次级手段保证可掌控方面的公正,为此,程序正义成为现代法治国家重要的特点。程序正义是以公度性的尺度作为衡量工具,在判别过程中强调无差别的对待。对于结果是否符合内容正义不容易判断,但至少在程序上能够保证任何进入者都会受到公平对待。从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上谈国家责任,主要强调国家责任在实现的过程中,对于受众主体要保证社会福祉分享的公正性。不仅在国家责任的内容设定上,要以法律上的内容公正作为基本依据,而且在国家责任实施的过程中,在程序上要保证社会福祉分配的无差别对待。
4.国家责任以国家能力作为重要保障
国家责任的实现需要依靠国家能力。国家能力是复合型概念,所包含的具体内容很多。但是,国家能力是可以测量的,原因在于国家能力可以观测,并且能够获得具体的主观感受。国家责任的实现程度是反映国家能力强弱的关键指标,二者在变化方向上保持一致。国家责任不能仅是一种政治宣誓,而应是具体可实现并且具有可获得感。可获得感的评价主体是国家公民,国家公民根据切身感受到的内容来进行评价,感受内容一般是指生活质量的提高程度。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责任的实现需要依靠国家能力,但是国家能力不以强国家权力作为必要条件。[6]强国家权力所导致的逻辑结果是国家权力对于社会的渗透程度加深,但是对于社会渗透的程度加深并不一定带来良好的治理图景,也就是说,在强国家权力的前提条件下,国家责任的实现并不一定具有成效。为此,要防止的内容是以实现国家责任为借口,实质目的是为了扩大国家权力的社会渗透能力,所加强的内容是国家权力对于社会领域的管控。社会管控过度会造成社会活力的丧失,使人们处在紧张恐惧的社会环境之中,对于经过努力可获得的劳动成果没有预期。在某种程度上,强国家权力会造成有悖于常理相反方向的治理后果,因此,强国家权力在社会治理领域已经失去了其应有地位。所以,强国家能力并不以强国家权力作为必要条件。[7]国家能力与国家责任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权力是影响国家能力的重要变量之一,但具体方向不一定与国家能力保持一致,也就是说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不能理所当然地将二者视为同样的内涵构成。
四、现代治理视域下国家责任的建构路径
1.以现代国家治理为理念,构建现代国家责任制度
现代国家责任制度为国家责任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国家责任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构成内容。我国的国家责任制度建构,缺少系统化的制度设计考虑,在责任的设定和追究上夹杂了一些情感成分,忽视了已经逐步成熟的国家责任制度建构条件。在国家制度走向现代化进程中,我国的政治制度已经日趋完善,并且逐步显现制度的优越性。国家的顶层制度设计日益稳定,尤其是政治制度已经向现代化迈进,能够为国家责任制度提供稳定的制度框架。稳定的制度框架能够为国家责任提供内容依据,为国家责任制度的建立提供制度资源供给,并且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弥补国家责任制度的不足。国家责任制度以政治制度设计为依托,在政治制度框架内形成国家责任内容体系,明晰国家责任体系的关系构成要素,最终形成稳定定型的国家责任制度体系。稳定定型化的国家责任制度体系,能够保持国家责任内容的稳定输出,国家责任的内容不再是运动式的被付诸实践,而是具有相关制度约束的常规化活动。国家责任制度经过稳定定型化逐步会形成制度能力,稳定定型化的制度设计能够保证国家责任制度功能发挥的持久性。制度能力是衡量国家制度现代化的关键指标,国家制度现代化需要构建出一批具有创新性质的制度体系,[8]国家责任制度就是政治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和政治制度体系中的新成员。
2.以平稳健康的经济发展为基础,加大国家责任承担的支持力度
国家责任以公共财政作为承担政府过失的来源基础。公共财政的结余状况主要受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国家责任制度需要以公共财政作为资源供给,并且其定型化要求公共财政资源提供具有稳定性。国家责任制度只有获得充足的财政支持,才能够具体落实国家责任制度操作,确保国家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功效。从国家责任的构成内容上看,有责任的政府首先需要做的工作是发展本国经济,使得本国国民能够享受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为此,政府采取一系列的改善民生的措施,大力投资建设基础公共设施,全方位覆盖公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为公民个人发展提供良好环境等。所有的政府公共行为都是以充盈的公共财政为基础,公共财政的稳定充盈状况直接受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经济发展水平的波动会造成公共财政结余状况的起伏。由于公共财政的支出是由公共财政预算所计划的,如果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如预期理想,原计划的政府公共支出项目就会缩减。除了影响公共财政盈余的经济发展水平因素之外,提高国家责任承担的支持力度也是其应有之义。随着我国国家构建逐步走向现代化,政府需要与时俱进,创新和转变国家治理思维,更新国家治理方法及技术。在治理思维、治理方法以及治理技术转换的过程中,政府的过失行为会出现增长的峰值,但这属于正常范围内治理转型的“阵痛”,公共财政应该增加国家赔偿投入的所占比重,提高国家责任承担的支持力度,确保国家治理转型的平稳过渡。
