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会组织治理的法治化研究
欧阳淑 韩丽欣
摘 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就是指要适应时代变化,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而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则是通过构建社会组织治理的法律制度、完善社会组织治理的法律体系、增强社会组织治理的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来体现的。 针对新时期我国工会组织存在的职能履行不到位、组建不规范、维权难度大等问题,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探讨工会治理的问题和对策,增强工会组织治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让工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走向更为规范化、系统化的道路。
关键词 工会 治理 法治化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平等价值的研究”(项目编号15ZT15),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社会组织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FX152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欧阳淑,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韩丽欣,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75
一、我国工会组织治理法治化基本问题概述
(一)我国工会组织的概述
我国工会组织的阶段发展。我国工会组织的发展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和1992年《工会法》通过并开始施行为转折点,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中国最早的工会于1906年成立于广东机器工人工会和广东邮政工人工会,这便是我国工会组织成立的开端,而后一直到新中国成立,这期间便是我国工会组织的初步发展阶段;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确立了我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而实现了中国工会的第一次历史性巨变,而之后工会又经历了“人民公社”、“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打击,一直到粉碎“四人帮”之后,工会组织才得以整顿和恢复,这期间便是我国工会的曲折发展阶段;从1992年《工会法》得到通过并实施,我国工会组织才开始成熟发展,这便是我国工会组织发展取得的第二次巨大成就。新时期以来,我国工会工作走上轨道,工会人员人数激增,《工会法》也得到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工会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之态。
我国工会的性质及基本职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确定了我国工会的性质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并且明确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工会组织治理的目的、内容、对象。
(二)我国工会组织治理法治化的含义
工会治理是指工会依据法律授权或有关部门的委托,按照一定规则参加国家各项事务管理,或自主开展维权服务活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具体利益。 工会治理是一种主动状态,强调工会自主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的一系列治理活动和过程, 工会治理的对象是工会会员以及企业职工,为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展一系列维权努力和斗争。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时,理应站在职工这一方,代表职工向企业发出抗议,维护职工的一系列合法权益,而并非成为劳资矛盾问题处理的第三方,作为一个矛盾处理的中立人,若工会组织如此,这便是在处理劳资矛盾问题上对自己本身角色的错位和认知错误。
而工会治理的法治化则是指通过更为健全和细化的法律法规使工会在开展自助维权活动和维护人民总体利益时,能够受到更为规范、高效率的引导,将工会组织的治理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之中,实现我国工会组织的规则治理。
二、我国工会组织治理存在的法制问题
(一)法律规范滞后,法律条文表述不清晰、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工会治理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制,而现有的关于工会治理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 刚性不足,其中就体现在工会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工资集体协商上,目前关于此项内容我国并无专门立法,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虽有相关规定,但其规定也过于原则性,使得工资集体协商问题始终无法得到明确解决,此种原则性条文我们并不少见,虽然原则性条文的规定可以为法律的适用提供处理方向,能够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解决思路,但与此同时也会带来大量弊端,其中也就体现为法律实践处理的可操作性不强等刚性不足的问题。法律规范的滞后,条文内容表述的原则性都造成了工会组织在实际维护会员和职工权益的阻碍,致使关于工会组织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低的困境。
(二)法律规范约束力不强
《工会法》中大都以倡导性法规为主,大量使用“应当”等倡导性表述,致使工会职能怠于履行。如《工会法》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等倡导、建议性条文使得法律效力大打折扣,也使工会职能的履行受到滞阻。《工会法》中对基层工会的组建也属于倡导性条款,这就为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偷懒”提供了温床,出现了企业多倾向于不组建工会的情况,致使我国出现工会组建出现了困难的局面。
(三)违法制裁力度不强
法律制裁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也是阻碍法律法规得以切实贯彻的重要原因之一。《工会法》的条文中通常只规定了对权益受侵害方的民事补偿,而缺少了对权益侵害方的制裁规定。 相较于工会干部在诉讼过程中所要投入的精力和财力,企业方所承担的责任相比之下是很小的, 这就导致企业工会干部不敢輕易且主动地替职工说话办事,而企业在权衡侵害职工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和违反工会法后要承担的微小法律责任之后也必然会倾向于违反法律,在这种状况下也为工会组织增添了大量工作,是工作组织一直不断地负荷运作,这样下来,工会组织的工作效率也自然会降低,最终的不理后果依旧会反噬到职工身上。