3.以多方监督关系的建立为保障,确保国家责任履行与承担
国家责任的履行与承担需要以问责制作为保障。问责制度应该成为国家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确保国家责任能够真正有效落实,防止国家责任只是口号式的政治宣誓,没有责任监督主体对其成效进行评价,导致对于国家过失行为没有回应,相应的责任主体逃脱了应有的惩罚。国家问责制度是以多方监督作为防范体系,多方监督主要包括除政府机构责任主体之外的其他相对人。国家问责制度的建立是以理性化内容作为基础,所谓的理性化内容是区别于传统习俗和道德标准等内容,它所强调的理性內容是以法律文本作为基本依据。以法律文本作为基本依据的问责制度能够确保程序公平公正。不是以主观随意的评价内容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随意问责,以主观随意的评价内容进行问责有可能沦落成排除异己的手段。为此,需要以制度定型化的方式来建立问责制度,来确保问责内容的合理性以及问责程序的合法化。中国的问责制度需要防范的危险点在于道德情感对于法律文本的绑架。尤其是在涉及社会评价体系参与问责时,由于其对法律文本的熟悉程度以及问责的范围缺乏练习,导致社会评价体系的问责道德判断色彩浓重。以此形成的问责制度监督体系以道德监督作为主要手段,容易出现的问题是道德判断不具有稳定性,且道德判断所依据的信息点通常是碎片化的,每一点碎片信息都能引起道德判断颠覆性的转换。所以,应该以法律文本作为问责制度的基本依据,并且以规范化的问责程序来保障被问责者的相关权益。
4.以善治下的政府治理为窗口,畅通国家责任的承担途径
善政已经成为政府施政理念的共识基础,我国政府在善政施政理念的引导下,国家责任的承担途径应该进一步扩大。国家责任承担的途径进一步扩充意味着,社会公众与国家层面的互动机会与频次将会加大。公民的国家治理参与意识将会受到极大的鼓舞,个体权益受到国家权威的尊重与保障,整个社会的氛围不再是憋闷的、充满怨气的状态,个体权益受到政府行为侵害发生时,相应的诉讼渠道就会打开并且提供救济服务,受到损害的个体通过程序渠道表达意愿,经过相关的法律程序确认受侵害程度,按照相关法律文本对受侵害者进行相应的赔偿,做到国家责任承担途径的畅通无阻。国家责任承担途径的畅通程度主要受以下两方面因素阻碍:第一,侵害主体不愿意承担行为过失。对于过失的承认需要极大的勇气,尤其是政府行为主体的过失。政府机构以权威塑造作为立足基础,任何有损权威塑造的负面信息都会受到阻碍。国家责任的承担不仅需要政府面对过失行为,而且需要付出相应的政治代价,这是政治单元所不愿意见到的场景;第二,相应的法定程序尚未完善。国家赔偿的相应法定程序尚未完善,所带来的后果是受到政府行为侵害的个体诉讼无门,尤其是在特别权力关系的条件下情况更为严重。被政府行为侵害权益的个体没有受到相关的训练,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知识体系掌握不足,不知道通过什么样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最终酿成的后果是以非理性的行为引起社会评价体系的注意,以社会舆论的方式获得国家责任赔偿体系的关注。为此,政府机构首先应该勇于承担自身的行为过失;其次应该扩大并且完善相关的国家责任承担途径,目的是保证国家行为过失发生时,能够最大限度地挽回受侵害者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田思源.论政府责任法制化[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2):21.
[2]张贤明.政治责任的逻辑与实现[J].政治学研究,2003(4):46-52.
[3]央广网.命运共同体:对人类未来的理性思考[DB/OL] http://news.cnr.cn/native/gd/20150519/t20150519_518592832.shtml.
[4][5]武贤芳.法国国家构建与治理现代化研究[J].理论界,2016(7):63-64.
[6][7]李强.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的悖论[J].中国书评.1998(11):23-24.
[8]顾爱华,吴子靖.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选择[J].中国行政管理,2016(2):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