摘 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就是指要适应时代变化,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而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则是通过构建社会组织治理的法律制度、完善社会组织治理的法律体系、增强社会组织治理的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来体现的。 针对新时期我国工会组织存在的职能履行不到位、组建不规范、维权难度大等问题,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探讨工会治理的问题和对策,增强工会组织治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让工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走向更为规范化、系统化的道路。
关键词 工会 治理 法治化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平等价值的研究”(项目编号15ZT15),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社会组织治理法治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FX152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欧阳淑,南昌大学法学院本科生;韩丽欣,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075
一、我国工会组织治理法治化基本问题概述
(一)我国工会组织的概述
我国工会组织的阶段发展。我国工会组织的发展以1949年新中国成立和1992年《工会法》通过并开始施行为转折点,划分为三个历史阶段。中国最早的工会于1906年成立于广东机器工人工会和广东邮政工人工会,这便是我国工会组织成立的开端,而后一直到新中国成立,这期间便是我国工会组织的初步发展阶段;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确立了我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而实现了中国工会的第一次历史性巨变,而之后工会又经历了“人民公社”、“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的严重打击,一直到粉碎“四人帮”之后,工会组织才得以整顿和恢复,这期间便是我国工会的曲折发展阶段;从1992年《工会法》得到通过并实施,我国工会组织才开始成熟发展,这便是我国工会组织发展取得的第二次巨大成就。新时期以来,我国工会工作走上轨道,工会人员人数激增,《工会法》也得到不断的修改和完善,工会发展呈现出欣欣向荣之态。
我国工会的性质及基本职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这确定了我国工会的性质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并且明确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工会组织治理的目的、内容、对象。
(二)我国工会组织治理法治化的含义
工会治理是指工会依据法律授权或有关部门的委托,按照一定规则参加国家各项事务管理,或自主开展维权服务活动,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具体利益。 工会治理是一种主动状态,强调工会自主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的一系列治理活动和过程, 工会治理的对象是工会会员以及企业职工,为维护他们的劳动权益展一系列维权努力和斗争。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时,理应站在职工这一方,代表职工向企业发出抗议,维护职工的一系列合法权益,而并非成为劳资矛盾问题处理的第三方,作为一个矛盾处理的中立人,若工会组织如此,这便是在处理劳资矛盾问题上对自己本身角色的错位和认知错误。
而工会治理的法治化则是指通过更为健全和细化的法律法规使工会在开展自助维权活动和维护人民总体利益时,能够受到更为规范、高效率的引导,将工会组织的治理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之中,实现我国工会组织的规则治理。
二、我国工会组织治理存在的法制问题
(一)法律规范滞后,法律条文表述不清晰、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工会治理缺乏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制,而现有的关于工会治理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 刚性不足,其中就体现在工会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工资集体协商上,目前关于此项内容我国并无专门立法,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虽有相关规定,但其规定也过于原则性,使得工资集体协商问题始终无法得到明确解决,此种原则性条文我们并不少见,虽然原则性条文的规定可以为法律的适用提供处理方向,能够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解决思路,但与此同时也会带来大量弊端,其中也就体现为法律实践处理的可操作性不强等刚性不足的问题。法律规范的滞后,条文内容表述的原则性都造成了工会组织在实际维护会员和职工权益的阻碍,致使关于工会组织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低的困境。
(二)法律规范约束力不强
《工会法》中大都以倡导性法规为主,大量使用“应当”等倡导性表述,致使工会职能怠于履行。如《工会法》第二十五条“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等倡导、建议性条文使得法律效力大打折扣,也使工会职能的履行受到滞阻。《工会法》中对基层工会的组建也属于倡导性条款,这就为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偷懒”提供了温床,出现了企业多倾向于不组建工会的情况,致使我国出现工会组建出现了困难的局面。
(三)违法制裁力度不强
法律制裁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也是阻碍法律法规得以切实贯彻的重要原因之一。《工会法》的条文中通常只规定了对权益受侵害方的民事补偿,而缺少了对权益侵害方的制裁规定。 相较于工会干部在诉讼过程中所要投入的精力和财力,企业方所承担的责任相比之下是很小的, 这就导致企业工会干部不敢輕易且主动地替职工说话办事,而企业在权衡侵害职工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和违反工会法后要承担的微小法律责任之后也必然会倾向于违反法律,在这种状况下也为工会组织增添了大量工作,是工作组织一直不断地负荷运作,这样下来,工会组织的工作效率也自然会降低,最终的不理后果依旧会反噬到职工身上。